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466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国内税收法典》第451条中关于收入何时应计入税务计算的一般规则在此适用,除非另有提及其他具体例外情况。

《国内税收法典》第451条(涉及计入所得的应税年度的一般规则)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Section § 24661.3

Explanation

加州税收和税法典的这一节规定了生产弹性合同(一种联邦农业补贴)的款项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它指出,在确定这些款项计入收入的纳税年度时,应忽略与这些合同相关的特定联邦选择权。这确保了农民在2002年之前,就此类款项获得一致的税务处理。此外,对于2002年及之后签订的合同中加速支付的任何款项,也不应影响其被视为收入的纳税年度。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61.3(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61.3(a)(1) 在确定根据1996年联邦农业改进和改革法案(7 U.S.C. Sec. 7212(d)(2)和(3))第一篇B分篇项下的生产弹性合同(如生效)的任何款项应正确计入总收入的纳税年度时,就本部分、第10部分(自第17001节起)或第10.2部分(自第18401节起)而言,应不予考虑截至1998年10月12日生效的该法案第112(d)(2)和112(d)(3)节项下的选择权。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61.3(a)(2) 为使农民在2002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就生产弹性合同款项获得与经公法105-277修订的联邦法律所规定的一致的税务处理,本分节应适用于1995年12月31日之后结束的纳税年度。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61.3(b) 在确定根据1996年联邦农业改进和改革法案(7 U.S.C. Sec. 7200 et seq.)截至1999年12月17日生效的规定,应支付的、于2002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生产弹性合同项下加速收取任何款项的选择权,就本部分、第10部分(自第17001节起)或第10.2部分(自第18401节起)而言,应不予考虑该款项应正确计入总收入的纳税年度。

Section § 24661.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条款规定,《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何时应为税务目的确认收入的一项具体规定,不适用于某些信用卡费用。这些费用在另一项联邦法规中作了具体定义。

Section § 24661.5

Explanation

本节修订了《国内税收法典》的一个具体部分。简单来说,它将一个联邦税法规则的引用替换为加州州税法规则的引用。这意味着,当您在加州处理某些税务情况时,对于这项特定的选择规则,您应该遵循加州的规定,而不是联邦的规定。

《国内税收法典》第451(g)(3)条(关于特别选择规则)通过将其中包含的短语“第1033(e)(2)条”替换为短语“第24949.1条(b)款”而进行修改。

Section § 24661.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指出,《国内税收法典》中涉及符合联邦或州电力重组政策的某些销售或财务变动的具体规定,在此背景下不适用。

Section § 24667

Explanation

本法解释了联邦税法典的各个部分如何与加州的税收规定相关联,特别是在分期付款销售方面。它规定,某些关于分期付款销售和循环信用计划的联邦税收规则适用,从特定过去日期开始的纳税年度生效。

