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收入专项扣除
Section § 24401
本法律条款规定,除了第1条中列出的标准扣除额之外,在计算应税所得时,还允许额外的扣除额。这些扣除额在本条中具体规定。
Section § 24402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纳税人如何从其持股的公司收到的股息中扣除特定部分。可扣除的股息百分比取决于纳税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百分比。具体来说,如果纳税人持有公司50%以上的股份,他们可以扣除100%的股息。如果他们持有20%或以上但不足50%的股份,可以扣除80%。对于持股不足20%的情况,可以扣除70%的股息。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不允许这些扣除的条件,例如持股时间过短或从事某些类型的金融交易。法律还定义了如何计算持股百分比,并提供了关于修订后的股息税收规则在特定日期后如何适用的指导。
Section § 24403
Section § 24404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合作社(例如农民或果农协会)的运作方式,这些合作社的成立宗旨是为成员销售产品或为他们采购物资。其理念是,合作社负责销售或采购,然后将利润返还给成员,扣除必要的成本,例如营销费用。
本条款还说明了这些协会的收入构成。收入包括在纳税年度内分配给成员的任何款项,无论是现金还是其他形式。如果这些分配与该年度的收入直接相关,并且在特定截止日期前完成,那么也可以在年终之后进行。
Section § 24405
这项法律适用于加州某些合作或互助协会。它规定,此类协会可以扣除与其成员进行的商业活动以及与非成员进行的非营利活动所产生的收入。
然而,这项扣除不适用于主要通过销售有形商品(水、农产品或批发食品除外)来获取收入的协会。
对于批发食品,购买方必须是持有销售许可证的企业,并且在购买时打算转售,或者不确定该食品是会转售还是用于其他目的。
该条款还详细说明了信用合作社,明确指出涉及盈余成员储蓄资本和某些投资的活动被视为“为或与”成员进行的。成员信用合作社之间交易产生的收入也包含在可扣除收入中。
Section § 24406
本节规定了主要通过销售有形商品(不包括水、农产品或批发食品)获得收入的合作社。它概述了这些合作社向成员支付惠顾退款的条件。退款必须基于合作社章程或书面协议中规定的预先存在的义务,来源于与退款接收者进行的业务所产生的收益,并根据每位顾客与合作社的业务量按比例分配。最后,合作社必须在提交当年报税表(包括任何延期)之前,将这些退款情况告知成员。
Section § 24406.5
《收入与税收法典》(RTC) 的这一节适用于作为合作公司运营的燃气生产商合作协会。这些协会的收入主要来自销售有形商品,但不包括水、农产品或批发食品。如果它们遵守某些规定,就可以扣除赞助退款。这些退款必须是协会章程中预先存在的义务的一部分,来源于与赞助人业务相关的收益,并根据赞助人业务量进行分配。此外,合作社必须在报税截止日期前告知赞助人这些分配情况。最后,合作社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下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证明其符合此项扣除的资格。
Section § 24406.6
这项法律规定,在计算用于税务目的的净利润时,如果公司的章程或类似文件明确指出,支付给股东或所有者的股息,是顾客通过与公司全年业务往来所获收益之外的额外款项,那么在计算净利润时,就不应将这些股息扣除。
Section § 24407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公司如何选择将其启动成本(称为组织费用)作为分摊到一段时间内的费用(递延费用)处理,而不是一次性全部扣除。公司随后可以在至少 180 个月内扣除这些费用,从其开始营业的第一个月起。每年的扣除额限于递延费用总额或 $5,000,减去超出 $50,000 的任何费用金额。任何修订适用于在 2005 年 1 月 1 日之后支付或发生的费用。
Section § 24408
组织费用是与设立公司相关的成本。这些费用必须符合三个标准:它们必须与公司的设立直接相关,需要被记录为资本成本,并且如果公司不是无限期存续的,它们应该是那种可以在公司存续期内分摊的费用。
Section § 24409
这项法律规定,公司可以选择适用某些税收规则,适用于1960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任何年份。但公司必须在该年份的报税截止日期(包括任何可能的延期)之前作出此选择。一旦作出选择,将影响公司在该年份及所有未来年份的应税收入计算。此外,此选择仅适用于1961年6月23日之后支付或发生的费用。
Section § 24410
本法律详细规定了公司从其持有80%或以上股份的保险公司获得的股息的税收扣除。对于2004年1月1日及之后收到的股息,扣除额最初为80%,从2008年1月1日起为85%。公司可以通过及时提交纳税申报表,选择对1997年12月1日至2004年1月1日之间结束的年度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股息进行80%的扣除。
扣除额根据受控集团内保险公司保费占总收入的比例而异:如果比例高则为100%,如果适中则按比例,如果比例低则为0%。保险公司集团内部保费产生的股息不可扣除。对净承保保费和总收入等术语给出了具体定义,并规定了投资收入和保险业务线的规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规范对这些规则的调整。
Section § 2441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一个被称为“水边集团”的企业群体,其某些股息在税务上的处理方式。如果你选择使用特定的方法计算收入,如果“合格股息”满足某些条件,你可以扣除100%:这些公司的业务在美国境内的比例低于20%,并且其大部分有投票权的股票由该集团拥有。此外,法律还涉及纳税人无法控制的建筑项目所产生的某些股息。这些项目包括不动产的增建或改造,并且是为非关联实体进行的。
Section § 24414
