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特许经营税解散或撤销
Section § 23331
本节解释了加州公司如何正式解散或撤销。当某些文件,例如法院的解散判决书,或清算和解散证明书,提交给州务卿办公室时,解散程序即被视为完成。对于外国公司,其正式撤销日期是撤销证明书提交之日。
州务卿建议所有所需文件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寄送,并承诺在收到文件后21天内提供备案回复。
Section § 23332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在加州解散或退出加州的公司所承担的纳税义务。这些企业只需缴纳解散或退出生效日期之前月份的税款,税额根据前一年的收入或按比例计算的百分比,以较低者为准。如果企业因重组或合并而终止,已缴纳的税款将不予退还。
如果公司在1973年之前解散,则适用这些规定。1973年之后,则适用其他税法条款。此外,如果公司停止经营并正确提交了最终纳税申报表,则可能无需缴纳最低特许经营税;这包括在一年内提交适当的解散或注销证书。
Section § 23332.5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如果一家金融公司在某个应税年度内停止运营、终止业务或离开加州,则该年度的税款应根据提及的其他条款(第23183条的 (b) 或 (d) 款、第23183.1条或第23183.2条)中的具体规定进行计算。
Section § 23333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一家企业(纳税人)在特定税率确定之前计划解散或撤销,它必须按最高税率缴纳税款。之后,如果确定的税率较低,他们将在30天内获得退款。此外,任何超出特定规定税率的税款将作为第二期分期付款要求进行征收。
Section § 2333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企业因在加州解散或退出经营而提交其最终特许权税申报表,并在税表上相应地注明,这将被自动视为请求获得关于如何正确完成解散或退出流程的指导。
特许权税委员会随后必须提供关于需要提交给特许权税委员会和州务卿的所有文件的必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