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977

Explanation

如果税务委员会发现税款、利息或罚款被重复缴纳或错误征收,他们必须记录这个错误,证明多收的金额,并通知主计长进行抵免或退款。

主计长收到证明后,会将这笔多余的款项抵扣保险公司或经纪人应付的任何款项,并退还剩余部分。

对于超过 $50,000 的金额,相关决定必须作为公共记录至少公开10天。本条规定自 July 1, 2013 起生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2977(a) 如果委员会认定任何税款、利息或罚款已重复缴纳,或被错误或非法征收或计算,委员会应在其记录中载明该事实,证明超出法定应缴金额的税款、利息或罚款的数额,以及征收对象或缴纳人,并将超额部分证明给主计长以供抵免或退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2977(b) 主计长在收到抵免或退款证明后,应将超额部分抵免本部分项下保险人或剩余险经纪人当时应付的任何款项,并退还余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2977(c) 委员会根据本条对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的金额所作的任何决定,应自该决定生效之日起至少10天内作为公共记录提供查阅。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2977(d) 本条于 July 1, 2013 生效。

Section § 12978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对于多缴的税款,您不能在多缴税款所属年度次年的4月1日之后超过四年获得抵免或退款。此外,对于不足额评估(即在审查您的税款后产生的额外费用),您必须在评估最终确定之日起或多付款项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以较晚者为准)提交您的索赔。如果您错过了这些截止日期,您将失去申请退款或抵免的机会。

不得在多付款项所属年度次年的4月1日之后四年,或对于根据第4章第3条(自第12421节起)作出的不足额评估,在不足额评估最终确定之日起六个月后,或在多付款项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以期限届满较晚者为准)允许或批准任何抵免或退款,除非在该期限内向专员或委员会提交了索赔。

Section § 12979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申请退款或抵免,您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清楚说明您申请的理由。

每一项退款或抵免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说明其所依据的具体理由。

Section § 12980

Explanation
如果您未在截止日期前提交退款或抵免申请,您将失去向州政府要求退还多缴税款的权利。

Section § 12981

Explanation

如果您的退税或抵免申请被部分或全部拒绝,委员会将在30天内通过邮件通知您,使用他们为您存档的地址。

在全部或部分驳回任何退款或抵免申请后30天内,委员会应将其行动通知邮寄给申请人,寄至其在委员会记录中显示的地址。

Section § 1298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申请退款或抵免,专员必须迅速将该请求发送给委员会,并附上他所掌握的关于该申请的任何相关信息。

Section § 12983

Explanation

如果保险公司多缴了税款,可以从多缴税款发生后的次月第一天起获得多缴部分的利息。利率由另一项法律(第6591.5条)规定。法律根据税款的到期日定义了“月度期间”。如果多缴税款导致退款或抵扣,之前就该多缴金额向保险公司收取的任何利息也将一并退还或抵扣。如果是退款,利息计算截止到保险公司收到索赔通知或索赔获得批准后的一个月。如果是抵扣,利息计算截止到抵扣使用的同一日期。本条规定于2013年7月1日生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2983(a) 保险公司根据本部分规定多缴税款的,其多缴税款金额应按照根据Section 6591.5确定的每月调整后利率计付利息,自多缴税款发生期间之后的月度期间的第一天起计算。就本条而言,“月度期间”是指自付款到期日次日起至每个连续月份的到期日止的月份。此外,对于退还或抵扣的金额,已向索赔人征收的任何利息也应予以退还或抵扣。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2983(b) 利息应按以下方式支付: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2983(b)(1) 对于退款,计息至索赔人收到书面通知可以提交索赔的日期或索赔获得委员会批准的日期(以较早者为准)之后的日历月的最后一天。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2983(b)(2) 对于抵扣,计息至抵扣所针对的税款或金额的利息计算截止日期。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2983(c) 本条于2013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2983.1

Explanation

如果盈余线经纪人多缴了税款,他们将获得多缴金额的利息。该利息按每月1%的利率计算,从税款到期日后的第一天开始。通俗地说,你对那些本不该支付的钱会获得一些利息。

如果你应获得退款,利息将计算到你被告知可以提出索赔的那一天,或者你的索赔获得批准的那一天,以较早者为准。如果你应获得抵扣,利息将计算到你抵扣的税款的同一日期。

盈余线经纪人根据本部分多缴税款的金额应计付利息,利率为每月1%或不足一个月的按月计算,自多缴款项所属期间之后的月度期间的第一天起计算。就本条而言,“月度期间”指自付款到期日次日起至每个连续月份的到期日止的月份。此外,对于退还或抵扣的金额,应退还或抵扣向索赔人征收的任何利息。
利息应按以下方式支付: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2983.1(a) 对于退款,计至索赔人收到书面通知可提交索赔的日期或索赔获得委员会批准的日期(以较早者为准)之后的日历月的最后一天。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2983.1(b) 对于抵扣,计至对抵扣所针对的税款或金额计算利息的同一日期。

Section § 12983.5

Explanation
如果您支付的税款超过所需金额,并且多余的金额在该年度税款到期日后90天内被退还或抵扣,那么您将不会获得该多余款项的任何利息。

Section § 1298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保险公司或盈余线经纪人故意多缴税款,或者多缴款项并非用于清偿合法债务,则这些多缴款项将不计利息。此外,如果保险公司或经纪人申请退款,并请求税务委员会延迟处理该申请,他们可能需要同意在延迟期间不收取利息。这项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生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2984(a) 如果委员会认定任何多付款项是故意做出的,或者并非由于保险公司或盈余线经纪人合理认为法律规定的责任的善意和有序履行而产生,则该多付款项不计利息。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2984(b) 如果任何已提交退款申请的保险公司或盈余线经纪人请求委员会推迟对其申请采取行动,委员会可将推迟行动作为一项条件,要求申请人在保险公司或盈余线经纪人请求委员会推迟对其申请采取行动的期间内放弃利息。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2984(c) 本节于2013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