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加利福尼亚州纳税人权利法案
Section § 43512
该法律要求设立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其职责是帮助解决纳税人的投诉和问题,特别是关于委员会雇员不当对待纳税人的情况。倡导者可以暂停某些行动,以防止纳税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在此暂停期间,法律行动的截止日期也会暂停。然而,即使行动暂时停止,罚款和利息仍将继续累积。倡导者直接向委员会的执行官报告。
Section § 43513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创建并运行一个教育计划,主要针对新纳税人和委员会工作人员。该计划必须包括:向新纳税人提供简单的书面沟通;参与由不同政府层面组织的研讨会;以及更新现有教育材料,以澄清常见的违规问题。此外,还应为工作人员提供持续培训,以帮助他们理解新法律,以及纳税人经常遇到困难或规则适用不一致的领域。用于此计划的电子媒体不得以任何个人方式展示委员会成员或审计长的声音、图像或姓名。
Section § 43514
Section § 43515
Section § 43516
本法律条款规定,根据本部分收取的收入不得用于评估个别官员或雇员,或设定配额,但应收账款除外。
委员会必须每年确认其遵守这些规定。
然而,设定关于生产力和时间管理的绩效目标并进行评估仍然是允许的。
Section § 43517
Section § 43518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与加州环保局的有毒物质控制部、纳税人权利倡导者以及关注纳税人的团体合作,制定一项计划,以加快解决税务重新裁定申请和退款申请的流程。该计划应设定解决问题的标准时限,并对超出这些时限的案件进行特别审查。
Section § 43519
Section § 43520
如果你参加了委员会的听证会,并且认为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不合理,你可能会获得部分或全部费用的报销。要符合条件,你需要在委员会的决定最终确定后一年内提出费用索赔,并且委员会必须同意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不合理。他们会决定给你报销多少钱。这种报销只涵盖在你收到问题通知后发生的费用,并且仅限于工作人员行为不合理的那些部分。此外,他们会在最终确定报销金额前,将拟议金额公开至少十天。
Section § 43521
这项法律禁止委员会的官员或员工出于非税务相关原因调查或监视他人。如果他们违反此规定,可能会面临纪律处分,例如失去工作。然而,这项法律不适用于对有组织犯罪的合法调查,也不阻止在某人因有害物质税违规行为受到调查时共享信息。“调查”是指口头或书面提问,“监视”则包括通过电子方式监控或使用线人。
Section § 43522
本节阐述了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CDTFA)和总检察长如何根据特定的健康与安全法典解决民事税务争议。目标是合理评估诉讼成本与和解风险。通常,和解方案在局长批准前必须由总检察长审查,除非减免的税款为11,500美元或更少。每五年,该金额会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
任何减免税款超过500美元的和解都需要一份公开记录,其中包含纳税人姓名、争议金额、和解详情以及总检察长的意见,同时保护敏感的纳税人信息。局长必须在45天内对和解作出决定,否则视为批准。最终和解不可上诉,除非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或重大虚假陈述。
和解是保密的,除非另有说明,且不适用标准的政府实施程序,这强调了实施此和解程序的紧迫性。这些规定也适用于自2024年1月1日起的和解。
Section § 43522.5
这项法律允许税务委员会的执行董事和首席法律顾问,对最终税款责任进行减免或和解,起始金额为7,500美元或以下。对于超过7,500美元的金额,在特定条件下他们拥有更广泛的权力。
委员会本身也可以批准更大金额的和解,或者将对超过7,500美元但低于10,000美元的减免责任的和解权力下放。符合条件的税款责任必须来源于已停业或已转让的业务,且纳税人不再对其拥有控制权。如果纳税人在责任期间曾被判犯有重罪逃税,则其和解提议将不予考虑。
要考虑和解,纳税人必须证明其支付提议已反映其最大的支付能力,并且和解必须符合州的最佳利益。对于涉及欺诈的责任,和解提议通常需要支付全部未缴金额,除非在合伙企业中责任归属不同。
和解提议的决定是最终的,不可上诉或审查。对于超过500美元的和解,会保留公开记录。
Section § 43523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CDTFA)何时以及如何解除或调整税收征收(即他们为弥补税款债务而扣押财产或资金的行为)。如果出售财产的成本超过了债务本身,他们必须停止征收程序。如果征收损害了纳税人的福祉,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可以命令解除征收,或返还最高2,300美元(如果根据通货膨胀调整,可能会更多)。从2016年开始,这个金额每年都会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CDTFA在出售扣押财产之前必须告知纳税人其豁免权,并且对于被称为“紧急裁定”的紧急情况,有些规则有所不同。
Section § 43523.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的财产被州政府征收以收取税款债务,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您可能会将其取回。如果征收(即取走您财产的行为)不当,或者您正在遵守付款计划来支付税款,或者退还财产有助于您和州政府征收税款,那么该财产或其出售所得款项必须退还。但是,在某些条件下退还的财产必须遵守额外的规定。
Section § 43524
Section § 43525
如果纳税人因委员会的错误而产生银行费用或其他费用,他们可以要求报销这些费用。这包括因错误的征收、处理问题等行为而产生的银行或其他第三方的费用。要获得报销,纳税人必须证明错误是委员会造成的,并且在错误发生之前,纳税人已回应了委员会的询问。如果有正当理由,可以免除此回应要求。
报销申请必须在费用产生之日起90天内提交。委员会应在30天内回复申请,如果拒绝,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Section § 43526
本法律条款解释,在备案或登记税务留置权之前,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CDTFA)必须至少提前30天通知纳税人。该通知将说明他们备案留置权的权力、最早的备案日期以及纳税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阻止备案。如果留置权被错误备案,CDTFA必须在七天内向纳税人和备案实体发送一份解除通知。此外,如果纳税人提出要求,他们必须将此错误告知主要的信用报告机构。如果解除或次级化留置权有助于征收税款、符合州和纳税人的利益,或者符合与留置权相关财产中拥有权益的某人的利益,CDTFA可以解除或次级化留置权。本节澄清,这些规则的近期修改并未改变现有法律。
Section § 43527
本法允许纳税人在委员会官员或雇员鲁莽无视既定程序并造成损害时,起诉加利福尼亚州。如果州被认定有责任,它必须在一定限度内向纳税人支付实际损害赔偿和合理的诉讼费用,例如律师费、专家证人费用和必要的调查研究费用。法律在判给损害赔偿时也会考虑纳税人的任何过失。如果纳税人的诉讼被认定为轻率的,法院可以处以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并作为税款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