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特许经营税银行和金融公司税
Section § 23181
这项法律规定,对在加利福尼亚州运营的银行征收年度税,税款根据其净收入计算。税率由第23186节确定。如果一家银行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开始并停止经营业务,则其税款将根据该年度的净收入计算。对于在1972年12月31日之后停止经营的银行,其税款将根据前一年度和停止经营年度的净收入计算。在1973年1月1日之前停止经营的银行,其税款将根据解散年度的净收入计算,除非该收入此前已被征税。自1980年起,银行必须缴纳最低税或根据其收入计算的税款,以较高者为准。从2000年开始,税款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根据前一年度的收入计算,另一部分根据200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收入年度计算,两部分都必须确保不低于第23153节规定的最低税。
Section § 23182
Section § 23183
本法律条款讨论了对在加州经营的金融公司征收的年度税,该税根据其净收入计算。在2000年之前,它适用于根据加州宪法第十三条第27款应纳税的公司。自2000年1月1日起,税款根据公司前一年度或当前年度的净收入(以较高者为准)确定。此外,它强调了最低税额要求。重要的是,主要从事有形个人财产租赁业务的金融公司被排除在外。税率在第23186条中规定,最低税额在第23153条中说明。
Section § 23183.1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经营的金融公司必须每年缴纳一项基于其净收入的税款,除非它们根据州法律或宪法获得豁免。如果一家公司在同一年内开始和停止经营,税款将根据该年度的净收入计算。对于2000年之前开始的年度,公司需根据其前一年的净收入纳税,除非这是它们在加州经营的第一个或最后一个年度。对于2000年或之后开始的年度,税款则根据它们经营当年的净收入计算。
Section § 23183.2
这项法律规定,当加州的金融公司解散或撤销业务时,它必须就其最后一年(或该年度)的收入缴纳税款,除非该收入之前已被征税。适用的税率将是第23186条为该年度规定的税率。
Section § 23186
自1995年12月31日起,加州的银行和金融公司需要支付的税率,比第23151节中规定的标准企业税率高出2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