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1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公司选择一种特殊方法,称为“水域边缘”选举,来计算其有多少收入来自本州。这种方法要求将特定类型的公司(如国内国际销售公司和某些国外销售公司)的全部收入和因素都计算在内。这项选择会影响这些公司根据其在美国和国际业务的纳税方式。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是指同意某些条件的公司,例如允许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审查与其收入和分摊因素相关的某些文件。他们还必须将来自密切相关业务的股息归类为营业收入。

该法律进一步规定了不同关联公司如何计算和报告用于税务目的的收入、销售额、工资和财产。对于在美国境内外均有业务的公司,提供了详细的指导方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0(a) 尽管有第25101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定义见(b)款第(2)项),若须缴纳本部分规定的税款,可选择根据本部分的规定,并经本条修改,依照“水域边缘”选举确定其源自或归属于本州境内的收入。纳税人,若在2006年1月1日或之后作出“水域边缘”选举,应按以下规定考虑其自身收入和分摊因素以及其关联实体的收入和分摊因素: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0(a)(1) 以下任何公司的全部收入和分摊因素: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0(a)(1)(A) 国内国际销售公司,如《国内税收法典》第991条至第994条(含)所述;以及国外销售公司,如《国内税收法典》第921条至第927条(含)所述。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0(a)(1)(B) 任何公司(银行除外),无论其注册地何处,如果其在美国境内的财产、工资和销售因素的平均值达到或超过20%。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0(a)(1)(C) 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但不包括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931条至第936条(含)作出选举的公司。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0(a)(1)(D) 出口贸易公司,如《国内税收法典》第970条至第972条(含)所述。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0(a)(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0(a)(2)(A) 对于未在第(1)项的(A)、(B)、(C)和(D)分项中描述的公司,应按以下一项或两项规定: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0(a)(2)(A)(i) 该公司的收入和分摊因素,以其源自或归属于美国境内来源的收入以及根据(b)款第(3)项可归属于美国境内地点的因素为限。该公司的源自或归属于美国境内来源的收入,根据联邦所得税法确定,应限于并根据该公司就其在美国境内开展的活动所保存的账簿确定。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0(a)(2)(A)(ii) 该公司的收入和分摊因素,如果该公司是《国内税收法典》第957条定义的“受控外国公司”,其确定方式为:将该公司的收入和分摊因素(不适用本分项)乘以一个不超过一的分数,该分数的分子是该公司该纳税年度的“F分部收入”,分母是该公司该纳税年度的“收益和利润”。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0(a)(2)(A)(B) 就本项而言,以下两点均适用: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0(a)(2)(A)(B)(i) “F分部收入”指《国内税收法典》第952条定义的“F分部收入”。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0(a)(2)(A)(B)(ii) “收益和利润”指《国内税收法典》第964条所述的“收益和利润”。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0(a)(3) 本款所述公司的收入和分摊因素,仅在其未根据本条作出选举时应予考虑的范围内予以考虑。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0(a)(4)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制定法规,协调第(2)项(A)分项的实施,以防止在同一收入项目同时符合两项规定时,出现收入和因素的重复计入或排除。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0(b) 就本条和第24411条而言,以下所有定义均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0(b)(1) “关联公司”指属于第25105条定义的共同控制集团成员的公司。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0(b)(2)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指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的公司: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0(b)(2)(A) 在提交州纳税申报表时(在该申报表上做出临界水域选举),同意在对所有各方最合理方便的时间和地点,对关键的国内公司个人进行证词取证,并同意接受要求合理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第19504条规定)、州平衡委员会(根据《加州法规》第18篇第5005条规定)或本州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4部分第3篇第2章(自第1985条起)和第4部分第4篇第9章(自第2025.010条起)规定)出示文件的传票。该同意书涉及管辖权和送达问题,不放弃纳税人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抗辩。该同意书在临界水域选举生效期间一直有效,并且应仅限于提供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82条、第861条、第N分章第III部分F分部或类似规定以及根据这些规定通过的法规授权的方式,审查或调整收入或扣除额所需的信息,以及对纳税人可能涉及的任何统一业务进行调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0(b)(2)(B) 同意,就本条而言,任何公司(其收入和分摊因素已根据(a)款计入)从以下任一来源获得的股息均为职能相关股息,并应被推定为营业收入: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0(b)(2)(B)(i) 统一集团成员直接或间接拥有其5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从事相同一般业务范围的公司。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0(b)(2)(B)(ii) 任何作为统一业务的重要供应来源或统一业务产出的重要购买者,或将其产出的重要部分出售给统一业务或从统一业务获得其原材料或投入的重要部分的公司。本分段中使用的“重要”指投入或产出的15%或以上。
所有其他股息应不考虑本分段而分类为营业收入或非营业收入。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0(3) 财产、工资和销售额的定义和地点应根据规定各州用于分配该州应税净收入或以净收入为衡量标准的税收的分摊公式的法律法规确定。如果某州未对净收入征税或以净收入为衡量标准征税,或没有关于财产、工资和销售额分配的法律法规,则适用第2条(自第25120条起)规定的法律法规。
只有当销售公司可能根据美国宪法或法律须缴纳净收入税或以净收入为衡量标准的税时,销售才被视为向该州进行。销售不应包括向其收入和分摊因素已根据(a)款计入以确定纳税人源自或归属于本州来源的收入金额的公司进行的销售。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0(4) “美国”指美国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0(c) 本部分中所有提及根据第25101条确定的收入,也应指根据本条确定的收入。