如果纳税人在1988年之前使用分期付款法,根据本条规定,会计方法将发生变更,并有特定程序在四年内进行调整。

此外,一些变更涉及特定日期后如何计算分期付款债务的利息和税款。它还将一些联邦规则替换为州规则,用于计算非经销商和其他相关分期付款债务的递延税款利息。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67(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67(a)(1) 《国内税收法典》第453、453A和453B条,分别涉及分期付款法、非经销商特别规则以及处置分期付款债务的损益,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67(a)(2) 公法99-514的第811(c)(4)、811(c)(6)和811(c)(7)条,经公法100-647的第1008(f)条修订,应适用于198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每个纳税年度。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67(a)(3) 公法99-514的第812条,涉及不允许对某些债务使用分期付款法,经公法100-647的第1008(g)条修订,应适用于198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每个纳税年度。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67(b) 就 (a) 款而言,《国内税收法典》中提及的、未通过引用纳入本部分的任何条款,应被视为指本部分中相应的条款(如有)。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67(c) 对于在1988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最后一个纳税年度,根据原第24667或24668条通过循环信用计划进行销售并采用分期付款法的任何纳税人,本条规定应被视为1987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第一个纳税年度的会计方法变更,且以下所有规定均应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67(c)(1) 该变更应被视为由纳税人发起。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67(c)(2) 该变更应被视为经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同意而作出。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67(c)(3) 因该变更而根据第6条(自第24721条开始)进行调整的期限不得超过四年。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67(d) 公法100-203第10202(a)条废除《国内税收法典》第453C条(涉及废除分期付款法按比例不予承认的规定),应适用于1990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处置,以及199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67(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67(e)(1) 对于适用《国内税收法典》第453(l)(2)(B)条的任何分期付款债务,代替《国内税收法典》第453(l)(3)(A)条的规定,对于收到该债务付款的任何纳税年度,“税款”(如第23036条 (a) 款所定义)应增加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53(l)(3)(B)条规定的方式确定的利息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67(e)(2) 公法100-203的第10202和10204条经修订以规定以下各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67(e)(2)(A) 第10202条应适用于199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的处置。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67(e)(2)(B) 第10204条应适用于199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发生的成本。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67(e)(2)(C) 《国内税收法典》第481条要求的任何调整应按以下方式计入总收入: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67(e)(2)(C)(i) 百分之五十计入199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第一个纳税年度。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67(e)(2)(C)(ii) 百分之五十计入199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第二个纳税年度。
(f)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67(f)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67(f)(1) 公法100-647第2004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453A条作出的修订(涉及非经销商特别规则),应适用于199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每个纳税年度。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67(f)(2) 对于适用《国内税收法典》第453A条且在纳税年度结束时仍未偿还的任何分期付款债务,代替《国内税收法典》第453A(c)(1)条的规定,该纳税年度的“税款”(如第23036条 (a) 款所定义)应增加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53A(c)(2)条规定的方式确定的利息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67(f)(3) 《国内税收法典》第453A(c)(3)(B)条(涉及计算递延税负所使用的最高税率)的规定经修订以指代根据第23151、23186或23802条(以适用者为准)征收的最高税率,代替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或11条征收的最高税率。

Section § 24668.1

Explanation

如果政府通过征用或征收的方式取得你的财产,你因此出售了该财产,那么你可以选择这笔销售收入如何计算纳税。但这只有在你与政府签订的协议符合特定要求时才行。这些要求在另一法律条款中有详细规定,它们有助于确保你获得公平补偿。

任何纳税人,如果因行使征用权或征收权而处置财产,经其选择,可根据第 (24667) 条将源自该处置的收入纳入考量,前提是该纳税人与取得实体已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1263.015) 条或《政府法典》第 (15854.1) 条的规定,以符合第 (24667) 条要求的方式就该取得的补偿金支付签订了合同。

Section § 24670

Explanation

加州税法这一部分规定,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所做的、取消小型人寿保险公司税收抵扣的修改,将不适用于加州。这意味着加州的小型人寿保险公司在州税方面仍可享受这项抵扣。

由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第13512(b)(1)条颁布的、关于废除小型人寿保险公司扣除额的《国内税收法典》第453B(e)条的修订,不适用。

Section § 246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您不再受加州特定税法章节约束时,如何申报出售或转让财产所得的收入。如果在您停止纳税之前,您尚未申报这些交易的全部收入,那么您必须将未申报的收入计入您在这些章节下的最后一份纳税申报表中。但是,如果您在合法重组期间将该收入或义务转让给另一纳税人,或者转让给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墓地公司,您可能无需以这种方式申报。如果因本法律导致税款计算出现问题,将根据特定规则处理,其截止日期将基于您何时停止受这些章节约束而纳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2(a) 纳税人根据本条规定申报因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财产而产生的收入,且在该纳税人不再受第2章(自第23101条起)或第3章(自第23501条起)所征税款约束的年度之前,其全部收入尚未申报的,未申报的收入应计入纳税人受第2章(自第23101条起)或第3章(自第23501条起)所征税款约束的最后一年税款的计算基准中。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2(b)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2(b)(a)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分期付款义务根据重组(定义见《国内税收法典》第368(a)条)转让给作为重组方(定义见《国内税收法典》第368(b)条)的另一纳税人,且该纳税人与转让人在同一章下纳税;或转让给本法典第23701c条所定义的任何免税非营利性墓地公司。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2(c) 因本条产生的任何欠税的确定应根据第10.2部分第4章第3条(自第19032条起)进行,但该条规定的时效期间以及第10.2部分第4章第6条(自第19101条起)规定的利息累积,应自纳税人不再受第2章(自第23101条起)或第3章(自第23501条起)所征税款约束之日起计算。

Section § 246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公司在加州执行一项需要一年多才能完成的合同,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能会要求他们根据合同完成的进度,分阶段申报收入。除非该公司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比如保证金),以确保他们在合同完成后会支付所得税,即使他们之后不再在加州开展业务。

