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336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出于税务目的的“关联集团”公司。如果存在通过股权所有权连接的公司链,并且有一个共同母公司直接拥有另一家公司至少80%的股份,则该集团被视为关联集团。此外,除母公司外,每个公司至少80%的股份必须由一个或多个其他公司拥有。该集团通常涉及主要作为铁路公共承运人运营的公司,或持有此类公司股份的公司。出租铁路财产并从中收取租金被视为从事铁路业务。无论本定义如何,第17章的税收规定可能仍然适用。值得注意的是,除 (c) 款外,股息有限的无表决权股份不计入这些计算中的“股份”。

“关联集团”指一个或多个公司链,通过股权所有权与一个共同母公司连接,如果在收入产生或实现期间以及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第一个月的第16天——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61(a) 除共同母公司外,每个公司至少80%的股份由一个或多个其他公司直接拥有;并且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61(b) 共同母公司直接拥有至少一个其他公司至少80%的股份;并且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61(c) 除共同母公司外的每个公司要么是 (1) 其主营业务是铁路公共承运人的公司,要么是 (2) 其资产主要由此类公司的股份组成且其本身不经营除铁路公共承运人业务以外的业务的公司。为了确定一个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否是铁路公共承运人,如果一个铁路公共承运人已出租其铁路财产,且此类财产由另一个铁路公共承运人作为此类业务运营,则接收此类铁路财产租金的业务应被视为铁路公共承运人的业务。
本条规定不应排除本部分第17章(自第25101条起)的适用。
除 (c) 款外,“股份”不包括股息有限且优先的无表决权股份。

Section § 233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被称为“关联企业集团”的相关公司群体,如果同意某些规定,就可以一起提交一份纳税申报表,而不是各自单独申报。在纳税年度内,集团内的所有公司都必须同意这些规定。如果一家公司只在一年中的部分时间是集团成员,那么它在该期间的收入必须被包含在内。对于不从事铁路运输的母公司,申报表中包含的收入应主要来自其铁路承运关联公司。

Section § 2336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赋予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制定规则的权力,以确定共同报税的关联公司集团的税务责任。这些规则有助于确保整个集团和每个独立公司在关联期间及关联期后都能缴纳正确数额的税款。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制定其认为必要的规章,以便在关联期间及关联期后,确定、计算、评估、征收和调整提交合并申报表的任何关联企业集团以及集团中每个公司的税务责任,以反映正确的收入。

Section § 233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公司以集团形式合并报税时,税款是根据整个集团的总收入计算的。集团中的每家公司,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对集团的税款负责,包括后来可能产生的额外税款。如果一家子公司因出售股份而退出集团,它仍然要承担一部分税务责任;但如果它在额外税款计算出来之前就退出了,那么它的责任将减少到其在集团收入中所占的份额。重要的是,只有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认定母公司和集团中剩余的公司无法支付税款的情况下,才能向前子公司追缴额外税款。

Section § 23364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属于一个共同报税的集团,并且在1937年8月27日之后首次在加州开始经营业务,那么它第一年的税款将根据税法中另一条款的特定规定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