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333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公司如何正式解散或撤销。当某些文件,例如法院的解散判决书,或清算和解散证明书,提交给州务卿办公室时,解散程序即被视为完成。对于外国公司,其正式撤销日期是撤销证明书提交之日。

州务卿建议所有所需文件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寄送,并承诺在收到文件后21天内提供备案回复。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31(a) 就本条而言,公司解散的生效日期是指宣告公司已正式清算并解散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命令的经认证副本提交至州务卿办公室的日期,或在必要时,清算证明书和解散证明书提交至州务卿办公室的日期。就本条而言,外国公司撤销的生效日期是指撤销证明书提交至州务卿办公室的日期。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31(b) 州务卿应通过信息计划以及向纳税人提供的表格和说明,建议本条要求提交给州务卿的所有文件,如果通过邮件寄送,应以挂号信(要求回执)方式寄送。州务卿还应在收到文件后21天内向纳税人提供一份备案回复。

Section § 2333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在加州解散或退出加州的公司所承担的纳税义务。这些企业只需缴纳解散或退出生效日期之前月份的税款,税额根据前一年的收入或按比例计算的百分比,以较低者为准。如果企业因重组或合并而终止,已缴纳的税款将不予退还。

如果公司在1973年之前解散,则适用这些规定。1973年之后,则适用其他税法条款。此外,如果公司停止经营并正确提交了最终纳税申报表,则可能无需缴纳最低特许经营税;这包括在一年内提交适当的解散或注销证书。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32(a) 除受第23222a条规定约束的纳税人外,任何在任何应税年度内解散或退出本州的纳税人,仅需就解散或退出生效日期之前的应税年度月份缴纳税款,根据或按以下方式计算:(1) 前一收入年度的净收入,或 (2) 通过确定应税年度(解散或退出生效日期之前)的月份与收入年度月份之比而得出的净收入百分比,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根据本章征收的税款,不得因任何纳税人根据重组、合并或兼并(如第23251条所定义)而停止经营或公司存在而予以减免或退还。无论如何,每家公司都应就该期间缴纳一笔不可抵销的税款,金额等于第23153条规定的最低税额。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32(b)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32(b)(a)款的规定仅适用于在1973年1月1日之前解散或退出的纳税人。在该日期或之后,纳税人停止经营、解散或退出的应税年度的税款应根据第23151.1、23153、23181或23183条的适用规定确定。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32(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32(c)(1) 如果公司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则在某一应税年度内,公司无需缴纳本章规定的最低特许经营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32(c)(1)(A) 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及时提交某一应税年度的最终特许经营税申报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32(c)(1)(B) 在提交最终特许经营税申报表的应税年度结束后,未在本州开展业务。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32(c)(1)(C)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32(c)(1)(C)(i) 对于非(ii)款所述的公司,在提交最终特许经营税申报表之日起的12个月期限结束之前,按照《公司法》第1809、1905、2112、6615、8615和12635条以及《金融法》第3126条的规定,向州务卿提交解散或放弃证书。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32(c)(1)(C)(i)(ii) 对于根据第23038条(c)款被视为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最终特许经营税申报表之日起的12个月期限结束之前,按照《公司法》第17707.02或17708.07条的规定,向州务卿提交注销证书。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32(c)(2) 就本款而言,“最终特许经营税申报表”是指纳税人按照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规定的方式,指定为本章所征税款的最终特许经营税申报表,并根据第18601条在申报表到期日(经延期)或之前提交的申报表。就本章所征税款而言的最终特许经营税申报表,是指根据第18601条提交的申报表,且纳税人无需提交后续申报表以反映本章所征税款。

Section § 2333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如果一家金融公司在某个应税年度内停止运营、终止业务或离开加州,则该年度的税款应根据提及的其他条款(第23183条的 (b) 或 (d) 款、第23183.1条或第23183.2条)中的具体规定进行计算。

如果一家金融公司在任何应税年度内停止经营、解散或撤出本州,则该停止经营、解散或撤出发生所在应税年度的税款,应按照第23183条的 (b) 或 (d) 款、第23183.1条或第23183.2条的规定计算。

Section § 2333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一家企业(纳税人)在特定税率确定之前计划解散或撤销,它必须按最高税率缴纳税款。之后,如果确定的税率较低,他们将在30天内获得退款。此外,任何超出特定规定税率的税款将作为第二期分期付款要求进行征收。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33(a) 受第23186条约束的纳税人,如果在根据第23186条确定税率之日前解散或撤销,则应按照第23186条规定的最高税率缴纳第23332条项下的税款。如果随后确定的税率低于第23186条规定的最高税率,则应在该确定之日起30天内,按照第10.2部分第6章(自第19301条起)的规定办理退税。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33(b) 如此确定的税款中,超出第23151条规定税率的部分,应作为第10.2部分第4章(自第19001条起)项下的第二期分期付款要求予以征收。

Section § 233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企业因在加州解散或退出经营而提交其最终特许权税申报表,并在税表上相应地注明,这将被自动视为请求获得关于如何正确完成解散或退出流程的指导。

特许权税委员会随后必须提供关于需要提交给特许权税委员会和州务卿的所有文件的必要信息。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35(a) 纳税人在特许权税委员会提供的表格的适当位置指定为因解散或撤销而提交的纳税人最终特许权税申报表的,根据第18601条规定提交的任何申报表,应被视为请求提供关于如何正确解散或撤销的信息。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35(b) 如果纳税人已提交(a)款所述的申报表,特许权税委员会应向纳税人提供关于本条规定要求提交给特许权税委员会和州务卿的所有文件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