Section § 2441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执业的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根据特定的互助赔偿安排,向合作社的信托支付的款项获得某些税收减免。这些款项可以在支付当年从税款中扣除,但扣除额不能超过从独立保险公司购买类似保险的费用。超出部分的款项可以作为扣除结转至多五年。如果信托退还任何款项,这些退款必须在收到当年申报为收入。信托有责任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报告退款情况,并且可能需要对非居民纳税人的退款预扣税款。该法律还定义了关键术语,并要求信托在被要求时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信息。
Section § 24416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企业如何利用净经营亏损(NOLs)来降低其应税收入的规则。简单来说,它说明了这些亏损何时以及如何应用于过去或未来的纳税年度。例如,1987 年之前的亏损不能使用,但 2004 年及之后的亏损可以完全结转,以减少未来年度的税款。根据亏损发生的时间,适用不同的规则。特别条款涵盖了新业务和小型企业,阐明了它们如何利用亏损来减少未来年度的税款。对于 2013 年至 2019 年间发生的亏损,存在特定的限制。如果公司在特定条件下运营,例如参与“水边选举”或涉及新业务或小型企业,则需要考虑额外的细节。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发布法规,以确保合规并防止逃税。
Section § 24416.1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某些纳税人如何选择从其收入中扣除净经营亏损(NOL)以用于税务目的。它规定了此类扣除的常规规则的一些具体例外情况。
首先,关于亏损发生时间的通用规则在此不适用。此外,亏损也没有50%的减免。对于某些亏损,联邦指导方针有所修改。
此外,受其他特定税法条款约束的公司必须按照规定进行额外计算。
以这种方式计算净经营亏损的选择必须在及时提交的纳税申报表上不可撤销地作出,并且某些额外的旧规则在特定情况下继续适用。
Section § 24416.3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从2002年1月1日开始到2004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您不能申请净经营亏损(NOL)扣除。但是,如果您在此期间无法使用您的NOL扣除,您可以延长结转期限。具体来说,在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NOL可以额外结转一年,而在2002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NOL可以额外结转两年。
Section § 24416.4
本法律定义了在洛杉矶振兴区内运营的公司的“合格纳税人”。它规定,净经营亏损(NOLs)不能结转回,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结转到未来的纳税年度。对于金融机构,净经营亏损可以结转五年。该法律还提供了计算和分摊与洛杉矶振兴区相关的这些亏损和收入的具体方法。它要求企业在其纳税申报表中指明如果他们符合多项法规,哪一项具体条款适用于他们。本节还提到,这些规定将在1998年12月1日之后失效,但未使用的净经营亏损仍可结转。
它还详细说明了如何计算纳税人收入中归属于该区域用于税务目的的部分。即使在区域到期日之后,或者如果某个区域被排除在地图之外,任何未使用的亏损金额仍可结转。
Section § 24416.7
如果您的农业经营位于受皮尔斯病影响的区域,您将被视为“合格纳税人”,可以将净经营亏损结转最多九年。您不能将这些亏损结转回以前的年度。这些亏损来源于受皮尔斯病特别影响的农业经营活动,并根据受影响区域内的财产和工资要素确定。此外,如果您符合多项净经营亏损处理规则,您必须在纳税申报表上指明适用哪一条款。只有经食品和农业部核实,由皮尔斯病造成的亏损才符合条件。这适用于2001年至2003年期间的亏损。该部门可以制定法规来管理此过程。
Section § 24416.21
这项法律规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日期间,加州的商家不能在报税时使用净经营亏损扣除。但是,这些亏损的使用期限根据亏损发生的时间进行了延长:2008年之前的亏损最多可延长四年,2008年至2010年之间的亏损可延长一到三年。
对于某些年份收入较低的商家,也有例外情况,允许他们申请这些扣除。此外,在2008年8月28日之前停止经营或出售大部分资产的商家,在特定条件下,特别是如果涉及重组,仍然可以使用其净经营亏损扣除。
Section § 24416.22
如果企业或个人从2008年1月1日起发生净经营亏损,他们可以将该亏损结转至未来最多20年,以抵消应税收入。此外,从2013年1月1日开始至2018年12月31日结束的纳税年度的亏损,也可以追溯应用于前两年的应税收入,以期获得退税或减少那些年份已缴纳的税款。
Section § 24416.23
本法律条款规定,企业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2022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内,不能申报净经营亏损扣除。但是,如果这些扣除未被申报,则这些亏损的结转期将延长:2021年发生的亏损延长一年,2020年发生的亏损延长两年,2020年之前发生的亏损延长三年。如果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美元,则存在例外情况;他们仍然可以申报扣除。此处概述的修订自2022年1月1日开始的纳税年度起适用。
Section § 24416.24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企业在2024年至2026年期间不能在报税时申报净经营亏损(NOL)扣除。但是,他们以后可以使用这些NOL的期限会延长:2025年发生的亏损延长一年,2024年发生的亏损延长两年,2024年之前发生的亏损延长三年。
收入低于100万美元的小企业不受此规定影响,仍然可以申报其NOL扣除。此外,如果州政府的财政状况良好,无需这些税收规则变更,并且财政总监在2025年和2026年做出相应决定,则本法律可能不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