Section § 25111

Explanation

第25111条规定了加州“水边”选举的规则,该选举允许某些公司将其应税收入限制在美国境内的活动。这项选举必须作为公司某一年原始纳税申报表的一部分,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出,并适用于公司参与的所有商业活动。公司“水边”选举的初始协议期限为84个月,除非在周年日期前至少90天提交不续期通知,否则会自动续期。如果公司被一个规模更大、未作出选举的实体收购,或者经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批准,该协议可以提前终止。

如果公司在2003年之前作出了“水边”选举,那么在2003年1月1日之后开始的第一个应税年度,将转而适用第25113条的规定。公司可以提交不续期通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批准的任何变更都可能附带条件,以防止避税并确保准确的收入报告。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1(a) 对于2003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应税年度,按照第25110条规定作出的“水边”选举,应通过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签订合同,在某一年的原始申报表中进行,并且仅当属于“水边”集团的每个纳税人且根据本部分应纳税的每个纳税人均作出该选举时方可生效。从事多项商业活动的单一纳税人,依照第17章第2条(自第25120条起)规定须进行分配和分摊的,可以为每项业务作出单独的选举。“水边”选举的作出形式和方式应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规定。每份作出“水边”选举的合同的初始期限应为84个月,但分部 (b) 另有规定的除外。每份合同应规定,除非按照分部 (d) 的规定发出不续期通知,否则在合同周年日或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年度日期,初始期限将自动延长一年。属于“水边”集团的关联公司,且随后根据本部分应纳税的,或是非选举纳税人,但随后根据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审计决定被证明是“水边”集团成员的,经拟议评估的欠税通知或税款变更通知证明的,应被视为已作出选举。
对于1988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应税年度,不得作出“水边”选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1(b) 如果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纳税人可在84个月期限结束前终止“水边”选举: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1(b)(1) 纳税人被一个未作出选举的实体直接或间接收购,该实体单独或连同其合并报告中包含的关联公司,按股本衡量大于该纳税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1(b)(2) 经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许可。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1(c) 在批准选举变更时,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施加任何必要的条件,以防止避税或清晰反映选举生效期间(或声称生效期间)的收入。这些条件可能包括要求将收入,包括在“水边”选举生效期间赚取的收入所支付的股息,如果没有“水边”选举,根据第25101条本应计入确定纳税人来自本州内外来源的收入的,计入选举变更当年的收入。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1(d) 如果纳税人希望在任何一年不续期该选举,纳税人应至少在年度续期日期前90天向委员会提交书面不续期通知。除非向委员会提供该书面通知,否则该选举应被视为已按照分部 (a) 的规定续期。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1(e) 如果纳税人在任何一年发出不续期现有“水边”选举的意向通知,则该现有选举应在自原始选举或上次续期(视情况而定)以来剩余的期限内保持有效。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1(f) 凡纳税人根据本条在先前年度作出的“水边”选举,本应在其200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第一个应税年度以“水边”方式申报的,本条的条款不再适用,且该选举应被视为已根据第25113条的条款作出。然而,为适用第25113条的规定,根据本条在先前年度作出的选举的开始日期应继续被视为“水边”选举期的开始日期。

