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101

Explanation
该法律规定,你不能采取任何法律行动,例如禁令,来阻止州政府或其官员评估或征收税款。换句话说,评估或征收税款的过程是你无法合法阻止或拖延的。
任何法院在任何诉讼、行动或程序中,均不得针对本州或任何州官员发出禁令、强制令或其他法律或衡平法程序,以阻止或禁止根据本部分对任何税款或任何应征收的税额进行评估或征收。

Section § 13102

Explanation
如果您认为自己被错误收费或征税,在您按照相关规定正式申请退款或抵免之前,您不能采取法律行动追回您的钱。

Section § 13103

Explanation

如果您的退税或抵免申请被委员会拒绝,您可以在收到其决定之日起90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回您的款项。您可以在加利福尼亚州总检察长设有办事处的任何县或市提起此诉讼。总检察长将在法庭上代表委员会。

在委员会就退款或抵免申请采取行动的通知邮寄之日起90天内,申请人可基于申请中提出的理由,在本州总检察长设有办事处的任何县或市县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委员会提起诉讼,以追回该申请已被驳回的全部或部分金额。总检察长应为该诉讼进行辩护。

Section § 13104

Explanation
如果你向委员会提交了退款或抵免申请,并且他们在六个月内没有给你答复,你可以认为你的申请被拒绝了。在这种情况下,你有权起诉委员会,依据你在申请中说明的理由,追回你认为多付的钱。

Section § 13105

Explanation
如果您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州政府提起诉讼或提出索赔,您将丧失要求退还您认为多支付的任何款项的权利。

Section § 13106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赢得诉讼,他赢得的金额将首先用于支付他所欠的任何税款。如果支付税款后还有剩余的钱,这些钱将退还给赢得案件的人。

Section § 131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资金被非法收取的情况下,利息应如何处理。如果法院裁定某人支付了不应支付的款项,那么该人将从支付之日起到获得抵免为止,获得该款项的利息。所使用的利率由另一条款(第6591.5条)规定。退款的计算日期将由主计长确定,且不得早于退款支票签发日期30天以上。

Section § 13108

Explanation

如果保险公司已支付税款、利息或罚款,则只有该保险公司才能提起诉讼追回这些款项。受让人或任何其他人不能代表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追回这些款项。这项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生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3108(a) 当诉讼由支付税款、利息或罚款的保险公司的受让人提起或以其名义提起,或由已支付税款、利息或罚款的保险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提起时,不得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3108(b) 本条于2013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