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4451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除非在其他地方另有具体例外情况,否则《内部税收法典》中关于公司分配和调整的特定部分规则是适用的。

《内部税收法典》A分编第1章C分章,关于公司分配和调整的规定,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Section § 24451.1

Explanation

如果纳税人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338条作出联邦税务选择,将某些股票购买视为资产收购,那么他们必须将相同的选择用于加州州税。您不能为州税目的作出单独的选择。反之,如果未作出联邦选择,您也不能作出州选择来这样做。这项规定适用于本法律颁布后进行的任何相关收购,除非在该日期之前已存在一份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51.1(a) 尽管有第23051.5条(e)款第(3)项的规定,如果纳税人已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338条(涉及某些股票购买被视为资产收购)作出选择,或者纳税人被视为已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338(e)条(涉及购买公司收购目标公司资产时的推定选择)作出选择,就联邦所得税而言,根据本部分不得允许单独选择,且联邦选择对本部分、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和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具有约束力。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51.1(b) 尽管有第23051.5条(e)款第(3)项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338条(涉及某些股票购买被视为资产收购)作出选择,或者纳税人未被视为已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338(e)条(涉及购买公司收购目标公司资产时的推定选择)作出选择,就联邦所得税而言,纳税人不得根据本部分就《国内税收法典》第338条(涉及某些股票购买被视为资产收购)作出单独的州选择。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51.1(c) 本条适用于在本条生效日期或之后进行的收购,但(d)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51.1(d) 本条不适用于在本条生效日期前签订且在该日期之后始终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所约束的收购。

Section § 24452

Explanation

本节修改了《国内税收法典》中的一个特定引用。关于20%公司股东的规定,它不再引用第243、244和245条,而是指向第24402条。

《国内税收法典》第301(e)(2)条(关于20%公司股东的规定)被修改为指代第24402条,而非《国内税收法典》第243、244和245条。

Section § 24453

Explanation

《税收和税法典》的这一节通过替换联邦税收的引用,改变了某些与税收相关的时限的适用方式。它不再使用联邦税收的诉讼时效期间,而是指向加利福尼亚州针对税款评估和征收的特定时限。它还将“联邦所得税”的引用替换为加利福尼亚州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公司税法”。

《国内税收法典》第 302(c)(2) 条(关于确定权益终止)被修改为指代“第 10.2 部分第 4 章(自第 19001 条开始)和第 5 章(自第 19201 条开始)”中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以代替《国内税收法典》的“第 6501 条和第 6502 条”,并指代“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公司税法》”征收的税款,以代替“联邦所得税”。

Section § 24454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国内税收法典》中一项涉及外国公司收购其他企业的具体规则,适用于2015年1月1日或之后进行的任何此类收购。

Section § 24454.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对《国内税收法典》所做的修改(这些修改取消了某些商业财产免税转让的例外规定)在本特定情况下不适用。

《国内税收法典》第 367(a) 条的修订,即由《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 115-97)第 14102 条颁布的、关于废除针对用于积极开展贸易或业务的某些财产转让的例外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24455

