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处置损益损益计算基础
Section § 24911
本节解释了如何计算财产的调整后基准,这对于计算您出售财产时的收益或损失非常重要。调整后的基准从财产的原始基准开始,根据其他条款的描述进行调整,并且如果出售涉及慈善捐赠扣除,则适用不同的规则。如果您因出售而可以扣除慈善捐赠,那么收益的计算将使用调整后基准的一部分,该部分与您获得的金额相对于财产市场价值的比例相匹配。
Section § 24912
在大多数情况下,财产的起始价值(或基准)是您为此支付的金额。但是,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例如涉及公司分配和调整的情况。对于不动产,这个初始价值不包括根据另一项规定被视为由公司支付的任何不动产税。
Section § 24914
本节说明了如何确定在1920年12月31日之后通过赠与或信托获得的财产的税务基准。如果财产是作为赠与收到的,新所有者的税务基准通常与赠与人的基准相同,除非市场价值更低;在这种情况下,市场价值将用于计算损失。如果赠与人的基准未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将尝试查明。如果无法查明,则税务基准将是委员会根据赠与人取得该财产时的市场价值来确定。
对于通过信托转让(不涉及赠与、遗赠或遗嘱继承)获得的财产,税务基准与原始所有者的基准相似,并根据转让时适用的法律,对任何已确认的利润或损失进行调整。
Section § 24915
本节解释了如何确定作为赠与获得的财产的税务基准,重点是联邦赠与税如何影响该基准。如果您在本法颁布后通过赠与获得财产,应以第24914节规定的原始基准为起点,并加上已支付的联邦赠与税,但不得超过该财产的市场价值。对于在本法颁布日期之前的赠与,应加上已支付的赠与税,但不得超过赠与人原始基准与赠与时市场价值之间的差额。
计算涉及基于联邦赠与税和相关《国内税收法典》条款的复杂比例,并考虑任何慈善或婚姻等扣除额。如果配偶选择分摊赠与,则必须计算每半部分已支付的税款。
此外,本节下的基准更新与其他节相互作用,特别是将第24917节下的增加视为调整。对于1955年之前的赠与,适用旧的税法。
Section § 24916
本节概述了在各种情况下如何为税务目的正确调整财产。它说明了如何处理不同类型的支出和资本账户调整,但排除了某些税费。对于公司而言,它包括了处理折旧、债券溢价和以财产作抵押的贷款的规定。它还涵盖了与采矿、勘探、研究和实验成本相关的递延费用。此外,它还包括了清洁燃料汽车以及再投资于小型企业投资公司的特定收益的规定。
豁免和排除条款适用,特别是针对某些税收抵免和扣除、折旧计算以及特定的历史税收评估。本节提供了这些情况的税务处理指南,以确保符合州和联邦税法。
Section § 24916.2
简单来说,这项法律意味着,即使有其他规定可能表明需要进行调整,但在终止开放空间地役权或涉及某些欠税时所支付的费用,将不会进行任何更改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