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一般规定
Section § 25101
Section § 25101.1
Section § 25101.3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根据航空承运人在加州境内的飞机活动来分配其财产价值。本质上,它使用一个基于两个因素的公式:时间和抵达与离港的次数。
首先,它考虑飞机在纳税年度内,在加州境内(空中和地面)所花费的时间,并与在所有地方花费的总时间进行比较。这一部分权重为75%。
其次,它考察飞机在加州机场的抵达和离港次数与在其他地方的总次数相比,这一部分权重为25%。
这两个加权因素相加,得出的数字将应用于纳税人拥有或租赁财产的原始成本。
如果年度活动统计数据不可用,特许权税委员会可以允许使用替代统计数据进行计算。
Section § 25101.15
如果两个或多个纳税人所有的收入都来自加州境内,并且他们经营的业务,如果同时涉及州内和州外活动就需要提交合并报告,那么他们可以按照第 25101 条中规定的具体规则来计算他们在加州的营业收入。
Section § 25102
Section § 25103
Section § 25104
Section § 25105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何时两家或更多公司必须根据其控制关系合并报告其收入和相关因素。“共同控制集团”包括通过股权所有权(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通过家庭成员或信托)关联的公司。如果一家公司符合多个集团的条件,它必须选择其中一个。如果不符合某些控制条件,成员资格可能会终止,但对于股权的临时变动,法律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
如果并非由相同的利益控制,由同一家庭控制的公司可以不被认定为一个集团。法律详细规定了所有权的确定方式,包括直接所有权以及通过家庭和信托关系形成的推定所有权和受益所有权。它赋予特许税委员会制定必要法规以执行这些规则的权力。这些规则适用于1995年1月1日及之后的纳税年度。
Section § 25106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加州税法中,统一经营企业内公司之间特定类型股息收入的处理方式。当一家公司的收入是根据统一集团内相关公司的收入和分摊因素来确定时,该集团内部从前述收入中支付的股息不计入接收方的应税收入。如果一家公司在收入产生后才加入集团,只要其在股息支付期间是集团成员,这些股息仍然可以被排除。如果主要目的是为了避税而利用此排除条款,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对此提出异议。此外,委员会可以制定法规,以确保这些规定能够防止集团内部股息的双重征税。
Section § 25106.5
本条允许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制定规则,以确保在加州运营并受合并报告(如某些条款规定)涵盖的企业的税款得到准确处理。
然而,它明确禁止委员会制定改变哪些实体应被纳入或排除在这些报告中的规则。
这意味着委员会不能制定影响实体收入和因素纳入合并报告的法规,也不能在实体被排除后改变报告的某些方面。
Section § 25107
本节解释了在计算税收收入时,如何考虑银行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的国际银行设施(IBF)所产生的收入。这些国际银行设施被视为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外运营。归属于这些国际银行设施的无形个人财产和销售额相关的收入,不计入该银行在州内的财产、工资和销售额计算中。简而言之,出于税收目的,它们的金融活动与加利福尼亚州内的活动是分开计算的。
此处“银行”一词包括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商业银行、外国银行的美国分行以及受联邦储备系统管辖的某些公司。它涵盖了《联邦储备法》条款中定义的特定银行实体,如埃奇公司和协议公司。
Section § 25108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公司如何计算其用于税务目的的净经营亏损(NOL)。它指出,如果公司的收入根据某些条款应纳税,那么根据联邦税法定义的净经营亏损,就成为其“州目的净亏损”。任何净经营亏损扣除必须应用于公司的“州目的净收入”,其中包括可分配给州的收入和加州特有的非营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