Explanation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特定条件下,可将保险公司的某些收益视为纳税人收入的一部分。这适用于保险公司属于纳税人的受控集团,且其平均保费相对于总收入较低的情况。该法律旨在防止通过留存收益避税。计入的收入部分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当年的投资收入减去保费。如果满足条件,这些金额将被视为股息。重要的是,当实际分配时,这些金额将不再被征税。对于这些金额的计算以及“已收净保费”和“共同控制组”等关键术语的定义,都有详细规定。如果涉及“主要的专属保险集团”,该法律会进行调整。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55(a)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在该纳税年度将纳税人(或纳税人合并申报组的成员)在该纳税年度的按比例份额(或纳税人合并申报组的成员的按比例份额)的任何该等保险公司的当期收益和利润计入纳税人的总收入中,但不得超过该特定保险公司当年归属于投资收入的净收入减去该保险公司在同一纳税年度收到的已收净保费的金额,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55(a)(1) 在任何纳税年度,保险公司是纳税人共同控制组的成员。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55(a)(2) 共同控制组中所有保险公司的五年平均已收净保费与五年平均总收入之比等于或小于0.10(或对于200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为0.15)。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55(a)(3) 共同控制组中保险公司的收益和利润累积具有实质性的避税目的,即规避本州或任何其他州根据收入或按收入衡量的税款。
如此计入的金额应被视为在该纳税年度从保险公司收到的股息,并在适用范围内,第24410条应适用于该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55(b) 如果共同控制组的保险公司成员构成一个主要的专属保险集团(如(e)款第(6)项所定义),则(a)款所述的比率应为0.40。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55(c) 根据(a)款计入纳税人(或纳税人合并申报组的成员)总收入的金额,在适用(a)款第(2)项所述比率时,不应再次被视为投资收入。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55(d) 根据(a)款计入总收入的金额,在后续分配给纳税人(或纳税人合并申报组的成员),或取得纳税人(或已适用(a)款的纳税人合并申报组的成员)股份权益的其他纳税人,或本款所述的各自纳税人(或纳税人合并申报组的成员)的任何继承人或受让人时,不应再次计入总收入。为适用本款之目的,来自保险公司的分配应首先视为来自根据(a)款计入的金额。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55(e) 为本条之目的,以下定义应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55(e)(1) 除非另有规定,“已收净保费”、“五年平均已收净保费”和“五年平均总收入”等短语应分别具有与第24410条(c)款之目的相同的含义,无论在该纳税年度是否实际收到来自纳税人共同控制组中任何保险公司成员的股息。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55(e)(2) “归属于投资收入的净收入”是指保险公司的净收入乘以一个比率,该比率的分子是保险公司来自利息、股息(不包括来自纳税人共同控制组成员的股息)、租金和已实现收益或损失的总投资收入,分母是保险公司来自所有来源的总收入(不包括来自纳税人共同控制组成员的股息)。在适用前一句时,如果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颁布的《年度报表说明和会计实务与程序手册》提交法定年度报表,“净收入”是指保险公司法定年度报表中需要报告的净收入。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55(e)(3) 保险公司是指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28节含义内的任何保险公司,无论该保险公司是否在加利福尼亚州从事业务。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55(e)(4) “共同控制组”短语应具有与第25105条项下该短语相同的含义。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55(e)(5) “合并申报组”短语是指根据第25101条或第25110条其收入需要包含在同一合并报告中的公司。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55(e)(6) “主要自保保险集团”是指一个共同控制集团的保险人成员,其中保险人超过50%的已赚净保费(不考虑第24410条(e)款(1)项中的加权系数)来自共同控制集团的成员,或者第24410条(d)款(1)项(B)分项(i)目或(ii)目中的比率大于50%。第24410条(d)款(4)项的规定适用于本项。
(7)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55(e)(7)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55(e)(7)(A) 纳税人对共同控制集团的保险人成员的当期盈余和利润的“按比例份额”,是指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纳税人(或纳税人合并申报集团的成员)本应作为股息收到的金额: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55(e)(7)(A)(i) 保险人已就纳税人(或纳税人合并申报集团的成员)持有的其股份直接分配了当期盈余和利润。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55(e)(7)(A)(ii) 对于持有另一保险人股份的保险人,纳税人共同控制集团的所有其他保险人成员已在同一纳税年度就其股份分配了相同的当期盈余和利润,直到纳税人(或纳税人合并申报集团的成员)从共同控制集团的保险人成员处收到作为股息的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55(e)(7)(A)(B) 在适用本条时,合伙企业收到的被视为股息的金额,应被视为属于共同控制集团的每个合伙人直接或通过一系列层级合伙企业收到的股息。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55(f)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制定适当的法规,以描述在何种条件下,(a)款(2)项所述的那些保险人积累的盈余和利润不具有避税的实质目的,即不旨在规避本州或任何其他州基于、根据或按收入衡量的税款。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55(g) 如果本条或本条的任何部分被认定无效,或本条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增加本条的法案的其他规定,或本条中可分割的规定。

Section § 24456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国内税收法典》中涉及某些金融交易利润来源的特定部分在此处不适用。

Section § 2445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联邦税法》中一项针对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的特殊规定,在此情形下不适用。

Section § 2445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2008年发布的一项特定的联邦国税局通知,该通知影响公司所有权变更后税收扣除额的处理方式,不适用于加州的某些州税,无论该所有权变更何时发生。

