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希望从事卷烟或烟草产品批发销售的人,均应按照委员会可能规定的形式,向委员会提交批发商执照申请。批发商应为其从事卷烟或烟草产品批发销售业务的每个营业地点申请并取得执照。
许可、保证金和注册批发商
Section § 30157
当有人完成申请后,他们可以从委员会获得批发商执照。每个营业地点都需要单独的执照。该执照仅在上面列出的特定地点开展业务有效,并且必须在那里显眼展示。此执照不可转让给他人,并且除非被取消、暂停或吊销,否则将一直有效。
在收到完整申请后,委员会应向申请人颁发批发商执照。州内批发商的每个营业地点均应颁发单独的执照。执照仅在指定地点从事批发业务有效,且应始终在其颁发地点显眼展示。该执照不可转让,并且在被取消、暂停或吊销之前有效。
批发商执照 营业地点 不可转让执照
Section § 30158
如果批发商不遵守本法律或委员会规定的规则,委员会可以举行听证会。批发商将至少提前10天收到通知,告知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以及为何其执照可能被吊销或暂停。如果批发商未能给出充分理由,委员会可以决定吊销或暂停其执照。委员会不会重新颁发执照给执照已被吊销或暂停的批发商,除非委员会确信该批发商将来会遵守规则。
任何批发商未能遵守本部分的任何规定,或委员会根据本部分规定和通过的任何规则或规章时,委员会在听证后,经书面通知该批发商至少提前10天,载明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并要求其说明为何不应吊销或暂停其执照的理由,可以吊销或暂停其持有的执照。该通知可以亲自送达或以邮寄方式送达,送达方式应按照规定送达欠款确定通知的方式进行。委员会不得向其执照已被吊销或暂停的批发商颁发执照,除非其确信该批发商将遵守本部分的规定以及委员会的规则和规章。
批发商执照吊销 执照暂停 听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