Section § 2511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改变了从1994年开始,税务上“水边”合同的处理方式。如果你在1994年之前有“水边”税务合同,那么它在你199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第一个纳税年度开始时就终止了。但是,如果你属于一个纳税年度不同的“水边”集团,你必须遵守旧合同,直到所有集团成员都完成了他们始于1994年之前且结束于1994年的纳税年度。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1.1(a) 对于始于1994年1月1日或之后的任何纳税年度,法律不再规定针对截至该日期存在的“水边”合同的对价。针对始于1994年1月1日之前的纳税年度订立的合同,自纳税人始于1994年1月1日或之后的第一个纳税年度的第一天起,对于这些合同的任何剩余期限均予废止。任何截至1993年12月31日合同有效的财政年度纳税人,应继续受该合同约束,直至其在1994年1月1日之后且1994年12月31日之前结束的纳税年度结束。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1.1(b) 尽管有(a)款规定,且除第25115条规定之目的外,所有属于由具有不同纳税年度的纳税人组成的“水边”集团的纳税人,应继续受截至1993年12月31日有效的合同约束,直至“水边”集团的每个纳税人成员始于1994年1月1日之前且结束于1994年的纳税年度结束。

Section § 251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详细规定了选择根据税法特定部分申报的纳税人的要求,并概述了不遵守规定时的罚款。如果他们不提供必要信息,每年将被罚款1,000美元。他们必须保留并提供与收入归属、公司重组和税务合规相关的广泛文件,并应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要求提供。如果纳税人持续90天以上不理会请求,则每30天可加罚1,000美元,最高可达24,000美元。此外,如果纳税人未能在90天内实质性遵守正式文件请求,法院可应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动议,禁止纳税人在民事诉讼中引入该请求所涵盖的文件。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2(a) 如果选择根据第25110条规定申报的纳税人未能提供(b)款所述的任何信息,则纳税人应就发生该失败的每个纳税年度支付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2(b) 选择根据第25110条规定申报的纳税人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2(b)(1) 应保留并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要求时提供文件和信息,包括已填写并提交给美国国税局或合格州的任何问卷,这些文件和信息是审计涉及根据《国内税收法》第482、861、863、902和904条,以及N分章第三部分F子部分,或《国内税收法》的类似条款将收入归属于美国或外国司法管辖区的问题所必需的。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2(b)(2) 应在要求时指明对讨论定价政策、利润中心、成本中心以及在这些中心之间分配收入和费用的方法的文件和记录具有实质性了解并可查阅的主要高级职员或员工。该信息应包括员工的职务和地址。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2(b)(3) 应保留并在要求时提供所有通常可供参与“水边”选举的公司查阅的、提交给美国国税局、外国或其领土或属地以及主管当局的,或从其获得的,涉及裁定请求、裁定、和解决议以及涉及影响收入归属于美国的管辖权分配和收入来源的竞争性索赔的文件和往来信函。这些文件应包括所有涉及分支机构境外注册重组的裁定请求和裁定,所有涉及改变公司管辖注册地的裁定请求和裁定,以及所有通常可供参与“水边”选举的公司查阅的、与确定外国税负相关的文档,包括外国税务机关出具的检查报告。如果文件已被翻译,则应提供译文。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2(b)(4) 应保留并在要求时提供提交给美国国税局的信息,以遵守《国内税收法》第6038、6038A、6038B、6038C和6041条的规定。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2(b)(5) 应在要求时,为根据美国或其政治分支机构的法律组织或设立的、其50%或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被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每家公司,准备并提供如果这些表格是美国公司所必需的,则应包含在(4)款所述表格中的信息。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2(b)(6) 应保留并在要求时提供(a)款所涵盖的每家公司在包括哥伦比亚特区在内的每个州提交的所有州税申报表。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2(b)(7) 应遵守根据《国内税收法》确定或核实其净收入、分配因素或该收入地理来源所需信息的合理请求。
(8)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2(b)(8) 就本款而言,任何年份的信息应保留至纳税人对本州的所得税或特许经营税负债可能需要调整的期间,包括可能征收额外所得税或特许经营税的所有期间,或在州平衡委员会待决上诉期间,或在本州或美国法院就加州特许经营税或所得税待决诉讼期间。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2(c) 如果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向纳税人邮寄该失败通知之日起90天后,该失败仍持续,则纳税人应支付罚款(除(a)款要求的金额外),对于90天期限届满后失败持续的每个30天期间(或其不足部分),罚款一千美元 ($1,000)。本款项下任何罚款的增加额不应超过二万四千美元 ($24,000)。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2(d) 如果纳税人未能在请求邮寄之日后的第90天之前,实质性遵守源于对任何项目(在本条中以下称为“被审查项目”)的税务处理的审查的任何正式文件请求,则审理涉及被审查项目税务处理的民事诉讼的任何法院,经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动议,可以禁止纳税人引入该请求所涵盖的文件。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2(e) 就本节而言,提供信息的时间(以及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发出通知后的90天期限的开始)应被视为不早于未能提供信息的合理原因存在的最后一天开始。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2(f) 如果纳税人证明未能按照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要求提供文件是由于合理原因,则本节不适用于任何要求提供的文件。就 (d) 款而言,外国司法管辖区会因披露所要求的文件而对纳税人(或任何其他人)施加民事或刑事处罚的事实,不构成合理原因,除非在对文件进行秘密审查后,法院另有认定。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2(g) 就本节而言,“正式文件请求”一词指任何请求(在正常请求程序未能提供所需文件后提出),要求提供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寄送至纳税人最后已知地址的文件,并载明以下所有内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2(g)(1) 提供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2(g)(2) 说明先前提供的文件(如有)不足以满足要求的原因。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2(g)(3) 对所寻求文件的描述。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2(g)(4) 纳税人未能提供本节所述文件的后果。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2(h)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或法律规则的规定,任何收到正式文件请求的纳税人可以在请求寄出之日后的第90天内启动程序以撤销该请求。在该程序中,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寻求强制遵守该请求。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2(i) 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萨克拉门托县和圣迭戈县以及旧金山市县的高等法院应有权审理根据 (h) 款提起的任何程序。驳回申请的命令应被视为可上诉的最终命令。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2(c) 款中提及的90天期限的计算应在根据 (h) 款提起的程序待决期间暂停。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2(j) 就本节而言,“文件”指可能与被审查项目的税务处理相关或重要的任何文件。
(k)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2(k)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以及对根据 (g) 款提起的程序拥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可以延长 (b) 款中提及的90天期限。
(l)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2(l) 如果任何公司按照 (h) 款的规定采取任何行动,则根据第19057至19067条(包括在内)(关于税款的评估和征收)或根据第19704条(关于刑事诉讼)对该公司的任何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应在根据 (h) 款提起的程序及其上诉待决期间暂停。

