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香烟分销商根据其分销时间必须缴纳的税率。税率从1959年的每支香烟$0.0015开始,在1967年增至$0.0035,1967年末增至$0.005,并最终从1994年1月起固定为$0.006。

每位分销商应就其分销的香烟缴纳税款,税率如下:自1959年7月1日上午4:00起至1967年8月1日上午12:01止分销的每支香烟,税率为千分之一点五 ($0.0015);自1967年8月1日起至1967年10月1日上午12:01止分销的每支香烟,税率为千分之三点五 ($0.0035);自1967年10月1日上午12:01起至1994年1月1日上午12:01止分销的香烟,税率为千分之五 ($0.005);以及自1994年1月1日上午12:01起分销的香烟,税率为千分之六 ($0.006)。

Section § 30101.7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确保加利福尼亚州香烟和烟草产品销售相关的所有税费和款项得到正确收取,并确保销售符合联邦法律,特别是《PACT法案》。一般来说,香烟和烟草产品的销售必须由销售商协助并面对面进行,除非满足送货销售的特定条件。对于送货销售,销售商必须遵守联邦和州法律,持有必要的许可证,履行支付义务,并在要求时向司法部长报告销售情况。

如果有人违反本条规定,可能会面临罚款、监禁或两者兼有的处罚。违反规定的销售商还可能面临民事处罚,重复违规的罚款会增加。本法律还明确指出,它不影响通过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产品,也不免除销售商承担其他州法律义务。不同的州政府机构负责执行本法律的各个方面。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01.7(a) 立法机关颁布本条的目的是为了便利收取向本州居民销售香烟的所有适用州附加税、销售税或使用税,以及托管和其他支付义务,并确保遵守2009年《防止所有香烟贩运法》(PACT法案;公法111-154)。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01.7(b) 除分节 (d) 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在加利福尼亚州不得从事香烟或烟草产品的零售,除非该销售是销售商协助的面对面销售。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01.7(c)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01.7(c)(1) “香烟”具有经不时修订的《美国法典》第15篇第375节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01.7(c)(2) “消费者”指购买香烟或烟草产品的人。“消费者”不包括根据本部分或《商业和职业法典》第8.6分部(自第22970节起)获得许可并合法经营香烟或烟草产品制造商、分销商、批发商或零售商的任何人。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01.7(c)(3) “送货销售”指在以下任一情况下,向本州内销售香烟或烟草产品: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01.7(c)(3)(A) 消费者通过电话或其他语音传输方式、邮件、互联网或其他在线服务提交销售订单,或者在提出购买请求或订单时,销售商不在消费者的实际在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01.7(c)(3)(B) 香烟或烟草产品由普通承运人、私人送货服务或其他远程送货方式交付给消费者,或者在消费者获得香烟或烟草产品时,销售商不在消费者的实际在场。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01.7(c)(4) “送货销售商”指进行送货销售的人。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01.7(c)(5) “面对面销售”指购买者在销售时实际在场于销售商或销售商的雇员或代理人面前的销售。面对面销售不包括送货销售。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01.7(c)(6) “印第安属地”具有《美国法典》第18篇第1151节所规定的相同含义,并包括美国为一项或多项印第安部落以信托或受限地位持有的任何其他土地。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01.7(c)(7) “州际贸易”指一州与州外任何地点之间的贸易,一州与州内印第安属地之间的贸易,或同一州内但通过州外地点或通过任何印第安属地进行的贸易。
(8)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01.7(c)(8) “烟草产品”具有本部分另行定义的相同含义,但雪茄除外。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01.7(d) 一个人可以向加利福尼亚州的人进行香烟或烟草产品的送货销售,前提是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01.7(d)(1) 送货销售商已完全遵守《美国法典》第15篇第10A章(自第375节起)的所有要求,该章又称《詹金斯法案》。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01.7(d)(2) 送货销售商根据本部分以及《商业和职业法典》第8.6分部(自第22970节起)获得并维持任何适用的许可,如同送货销售完全发生在本州内一样。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01.7(d)(3) 送货销售商遵守任何适用的州法律,该法律对烟草产品制造商施加托管或其他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555节至第104557节(含)。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01.7(d)(4) 送货销售商遵守任何适用的州法律或地方法规,该法律或法规对从零售地点直接向公众零售香烟或烟草产品施加限制,包括《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559.5节,如同送货销售完全发生在本州和本地点内一样。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01.7(d)(5) 司法部长可以要求送货销售商以司法部长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向司法部长报告其向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进行的香烟和烟草产品送货销售。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01.7(e) 任何人违反本条均属轻罪。每项罪行可处以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罚款和监禁。所征收的任何罚款金额应存入香烟和烟草产品合规基金。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01.7(f) 州平衡委员会可以向司法部长提供与销售商未能或试图遵守《PACT法案》和《詹金斯法案》相关的信息。

Section § 30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向特定群体销售香烟或烟草产品时,不适用相关税款。具体来说,销售给美国军事服务社、军需品商店、海军或海岸警卫队商店,以及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的商品,可免除这些税款。然而,这项豁免是暂时的,并且只在联邦法律修改,允许各州对通过军事渠道进行的此类销售征税之前有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02(a) 本部分所征收的税款不适用于向以下任一方销售香烟或烟草产品: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02(a)(1) 美国陆军、空军、海军、海军陆战队或海岸警卫队的军人服务社和军需品商店,以及海军或海岸警卫队的舰船商店。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02(a)(2) 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02(b) 本节仅在现有联邦法律经国会修订,允许州对由联邦军事设施或通过联邦军事设施进行的香烟销售征税之日起超过60天的第一个日历月的第一天前有效。

