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341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未能在到期时支付应缴款项,这笔未付款项将成为州税留置权,这意味着州政府对他们的财产拥有合法债权,以确保支付。此留置权可根据特定的政府规定强制执行。

款项被视为“到期应付”的日期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税务申报表在逾期前收到,则在原定到期日到期;如果逾期收到,则在委员会收到申报表之日到期;对于特殊条款下的紧急情况,则在委员会发出通知之日到期;对于所有其他情况,则在评估最终确定之日到期。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413(a) 如果任何人未能在到期应付时支付根据本部分征收的任何款项,则该款项,包括罚款和利息,连同任何额外费用,应立即成为完善且可强制执行的州税留置权。此类留置权受《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14章(自第7150条起)的约束。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413(b) 就本条而言,款项在以下日期“到期应付”: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413(b)(1) 对于在报税表逾期前由委员会收到的报税表上披露的款项,为报税表本应逾期的日期。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413(b)(2) 对于在报税表逾期当日或之后提交的报税表上披露的款项,为委员会收到报税表的日期。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413(b)(3) 对于根据第43350条(关于紧急评估)确定的款项,为委员会的裁定通知邮寄或发出的日期。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413(b)(4) 对于所有其他款项,为评估最终确定的日期。

Section § 4341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税务委员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解除或调整财产上的税务留置权。如果委员会认为所欠税款已通过其他方式得到担保,他们可以解除留置权或降低其优先顺序。如果债务被认定为在法律上不可执行,他们也可以解除留置权。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是留置权解除或调整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