Section § 251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详细说明了加州公司如何选择使用“水域边缘”方法报税,这种方法可以将纳税义务限制在美国境内的收入。要作出此选择,公司必须遵循特定程序,例如提交原始、及时的申报表并通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合并集团中的每家公司都必须同意此选择,如果公司未提交选择,则适用特定规则。关于此选择何时以及如何终止,都有相应的条件。法律概述了公司合并、收购或与其他公司关联时,此选择如何适用的各种情况,包括根据业务资产价值决定谁可以维持或终止选择的规则。该法规还涵盖了关于选择期限、终止条件以及如果选择被终止后重新作出选择的限制的特殊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3(a) 除(f)款另有规定外,对于200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第25110条规定的选择应在选择年度的原始、及时提交的申报表上作出。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该选择将被视为有效: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3(a)(1) 税款的计算方式与水域边缘选择一致。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3(a)(2) 书面选择通知书应与申报表一并提交,并使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规定的表格。根据本条颁布的法规,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接受提交其他客观证据,以支持水域边缘选择的意图,而非指定表格上的通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3(b) 除另有规定外,水域边缘选择仅在受本部分征税的自评合并申报组的每个成员均作出选择时方可生效。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3(b)(1) 在自评合并申报组的集团申报表上作出的选择,应构成该集团申报表中包含的每个纳税人成员的选择,除非其中一个纳税人提交了未作出选择的单独申报表且(2)款不适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3(b)(2) 未在其自身及时提交的原始申报表上作出选择的纳税人,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情况,应被视为已作出选择: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3(b)(2)(A) 其拥有一个作为选择纳税人的母公司,该母公司已将未选择纳税人的收入和分摊因素纳入其及时提交的原始申报表(包括集团申报表)中反映的自评合并申报组。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3(b)(2)(B) 未选择纳税人的收入和分摊因素反映在选择纳税人及时提交的原始申报表的自评合并申报组中,并且选择纳税人根据(a)款(2)项提交的选择通知书由未选择纳税人的母公司或其他有权约束未选择纳税人作出选择的公司的官员或其他授权代理人签署。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3(b)(3) 就本款而言,纳税人的“母公司”是指根据第25105条(e)款和(f)款的规定,拥有或推定拥有纳税人50%以上表决权股份的公司。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3(b)(4) 如果作为合并申报组成员的公司在作出水域边缘选择的年度本身不受本部分征税,但随后受本部分征税,则该公司应被视为已与合并申报组的其他纳税人成员一同作出选择。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3(b)(5) 如果一家未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单一企业公司,在作出有效水域边缘选择的年度本身不受本部分征税,但随后在2021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仅因第23101条(b)款而受本部分征税,则该公司应被视为已与单一企业合并申报组的其他成员一同作出选择。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3(b)(6) 从事多于一项根据第25128条(d)款(6)项定义的分配贸易或业务的纳税人,可以为每项分配贸易或业务作出单独选择。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3(c) 水域边缘选择应根据本款的规定保持有效或终止。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3(c)(1) 除本款另有规定外,如果合并申报组的一个或多个选择纳税人成员随后脱离关联或以其他方式不再包含在合并申报组中,水域边缘选择应对脱离的纳税人成员和任何剩余的纳税人成员均保持有效。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3(c)(2) 如果一个选择纳税人和一个未选择纳税人成为一个新的单一企业关联集团的成员,如果选择纳税人及其组成单一企业集团(如有)的总业务资产价值大于未选择纳税人及其组成单一企业集团(如有)的总业务资产价值,则未选择纳税人应被视为已作出选择。否则,水域边缘选择应在选择成员成为合并报告一部分时自动终止。为适用(9)和(10)款的目的,推定选择的开始日期应与选择纳税人的开始日期相同。

