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463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纳税人如何根据其会计期间或纳税年度报告收入。在2000年之前的纳税年度,收入是基于“收入年度”计算的,但从2000年开始,改为基于“应税年度”计算,这可以指日历年度或会计年度。对于发生此变更的第一年有特殊指导,要求同时报告前一年度和当前年度的收入。如果纳税人没有传统的会计期间,则纳税年度默认为日历年度。

如果纳税人定期记账的方式与非标准年度(52-53周)一致,他们可以选择使用这种年度,并作出相应的选择。特殊规则处理导致短年度的会计期间变更,确保收入被正确地按比例调整以匹配正常的12个月或365天期间。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制定了法规来管理这些选择和过渡。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31(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31(a)(1) 对于2000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应税年度,收入应以纳税人的收入年度为基础计算。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31(a)(2) 对于200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不包括在该日期或之后开始的第一个应税年度),收入应以纳税人的应税年度为基础计算。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31(a)(3) 根据第23151条(f)款第(1)项、第23181条(f)款第(1)项和第23183条(c)款第(1)项的规定,对于200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第一个应税年度,收入应以之前的收入年度和当前的应税年度为基础计算。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31(b) 就本部分而言,“收入年度”或“应税年度”(视情况而定)指——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31(b)(1) 纳税人的年度会计期间,如果是日历年度或会计年度;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31(b)(2) 日历年度,如果(g)款适用;或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31(b)(3) 申报所涵盖的期间,如果申报是针对少于12个月的期间。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31(c) 就本部分而言,“年度会计期间”指纳税人在记账时定期计算其收入所依据的年度期间。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31(d) 就本部分而言,“日历年度”指截至12月31日的12个月期间。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31(e) 就本部分而言,“会计年度”指截至除12月以外任何月份的最后一日的12个月期间。对于已根据(f)款规定作出选择的任何纳税人,该术语指如此选择的年度期间(从52到53周不等)。
(f)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31(f)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31(f)(1) 纳税人在记账时,定期以年度期间为基础计算其收入,该期间从52到53周不等,并且总是以一周中的同一天结束,并且总是以——结束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31(A) 在日历月中该周的同一天最后出现的任何日期,或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31(B) 在日历月中该周的同一天最接近该月最后一天的任何日期,
可以(根据第(3)项规定的法规)选择以该年度期间为基础计算其就本部分而言的收入。本项适用于1954年12月31日之后结束的应税年度。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31(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31(2)(A) 在本部分任何条款的生效日期或适用性以应税年度开始或结束时参照某特定日期(该日期为某月的首日或末日)表示的任何情况下,第(1)项所述的应税年度应被视为——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31(2)(A)(i) 作为从最接近该应税年度第一天的日历月的第一天开始,或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31(2)(A)(ii) 作为在最接近该应税年度最后一天的日历月的最后一天结束,视情况而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31(2)(A)(B) 在从或变更为第(1)项所述的应税年度的情况下——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31(2)(A)(B)(i) 如果此类变更导致一个短期间(在第24634条的含义内)为359天或以上,或少于七天,则第24636条不适用;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31(2)(A)(B)(ii) 如果此类变更导致一个少于七天的短期间,则就本部分而言,该短期间应加到并视为下一个应税年度的一部分;并且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31(2)(A)(B)(iii) 如果此类变更导致适用第24634条的短期间,则该短期间的收入就该款而言应按年度基础计算,方法是将该收入乘以365,并将结果除以短期间的天数,并且税款应为按年度基础计算的税款的相同部分,如同短期间的天数占365天的比例。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31(3)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制定其认为必要的法规,用于本款的适用。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31(g) 除第24634条(关于少于12个月期间的申报)另有规定外,纳税人的应税年度应为日历年度,如果——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31(g)(1) 纳税人没有记账;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31(g)(2) 纳税人没有年度会计期间;或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31(g)(3) 纳税人有年度会计期间,但该期间不符合会计年度的条件。

Section § 2463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加州的纳税人必须为州税使用与联邦税相同的纳税年度,除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批准不同的年度,或根据另一项具体法律(即第24634条)有要求。

纳税人的纳税年度不得不同于用于《国内税收法典》目的的纳税年度,除非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发起或批准,或根据第24634条另有要求。

Section § 24633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纳税人想要更改其年度会计期间(例如从日历年度改为财政年度),他们需要获得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批准,该变更才能被认定为他们新的纳税年度。此外,如果纳税人采用非日历年度的会计期间,这也被视为其年度会计期间的变更。

如果纳税人改变其年度会计期间,则新的会计期间仅在该变更获得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成为该纳税人的纳税年度。就本部分而言,如果适用第 24631(g) 条的纳税人采用非日历年度的年度会计期间(如第 24631(c) 条所定义),则该纳税人应被视为已改变其年度会计期间。

Section § 2463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涉及因特定联邦法律要求变更会计期间的“S型公司”和个人服务公司。当这些公司变更会计期间时,加州将其视为公司在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同意下自愿做出的变更。