Section § 24459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的这一部分明确指出,联邦《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所有权变更和税收抵扣的某些规定在加州不适用。具体而言,加州不采纳联邦关于所有权变更的规定、关于结转不予扣除利息的规定,以及2017年一项税法对亏损公司所做的调整。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59(a) 《国内税收法典》第382(n)条,关于某些所有权变更的特别规定,不适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59(b) 《国内税收法典》第382(d)(3)条,关于不予扣除利息结转的适用,不适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59(c) 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第13301(b)(3)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382(k)(1)条所作的修订,关于亏损公司,不适用。

Section § 24461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规定,一项联邦法律(公法99-514)中关于财产清算时何时确认损益的规则适用于加州,除非有特定例外情况。然而,该联邦法律中的某些过渡规则(第633(e)条)不适用于此。此外,另一项法律(公法100-647)对该联邦法律所做的修改,确认了清算期间确认损益的规则与现有法律一致,并且应像联邦规定一样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61(a) 就本部分而言,公法99-514第633条中关于清算中财产分配的损益确认生效日期的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应予适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61(b) 公法99-514第633(e)条中关于其他过渡规则的规定,不适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61(c) 公法100-647第1006(g)(1)至1006(g)(8)条(含)对公法99-514第633条所作的修订,关于清算中财产分配的损益确认生效日期,声明现有法律,并应以公法100-647中规定的相同方式和相同期间适用。

Section § 2446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加州将财产转让给保险公司如何影响您是否需要为该财产的任何收益纳税。如果您在某些类型的交换中将财产给予保险公司,则该保险公司在税务上不被视为法人实体,这可能导致不同的税务结果。

某些交易不适用此规则,除非它们将增值财产(即价值高于原始购买价格的财产)从应纳税的纳税人转移给保险公司。在这些情况下,如果财产用于保险公司的业务中,则任何收益税款可以递延,直到财产所有权或用途发生变化。

此外,本条款规定了年度报告制度,以追踪其收益税款被递延的财产。它还阐明了不同业务结构或保险关联公司在税务处理上的各种情况,旨在防止收益逃避纳税。

本法律适用于2004年6月23日之后进行的交易,除非在之前已存在某些合同条件。这些规则还旨在确保因财产收益而应缴纳的税款不会仅仅因为所有权或用途的改变而得以规避。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65(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65(a)(1) 如果纳税人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332、351、354、356或361条所述的任何交换,将财产转让给保险公司,则为确定该转让应确认收益的程度,该保险公司就本部分而言不应被视为法人实体。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65(a)(2)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65(a)(2)(1)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类型的交易,除非该交易具有(直接或间接)将应纳本部分税款的纳税人(或该纳税人合并申报集团的成员)的增值财产转让给保险公司的效果: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65(a)(2)(1)(A) 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368(a)(2)(D)条或第368(a)(2)(E)条进行的交换或转让。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65(a)(2)(1)(B) 为提交合并纳税申报表或用于财务或监管报告目的,转让80%持股保险公司的股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65(a)(2)(1)(C) 转让或交换母公司公开持有的股票。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65(a)(3) 如果(2)款所述的交易本应符合该款规定,但由于该交易具有(直接或间接)将应纳本部分税款的纳税人(或该纳税人合并申报集团的成员)的增值财产转让给保险公司的效果,那么,如果该财产用于保险公司的积极贸易或业务中,则(b)款应被视为适用于该转让。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65(a)(4) 就本款而言,“增值财产”是指截至本条所涉转让之日,其公允市场价值超过其截至该日调整后基准的财产。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65(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65(b)(1) 除(c)款另有规定,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规定的法规另有规定外,如果受(a)款(1)项或(g)款约束的财产被转让给保险公司,用于该保险公司积极开展的贸易或业务,则根据该款原本应确认的任何收益应予递延,直至该财产不再由纳税人共同控制集团中的保险公司(或纳税人合并申报集团的成员)持有,或该财产不再用于保险公司(或纳税人合并申报集团中另一成员)积极开展的贸易或业务中,或该财产的持有人不再由转让方共同控制集团中的保险公司(或纳税人合并申报集团的成员)持有之日。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65(b)(2)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65(b)(2)(1)项所述的任何事件均应被视为本款项下的财产处置,无论本部分或《国内税收法典》中的任何其他规定是否允许对本款所述交易进行不予确认处理。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65(b)(3) 尽管有本款(2)项的规定,因涉及本款所述转让的交易而成为纳税人共同控制集团成员的保险公司,或成为纳税人合并申报集团成员的公司,就本款而言,应在转让时被视为纳税人共同控制集团的成员或纳税人合并申报集团的成员。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65(b)(4) 就本款而言,保险子公司的股票构成保险公司积极贸易或业务中使用的财产。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65(b)(5) 如果根据本款需要计入的递延收益是营业收入(如第25120条(a)款所定义),则该收益应使用该收益需要计入的纳税年度的分摊百分比进行分摊。除第25137条规定的法规另有规定外,就该纳税年度的销售系数而言,产生该收益的交易应被视为在该收益计入的纳税年度发生的销售。根据本款对本款所述的任何处置需要确认的任何收益金额,不应超过递延收益或根据本款需要确认收益的交易中实现的收益的较小者。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65(b)(6) 为计算根据本款需要确认的收益金额,可根据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发布的法规,对股票的基准进行适当调整,以反映根据第24425条(b)款(2)项不允许扣除任何费用的情况。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65(j)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制定任何适当的规章,以实现本条的目的,即防止财产在转让时所固有的收益免于本部分的征税。这些规章可以规定对(b)款所述的递延收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以避免在某些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转移给共同控制集团的保险公司成员的财产随后被纳税人合并申报集团的非保险公司成员收购的情况)出现收入双重计入。
(k)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65(k) 纳税人充分证明(a)款或(h)款提及的交易不会违反本条目的(即防止财产在转让时所固有的收益免于本部分的征税)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免除本条的适用。在向州平衡委员会提起的上诉中,或根据第19382条或第19385条提起的诉讼中,州平衡委员会或法院(视情况而定)仅在明确认定该转让未使财产在转让时所固有的收益免于本部分的征税的情况下,才有权批准该免除。
(l)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65(l) 本条适用于2004年6月23日或之后进行的交易,或根据2004年6月23日已存在的具有约束力的书面合同,于2004年6月23日之后进行的交易。就本款而言,2004年6月23日或之后进行但已在2004年6月23日之前获得监管保险专员最终批准的交易,应被视为根据2004年6月23日已存在的具有约束力的书面合同,于2004年6月23日之前进行的交易。

