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a) 就本部分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a)(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根据第 23701 条免税的每个组织以及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 4947(a)(1) 条被视为私人基金会的每个信托,均应提交年度申报表,具体说明总收入、收款和支出项目,以及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能通过规则或规章规定的为执行本部分法律所需的任何其他信息,并应保存任何记录,宣誓提交任何声明,提交任何其他申报表,并遵守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能不时规定的任何规则和规章。申报表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第五个完整日历月的第15天或之前提交。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a)(2) 申报豁免—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a)(2)(A) 强制性豁免—第 (1) 款不适用于—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a)(2)(A)(i) 教堂、其附属机构以及教会大会或协会,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a)(2)(A)(ii) 一个组织(第 23709 条定义的私人基金会除外),其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款通常不超过五万美元 ($50,000),或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a)(2)(A)(iii) 任何宗教团体的纯宗教活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a)(2)(B) 酌情豁免—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允许组织根据总收款或总资产或总收款和总资产两者提交简化申报表,或者可以允许提交信息声明(免收费用),或者可以允许州或国家组织的已注册或未注册分支机构提交团体申报表,如果其认定信息申报表对于本部分的有效管理并非必要。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 受 (a) 款要求约束的第 23701d 条所述的每个组织,均须每年按照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能通过规则或规章规定的时间及方式提供信息,列明以下所有内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1) 其当年的总收入。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2) 其归属于总收入并在当年发生的费用。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3) 其当年为免税目的而进行的支出。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4) 一份资产负债表,显示其截至该年初的资产、负债和净值。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5) 其当年收到的捐款和赠与总额,以及所有主要捐助者的姓名和地址。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6) 其基金会经理(《国内税收法典》第 4946 条所指)和高薪雇员的姓名和地址。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7) 当年向第 (6) 款所述的每位个人支付的薪酬及其他款项。
(8)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8) 对于根据第 23704.5 条作出的选择在该纳税年度有效的组织,该组织在该纳税年度的以下金额: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8)(A) 游说支出(如《国内税收法典》第 4911(c)(1) 条所定义)。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8)(B) 游说非应税金额(如《国内税收法典》第 4911(c)(2) 条所定义)。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8)(C) 基层游说支出(如《国内税收法典》第 4911(c)(3) 条所定义)。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8)(D) 基层游说非应税金额(如《国内税收法典》第 4911(c)(4) 条所定义)。就本款而言,如果第 23740 条适用于该纳税年度的组织,则该组织应提供关联集团以及该组织本身的金额。
(9)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9) 关于直接或间接转账给第 23701a 条至第 23701w 条(含,但不包括第 23701d 条、第 23701k 条和第 23701t 条)所述的其他组织,以及与这些组织的其他直接或间接交易和关系的信息,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能要求提供这些信息以防止以下任一情况发生: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9)(A) 资金从组织的免税目的中挪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9)(B) 收入或费用分配不当。
(10)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10) 关于合格的灾害救济活动的信息。
(1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11)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能规定的任何其他相关信息。
(1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12) 每个受 (a) 款要求约束的控制组织(《国内税收法典》第 512(b)(13) 条所指),应在 (a) 款要求的申报表中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12)(A) 从每个受控实体收到的任何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年金或租金,其含义在《国内税收法典》第512(b)(13)条中。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12)(B) 向每个受控实体提供的任何贷款。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12)(C) 该控股组织与每个此类受控实体之间的任何资金转移。
(13)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13)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13)(A) 任何组织,其在任何纳税年度的营业总收入导致该组织属于(a)款第(2)项(A)分项(ii)款或(a)款第(2)项(B)分项所指的,应履行以下两项义务: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13)(A)(i) 每年以电子形式,并按照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能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该组织的法定名称、该组织运营或开展业务的任何名称、该组织的邮寄地址和互联网网站地址(如有)、该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证明该组织根据(a)款第(1)项免除申报要求的持续依据。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13)(A)(ii) 在组织终止存在时,应提供终止通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13)(A)(B) 本款适用于针对201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的通知和申报表。
(14)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14)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14)(A) 如果(a)款第(1)项或本款第(13)项所述的组织连续三年未能提交(a)款第(1)项或本款第(13)项要求提交的年度申报表或通知,则该组织根据第23701条免税的组织地位应被视为自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设定的第三份年度申报表或通知提交之日起撤销。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公布并维护一份被撤销免税地位的组织清单。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14)(A)(B) 根据(A)分项被撤销免税地位的任何组织,无论该组织最初是否被要求申请免税地位,都必须申请恢复该地位。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14)(A)(C) 如果,在申请恢复根据第23701条免税的组织地位时,(A)分项所述的组织能够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该分项所述的未履行义务是由于合理原因,则该组织的免税地位可经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酌情决定,自该分项下的撤销之日起恢复生效。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b)(14)(A)(D) 本款适用于针对201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的通知和申报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c) 就本部分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c)(1) 如果未能按照规定的日期和方式(考虑到任何延长的申报时间)提交本条要求的申报表,除非证明该未履行义务是由于合理原因,否则未能如此申报的免税组织或信托应支付(经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通知和要求,并以与税款相同的方式)在未履行义务持续的每个月或其部分期间五美元($5),但根据本条对任何组织因未能提交任何申报表而征收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四十美元($40)。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72(c)(2)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向未能根据本款第(1)项提交申报的私人基金会发出书面要求,其中指定一个合理的未来日期,在该日期之前必须完成申报;如果在该日期或之前未完成申报,并且除非证明该未履行义务是由于合理原因,否则未能如此申报的人应支付(经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通知和要求,并以与税款相同的方式),除第(1)项规定的罚款外,在书面要求中指定的时间届满后,在未履行义务持续的每个月或其部分期间,处以五美元($5)的罚款,但根据本条对所有因未能提交申报而承担责任的人征收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二十五美元($25)。如果根据本款,不止一人对未能提交申报负有责任,所有这些人应对该未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文所使用的“人”一词指任何有义务履行导致违规行为发生的行为的官员、董事、受托人、雇员、成员或其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