Section § 25114

Explanation

本节详细说明了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TB)如何处理企业的纳税申报。FTB可以审查申报表,并调整关联企业之间的收入、扣除额和抵免额,以确保准确的税务申报并防止逃税。这适用于美国境内外的企业,以及由同一利益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在调整这些财务要素时,FTB遵循与美国国税局(IRS)审计所使用的联邦指南类似的规定。如果美国国税局已经进行了详细审计,并且没有进行或提议进行任何调整,FTB通常会假定州一级不需要进一步的更改,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调整不正确。

该法律还规定,这些规则适用于新规则引入后开始的税务审查,从首次联系纳税人时算起。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4(a)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为执行本条规定之目的,应审查所有受这些规定约束的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4(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4(b)(1) 在两个或多个组织、行业或企业(无论是否在美国境内组建,也无论是否由同一利益方直接或间接关联、拥有或控制)的任何情况下,如果委员会认定分配、分摊或划拨是为防止逃税或清晰反映这些组织、行业或企业中任何一方的收入所必需的,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对这些组织、行业或企业之间的总收入、扣除额、抵免额或津贴进行分配、分摊或划拨。对于《国内税收法典》第936(h)(3)(B)条所指的无形资产的任何转让或许可,该转让或许可所产生的收入应与该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收入相称。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4(b)(2) 在根据本条进行分配、分摊和划拨时,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普遍遵循国内税收局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82条进行审计的规则、法规和程序。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采纳的任何此类规则、法规和程序均不受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4(b)(3) 如果国内税收局已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82条或《国内税收法典》A分编第1章N分章进行了详细审计,并根据这些规定进行了调整,则在这些规定与根据第25110条确定收入金额和应考虑因素的范围相关时,应推定本州无需进行进一步调整。如果国内税收局已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82条或《国内税收法典》A分编第1章N分章进行了详细审计,并且对所审查的交易未进行或未提议进行任何调整,则在这些规定与根据第25110条确定收入金额和应考虑因素的范围相关时,应推定本州无需进行任何调整。这些推定适用于所有国内税收局的审计决定,包括上诉和主管当局作出的决定。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或纳税人证明某项调整或未进行调整是错误的,或者证明此类调整的结果会因关联或抵销调整或其他原因而导致联邦税收变化微乎其微,或者如果根据《国内税收法典》其他条款获得了基本相同的联邦税收结果,则这些推定将被推翻。不得从国内税收局未能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82条或《国内税收法典》A分编第1章N分章审计国际交易中得出任何推论,并且不得推定任何此类交易均已正确申报。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5114(c) 增加本分项的法案对本条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该法案生效日期或之后开始的审查。当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首次就纳税人的申报表相关审查联系纳税人时,该审查即被视为已开始。

Section § 251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加州税法出于税务目的提及《国内税收法典》(IRC)时,它们指的是在该特定时期适用于联邦税的《国内税收法典》版本,除非本条文另有规定。基本上,它将州税法中的引用与相关应税期间的联邦税法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