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491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何计算财产的调整后基准,这对于计算您出售财产时的收益或损失非常重要。调整后的基准从财产的原始基准开始,根据其他条款的描述进行调整,并且如果出售涉及慈善捐赠扣除,则适用不同的规则。如果您因出售而可以扣除慈善捐赠,那么收益的计算将使用调整后基准的一部分,该部分与您获得的金额相对于财产市场价值的比例相匹配。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11(a) 无论何时取得的财产,其出售或其他处置所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的确定,其调整后的基准应为根据第24912条或第15章(关于财产处置的收益或损失)和第8章(关于公司分配和调整)的其他适用条款确定的基准,并根据第24916条和第24917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11(b) 如果因出售而根据第24357条(关于慈善捐赠)允许扣除,则确定该出售收益的调整后基准应为调整后基准的一部分,该部分与调整后基准的比例,应与实现金额与财产公平市场价值的比例相同。

Section § 24912

Explanation

在大多数情况下,财产的起始价值(或基准)是您为此支付的金额。但是,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例如涉及公司分配和调整的情况。对于不动产,这个初始价值不包括根据另一项规定被视为由公司支付的任何不动产税。

财产的基准应为财产的成本,除非第8章(自第24451条起)以及本章另有规定,该第8章涉及公司分配和调整。不动产的成本不应包括根据第24346条被视为对公司征收的任何不动产税金额。

Section § 24913

Explanation
如果某项财产本应列入最近的资产清单但未列入,那么其用于会计目的的价值将以该财产在上次盘点中应有的价值为基础。

Section § 24914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如何确定在1920年12月31日之后通过赠与或信托获得的财产的税务基准。如果财产是作为赠与收到的,新所有者的税务基准通常与赠与人的基准相同,除非市场价值更低;在这种情况下,市场价值将用于计算损失。如果赠与人的基准未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将尝试查明。如果无法查明,则税务基准将是委员会根据赠与人取得该财产时的市场价值来确定。

对于通过信托转让(不涉及赠与、遗赠或遗嘱继承)获得的财产,税务基准与原始所有者的基准相似,并根据转让时适用的法律,对任何已确认的利润或损失进行调整。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14(a) 如果财产是在1920年12月31日之后通过赠与取得的,其基准应与赠与人或未通过赠与取得该财产的最后一位前所有者手中的基准相同,但如果该基准(根据第24916条和第24917条的规定,就赠与日期之前的期间进行调整)大于赠与时该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则为确定损失之目的,该基准应为该公平市场价值。如果受赠人不知道确定赠与人或最后一位前所有者手中基准所需的事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在可能的情况下,从该赠与人或最后一位前所有者,或任何其他知情人士处获取此类事实。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发现无法获取此类事实,则该赠与人或最后一位前所有者手中的基准应为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其所能获得的最佳信息,确定该财产由该赠与人或最后一位前所有者取得之日或近似日期时的该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14(b) 如果财产是在1920年12月31日之后通过信托转让(并非通过赠与、遗赠或遗嘱继承的信托转让)取得的,其基准应与授予人手中的基准相同,并根据转让发生年份适用的法律,增加授予人在此类转让中确认的收益金额或减少确认的损失金额。

Section § 2491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何确定作为赠与获得的财产的税务基准,重点是联邦赠与税如何影响该基准。如果您在本法颁布后通过赠与获得财产,应以第24914节规定的原始基准为起点,并加上已支付的联邦赠与税,但不得超过该财产的市场价值。对于在本法颁布日期之前的赠与,应加上已支付的赠与税,但不得超过赠与人原始基准与赠与时市场价值之间的差额。

计算涉及基于联邦赠与税和相关《国内税收法典》条款的复杂比例,并考虑任何慈善或婚姻等扣除额。如果配偶选择分摊赠与,则必须计算每半部分已支付的税款。

此外,本节下的基准更新与其他节相互作用,特别是将第24917节下的增加视为调整。对于1955年之前的赠与,适用旧的税法。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15(a) 如果—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15(a)(1) 财产在本节颁布之日或之后通过赠与取得的,其基准应为根据第24914节确定的基准,并增加(但不得超过赠与时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就该赠与支付的联邦赠与税金额,或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15(a)(2) 财产在本节颁布之日前通过赠与取得且在该日期前未出售、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该财产的基准应在该日期增加就该赠与支付的联邦赠与税金额,但该增加不得超过赠与时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超出赠与时财产在赠与人手中的基准的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15(b) 就 (a) 款而言,就任何赠与支付的联邦赠与税金额,是指该金额与根据1954年《国内税收法典》B分编第12章就赠与人在该赠与发生的日历年度内所作的所有赠与支付的赠与税金额之比,等于该赠与金额与赠与人在该日历年度内所作的应税赠与(如1954年《国内税收法典》第2503(a)节所定义,但计算时未扣除1954年《国内税收法典》第2521节允许的扣除额)之比。就前一句而言,任何赠与的金额应为在确定(为1954年《国内税收法典》第2503(a)节之目的)该日历年度内所作赠与总额时就该赠与所包含的金额,减去根据1954年《国内税收法典》第2522节(关于慈善扣除)或1954年《国内税收法典》第2523节(关于婚姻扣除)就该赠与允许的任何扣除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15(c) 就 (a) 款而言,如果赠与人及其配偶根据1954年《国内税收法典》第2513节选择将赠与视为每人赠与一半,则根据1954年《国内税收法典》B分编第12章就该赠与支付的赠与税金额应为就该赠与的每一半支付的税款金额之和(按照 (b) 款规定的方式计算)。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15(d) 就第24917节而言,根据 (a) 款增加的基准应被视为根据第24916节进行的调整。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15(e) 对于1955年之前通过赠与取得的任何财产,本节中提及本部分的任何条款,应视为提及1939年《联邦国内税收法典》或之前税收法律中与该赠与发生年份有效的相应条款。

