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496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规适用于在关联期间从另一家关联公司取得财产的公司,即这些公司相互关联或属于同一商业集团。确定财产价值的税基时,不考虑这些公司之间未确认损益的交易。这项法规依据特许权税委员会制定的具体指导方针。它适用于1929纳税年度或之后取得的财产,特别是当公司根据1928年至1938年间的各项联邦税收法案提交了合并纳税申报表时。财产税基的调整是根据这些联邦法案的法规进行的。

对于公司在关联期间从其关联公司取得的财产,该财产在关联期间之后的基准,应根据特许权税委员会规定的法规确定,不考虑就此未确认损益的公司间交易。对于公司在1929纳税年度或任何后续纳税年度的任何期间取得的财产,如果该公司根据1928年联邦税收法案第2章第9条或第141节、或1932年联邦税收法案、或1934年联邦税收法案、或1936年联邦税收法案提交了合并申报表,或者对于受第3章规定的税收约束的公司,根据1938年联邦税收法案提交了合并申报表,则该财产的基准应根据1928年联邦税收法案第2章第9条或第141节、或1932年联邦税收法案、或1936年联邦税收法案规定的法规确定,或者对于受第3章规定的税收约束的公司,根据1938年联邦税收法案规定的法规确定。对于公司在1929纳税年度或任何后续纳税年度的任何期间持有的财产,如果该公司根据1928年联邦税收法案第2章第9条或第141节、或1932年联邦税收法案、或1934年联邦税收法案、或1936年联邦税收法案提交了合并申报表,或者对于受第3章规定的税收约束的公司,或根据1938年联邦税收法案提交了合并申报表,则该财产的基准应根据1928年联邦税收法案第2章第9条或第141节、或1932年联邦税收法案、或1934年联邦税收法案、或1936年联邦税收法案规定的法规,或者对于受第3章规定的税收约束的公司,或根据1938年联邦税收法案规定的适用于该期间的法规,就与该期间相关的任何项目进行调整。

Section § 24962

Explanation

本法解释了如何确定某些财产或股票权利的税务价值。它主要针对1913年2月28日之后获得的财产。如果财产是在1934年或1937年1月1日之前获得的,其税务价值将遵循1932年或1934年《税收法案》中的具体规定。如果财产涉及1954年《银行和公司税法》下的交易,其估值将遵循该法的指导原则。1955年之前获得的股票权利,其估值也依据同一部1954年税法。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62(a) 如果财产是在1913年2月28日之后、在1934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任何所得年度内取得的,且其基准为1932年《税收法案》之目的由该法案第113(a) (6)、(7)或(9)条(47 Stat. 199)规定,则就本部分而言,该基准应与1932年《税收法案》中规定的基准相同。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62(b) 如果财产是在1913年2月28日之后、在1937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任何所得年度内取得的,且其基准为1934年《税收法案》之目的由该法案第113(a) (6)、(7)或(8)条(48 Stat. 706)规定,则就本部分而言,该基准应与1934年《税收法案》中规定的基准相同。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62(c) 如果财产是在1913年2月28日之后、在适用1954年《银行和公司税法》的交易中取得的,且其基准为1954年《银行和公司税法》之目的由该法第25071(d)、25071(e)或25071(f)条规定,则就本部分而言,该基准应与1954年《银行和公司税法》中规定的基准相同。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62(d) 在1913年2月28日之后且在1955年1月1日之前取得的股票权利,应具有根据1954年《银行和公司税法》第25071m条分配给该财产的基准。

Section § 24963

Explanation

如果你拥有的财产是在1913年3月1日之前获得的,并且你正在计算出售该财产时的收益或利润,法律规定,如果你的财产计算成本或“基准”低于该财产在1913年3月1日的价值,那么你应该改用该财产在那个日期的价值来计算。对于股票,你应该考虑公司资产在同一日期的价值。

对于1913年3月1日之前取得的财产,如果根据本部分另行确定的基准,并按照第24916节的规定(针对1913年3月1日之前的期间)进行调整后,低于该财产在1913年3月1日的公平市场价值,则确定收益的基准应为该公平市场价值。在确定公司股票在1913年3月1日的公平市场价值时,应充分考虑该公司在该日期的资产公平市场价值。

Section § 2496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如果您在1928年1月1日之后,因收到某个业务或财产的全部或大部分而获得收益或遭受损失,并且这笔收益或损失没有计入您的税款计算中,那么该财产的税基将与将其转让给您的人或实体持有时的税基相同。

如果纳税人在1928年1月1日之后,在根据本部分规定应纳税时,收到其根据第24564条含义行使控制权的另一纳税人的全部或绝大部分业务或财产,并因此实现收益或损失,且该收益或损失实际上未计入本部分规定的税款计算中,则所取得的财产或业务的基准应与转让方持有时的基准相同。

Section § 2496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确定与联邦国民抵押协会章程法相关的特定类型股票的税基。初始持有人的基准是资本出资额,减去根据另一项税收规定必须被视为一般和必要的某些业务费用。

Section § 2496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果收到未纳税的特别股息(大额股息),股票的成本基础(用于税务目的的成本)应如何调整。通常,股票的成本基础会因未纳税的股息金额而减少,这参照了联邦税收规定。然而,具体的调整由加州税法条款而非联邦条款定义。该法律还解释说,某些联邦引用应使用加州特有的税法条款进行解释。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66(a) 购买股票的成本基础应按《国内税收法典》第1059条的规定,扣减所收到的任何特别股息的非应税部分,除非本条另有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66(b) 《国内税收法典》第1059(b)(2)(B)条所述的扣减额应为根据第24402条确定的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66(c) 提及《国内税收法典》第301条应指第24451条至第24454条(含)。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66(d) 提及《国内税收法典》第301(b)(2)条应指第24452条(b)款。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966(e) 提及《国内税收法典》第301(c)(2)条应指第24453条(b)款。

Section § 24966.1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的本节规定,国内税收法典第1059A节的规则适用于限制纳税人在从关联方进口财产时,可以申报的成本基础或存货成本的金额,除非有其他具体规定对此进行修改。

Section § 24966.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国内税收法典》第1060条中关于特定资产购买如何分配的规则将适用,除非另有明确提及的例外情况。

《国内税收法典》第1060条,涉及某些资产收购的特殊分配规则,应适用,除非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