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公司本部分的豁免
Section § 23701
本节解释了非营利组织如何免缴州所得税。要获得资格,组织必须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TB)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如果非营利组织拥有联邦免税身份,可以利用该身份来帮助获得州免税资格。只要组织的联邦身份有效,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就会确认其免税资格。但是,如果组织的联邦免税身份被暂停或撤销,或者不符合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其州免税资格也将被暂停或撤销。与州政府关系不佳的公司,在纠正其状态之前,无法获得此项免税。
Section § 23701
本条规定,劳工、农业或园艺组织(不属于某些条款规定的合作组织)如果符合美国国税局的指导方针,则可能被认定为享有特定税收优惠。农业活动包括耕作土地和饲养牲畜等农业生产实践。本法所作的修改适用于198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的税款。
Section § 23701
Section § 23701
这项加州法律条款指的是根据联邦税法(具体而言是《国内税收法典》第 501(c)(13) 条)定义的一种特定类型的墓地公司。这通常意味着该墓地公司是专门为安葬目的而组织和运营的,并且可能符合获得某些免税优惠的条件。
Section § 23701
本法律概述了某些组织(如公司、信托和社区基金)被视为免税的条件。这些组织必须仅为宗教、慈善或教育活动等目的运营,并遵守特定条件:任何收益不应惠及私人,其活动不应主要侧重于影响立法或政治竞选。即使组织解散,其资产也必须永久专门用于这些免税目的。
此外,如果该组织被视为合格的业余体育组织,则无需满足不提供体育设施和设备的要求。此类组织也可以是地方性或区域性的。合格的业余体育组织是指旨在促进国家或国际业余体育竞赛并支持业余运动员的组织。
Section § 23701
本法律条款规定,商业联盟、商会、房地产委员会或贸易委员会等某些组织可以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的特定类别获得免税资格。然而,本特定条款澄清,职业橄榄球联盟不在此免税范围内,无论它们是否管理球员的养老基金。
Section § 23701
这项法律解释说,公民联盟、社会福利组织和地方雇员组织如果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4)条中规定的特定标准,就可以获得某些税收豁免。为了符合资格,组织的资产必须永久性地专门用于第501(c)(4)条定义为免税目的的活动。如果资产可以用于免税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该组织就不符合资格。
Section § 23701
本节指的是《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7)条所界定的社交组织。这些组织通常是为了娱乐、休闲和其他非营利目的而成立的俱乐部,并且是免税的。
Section § 23701
这项法律为某些持有产权的公司提供了免税。它适用于符合联邦税法特定条款501(c)(2)的公司,该条款涉及产权持有公司。此外,它规定,如果某些有限责任公司(LLC)被构架为合伙企业或被视为独立实体,它们在税收方面也可以被视为此类公司。这些符合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不仅免除主要税款,还免除特定的其他税款和费用。
Section § 23701
Section § 23701
这项法律规定,拥有共同金库的宗教或使徒团体,如果其成员在纳税时申报了他们在团体收入中的全部份额(即使他们实际上没有收到这笔钱),则该团体将不对其利润征税。每个成员的份额都被视为股息,股息是一种投资收入。
Section § 23701
本节详细说明了一种特定类型的组织,称为“国内兄弟会”,该组织根据联邦税法(第501(c)(10)条)的某一部分进行定义。这些团体是在美国或根据美国法律成立的,旨在互助、联谊或类似目的,通常具有宗教或慈善性质。但可能存在其他地方提及的例外情况。
Section § 23701
本节主要关注补充失业补偿信托,并使加州法律与联邦《国内税收法典》的某些规定保持一致。它规定,如果一个失业补偿信托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的特定部分所述,则相关引用将进行调整以适应加州的税法。具体而言,某些交叉引用被修改,以指向加州法律框架内的条款,而非联邦法典。
Section § 23701
本节适用于符合 1962 年通过的一项旨在为个体经营者提供税收退休福利的特定联邦法律的信托或退休计划。但是,它仅包括那些根据其他条款尚未免税的信托或计划。
Section § 23701
加州的政治组织需要对其应税收入纳税。应税收入是指任何超过 100 美元且不属于免税范围(如捐款或会费)的收入。免税收入包括捐赠、会费,或非通常贸易或商业活动所得、且严格用于政治目的的活动资金。
