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221(a) 任何根据本州法律注册成立或有资格在本州内从事州内业务的信用合作社,应根据第23153条的规定,预缴二十五美元($25)的税款。该预付款应在提交公司章程或外国公司声明和指定书时支付给州务卿。州务卿应将预付款金额转交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以个人或类别为基础,向州务卿证明哪些国内或外国公司免除预付款,或豁免向州务卿预付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221(b) 本条自2001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生效并适用。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加州成立或在该州内开展业务的信用合作社,必须预缴25美元的税款。这笔款项在向州务卿提交某些文件时支付。州务卿随后将这笔款项转交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证明某些信用合作社免除这项预付款。这项法律自2001年1月1日起生效。
这项法律解释了1972年1月1日之前在加州开始经营业务的公司如何缴纳税款。如果一家公司开始在加州运营,它必须缴纳其开始经营业务的整个年度的税款。在接下来的一个年度,税款将根据该年度的收入计算。在第三个年度,税款将根据其第二个年度的收入计算。公司必须在第二个年度结束后的第三个月的第15天之前,提交其第二个和第三个年度的纳税申报表。
自1972年1月1日起,任何在加州开始运营的公司,必须为其开始经营的整个年度缴纳税款。这意味着,就税务目的而言,公司开始经营的年份将被视为完整的应税年度。
此外,在适用某些税法条款时,公司开始经营后的下一年将被视为其运营的第一年。
© 2021 - 2025 Legalfina Inc. 版权所有。
LDA License #172 (Alameda County)
35111F Newark Blvd #314, Newark, CA
408-673-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