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32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正在解散或撤销的企业获得税收抵免,前提是它们在第一个完整的12个月应税年度中支付的税款超过了最低税款。这仅适用于其收入已计入后续年度的税款计算基准的情况。但是,如果之前已因停止经营而获得抵免,则不能再根据本法规再次申请。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201(a) 对于其第一个应税年度的税款是根据第23222至23224条(含)(或先前法律的相应条款)计算的纳税人,在其解散或撤销的应税年度,应允许将已缴税款超出最低税款的部分作为抵免,该最低税款是指其在本州经营满12个月的第一个应税年度的最低税款,且其收入已计入后续应税年度的税款计算基准中。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201(b) 任何先前根据本条或因纳税人停止经营的年度而允许的抵免,不得在本条下计算抵免时再次允许。

Section § 23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参与特定类型重组的公司提供税收抵免。如果一家公司解散或撤回,并且它曾是符合条件的重组的一部分,那么它可以获得一项抵免,抵免金额是其已缴纳税款超出所需最低税款的部分。这项抵免考虑了过去几年中,当之前的业主或当前公司在类似条件下运营时所缴纳的税款。

这项抵免是其他可允许抵免的补充,但不能重复计算:一旦根据某些条款对特定应税年度申请了抵免,就不能在该期间再次重复申请。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202(a) 对于在重组中作为受让方的纳税人,且该重组适用第23251条至第23254条(含)或先前法律的相应条款,在解散或撤回的应税年度,应允许一项抵免,抵免金额为实际缴纳税款超出由先前的转让方或作为转让方的受让方根据第23222条至第23224条(含)或先前法律的相应条款缴纳的最低税款的部分,针对转让方的第一个应税年度,该年度构成完整的12个月经营期,且其收入已计入后续应税年度的计税依据。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202(b) 根据本条允许的抵免,应是纳税人根据第23201条可能获得的任何抵免的补充。但是,任何先前已允许的抵免,无论是根据第23201条、根据本条,还是针对纳税人或转让方停止经营的年度,在计算根据本条的抵免时,不得再次允许。

Section § 23203

Explanation
纳税人若要申请某些税收抵免,必须出示已缴纳特定税款的证明。该证明需让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信服,证明其已根据适用条款或先前法律缴纳了相应金额的税款。

Section § 232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在超过特定时限的情况下,企业不能申请税收抵免的条件。如果企业未及时提交申请,那么在企业报税截止日期或其他指定期限届满四年后,将不再发放抵免。此外,自1975年1月1日起连续四年被暂停营业的企业,也无资格获得这些抵免。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204(a) 本条规定下的抵免,在解散或撤销的应税年度申报表规定提交的最后一天起四年后,或在第22章第1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期限届满最晚者为准),不得被允许或作出,除非纳税人在该期限届满前提交了抵免申请。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204(b) 尽管有第23204(a)条的规定,对于自197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已连续四年被暂停的纳税人,本条规定下的抵免不得被允许或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