如果政治组织向其他免税政治实体或某些慈善机构捐款,这些捐款不被视为候选人的个人用途,但也不能用于税务扣除。政治组织的主要设立目的是通过接受资金或进行支出,来影响选举等政治进程。
“政治组织”、“免税职能”、“捐款”和“支出”等术语都有具体的定义,这些定义与更广泛的税收规定保持一致。候选人为通讯维护的政治资金也符合政治组织的条件,但其免税职能仅限于通讯活动。
组织需要仔细管理税务义务,特别是如果它们以公司形式组织,以避免违约税或罚款,并且如果它们有应税收入,则必须提交纳税申报表。
Section § 23701
Section § 23701
本节概述了加州业主协会(HOA)以及分时度假协会和合作住房公司等类似组织的资格标准和纳税义务。要符合资格,业主协会必须主要为成员的利益服务,负责管理和维护共有财产。其至少60%的收入必须来自成员会费,且90%的支出必须用于财产管理和服务。任何未使用的会费盈余必须留作未来财产维护之用。净收益不得惠及任何个人,除非是通过经批准的管理活动。
业主协会需对其超出100美元的“免税职能收入”(包括成员会费和费用)以外的收入缴纳税款。本节还定义了相关术语,包括“协会财产”的范围以及法律涵盖的各类业主协会,例如公寓和分时度假协会。
Section § 23701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的非营利性公益法人,如果其主要目标是通过融资或租赁财产给政府,并采用发行参与凭证等特定方式向政府提供财政帮助,则可以被考虑获得免税资格。
“政府”一词包括州实体、县、市、学区等。组织若要符合资格,其资产必须永久性地专门用于慈善目的,以确保即使组织解散,其资产仍用于免税目的。
如果一个组织的免税资格被撤销,它可以请求对其地位进行审查。
Section § 23701
本法律条款描述了一种特定类型的组织,该组织由移动房屋公园的租户(即制造房屋或移动房屋的所有者)组成。这些组织的目的是购买移动房屋公园,并将其转换为居民所有的形式,例如公寓或合作社。此外,即使这些组织管理或维护其购买的公园,它们仍然可以满足这些标准。
Section § 23701
本法条承认并提及根据联邦税法(即《国内税收法》第501(c)(19)条)中某一部分所定义的专门为退伍军人设立的组织。这些组织具有与退伍军人活动相关的特定结构和宗旨。
Section § 23701
本法律解释,根据联邦税法规定,某些产权持有公司(如公司和信托)可免除特定税款。法律还明确,被视为合伙企业或单一所有者实体(即“被忽略实体”)的有限责任公司(LLC)也适用此规定。如果此类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法律获得免税,它也将免除其他特定的州税和费用。
Section § 23701
加州的信用合作社通常免除许多州、县和市的税费和执照。但是,它们仍需缴纳房地产税、销售税、公用事业税、能源税、紧急电话服务费、非关联业务所得税以及车辆注册和运营费用。
Section § 23701
本法律条文指出,三家或三家以上公司可以联合起来成立一个组织,以共享或管理其自保索赔或损失。
Section § 23701
Section § 23702
Section § 2370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慈善组织未能向总检察长提交所需报告,它将面临失去免税资格的风险。如果总检察长告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TB)某个慈善机构错过了备案截止日期,FTB将向该慈善机构发出警告。如果该慈善机构仍未提交缺失的文件,FTB将撤销其免税资格。反之,如果慈善机构随后提交了必要文件,总检察长将通知FTB,这可能允许该慈善机构重新获得免税资格。该规定适用于在本法案颁布之前、当日或之后收到的任何不合规通知。
Section § 23703.5
这项法律规定了与恐怖主义相关的组织在加州如何暂停免税资格,它参照了《国内税收法典》第501(p)条的规定。它修改了对联邦税法的引用,使其与加州税法保持一致,并阐明了这些修改如何影响某些方面,例如拒绝扣除。
在联邦规定的免税暂停期间,组织或个人不能在法律上质疑加州税收中这种暂停或相关的指定。
如果一个组织被错误地认定为恐怖组织,并因此多缴了税款,他们可以获得退款,但必须在错误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这些规定适用于自2003年11月11日以来任何时候作出的指定。
Section § 23703.7
本法将联邦《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信用咨询组织的特定部分,调整以适应加州的税法。它将联邦税法条文的引用改为加州税法中对应的条文。实质上,联邦法典中提及某些类型组织的免税规定时,本条通过指明特定的加州税法条文,使这些引用与加州的税收体系保持一致。它还指明了这些免税或不免税规定在加州适用的生效日期和条件。
Section § 23704
本节修改了《国内税收法典》中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的部分内容。它提及了合作医院服务组织,并改变了与慈善组织、免税和捐款可扣除性相关的某些条款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下的适用方式。