Section § 24673.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与联邦关于长期合同会计的规定保持一致。它指出,《国内税收法典》第460条(管理长期合同)的各项修订,大部分从1990年开始,在特定日期生效。这些修订影响了合同收入的报告方式,特别是在合同完成后,纠正州和联邦要求之间存在的收入差异。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带来的变更也适用于其生效日期后的合同,并有一些具体的例外和过渡规则。

如果由于联邦和州法律的差异导致收入少报或多报,则需要进行收入调整。联邦《国内税收法典》某些部分的修订,例如完工合同法,影响了1990年后这些合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在特定条件下,纳税人可以在特许权税委员会的同意下更改其会计方法。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3.2(a) 《国内税收法典》第460条(关于长期合同的特别规定)应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3.2(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3.2(b)(1) 公法99-514第804(d)条(关于长期合同会计方法修改的生效日期)应适用于198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3.2(b)(2) 对于在1986年2月28日之后、1987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内签订的合同,如有必要,应在合同完成后进行收入调整,以纠正因合同开始所在纳税年度的州法和联邦法差异而导致的任何收入少报或多报情况,就本部分而言。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3.2(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3.2(c)(1) 公法100-203第10203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460条所作的修订(关于完工合同法下计入项目百分比的减少)应适用于199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每个纳税年度。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3.2(c)(2) 对于在1987年10月13日之后、1990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内签订的合同,如有必要,应在合同完成后进行收入调整,以纠正因1990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每个纳税年度的州法和联邦法差异而导致的任何收入少报或多报情况,就本部分而言。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3.2(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3.2(d)(1) 公法100-647第5041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460条所作的修订(关于完工合同法下计入项目百分比的减少)应适用于199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每个纳税年度。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3.2(d)(2) 对于在1988年6月20日之后、1990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内签订的合同,如有必要,应在合同完成后进行收入调整,以纠正因1990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每个纳税年度的州法和联邦法差异而导致的任何收入少报或多报情况,就本部分而言。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3.2(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3.2(e)(1) 公法101-239第7621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460条所作的修订(关于废除长期合同的完工合同会计方法)应适用于199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每个纳税年度。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3.2(e)(2) 对于在1989年7月10日之后、1990年1月1日或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内签订的合同,如有必要,应在合同完成后进行收入调整,以纠正因1990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每个纳税年度的州法和联邦法差异而导致的任何收入少报或多报情况,就本部分而言。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3.2(f) 就适用《国内税收法典》第460(b)条第 (2) 至 (6) 款(含)(关于追溯法)而言,根据 (b)、(c)、(d) 或 (e) 小节第 (2) 款计算的任何收入调整,应被视为在调整产生的纳税年度报告,而非合同完成的纳税年度。
(g)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3.2(g)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3.2(g)(1) 对于在本小节增加法案生效日期或之后签订的合同,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第13102(d)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460条所作的修订(关于长期合同的特别规定)应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3.2(g)(2) 对于在本小节增加法案生效日期或之后签订的合同,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第13102(e)(3)条所作的修订(关于长期合同百分比完工法的豁免)应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3)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3.2(g)(3)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3.2(g)(3)(A) 根据本款进行的任何会计方法变更,就适用第24721条而言,应被视为由纳税人发起并经特许权税委员会同意。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3.2(g)(3)(A)(B) 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第13102(e)(1)条不适用于本小节。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3.2(g)(3)(A)(C) 尽管有 (B) 项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在其他允许的情况下,将本小节的规定适用于2018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合同,且适用于在2018年1月1日之后结束的纳税年度。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3.2(h) 公法114-113第143(a)(2)条和第143(b)(6)(I)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460(c)(6)(B)(ii)条所作的修订(关于联邦长期合同的特别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246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纳税人如何处理某些类型投资的收入。这些投资不支付定期利息,而是以折价出售,并随着时间推移增值。持有此类投资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将增值视为当年发生的收入,但一旦做出此选择,它将适用于他们现在和将来持有的所有类似投资,除非他们获得许可更改方法。该法律还规定,对于某些短期债务,例如美国政府或各州发行的债务,其折价只有在这些债务被支付、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时才被视为收入。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4(a) 如果纳税人持有以折价发行且可按规定间隔增加的固定金额赎回的任何无息债务,且该债务在纳税年度内赎回价格的增加(根据计算其收入所使用的会计方法)在该年度不构成其收入,则该纳税人可选择在其任何纳税年度的申报表中作出选择,将该增加视为在该纳税年度收到的收入。如果就任何此类债务作出任何此类选择,则该选择也应适用于纳税人在其适用的第一个纳税年度开始时持有的所有此类债务以及此后其获得的所有此类债务,并应在所有后续纳税年度具有约束力,除非经纳税人申请,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允许其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条件下,更改为不同的方法。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4(b) 对于任何债务——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4(1) 属于美国的;或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4(2) 属于美国的一个州、领地或属地,或上述任何一个的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哥伦比亚特区的,
以折价方式发行且在自发行之日起不超过一年的固定到期日无息支付的,该债务最初出售时的折价金额不应被视为在债务到期支付、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之日之前发生。

