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处置损益免税交换
Section § 24941
第24941条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在交换用于投资或商业目的的财产时,通常会遵循《国内税收法》第1031条中概述的联邦规定,除非加州法律有具体的例外说明。
Section § 24941.5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联邦税法《减税与就业法案》的修改如何适用于加州关于为投资或生产性使用而交换不动产的税收规定。具体而言,它规定这些修改适用于2019年1月10日之后完成的交换。然而,任何在2019年1月10日或之前放弃或接收财产的交换,不受这些修改的影响。
Section § 24942
本节规定,当公司收到货币或财产以换取其股票时,无需报告利润或损失。如果公司处理与其自身股票相关的期权或期货合约,也适用相同的规则。此外,如果公司以其股票换取财产,确定该财产基准的详细规则可在第24552条至第24554条中找到。
Section § 24943
本法律解释了如果财产因毁坏、盗窃或征收等原因被非自愿转换时,收益的税务处理方式。当此类财产被替换为类似财产时,不确认应税收益。如果财产被转换为金钱,且事件发生在1953年之前,那么如果该金钱迅速且真诚地再投资于类似财产,或用于取得拥有此类财产的公司的控制权,则不确认收益。然而,任何未以此方式再投资的金钱都将导致确认收益。“控制权”指拥有公司至少80%的表决权和股份。
Section § 24944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当财产被毁坏或被征用,且您被迫将其转换为金钱或与原财产不相似的其他财产时会发生什么。如果发生这种情况,除非您在一定时间内用类似财产进行替换,否则这种转换产生的任何潜在利润(或“所得”)都将被视为收入。如果您在特定期限内购买了类似财产或拥有此类财产的公司的股份,您可以选择不计算这笔所得。该期限从财产被征用或面临征用威胁时开始,通常持续两年,但您可以申请延期。对于非营利性水务公司,这包括用于输送或储存水的设备。
Section § 24945
如果纳税人选择第24944(a)条中的选项,州政府会给予额外的时间来检查与财产转换销售收益相关的任何税务错误(称为欠税)。检查这些问题的时限将从纳税人通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关于置换或决定不置换被转换财产之日起继续计算四年。这个四年期优先于任何其他可能规定州政府在此期间不能检查错误的规则。
Section § 24946
Section § 24947
这条加州法律规定了联邦税法(特别是《国内税收法典》第1033(b)条)中某些部分在州内如何适用,涉及通过非自愿转换(例如因损失从保险获得的财产)取得的财产的基准。它明确了替代条款,以确保联邦法典中的术语与加州《税收和税法典》第24943条保持一致。简而言之,联邦法典中的某些引用被州法典中的等效引用所取代,目的是将州的具体规定整合到联邦关于财产基准调整的规则中。
Section § 2494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灌溉项目内的财产因遵守联邦关于个人可拥有土地面积的规定而被出售,则被视为“非自愿转换”。这意味着此类销售适用特殊的税收规定,具体详见相关条款。
Section § 24949
Section § 24949.1
如果你是纳税人,因为干旱、洪水或其他天气问题而出售或交换用于役用、繁殖或乳用目的的牲畜,这将被视为“非自愿转换”。这意味着你可能会获得类似于意外财产损失的税收减免。
通常,你有两年时间来重置此类财产,但如果你的地区符合联邦援助资格,你将获得四年时间。此外,如果恶劣天气持续超过三年,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甚至可以给你更多时间来重置你的牲畜。
Section § 24949.2
本法律规定了不动产因被强制征用或损坏(例如通过扣押或征收)而进行税务处理的方式。如果用于商业或投资的此类财产被非自愿转换,那么用于相同用途的类似类型替代财产在税务上可以被视为原始财产。但是,此规则不包括为控制公司而购买股票的情况。它仅适用于1960年之后被转换的财产。
纳税人可以选择将户外广告牌(如广告牌)视为不动产,前提是他们也适用某些税务费用扣除规则。一旦做出此选择,未经批准不得撤销。“户外广告牌”指的是用于向公众展示广告的永久性标志或装置。当此类标志被强制转换时,用类似财产进行替换也算作类似种类替换。
在这些转换中,纳税人有三年(而非两年)的时间来购买替代财产。这项三年规则适用于1976年之后发生的转换。
Section § 24949.3
Section § 24949.5
加州《税收和税法典》的这一节概述了《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财产和灾害相关交易的具体规定。它指出,在涉及受联邦宣布灾害影响的财产、从非关联方购买重置财产、实施微波重新安置政策以及在灾害缓解计划下的销售或交换时,某些联邦税收规则将适用于加州州税交易。除非另有规定,这些规则特别适用于第24943条至第24946条。
Section § 24950
本法律规定,《国内税收法典》第1035条(该条规定了保险单的免税交换)应予适用,除非有其他具体规定另有说明。
Section § 24950.5
Section § 24951
本节规定,《国内税收法典》第1036条(该条涉及同一公司内部的股票互换)应予适用,除非在其他地方另有具体例外规定。
Section § 24952
这项法律适用于以下情况:卖方出售不动产(如土地或建筑物),持有该销售产生的债务,然后当买方无法偿还时收回该不动产。通常,卖方在收回财产时不会确认任何收益或损失。但是,如果在初次销售期间收到的金钱或财产超过了在收回之前作为收入申报的金额,卖方可能会面临应税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利润上限为销售价格与财产调整后基准之间的差额,再减去过去已申报的收益和重新取得费用。此外,当卖方收回财产时,其用于税务目的的新价值将结合所欠债务和任何已考虑的收益。如果部分债务之前被宣布为坏账,卖方现在必须在重新取得财产时将该金额确认为已收到。
Section § 24953
如果你在加州交换财产,并且由于联邦规定(第1031条交换)收益或损失没有立即征税,同时新获得的财产位于加州之外,你必须每年向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报告此事,直到该收益或损失被确认。如果你不报告,委员会可以估算你的收入,并可能向你征收税款、利息和罚款。这项法律适用于2014年1月1日或之后进行的财产交换。此外,某些政府程序不适用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本法设定的规则。
Section § 24954
Section § 24954.1
Section § 24955
本法律解释了在出售受资助住房时何时可以免缴利润税。如果您出售受资助住房开发项目或将其转换为共有产权公寓,并承诺在至少30年内或直到联邦援助期满前保持其可负担性,您将无需为利润纳税,但必须在两年内将所得款项再投资于其他住房。这适用于向租户团体、非营利组织、公共机构甚至租户本人出售的情况,只要他们保持物业的可负担性。所有这些销售都必须正式备案。
法律将“受资助住房开发项目”定义为获得联邦援助的租赁建筑,并解释了哪些属于租户协会、非营利组织或公共机构。此外,如果您以这种方式出售物业且无需为利润纳税,您需要将您购买的任何新物业的成本基础减去该免税金额。税务机关需要被告知销售和再投资的详细信息。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必须确认居民的收入水平,以确保他们符合此项税收减免的资格。
Section § 24956
这项法律规定,《国内税收法典》第1044条的规定也将适用。该规定允许您将出售公开交易股票的利润投资于小型企业,而无需立即纳税。但是,这仅适用于联邦税收中提供此项税收优惠的年份。如果联邦税收不适用,则此处也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