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139

Explanation

如果部门发现某项费用、利息或罚款被重复支付或收取有误,他们必须记录下来并确认多收的金额。这笔多收的钱首先会用来抵扣该人所欠的其他费用。剩余的钱将退还给该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对于超过 $50,000 的退款,相关信息将在决定作出后至少 10 天内公开。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39(a) 如果部门确定任何费用、利息或罚款金额已重复支付,或被错误或非法收取或计算,部门应在其记录中载明该事实,并证明超出法定应收款项的金额以及收取该款项的人或支付该款项的人。收取或支付的超额款项应抵扣根据本部分规定,从收取超额款项的人或支付超额款项的人那里到期的任何款项,余额应退还给该人,或该人的继承人、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39(b) 部门作出的任何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的决定,应在该决定生效之日起至少 10 天内作为公共记录提供。

Section § 50139.5

Explanation
如果向客户收取的费用是基于不应收费的金额错误计算的,或者超出了应收金额,一旦州平税委员会或客户通知,多收的金额必须退还给客户。如果费用缴纳人没有退还,他们必须将多收的金额支付给州政府。州政府会将这笔钱用于抵扣缴纳人根据本部分规定应承担的任何其他费用义务,任何剩余的余额将被视为缴纳人欠州政府的债务。

Section § 501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申请多缴税款退款或抵免的时间限制。通常,在税款支付到期日三年后,或在税务裁定最终确定六个月后,您就不能再获得退款了,具体取决于哪个截止日期更晚,除非您在此期限内提交了申请。税务抵免也需要在这些期限内提交申请。但是,如果存在延长申请期限的特定协议,则会有例外情况。所有退款或抵免申请都必须是书面形式,并清楚说明理由。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40(a) 除(b)分款规定外,委员会不得在作出多付款项的期间的付款到期日起三年后,或就根据第3章第2条(自第50113条起)作出的裁定而言,在裁定最终确定之日起六个月后,或在多付款项之日起六个月后(以期限届满较晚者为准)批准退款,除非在该期限内向委员会提交了索赔申请。委员会不得在该期限届满后批准抵免,除非在该期限内向委员会提交了抵免申请。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40(b) 对于根据第50113.2条给予豁免的任何期间,如果申请在约定期限届满前提交给委员会,委员会可以批准退款。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40(c) 每份退款或抵免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说明申请所依据的具体理由。

Section § 5014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一个人处于财务失能状态时,某些行为的时限会暂停。如果一个人因为严重的健康问题(预计会持续至少一年或可能导致死亡)而无法管理自己的财务,那么他就被认为是财务失能。但是,如果另有他人被授权管理其财务,则这种暂停不适用。这项法律适用于在该法律颁布之前、当日或之后开始的失能情况,但不适用于在颁布日期时已被法律禁止的索赔。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40.1(a) 第50140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在某人处于财务失能状态的任何期间内,应当中止。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40.1(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40.1(b)(1) 就 (a) 款而言,如果某人因医学上可确定的身体或精神障碍而无法管理其财务事务,且该障碍预期会导致死亡,或已持续或预期将持续不少于12个月的连续期间,则该人处于财务失能状态。除非以委员会可能要求的形式和方式提供存在该障碍的证明,否则不应认为某人存在障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40.1(b)(2) 在该人的配偶或任何其他人被授权代表该人处理财务事务的任何期间内,该人不应被视为财务失能。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40.1(c) 本条适用于在本条增加法案生效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开始的失能期间,但对于截至本条增加法案生效日期,(不考虑本条)已被法律的实施或规则(包括既判力)所禁止的任何退款请求,本条不适用。

Section § 50140.2

Explanation
如果您向委员会多支付了任何费用、罚款或利息,您可以获得退款。要符合条件,您需要在超额支付之日起三年内提交退款申请,即使该超额支付是通过留置权或征税等强制执行措施收取的。

Section § 5014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如果您就一笔尚未全额支付的费用提交退款申请,该申请仍将被视为针对与该费用相关的任何后续付款的及时提交。 “已确定的费用金额”包括与根据特定条款作出的决定相关的任何费用、利息或罚款。 这项规定适用于该法律生效后提出的所有退款申请。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40.3(a) 根据第50140条规定在其他方面有效的退款申请,如果在已确定的费用金额尚未全额支付的情况下提出,则应被视为针对适用于该确定的所有后续付款的及时提交的退款申请。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40.3(b) 就本条而言,“已确定的费用金额”指针对根据第3章第2条(第50113条起)或第4条(第50120.1条起)作出的单一确定而产生的费用、利息或罚款的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40.3(c) 本条适用于在增加本条的法案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提出的所有退款申请。

Section § 50141

Explanation
如果您未在本法规定的时限内提交退税申请,您将放弃向州政府要求退还多缴税款的任何权利。

Section § 501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项索赔被全部或部分驳回,委员会必须在30天内书面通知提出索赔的人。该通知应遵循第50113条中规定的程序。

在驳回任何索赔(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后的30天内,委员会应根据第50113条向索赔人送达书面通知,告知其决定。

Section § 5014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详细说明了如何计算和支付多缴费用的利息。利息从多缴费用发生月份的第26天开始计算,并根据特定利率。如果是退款,利息会支付到索赔被批准或索赔人被告知可以提交索赔的月份的第25天。如果是抵扣,利息会支付到对被抵扣费用计算利息的日期。

任何费用多付款项的利息应按照根据第6591.5条规定确定的每月调整后利率计算、准许并支付,自多付款项发生期间之后的公历月第26天起。此外,对于退还或抵扣的款项,应退还或抵扣向索赔人征收的任何利息。
利息应按以下方式支付: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42.1(a) 在退款情况下,支付至索赔人(如果其尚未提交索赔)被委员会告知可以提交索赔的日期,或索赔被委员会批准的日期,以较早者为准的公历月第25天。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42.1(b) 在抵扣情况下,支付至对抵扣所针对的费用或金额计算利息的同一日期。

Section § 50142.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说明了多付款项和退款申请的利息处理方式。如果多付款项是因故意行为或疏忽造成的,则该多付款项将不支付任何利息。此外,如果有人请求延迟处理退款申请,委员会可能会要求该个人放弃在延迟期间本应累积的任何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