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468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关于您可以在哪一年申请税收扣除的规则,应遵循联邦税法第461条的指导方针,除非有明确的例外情况。

《国内税收法典》第461条,关于扣除的应税年度的一般规则,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Section § 2468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国内税收法典》第464条中关于限制某些农业成本扣除金额的规定将适用,除非有其他法律另有规定。

Section § 2468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针对的是那些在1990年之前选择使用旧的第24685条进行会计处理,但现在由于新的修正案而必须改变其会计方法的纳税人。这种会计方法的改变将被视为由纳税人主动发起,并获得特许权税委员会的批准。因这一改变所需的调整将考虑旧法律下暂记账户中的余额。这些调整必须分摊到两年内,每年计入等额。如果调整所需的期间少于两年,则应在可用的较短期间内平均分摊。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85(a) 对于任何纳税人,其选择适用原第24685条,用于其在1990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最后一个应税年度,并且因增加本条的法案所作的修订而需要改变其会计方法,以下各项均应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85(a)(1) 该变更应被视为由纳税人发起。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85(a)(2) 该变更应被视为已获得特许权税委员会的同意。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85(a)(3) 纳税人根据第13章(自第24631条起)规定应计入的调整净额: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85(a)(3)(A) 应扣除根据原第24685条规定,截至1990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最后一个应税年度结束时,暂记账户中的余额,并且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85(a)(3)(B) 应在紧随该最后一个应税年度之后的应税年度开始的两个应税年度期间内计入,具体如下:
应计入的百分比为:
在以下情况下:
第1年
50
第2年
50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85(b) 尽管有分项 (a) 的第 (3) 款的 (B) 项规定,如果根据第13章(自第24631条起)规定需要计入调整的期间少于两年,则这些调整应按比例在较短的期间内计入。

Section § 24685.5

Explanation

加州《税收和税法典》的这一节解释说,对《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递延补偿的修改从2002纳税年度开始适用。如果纳税人因此需要改变其会计方法,他们应将其视为是自己选择进行的变更,并视为已获得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批准。这项变更产生的净调整额应从2002纳税年度开始,分三年摊销。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85.5(a) 1998年美国国税局重组和改革法案(公法105-206)第7001(a)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404(a)(11)条所作的修正,涉及与递延补偿相关的决定,应适用于200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85.5(b) 对于因本条的颁布而需要改变其会计方法的任何纳税人,就该纳税人于200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第一个纳税年度而言,以下各项应适用于本部分、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和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85.5(b)(1) 该变更应被视为由纳税人发起。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85.5(b)(2) 该变更应被视为经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同意而作出。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85.5(b)(3) 纳税人根据第13章(自第24631条起)需要计入的调整净额,应在该纳税人于200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第一个纳税年度起的三年纳税期内按比例计入。

Section § 24688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国内税收法典》第467条中关于使用财产或服务的某些款项的规定在此适用,除非另有说明。

《国内税收法典》第467条,关于财产或服务使用方面的某些款项,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Section § 2468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指出,除非另有具体例外规定,否则《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采矿和固体废物场地清理成本的某些规则也适用于本法。

Section § 2469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如何采纳与核退役成本相关的某些联邦税收规定。它允许对为使基金在先前年度(特别是1985年和1986年)达到平衡水平而支付的款项进行扣除。此外,它明确了核退役准备金毛收入的所得税税率和适用方式,并规定此税取代了对该收入征收的其他州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90(a) 《国内税收法典》第468A条关于核退役成本特别规定的条款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90(b) 1987纳税年度允许的扣除额可包括为使基金余额达到在1985和1986纳税年度已作出允许缴款情况下本应包含的余额而需向基金作出的缴款。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90(c) 《国内税收法典》第468A(e)(2)条对核退役准备金的毛收入征税的规定,为本部分的目的应予修改,以规定对该基金在任何纳税年度的毛收入征税,税率应等于该纳税年度根据第23501条生效的税率。本条对基金毛收入征收的所得税,代替本部分或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对该收入征收或以该收入为计量依据的任何其他税。

