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经销商税
Section § 3010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香烟分销商根据其分销时间必须缴纳的税率。税率从1959年的每支香烟$0.0015开始,在1967年增至$0.0035,1967年末增至$0.005,并最终从1994年1月起固定为$0.006。
Section § 30101.7
本法律旨在确保加利福尼亚州香烟和烟草产品销售相关的所有税费和款项得到正确收取,并确保销售符合联邦法律,特别是《PACT法案》。一般来说,香烟和烟草产品的销售必须由销售商协助并面对面进行,除非满足送货销售的特定条件。对于送货销售,销售商必须遵守联邦和州法律,持有必要的许可证,履行支付义务,并在要求时向司法部长报告销售情况。
如果有人违反本条规定,可能会面临罚款、监禁或两者兼有的处罚。违反规定的销售商还可能面临民事处罚,重复违规的罚款会增加。本法律还明确指出,它不影响通过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产品,也不免除销售商承担其他州法律义务。不同的州政府机构负责执行本法律的各个方面。
Section § 30102
这项法律规定,向特定群体销售香烟或烟草产品时,不适用相关税款。具体来说,销售给美国军事服务社、军需品商店、海军或海岸警卫队商店,以及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的商品,可免除这些税款。然而,这项豁免是暂时的,并且只在联邦法律修改,允许各州对通过军事渠道进行的此类销售征税之前有效。
Section § 30102.5
Section § 30103.5
这项法律规定,当执法机构为刑事调查购买或接收未纳税的香烟或烟草产品时,他们无需支付通常的税款或附加费。
该机构也无需获得分销商执照来处理这些产品。此外,当该机构分销这些烟草产品时,他们也无需收取或支付与这些分销相关的任何税款或附加费。
Section § 30104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当分销商将香烟或烟草产品销售给州际或国际客运服务承运人,或销售给这些承运人设施上的授权销售商时,通常对香烟或烟草销售征收的税款不适用。相反,承运人或授权销售商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香烟或烟草产品时需纳税。他们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缴纳此税并进行报告。
Section § 30105.5
Section § 30106
Section § 30107
如果您使用或消费香烟或烟草产品,您有责任支付适用于其分销的税款。
Section § 30108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在本州向非持牌个人销售或赠送香烟和烟草产品的分销商,必须在销售时或购买者承担纳税责任时收取相应的税款。必须按照委员会的规定提供收据。这也包括作为礼物赠送的未纳税样品,除非有例外情况。如果企业在加州设有经营场所或有代表在加州工作,则被视为“在本州从事经营活动”。所收取的税款被视为对州政府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