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01(a) 财产出售或其他处置所得收益,应为实现金额超出第24911条规定的用于确定收益的调整后基准的部分;损失应为该条规定的用于确定损失的调整后基准超出实现金额的部分。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01(b) 财产出售或其他处置的实现金额,应为所收到的任何金钱总和加上所收到的财产(金钱除外)的公平市场价值。在确定实现金额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01(b)(1) 不应计入根据第24346条规定视为由购买方承担的作为不动产税款报销收到的任何金额;以及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01(b)(2) 如果税款由购买方支付,则应计入根据第24346条规定视为由公司承担的代表不动产税款的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01(c) 在财产出售或交换的情况下,根据本条确定的收益或损失就本部分而言应被确认的程度,应根据第24902条确定。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01(d)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在根据分期付款合同出售财产的情况下)在收到付款的年份对任何分期付款中代表收益或利润的部分征税。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01(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01(e)(1) 在确定财产期限权益出售或其他处置的收益或损失时,该权益调整后基准中根据第24914条和第24915条确定的部分(在调整后基准是财产整体调整后基准的一部分的范围内)应不予考虑。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01(e)(2) 就第(1)款而言,“财产期限权益”一词指——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01(e)(2)(A) 财产的终身权益,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01(e)(2)(B) 财产的若干年期权益,或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01(e)(2)(C) 信托的收益权益。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01(e)(3) 第(1)款不适用于作为交易一部分的出售或其他处置,其中财产的全部权益转让给任何个人或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