Section § 24471

Explanation
本法律改变了公司收购期间某些税收抵免的处理方式。通常,根据联邦税法,特定的抵免与分销或转让资产的公司相关联。本条修改了该规则,规定收购公司必须考虑原公司可用的抵免。这些修改旨在确保转让符合税法规定的目的。

Section § 24471.5

Explanation
《收入与税收法典》的本条规定,《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结转不允许扣除的商业利息的具体规定在加州不适用。

Section § 244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1993年联邦《税收和解法案》的指示,对被免除债务处理方式所做的修改,将适用于在1996年1月1日或之后被免除的债务,以及从该日期开始的纳税年度。

由1993年《税收和解法案》(P.L. 103-66)第13226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382条作出的修订,涉及债务免除条款的修改,应适用于在1996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免除,以及在199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Section § 244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互助水公司(成立于1977年9月26日之前,根据联邦法律免税但在加州应纳税)将其资产转让给社区服务区,那么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某些税收规定将不适用。

这些条件是:该区承担公司的服务责任;该区在2008年1月1日之前获得公司大部分资产的所有权;以及在转让前一年,公司至少85%的收入来自股东为弥补损失和开支而缴纳的款项。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互助水公司(成立于1977年9月26日之前,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501(c)(12) 条免税,但根据加州法律属于应税实体)的资产(包括其土地、地役权、权利和作为股东行使其水权(河岸权)的唯一代理人的义务,以及与公司客户供水系统和设施的所有权、运营和维护相关的权利)的捐助或其他转让,
转让给根据《政府法典》第6篇第3部第1部分(自第61100条起)成立的社区服务区,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则不属于本部分所征税款的转让: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73(a) 转让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的对价是该区承担公司向公司股东提供服务的责任。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73(b) 公司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的法定所有权或受益所有权于2008年1月1日或之前归属于该区。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473(c) 在转让开始前的一年期间直至转让完成,公司85%或以上的收入仅由向股东收取的用于弥补损失和开支的款项组成。

Section § 24481

Explanation
本条修改了《国内税收法典》的一部分,以便对加州的某些税收抵免施加特定限制。它特别针对第3.5章允许的抵免以及第23453条允许的最低税额抵免,引入了处理超额抵免的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