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2602(a) 自1994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月1日之前,每年税款超过五万美元($50,000)的每家保险公司应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方式支付,具体定义见《保险法》第45条。自1995年1月1日起,每年税款超过两万美元($20,000)的每家保险公司应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方式支付。保险公司应选择《保险法》第45条所述的一种可接受的方式完成电子资金转账。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2602(b) 如果资金在转账发起日后的一个银行工作日或之前结算至州政府的活期账户,则支付应视为在电子资金转账发起之日完成。如果资金未在转账发起日后的一个银行工作日或之前结算至州政府的活期账户,则支付应视为在结算发生之日完成。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2602(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2602(c)(1) 任何根据本条规定须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方式缴纳税款的保险公司,如果通过非适当的电子资金转账方式缴纳税款,将被处以相当于支付时应缴税款10%的罚款。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2602(c)(2) 如果保险部发现保险公司未能按照(a)款规定通过适当的电子资金转账方式支付是由于合理原因或超出保险公司控制范围的情况,并且是在已尽普通注意义务且无故意疏忽的情况下发生的,则该保险公司应免除(1)款规定的罚款。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2602(c)(3) 任何寻求免除(1)款规定罚款的保险公司,应向保险部提交一份在伪证罪处罚下的声明,阐明其请求免除罚款所依据的事实。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2602(d) 本条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