Section § 24675

Explanation
如果你因为有人侵犯了你的美国专利而通过法院案件获得了一笔钱,那么你为此笔钱所缴纳的税款,不应该比你将这笔收入平均分摊到侵权发生的那些月份所产生的税款更高。

Section § 2467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预付订阅收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如果企业预先收到订阅收入,只有在公司仍有责任提供服务或产品的年度,这笔收入才计入总收入。如果责任终止,任何尚未计入的剩余收入必须在该年度计入。如果企业停止缴纳所得税,剩余收入需要在企业最后被征税的年度计入。

这项规定仅适用于企业选择遵守的情况,并且某些会计方法不符合条件。选择遵守这些规定从作出选择的年度起适用,除非企业获得许可进行更改。“预付订阅收入”是指为订阅(如杂志)而收到的、其责任持续到收到收入的年度之后的任何款项。

最后,如果企业在本法适用之前一直对这类收入使用其他一致的会计方法,则可以继续使用该方法。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a) 本条适用的预付订阅收入,应计入(d)(2)款所述责任存在的纳税年度的总收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b) 对于本条适用的任何预付订阅收入——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b)(1) 如果(d)(2)款所述责任终止,则此前纳税年度根据(a)款未计入总收入的该部分收入,应计入责任终止的纳税年度的总收入。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b)(2) 如果纳税人不再受限于本部分第2章(自第23101条起)或第3章(自第23501条起)规定的按净收入衡量的税收,则此前纳税年度根据(a)款未计入总收入的该部分收入,应计入纳税人最后一年受限于本部分第2章或第3章规定的按净收入衡量的税收的税基。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c)(1) 本条仅适用于纳税人就其收到该收入的贸易或业务根据本条作出选择的预付订阅收入。该选择应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能通过法规规定的方式作出。如果就某项贸易或业务在计算净收入时使用现金收付会计法,则不得就该贸易或业务作出选择。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c)(2) 根据本条作出的选择应适用于纳税人已作出选择的贸易或业务所收到的所有预付订阅收入;但纳税人可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规定的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任何预付订阅收入的全部金额计入收到之日的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如果产生该收入的责任将在收到之日起12个月内终止。根据本条作出的选择不适用于在作出选择的第一个纳税年度之前收到的任何预付订阅收入。
(3)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c)(3)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c)(3)(A) 纳税人可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同意下,随时根据本条作出选择。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c)(3)(A)(B) 纳税人可在未经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同意下,就其第一个纳税年度作出本条选择,该纳税年度(i) 始于1960年12月31日之后,且(ii) 在该贸易或业务中收到预付订阅收入。该选择应不迟于法律规定的提交该纳税年度申报表(包括其延期)的时间作出。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c)(4) 根据本条作出的选择应自其首次作出的纳税年度起及所有随后的纳税年度有效,除非纳税人获得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同意撤销该选择。就本部分而言,根据本条作出的选择下计算净收入应被视为一种会计方法。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d) 就本条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d)(1) “预付订阅收入”一词指与一项责任相关且直接归因于该责任的任何金额(可计入总收入),该责任延续至收到该金额的纳税年度结束之后,且该收入来源于报纸、杂志或其他期刊的订阅。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d)(2) “责任”一词指提供或交付报纸、杂志或其他期刊的责任。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d)(3) 预付订阅收入应被视为在根据第24661条(不考虑本条规定)可计入总收入的纳税年度内收到。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e) 尽管有本条规定,任何纳税人在本条适用的第一个纳税年度之前,已根据既定且一致的预付订阅收入会计方法或惯例(如果作出选择,本条将适用)报告其收入的,可继续根据该方法或惯例报告本部分适用的纳税年度的收入。

