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01(a) “从事经营” 指为获得财务或金钱收益或利润而积极从事任何交易。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01(b) 对于在2011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如果满足以下任何条件,则纳税人在该应税年度内被视为在本州从事经营: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01(b)(1) 纳税人是在本州组建的或在本州拥有商业住所。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01(b)(2) 纳税人在本州的销售额(根据第25120条 (e) 款或 (f) 款(适用于该应税年度)的定义)超过五十万美元 ($500,000) 或纳税人总销售额的25%中的较小者。就本款而言,纳税人的销售额包括纳税人的代理人或独立承包商的销售额。就本款而言,本州的销售额应根据第25135条和第25136条规定的销售分配规则及其项下的法规,并经第25137条项下的法规修订后确定。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01(b)(3) 纳税人在本州的不动产和有形动产价值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或纳税人不动产和有形动产总价值的25%中的较小者。不动产和有形动产的价值以及确定财产是否在本州,应根据第25129条至第25131条(含)所载规则及其项下的法规,并经第25137条项下的法规修订后确定。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01(b)(4) 纳税人在本州支付的薪酬金额(根据第25120条 (c) 款的定义)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或纳税人支付的薪酬总额的25%中的较小者。本州的薪酬应根据第25133条所载的工资分配规则及其项下的法规,并经第25137条项下的法规修订后确定。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01(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01(c)(1)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根据第17041条 (h) 款,每年修订 (b) 款第 (2)、(3) 和 (4) 项中的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01(c)(2) 就第 (1) 项所要求的调整而言,第17041条 (h) 款应通过将“2012”替换“1988”来适用。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01(d) 纳税人的销售额、财产和工资总额包括纳税人在穿透实体中的按比例或分配份额。就本款而言,“穿透实体” 指合伙企业或“S”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