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收入定义
Section § 24271
这项法律规定,总收入的定义遵循《国内税收法典》第61条设定的指导方针,除非有其他具体规定。对于合伙企业中每个合伙人的收入分配份额,以及从遗产或信托权益中获得的收入,都应根据法典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的规则进行计算。
Section § 24272
本法律规定,在根据指定的税收章节计算应税收入时,所有从债券获得的利息——无论是联邦、州、市或其他类型的——都必须计入总收入。
Section § 24272.2
本法律规定,《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年金合同(一种支付收入的金融产品)在不由个人持有时的处理规则,也适用于此处。
Section § 24272.5
加州《税收和税法典》的这一节调整了联邦《国内税收法》的部分内容,特别是第7518条,该条涉及商船资本建设基金的税收优惠。它对联邦优惠在加州的适用方式进行了具体修改。这些调整包括更改某些百分比引用和法律交叉引用,以与州税收规定保持一致。例如,它用相应的加州条款替换了联邦国税局的条款编号,并更改了某些计算的百分比。此外,联邦规定中的部分内容,例如对免税利息收入和税收罚款的具体引用,也进行了调整以适应加州的税收框架。最后,一项与罚款和利息相关的特定联邦规则在加州不适用。
Section § 24273
Section § 24273.5
本法律条款旨在说明加州农民合作社和互助协会成员如何处理非现金惠顾分配的税务事宜。纳税人可以选择在收到这些分配的当年将其计入收入,也可以选择等到最终将其变现时再计入。如果选择后者,他们必须在收到分配的当年在报税表中列出分配金额,并在分配兑现时申报收入。一旦纳税人选择了一种方法,除非特许权税委员会批准更改,否则未来几年必须坚持使用该方法。此外,如果他们推迟申报收入,州政府在他们兑现分配并通知特许权税委员会后,有四年时间来评估任何应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