Section § 2467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方法的企业,如果杂志、平装书或唱片在规定的退货期结束前被退回,可以选择不将这些商品的销售收入计入其总收入。退货期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杂志为2个月零15天,其他商品为4个月零15天,具体期限有所不同。要符合条件,如果商品未售出并被退回,企业必须调整销售价格。选择这种方法被视为会计方法变更,并在未来年度持续有效,除非州税务委员会同意停止。企业可以使用暂记账户来管理未售出存货的调整,并且存在关于证明未售出商品而非实物退回的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5(a) 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方法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不将任何杂志、平装书或唱片的合格销售所产生的收入计入该纳税年度的总收入中,如果这些物品在商品退货期结束之前已退还给纳税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5(b) 就本条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5(b)(1) “杂志”一词包括任何其他期刊。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5(b)(2) “平装书”一词指任何具有柔性外封面的书籍,且其书页直接固定在该外封面上。该术语不包括杂志。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5(b)(3) “唱片”一词指唱片、磁带或类似物品,上面录有音乐、语音或其他声音。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5(b)(4) 如果纳税人就同一行业或业务进行多于一类商品的合格销售,本条应适用,如同每一类商品的合格销售是就单独的行业或业务进行的。就前一句而言,杂志、平装书和唱片应各自被视为单独的商品类别。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5(b)(5) 杂志、平装书或唱片的销售是合格销售,如果——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5(b)(5)(A) 在销售时,如果该杂志、平装书或唱片未被转售,纳税人有法律义务调整其销售价格,并且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5(b)(5)(B) 该杂志、平装书或唱片的销售价格因未能转售而由纳税人调整。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5(b)(6) 根据本条就任何合格销售排除的金额,应为以下两者中较小者——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5(b)(6)(A)
(5)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5(b)(6)(A)(5)(A)款所述法律义务所涵盖的金额,或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5(b)(6)(B) 纳税人在商品退货期结束之前同意的调整金额。
(7)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5(b)(7)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5(b)(7)(A) 除(B)项另有规定外,“商品退货期”一词指,就任何纳税年度而言——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5(b)(7)(A)(i) 对于杂志,指纳税年度结束后首次出现的2个月零15天的期间,或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5(b)(7)(A)(ii) 对于平装书和唱片,指纳税年度结束后首次出现的4个月零15天的期间。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5(b)(7)(A)(B) 纳税人可以选择一个短于(A)项规定的适用期间。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5(b)(7)(A)(C) 商品退货期的任何变更应被视为会计方法变更。
(8)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5(b)(8) 按照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规定,纳税人可以替代(a)款所要求的杂志、平装书或唱片的实物退回,以证明或其他证据表明该杂志、平装书或唱片尚未转售且不会被转售,如果此类证据——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5(b)(8)(A) 在商品退货期结束时由纳税人持有,并且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5(b)(8)(B) 令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满意。
(9)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5(b)(9) 纳税人的回购应被视为销售价格的调整,而非转售。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5(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5(c)(1) 本条应适用于杂志、平装书或唱片的合格销售,视情况而定,当且仅当纳税人就进行此类销售的行业或业务根据本条作出选择。根据本条作出的选择无需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同意。该选择应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能规定的方式作出,且应在不迟于法律规定的提交该纳税年度报税表(包括延期)的时间内,就任何纳税年度作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5(c)(2) 根据本条作出的选择应适用于纳税人已作出选择的行业或业务所进行的所有杂志、平装书或唱片的合格销售,视情况而定。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5(c)(3) 根据本条作出的选择应自作出选择的纳税年度起及所有后续纳税年度有效,除非纳税人获得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同意以撤销该选择。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5(c)(4) 除非与本条规定不一致,就本分章而言,根据本条作出的选择下应税收入的计算应被视为一种会计方法。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5(d) 在适用第24723条时,就本条中适用于杂志的任何选择而言,考虑因适用第24721条(b)款而导致的应税收入任何减少的期间,应为作出选择的纳税年度及随后的四个纳税年度。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5(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5(e)(1) 在本条规定下,任何适用于平装书或唱片的选项,纳税人应为作出该选项的纳税年度的行业或业务设立一个暂记账户,以代替适用第24721条至第24725条。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5(e)(2)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5(e)(2)(1)款所述账户在适用该选项的第一个纳税年度的期初余额,应为如果本条规定适用于紧接的前三个纳税年度,则根据本条规定本应计入的退货的最大美元金额。本款和(3)款的适用,应仅考虑归属于设立该账户的行业或业务的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5(e)(3) 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时,暂记账户应——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5(e)(3)(A) 减去以下两者之间的差额(如有)——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5(e)(3)(A)(i) 该纳税年度暂记账户的期初余额,超出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5(e)(3)(A)(ii) 根据(a)分款规定在该纳税年度从总收入中排除的金额,或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5(e)(3)(B) 增加(但不超过初始期初余额)以下两者之间的差额(如有)——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5(e)(3)(B)(i) 根据(a)分款规定在该纳税年度从总收入中排除的金额,超出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5(e)(3)(B)(ii) 该纳税年度账户的期初余额。
(4)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5(e)(4)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5(e)(4)(A) 如果该纳税年度账户根据(3)(A)款有任何减少,则等于该减少额的金额应从该纳税年度的总收入中排除。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5(e)(4)(A)(B) 如果该纳税年度账户根据(3)(B)款有任何增加,则等于该增加额的金额应计入该纳税年度的总收入。
如果初始期初余额超过如果本条规定适用于选择生效的第一个纳税年度之前的纳税年度,则根据(a)分款本应计入的退货的美元金额,则等于该超额部分的金额应计入该第一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5(5) 本分款对纳税人的适用,如果该纳税人是根据第8章规定,交易任何一方不确认损益的任何交易的一方,应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规定。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6.5(6) 1979-80年立法机关常会对此条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1979年10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Section § 2467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公司应如何处理因违约或违反信托义务而从民事诉讼中获得的损害赔偿金的税务问题。如果公司获得的损害赔偿金本应在过去几年收到,那么应缴税款不会超过如果该收入在那些更早的年份收到时应缴纳的税款。