具体而言,它调整了适用于慈善机构和免税目的的条款引用,允许将洗衣服务纳入提供的服务中,并修改了政府所有权的定义。这些修改实质上使联邦税收引用与加利福尼亚州的税法保持一致。
Section § 23704.3
本条规定,根据《国内税收法》第501(o)条,关于参与提供者赞助组织的医院的处理规则也适用于此处。但是,有一个修改。它不再链接到联邦法规中关于慈善组织的部分(第501(c)(3)条),而是指向加州法规中一个类似的部分,具体是第23701d条。
Section § 23704.4
本法律条款说明了《国内税收法典》(IRC)中与儿童照护组织相关的某些规定如何在加州适用。它指出,IRC第501(c)(3)条下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已调整为引用加州特有的第23701d条。此外,IRC中关于应税赠与以及用于公共、慈善和宗教用途的转让的部分,在此背景下不适用。
Section § 23704.5
本节说明,在考虑公共慈善机构如何花费资金影响立法时,加州通常会遵循联邦《国内税收法》的规定。
然而,存在具体的修改:当联邦规定提及第501(a)条下的免税时,加州则参照其自身的第23701条。同样,对于联邦法典第501(c)(3)条下的慈善组织,加州使用其第23701d条。
Section § 23704.6
《加州税收法典》的本节解释了如果一个非营利组织因过多的游说或政治活动而失去其免税地位会发生什么。它修改了从联邦税收规定到加州税法的引用。具体而言,它将联邦法典中关于免税和组织类型的引用修改为相应的加州条款。这确保了这些修改与州法律中关于慈善和社会组织的规定保持一致。
Section § 23705
本法律规定,根据第23701i条和第23701q条设立的某些组织,例如雇员自愿受益人协会或合格团体法律服务计划,必须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的特定要求才能获得免税资格。这些要求载于《国内税收法典》第505(b)条。但是,对于《国内税收法典》第505(a)(2)条所述的组织,则存在例外情况。
此外,寻求免税地位的组织必须将提交给财政部长的任何通知副本,同时提交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Section § 23706
Section § 23707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私人基金会如何终止其地位,主要是通过通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或由总检察长或其他法律行动终止。基金会还可以通过将其所有净资产分配给某些类型的免税组织(如教堂或医院)来终止其地位,这些组织必须已存在至少60个月。此外,基金会必须向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国税局的终止证明。如果一个私人基金会合并或将其资产转移给另一个此类基金会,则接收基金会不会被视为新成立的。
Section § 23708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组织在私人基金会方面获得免税资格的要求。要获得免税资格,这些组织如果不是私人基金会,必须通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某些实体,如教会和一些教育机构,可免除此要求。此外,向欠某些联邦税款的组织所作的赠与或遗赠,捐赠者不能抵扣。私人基金会必须遵守关于收入分配和资金处理的严格规定,以维持其免税地位。本节还指出,遵守联邦法律即视为符合州法律要求。
Section § 23709
本节解释了“私人基金会”在特定税务目的下的含义。它根据《国内税收法》定义了此类基金会,并描述了如何确定一个组织作为私人基金会的地位以及可能如何重新分类。重要的是,如果一个私人基金会将其资产转让给另一个基金会,接收方不被视为一个新的实体。该文本还列出了哪些属于基金会的“支持”,例如赠与、拨款、会费以及来自相关活动的收入,但排除了资本利得或免税。最后,本节将“投资总收入”定义为来自利息、股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但有一些例外情况。
Section § 23711
Section § 23711.4
Section § 23711.5
Section § 23712
这项加州法律涉及考弗代尔教育储蓄账户,这是一种用于教育储蓄的税收优惠账户。它对联邦《国内税收法典》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加州特有的调整。主要修改包括税收影响和与年龄相关的分配变化。具体而言,如果受益人年满30岁,账户中任何剩余资金必须在30天内分配。该法律还涉及2005年之前与就读军事学院相关的分配的税务调整,并规定根据州税法,托管账户应被视为信托。此外,任何联邦要求提交的报告也必须提交给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