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460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某些关于递延补偿和退休计划的联邦规定适用于州所得税。然而,它强调了本节中未具体说明的特定例外情况。此外,它澄清了关于养老金、利润分享、股票奖励计划及其他退休福利的规定,在不考虑纳税年度的情况下,其对州目的的适用程度与对联邦税的适用程度相同。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01(a) 联邦税收法典A分篇第1章D分章,有关递延补偿等,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01(b) 尽管有第23051.5条(a)款(1)项中规定的日期,联邦税收法典A分篇第1章D分章第I部分,有关养老金、利润分享、股票奖励计划等,以及联邦税收法典A分篇第1章D分章第III部分,有关最低供款标准和福利限制的规则,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且不考虑纳税年度,其适用范围与联邦所得税目的的适用范围相同。

Section § 246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针对某些被称为“加州合格股票期权”的特殊股票期权的规定。如果您从授予期权的公司获得的收入不超过 $40,000 且符合其他条件,该股票期权可能享受与联邦规定类似的特殊税务待遇。如果不符合资格,则将其视为普通股票期权。

“加州合格股票期权”必须被明确指定为合格期权,并且只能在1997年1月1日至2002年1月1日之间授予。它们必须在您受雇期间或离职后不久行使,并且涉及的股票价值必须低于 $100,000。

如果期权符合资格,您在出售股票之前无需纳税,并且公司不能扣除与授予或行使该股票期权相关的任何费用。如果您选择了一项特殊的税务选择,导致您提前纳税,则这些规定不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02(a) 除了《国内税收法典》A分编第1章D分章第II部分(自第421条起)关于某些股票期权的适用外,《国内税收法典》第421(a)条的(1)、(2)和(3)款也应适用于任何加州合格股票期权,该期权授予的个人,其在行使该期权的纳税年度内从授予该加州合格股票期权的公司获得的劳动所得不超过四万美元 ($40,000)。如果该期权不符合必要的资格,则该期权应被视为非合格股票期权。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02(b) 就本条而言,“加州合格股票期权”是指根据本条发行和行使的股票期权,并且在期权授予时由发行该期权的公司指定为加州合格股票期权。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02(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02(c)(1) 本条仅适用于公司于1997年1月1日或之后、2002年1月1日之前向其员工发行并由该员工在受雇于发行该股票期权的公司期间(或在三个月内,如果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22(e)(3)条的定义属于永久性完全残疾则在一年内)行使的股票期权,且在纳税年度内,就公司发行的任何类别股份或其组合而言,通过行使期权可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总计1,000股,并且其合计公平市场价值低于十万美元 ($100,000)。任何股票的合计公平市场价值应在授予该股票期权时确定。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02(c)(2)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02(c)(2)(1)款应按照期权授予的顺序予以适用。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02(d) 对于加州合格股票期权,在期权(或行使期权所获得的股票)处置之前,任何金额均不应计入员工的应税总收入。雇主不得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2条就授予或行使加州合格股票期权获得任何扣除。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02(e)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02(e)(d)分款不适用于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83(b)条(关于选择在转让年度计入应税总收入)已作出选择的任何股票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