Section § 2469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国内税收法典》第465条中关于将税收扣除额限制在个人实际承担财务风险金额的规定将适用。

Section § 2469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应用联邦被动活动损失和抵免规则的修改。它通常与《国内税收法》第469条(该条限制某些税收损失和抵免的使用)保持一致,但存在具体差异。它排除了某些房地产专业人士规则,并修改了哪些抵免算作被动活动,包括研发和低收入住房抵免。对处置被动活动的纳税人进行了调整,豁免了净收入被视为被动收入。此外,租赁房地产活动的限制不适用于低收入住房抵免。最后,针对公开交易合伙企业的规则和修订,规定了从某些过去日期开始的合规性。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92(a) 《国内税收法》第469条,关于被动活动损失和抵免限制的规定,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92(b) 《国内税收法》第469(c)(7)条,关于房地产业务纳税人特别规定的,不适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92(c) 《国内税收法》第469(d)(2)条,关于被动活动抵免的,经修订后指以下抵免: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92(c)(1) 第23609条允许的研发费用抵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92(c)(2) 第23609.5条允许的临床试验费用抵免。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92(c)(3) 第23610.5条允许的低收入住房抵免。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92(c)(4) 第23621条允许的支付某些工资(目标就业)的抵免。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92(d) 《国内税收法》第469(g)(1)(A)条经修订后规定,如果纳税人处置其在任何被动活动(或前被动活动)中的全部权益所实现的所有收益或损失得到确认,则以下部分的差额—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92(d)(1) 以下各项之和—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92(d)(1)(A) 该纳税年度该活动产生的任何损失(在适用《国内税收法》第469(b)条后确定),加上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92(d)(1)(B) 该处置实现的任何损失,超过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92(d)(2) 该纳税年度所有被动活动的净收入或收益(在不考虑第 (1) 款所述损失的情况下确定),应被视为非被动活动损失。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92(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92(e)(1) 为适用《国内税收法》第469(i)条(关于租赁房地产活动25,000美元抵销额)之目的,《国内税收法》第469(i)(2)条(关于美元限额)中规定的美元限额,对于第23610.5条(关于低收入住房)允许的抵免,不适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92(e)(2) 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分节所作的修订,适用于202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每个纳税年度。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92(f) 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公法99-514)第502条应予适用。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92(g) 对于198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每个纳税年度,公法100-203第10212条,关于《国内税收法》第469条项下公开交易合伙企业处理的规定,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92(h) 公法100-647第2004条对《国内税收法》第469(k)条所作的修订,关于在公开交易合伙企业情况下单独适用本条的规定,适用于199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每个纳税年度,除非另有规定。

Section § 2469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利福尼亚州遵循联邦关于指定和解基金的规定,这些基金是为管理和解金而设立的特殊账户。州政府修改了该规定,以便这些基金根据加利福尼亚州第23501条规定的当年特定税率征税。对基金毛收入征收的这项税费取代了对该收入征收的任何其他州税,这意味着这是这些基金在加利福尼亚州将支付的唯一税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93(a) Section 468B of the Internal Revenue Code, relating to special rules for designated settlement funds, shall apply, 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93(b) Section 468B(b) of the Internal Revenue Code, which imposes a tax upon the designated settlement fund, shall be modified for purposes of this part to provide that a tax shall be imposed upon the gross income of the fund at a rate equal to the rate in effect for the taxable year under Section 23501. The income tax imposed upon the gross income of the fund by this section is in lieu of any other tax imposed by this part or Part 10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7001) upon or measured by that income.

Section § 2469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针对政府或其他免税实体使用的财产的税收扣除限额规则,与《国内税收法》第470条中的规定相同。但是,其他地方可能规定了例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