公司还可以扣除折旧或损耗等项目,如果收入在正确的时间收到,公司本可以申报这些项目。但是,这仅适用于诉讼损害赔偿金达到3,000美元或以上的情况。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7(a) 如果公司在某个纳税年度内,因违约或违反信托义务或关系而提起的民事诉讼裁决,收到或应计了代表损害赔偿金的款项,则该款项中若非违约或违反信托义务或关系,本应在以前的纳税年度收到或应计的那部分计入该纳税年度总收入所产生的税款,不得超过如果该部分已计入该以前纳税年度总收入时所产生的税款增加总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7(b) 公司在计算税款时,有权扣除所有抵免和扣除项目,包括损耗、折旧以及其他项目,如果收入是在本应收到或应计的年度由公司收到或应计的,公司本应有权享受这些抵免和扣除,但因违约或违反信托义务或关系除外。前一句中提及的、归属于财产的抵免、扣除或其他项目,仅就裁决中代表公司从财产实际运营中获得的收入份额的部分予以允许。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7(c)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7(c)(a)款不适用,除非损害赔偿金达到三千美元($3,000)或以上。

Section § 2467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根据《克莱顿法案》从反垄断诉讼中获得和解金或裁决金的公司如何计算税款。如果公司从这类案件中获得损害赔偿,这笔收入的税款将分摊到损害发生的几个月内缴纳,而不是一次性征收。这项规定适用于1961年6月23日之后的纳税年度,但仅限于在该日期之后收到的和解金或裁决金。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8(a) 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公司因反垄断法所禁止的任何行为,在其业务或财产中遭受损害,并因此根据1914年10月15日批准的题为“一项补充现有法律以打击非法限制和垄断及其他目的的法案”(通常称为《克莱顿法案》)第4条提起的民事诉讼的裁决或和解而收到或应计损害赔偿金,则将该金额计入该纳税年度总收入所产生的税款,不得超过如果该金额已在公司遭受损害期间的每个月以等额分期付款方式计入总收入所导致的税款增加总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78(b) 本节适用于1961年6月23日之后结束的纳税年度,但仅限于在该日期之后作出的裁决或和解所产生的、在该日期之后收到或应计的金额。

Section § 24679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在为某些法律目的计算一个月的时间或期间时,任何小于或等于半个月的部分都应被忽略。如果该部分超过半个月,则应计为一个整月。

为第 24675 条至第 24678 条之目的,一个月中的不足整月部分应不予计算,除非该部分超过半个月,在此情况下,该部分应计为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