Section § 501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你不能获得法院命令来阻止州政府或其机构收取费用。换句话说,如果州政府正试图向你收取费用,你不能通过法律行动来停止收费过程。

任何法院均不得在任何针对本州或本州任何机构的诉讼、行动或程序中发出禁令、强制令或其他法律或衡平法程序,以阻止或禁止收取任何拟收取的费用。

Section § 50144

Explanation
在您起诉要求退税或声称自己被错误收费之前,您必须首先按照本法律的规定提交退款或抵免申请。

Section § 50145

Explanation
如果税务委员会驳回了退款或抵免申请,提交申请的人可以在收到解释委员会决定的通知后90天内起诉委员会,以追回他们的钱。该诉讼应在萨克拉门托县的适当法院提起,并且可以对被驳回的申请的全部或部分提出异议。

Section § 50146

Explanation
如果委员会在索赔提交后六个月内没有发出决定,提交索赔的人可以认为索赔已被拒绝。在委员会发出任何通知之前,索赔人可以采取法律行动,追回他们认为多支付的部分或全部款项。

Section § 5014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认为自己多付了钱,并想从州政府那里要回这笔钱,他们必须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提起诉讼。如果他们不这样做,他们就失去了追讨这笔多付款项的权利。

Section § 50148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根据第50145条判决原告胜诉,判给的任何款项将首先用于抵扣原告所欠的任何费用。之后,任何剩余金额将退还给原告。

Section § 5014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项税款被认定为错误收取,支付该税款的人将获得该金额的利息。该利息按照另一项法律规定的特定利率计算。利息的计算期间从支付日期开始,直到退款发放前30天。

在任何判决中,对于被认定为非法收取的金额,应按照根据第6591.5节规定确定的每年调整后的修改利率计付利息,计息期间从该金额的支付之日起,至因该判决而允许抵免之日,或至退款凭证日期前不超过30天的日期,该日期由委员会确定。

Section § 50149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有人起诉要求退还税款或费用,只有原始支付人才能胜诉,而不是被转让了该费用权利的其他人。然而,如果一个人接管了原始支付人的业务,并且实际上是取代了他们的位置,他们不被视为“受让人”,可以追讨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