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加州提供远洋船舶保险的保险公司每年向州政府缴纳税款。这项税款是根据保险公司在美国各地签发的远洋船舶保险保单的利润来计算的,具体计算方式是比较来自加州的保费与美国总保费的比例。税率为5%。

在本州经营远洋船舶保险业务的每家保险公司,应每年向本州缴纳一项税款,该税款以保险公司在美国承保的远洋船舶保险承保利润的某一部分为计量依据,该部分利润的比例,是根据保险公司在本州承保的远洋船舶保险的总保费占其在美国境内承保的远洋船舶保险总保费的比例计算的,税率为5%。

Section § 12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海洋保险公司免缴大部分州、县和市的税费,但少数特定税费除外。他们仍需缴纳房地产税、某些报复性税费、车辆注册费以及与他们可能提供的其他类型保险相关的税费。

该税取代对海洋保险公司征收的所有其他州、县和市税费及执照费,但房地产税、宪法第十三条第28节(f)款第(3)项规定的任何报复性征收、机动车及其他车辆注册牌照费以及州对车辆、机动车或其运营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或执照费,以及因其承保的任何其他类别保险而对保险公司征收的税费除外。

Section § 12103

Explanation

每年,保险公司都会根据他们在过去三年里从海洋保险中获得的平均年度利润来缴纳税款,除非第12105条有不同的规定。

除非第12105条另有规定,否则税款应每年根据保险人前三个日历年期间来自海洋保险的平均年度承保利润计算。

Section § 1210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加州提供远洋海事保险已满三年的保险公司应如何计算其税款。首先,计算其在加州远洋海事保险的平均年度保费与三年内其在美国所有远洋海事保险总保费的比例。其次,将此比例应用于其在美国海事保险的平均年度承保利润。最后,将所得金额的5%作为应缴税款。

如果保险公司在要求提交纳税申报表年度之前的连续三个日历年度中,每年都在本州经营远洋海事保险,则应按以下方式计算税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2104(a) 将保险公司在之前三个日历年度内在本州承保的远洋海事保险的平均年度保费,除以保险公司在这些日历年度内在美国承保的所有远洋海事保险的平均年度保费。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2104(b) 将保险公司在之前三个日历年度内在美国承保的远洋海事保险的平均年度承保利润,乘以 (a) 中得出的数字。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2104(c) 将 (b) 中得出的金额乘以 5%。

Section § 121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讨论了远洋海事保险公司如果在过去三年内未在加州开展业务,应如何计算其税款。如果保险人在此期间没有经营,其税款将基于其上一年的保费和利润。一旦它们重新开始经营,其过去两年的税款将根据不同的新规则进行调整。这种调整要么增加到其第三年的纳税申报中,要么从中扣除,或在此之后尽快完成。

Section § 121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一家海上保险公司计算其税款时,不应将已退还给保单持有人的保费金额计入其利润。

Section § 121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对于远洋海事保险,6月15日取代4月1日,作为计算利息、适用罚款或设定时限的起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