Section § 2491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在各种情况下如何为税务目的正确调整财产。它说明了如何处理不同类型的支出和资本账户调整,但排除了某些税费。对于公司而言,它包括了处理折旧、债券溢价和以财产作抵押的贷款的规定。它还涵盖了与采矿、勘探、研究和实验成本相关的递延费用。此外,它还包括了清洁燃料汽车以及再投资于小型企业投资公司的特定收益的规定。

豁免和排除条款适用,特别是针对某些税收抵免和扣除、折旧计算以及特定的历史税收评估。本节提供了这些情况的税务处理指南,以确保符合州和联邦税法。

关于财产的适当调整在所有情况下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16(a) 对于应正确计入资本账户的支出、收入、损失或其他项目。但是,对于以下任何一项不应进行调整: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16(a)(1) 根据第23612.2节已申请税收抵免的财产购置所支付或发生的销售税或使用税。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16(a)(2) 第24426节所述的税款或其他持有费用,或第24364节和第24369节所述的支出,这些支出在确定该纳税年度或任何以前纳税年度的净收入时已进行扣除。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16(b) 对于耗尽、磨损、陈旧、摊销和损耗: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16(b)(1) 对于受第2章(自第23101节起)规定的税款约束的公司,在1928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范围内,以及在本部分下允许的范围内(但不低于允许的金额),但对于超出以下金额的部分不应进行扣除:如果折旧不是根据1928年1月1日的价值计算,则本应允许的金额;以及超出1938年联邦税法第113(b)(1)(B)节要求对1932年1月1日之前的损耗进行调整的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16(b)(2) 对于受第3章(自第23501节起)规定的税款约束的纳税人,在1937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范围内,以及此后期间在本部分规定下允许的范围内(但不低于允许的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16(b)(3) 如果纳税人未对紧急设施申请摊销扣除,则根据第(1)款进行的调整应仅在第24349节和第24372节通常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16(c) 对于股票(在上述各款未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先前已进行的分配金额,根据分配发生年份适用的法律,这些分配要么是免税的,要么适用于减少基准(不包括根据1918年或1921年联邦税法规定被归类为个人服务公司的公司,从其根据1918年或1921年联邦税法第218节规定应纳税的收益或利润中进行的分配)。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16(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16(d)(1) 对于受第2章(自第23101节起)规定的税款约束的公司,对于第24363节定义的任何债券,在根据第24360节允许的扣除范围内。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16(d)(2) 对于受第3章(自第23501节起)规定的税款约束的纳税人,对于第24363节定义的任何债券,其利息完全免除本部分规定的税款,在根据第24360节(b)款不允许作为扣除的摊销债券溢价范围内;以及对于第24363节定义的任何其他债券,在根据第24360节(a)款允许的扣除范围内(或根据第24363.5节(a)款第(2)项用于减少利息支付的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16(d)(3) 对于抵押给商品信贷公司(Commodity Credit Corporation)的财产,在从商品信贷公司获得贷款的金额范围内,且纳税人根据第24273节将其视为收到年份的收入;以及在该贷款的任何不足额范围内,纳税人已免除责任。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16(e) 对于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16(b)节允许作为递延费用扣除的金额,这些金额与矿山开发中的某些支出相关,并导致纳税人税款减少,但不低于该节规定在该纳税年度和以前年度允许的金额。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16(f) 对于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17(a)节允许作为递延费用扣除的金额,这些金额与某些勘探支出相关,并导致纳税人税款减少,但不低于该节规定在该纳税年度和以前年度允许的金额。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16(g) 对于根据第24366节(a)款允许作为递延费用扣除的金额,这些金额与研究和实验支出相关,并导致公司在本部分下的税款减少,但不低于该节规定在该纳税年度和以前年度允许的金额。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16(h) 对于根据第24356.2节、第24356.3节和第24356.4节允许作为扣除的金额。

Section § 24916.2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这项法律意味着,即使有其他规定可能表明需要进行调整,但在终止开放空间地役权或涉及某些欠税时所支付的费用,将不会进行任何更改或调整。

尽管有第24916条的规定,但不得对以下费用进行调整:(a) 根据《政府法典》第51061条或第51093条终止开放空间地役权的财产所支付的放弃费,或 (b) 根据《政府法典》第51142条支付的税款追回费。

Section § 24917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持有的财产具有“替代基础”(这意味着其价值是基于前任所有者的),那么对该价值进行的任何必要调整,都必须首先考虑该财产在前任所有者持有期间所做的类似调整。如果存在多次替代基础的连串所有权,也适用同样的指导原则。

Section § 249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如何采纳联邦关于债务豁免的税收规定。通常,当部分债务被豁免时,这可能被视为需要纳税的收入。然而,关于如何适用这一规定,有一些具体的规则。对于在加州被称为“统一集团”的共同报税公司群体,他们的处理方式与联邦层面提交“合并申报表”的公司略有不同。此外,加州采纳了联邦债务豁免规则的一些修改,这些修改自1996年起生效。

Section § 24919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房东,您为税务目的而设定的房产价值,不会因为根据特定免税条款无需纳税的租客装修收入而改变。但是,如果 (1942) 年之前任何租客房产改良的收入已计入您的应税收入,您必须调整您房产的计税基础以反映该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