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01(a) 联邦税收法典A分篇第1章D分章,有关递延补偿等,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01(b) 尽管有第23051.5条(a)款(1)项中规定的日期,联邦税收法典A分篇第1章D分章第I部分,有关养老金、利润分享、股票奖励计划等,以及联邦税收法典A分篇第1章D分章第III部分,有关最低供款标准和福利限制的规则,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且不考虑纳税年度,其适用范围与联邦所得税目的的适用范围相同。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某些关于递延补偿和退休计划的联邦规定适用于州所得税。然而,它强调了本节中未具体说明的特定例外情况。此外,它澄清了关于养老金、利润分享、股票奖励计划及其他退休福利的规定,在不考虑纳税年度的情况下,其对州目的的适用程度与对联邦税的适用程度相同。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针对某些被称为“加州合格股票期权”的特殊股票期权的规定。如果您从授予期权的公司获得的收入不超过 $40,000 且符合其他条件,该股票期权可能享受与联邦规定类似的特殊税务待遇。如果不符合资格,则将其视为普通股票期权。
“加州合格股票期权”必须被明确指定为合格期权,并且只能在1997年1月1日至2002年1月1日之间授予。它们必须在您受雇期间或离职后不久行使,并且涉及的股票价值必须低于 $100,000。
如果期权符合资格,您在出售股票之前无需纳税,并且公司不能扣除与授予或行使该股票期权相关的任何费用。如果您选择了一项特殊的税务选择,导致您提前纳税,则这些规定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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