Section § 301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香烟和烟草产品根据联邦法律未被征税,并且根据联邦法规的规定,处于国内税收保税或海关监管等特定控制之下,则无需缴纳州税。

Section § 30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制造商向持牌分销商销售香烟或烟草产品时,无需支付通常适用于此类销售的税款。

Section § 301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执法机构为刑事调查购买或接收未纳税的香烟或烟草产品时,他们无需支付通常的税款或附加费。

该机构也无需获得分销商执照来处理这些产品。此外,当该机构分销这些烟草产品时,他们也无需收取或支付与这些分销相关的任何税款或附加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03.5(a) 本部分所征收的税款和附加费不适用于经委员会授权的、向执法机构出售或转让未纳税香烟或烟草产品以用于刑事调查的情况。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03.5(b) 经委员会授权根据 (a) 款规定接收或购买香烟或烟草产品的执法机构,无需根据第 30140 节申请或取得分销商执照。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03.5(c) 执法机构对根据 (a) 款接收或购买的香烟和烟草产品进行分销时,无需就这些经授权的分销收取或缴纳本部分所征收的税款或附加费。

Section § 301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当分销商将香烟或烟草产品销售给州际或国际客运服务承运人,或销售给这些承运人设施上的授权销售商时,通常对香烟或烟草销售征收的税款不适用。相反,承运人或授权销售商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香烟或烟草产品时需纳税。他们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缴纳此税并进行报告。

本部分征收的税款不适用于分销商向从事州际或国际客运服务的公共承运人,或向获准在该承运人设施上销售香烟或烟草产品的人员销售香烟或烟草产品。凡分销商将香烟或烟草产品销售给从事州际或国际客运服务的公共承运人,供其在承运人设施上使用或销售,或销售给获准在这些设施上销售香烟或烟草产品的人员时,本部分项下征收的税款不应就分销商销售的香烟或烟草产品征收,但特此向承运人或获准在承运人设施上销售香烟或烟草产品的人员(视情况而定)征收一项税款,因其在加利福尼亚州进行销售的特权,按本部分规定的相同税率征收。这些公共承运人和获准人员应支付本条规定的税款,并按照第 (30186) 条的规定向委员会提交报告。

Section § 30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原始进口商将卷烟或烟草产品销售给持牌分销商时,不征收税款,但前提是这些产品是在美国境外制造的。

Section § 301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联邦免税香烟或烟草产品的销售或赠与不适用税款,但前提是它们直接从制造商交付给退伍军人之家或设施,用于免费分发给接受护理的退伍军人。这些产品可以由机构或退伍军人使用或消费,而无需缴纳税款。

Section § 301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将400支或更少的未纳税香烟带入或运入加州供个人使用,您无需支付通常的税款。如果您从另一项法律中提到的特殊来源获得最多400支未纳税香烟,同样适用此规定。

Section § 30107

Explanation

如果您使用或消费香烟或烟草产品,您有责任支付适用于其分销的税款。

根据第30008条 (b) 款的含义,因香烟或烟草产品分销而产生的税款应由使用者或消费者支付。

Section § 30108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在本州向非持牌个人销售或赠送香烟和烟草产品的分销商,必须在销售时或购买者承担纳税责任时收取相应的税款。必须按照委员会的规定提供收据。这也包括作为礼物赠送的未纳税样品,除非有例外情况。如果企业在加州设有经营场所或有代表在加州工作,则被视为“在本州从事经营活动”。所收取的税款被视为对州政府的债务。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08(a) 在本州从事经营活动并销售或接受香烟或烟草产品订单的分销商,如果其销售不适用本部分所征税款,则应在销售或接受订单时,或者,如果购买者当时没有义务就其分销香烟或烟草产品支付税款,则在购买者产生该义务时,向购买者(如果购买者不是持牌分销商)收取税款,并应按照委员会规定的方式和形式向购买者提供收据。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08(b) 在本州从事经营活动并以样品形式赠送未纳税香烟或烟草产品的每个人,如果其赠送不适用本部分所征税款,则应在赠送时,或者,如果受赠人当时没有义务就其分销香烟或烟草产品支付税款,则在受赠人产生该义务时,向受赠人(如果受赠人不是持牌分销商)收取税款,并应按照委员会规定的方式和形式向受赠人提供收据。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第30105.5节免税的香烟或烟草产品分销。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08(c) “在本州从事经营活动”指并包括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08(c)(1) 永久或临时、直接或间接、或通过子公司或代理(无论名称为何)维持、占用或使用办公室、分销场所、销售或样品室或场所、仓库或储存场所,或其他营业场所。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08(c)(2) 拥有任何代表、代理人、销售员、推销员或招揽员在本州境内,在分销商或其子公司的授权下,为销售、交付或接受香烟或烟草产品订单而开展活动。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08(d) 本节要求收取的税款构成由分销商或被要求收取税款的其他个人对州所欠的债务。

Section § 301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假定,分销商获得的所有香烟或烟草产品都尚未纳税。它还假定,如果分销商在本州制造或运入这些产品后不再持有它们,那么这些产品就已经被分销了。

除非另有证明,应推定分销商获取的所有香烟或烟草产品均为未纳税的香烟或烟草产品;并且,在本州制造或运至本州,且不再由分销商占有的所有香烟或烟草产品,均已被分销。

Section § 30110

Explanation
要获得某些税收的豁免,你需要按照委员会给出的指示提出申请。

Section § 301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分销香烟或烟草产品征收的税款取代了加利福尼亚州所有其他州或地方税。 然而,它澄清这并不阻止其他特定的加利福尼亚州税法适用于这些产品的销售、储存、使用或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