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所称“保险人”包括以下各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2003(a) 保险公司或协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2003(b) 互助或相互保险交易所,连同其公司或其他事实代理人,视为一个单一单位。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2003(c) 州工伤补偿保险基金。
本节所称“公司”包括个人、合伙企业、股份合伙企业、公司和法人团体。
这项法律解释了本节中“保险人”一词的含义。它指出,“保险人”指的是保险公司或协会、互助或相互保险交易所(包括其公司或其他法律代表作为一个实体),以及州工伤补偿保险基金。此外,在此语境下,“公司”一词涵盖了个人、合伙企业、股份合伙企业、公司和法人团体。
本节解释了本法律部分中“税款”这个词的意思。它指的是根据州宪法第十三条第 (28) 节,已经或可能被评估和征收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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