如果个人或实体从这些公司获得的收入跨越多个纳税年度,他们可以将额外的收入分四年计入州税。但是,只有当他们在联邦税收方面获得相同处理时,才能选择此项。

一旦开始这四年的摊销,合伙人或股东在该公司中的基准(实质上是他们的投资价值)将重新计算,如同所有收入都在第一年报告。如果合伙人或股东在四年摊销期结束前出售其股份,任何剩余的摊销收入必须在其出售股份的纳税年度报告。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33.5(a) 对于因1986年联邦税收改革法案(公法99-514)经公法100-203第10206节和公法100-647第1008(e)节修订后要求变更会计期间的任何“S型公司”或个人服务公司,该变更应被视为由该“S型公司”或个人服务公司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同意下发起。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33.5(b) 对于任何受益人、合伙人或股东,如果其被要求将信托、合伙企业或公司的多个纳税年度的项目计入任何一个纳税年度,则因(a)分部或第17551.5节(a)分部所述变更而导致的短纳税年度的收入超出支出部分,应在1986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前四个纳税年度中按比例计入,除非该受益人、合伙人或股东选择将所有该等收入计入信托、合伙企业或公司的短纳税年度结束时或其内的受益人、合伙人或股东的纳税年度。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33.5(c)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33.5(c)(b)分部允许的收入分四年摊销,除非纳税人获得联邦所得税目的的类似处理,否则不适用。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33.5(d) 对于始于1987年1月1日或之后的纳税年度,以下各项应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33.5(d)(1) 任何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益或股东在“S型公司”中的股份的调整后基准,应被确定为如同(b)分部中提及的将在四个纳税年度中按比例计入的所有收入已计入这些纳税年度中第一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33.5(d)(2) 如果在摊销期最后一个纳税年度之前处置了合伙企业中的任何权益或“S型公司”中的股份,则根据(b)分部将在摊销期随后的纳税年度中计入合伙人或股东总收入的所有金额,且归属于已处置的权益或股份的,应计入发生处置的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就前一句而言,“摊销期”是指由(b)分部中提及的四个纳税年度组成的期间。

Section § 246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纳税人何时需要提交少于12个月的纳税申报表,这被称为“短期申报”。这种情况发生在纳税人经批准改变其年度会计期间时;仅在一年中的部分时间存在(某些重组情况除外);如果税款处于危急状态,特许权税委员会终止其纳税年度时;或者被要求提交少于12个月的联邦纳税申报表时。无论是否需要提交联邦申报表,这些情况都需要提交“短期”纳税申报表,并且该短期被视为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34(a) 针对少于12个月的期间(在本条中称为“短期”)的申报表,应当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提交: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34(a)(1) 当纳税人经特许权税委员会批准,改变其年度会计期间时。在此情况下,申报表应当针对该短期提交,该短期始于原纳税年度结束之日的次日,止于被指定为新纳税年度第一天之日的前一日结束时。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34(a)(2) 当纳税人仅在其本应是其纳税年度的一部分期间内存在时,但如果纳税人的存在因《国内税收法典》第368(a)(1)(F)节所述的重组而终止,则不在此限。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34(a)(3) 当特许权税委员会根据第19081节和第19082节(与税收危急情况相关)终止纳税人的纳税年度时。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34(a)(4) 当纳税人被要求提交针对少于12个月的期间的联邦申报表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34(b) 无论是否需要提交针对少于12个月的期间的联邦申报表,本节均适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34(c) 如果根据本节要求提交针对少于12个月的期间的申报表,该期间应被视为一个纳税年度。

Section § 2463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纳税人因会计期间变更而提交单独申报表时,应如何计算税款。当存在一个较短的会计期间时,纳税人在该期间的净收入应通过乘以12并除以该短期期间的月数来折算为年度基准。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将根据此年度化收入确定税款,并适用任何符合条件的抵销。

如果纳税人计算其从短期期间开始的12个月的收入,并将其视为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则其税款可能会按比例调整。这种调整取决于短期期间的收入与完整12个月收入的比较。如果纳税人的大部分资产在短期期间内已被出售,则税款计算可能会相应调整。纳税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这些优惠才能符合资格,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将制定必要的法规。对于那些需要提交短期期间申报表的人,替代性最低税将根据特定的联邦税法条款计算。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36(a) 如果纳税人因会计期间变更而根据第24634条规定提交单独申报表,且该纳税人须缴纳第2章规定的税款,则以单独申报表所涵盖期间(在本条中称为“短期期间”)计算的净收入,应通过将其金额乘以12并除以短期期间的月数来折算为年度基准。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根据此年度基准收入计算税款金额,并应允许从该税款中扣除第2章第3条规定的抵销额。根据本条应缴的税款(不应抵销),应为按年度基准计算的税款减去允许的抵销额后,按短期期间月数占12个月的比例计算的部分。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36(b) 如果须缴纳第2章规定的税款的纳税人,根据适用于该年度的法律,确定其从短期期间第一天开始的12个月期间的净收入,并将其视为一个纳税年度进行计算,则短期期间的税款应减少至一个金额,该金额是根据该12个月期间的净收入计算的税款中,短期期间净收入占12个月期间净收入的比例部分。纳税人(不包括适用下一句的纳税人)应在不适用本条的情况下计算税款并提交申报表。如果纳税人在该12个月期间结束前已处置其绝大部分资产,则为本条目的,应使用以短期期间最后一天结束的12个月期间的净收入,而非该12个月期间的净收入。根据本条计算的税款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低于未将短期期间净收入折算为年度基准而计算的税款。除非纳税人按照本条规定所要求的法规(但不迟于短期期间开始后12个月或之后结束的第一个纳税年度申报表的规定提交时间)提出申请,否则不得享受本条的优惠。如果申报表在未考虑本条的情况下提交,则此类申请应被视为就本条项下税款减少的金额提出的抵免或退税申请。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制定其认为适用于本条的必要法规。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36(c) 对于根据第24634条规定需要提交短期期间申报表的纳税人,替代性最低税应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43(d)条确定。

Section § 246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从1987年1月1日开始的纳税年度,加州适用《国内税收法典》第444条,该条允许企业选择一个不同于通常要求的会计年度。但是,它排除了该法典的一部分,特别是第444(c)(1)条,该条讨论了做出此类选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