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公司分配与调整
Section § 24451
本条法律规定,除非在其他地方另有具体例外情况,否则《内部税收法典》中关于公司分配和调整的特定部分规则是适用的。
Section § 24451.1
如果纳税人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338条作出联邦税务选择,将某些股票购买视为资产收购,那么他们必须将相同的选择用于加州州税。您不能为州税目的作出单独的选择。反之,如果未作出联邦选择,您也不能作出州选择来这样做。这项规定适用于本法律颁布后进行的任何相关收购,除非在该日期之前已存在一份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Section § 24452
本节修改了《国内税收法典》中的一个特定引用。关于20%公司股东的规定,它不再引用第243、244和245条,而是指向第24402条。
Section § 24453
《税收和税法典》的这一节通过替换联邦税收的引用,改变了某些与税收相关的时限的适用方式。它不再使用联邦税收的诉讼时效期间,而是指向加利福尼亚州针对税款评估和征收的特定时限。它还将“联邦所得税”的引用替换为加利福尼亚州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公司税法”。
Section § 24454.1
本法律规定,《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对《国内税收法典》所做的修改(这些修改取消了某些商业财产免税转让的例外规定)在本特定情况下不适用。
Section § 24455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特定条件下,可将保险公司的某些收益视为纳税人收入的一部分。这适用于保险公司属于纳税人的受控集团,且其平均保费相对于总收入较低的情况。该法律旨在防止通过留存收益避税。计入的收入部分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当年的投资收入减去保费。如果满足条件,这些金额将被视为股息。重要的是,当实际分配时,这些金额将不再被征税。对于这些金额的计算以及“已收净保费”和“共同控制组”等关键术语的定义,都有详细规定。如果涉及“主要的专属保险集团”,该法律会进行调整。
Section § 24458
Section § 24459
加州法律的这一部分明确指出,联邦《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所有权变更和税收抵扣的某些规定在加州不适用。具体而言,加州不采纳联邦关于所有权变更的规定、关于结转不予扣除利息的规定,以及2017年一项税法对亏损公司所做的调整。
Section § 24461
加州法律规定,一项联邦法律(公法99-514)中关于财产清算时何时确认损益的规则适用于加州,除非有特定例外情况。然而,该联邦法律中的某些过渡规则(第633(e)条)不适用于此。此外,另一项法律(公法100-647)对该联邦法律所做的修改,确认了清算期间确认损益的规则与现有法律一致,并且应像联邦规定一样适用。
Section § 24465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加州将财产转让给保险公司如何影响您是否需要为该财产的任何收益纳税。如果您在某些类型的交换中将财产给予保险公司,则该保险公司在税务上不被视为法人实体,这可能导致不同的税务结果。
某些交易不适用此规则,除非它们将增值财产(即价值高于原始购买价格的财产)从应纳税的纳税人转移给保险公司。在这些情况下,如果财产用于保险公司的业务中,则任何收益税款可以递延,直到财产所有权或用途发生变化。
此外,本条款规定了年度报告制度,以追踪其收益税款被递延的财产。它还阐明了不同业务结构或保险关联公司在税务处理上的各种情况,旨在防止收益逃避纳税。
本法律适用于2004年6月23日之后进行的交易,除非在之前已存在某些合同条件。这些规则还旨在确保因财产收益而应缴纳的税款不会仅仅因为所有权或用途的改变而得以规避。
Section § 24471
Section § 24472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1993年联邦《税收和解法案》的指示,对被免除债务处理方式所做的修改,将适用于在1996年1月1日或之后被免除的债务,以及从该日期开始的纳税年度。
Section § 2447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互助水公司(成立于1977年9月26日之前,根据联邦法律免税但在加州应纳税)将其资产转让给社区服务区,那么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某些税收规定将不适用。
这些条件是:该区承担公司的服务责任;该区在2008年1月1日之前获得公司大部分资产的所有权;以及在转让前一年,公司至少85%的收入来自股东为弥补损失和开支而缴纳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