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期间和会计方法会计期间
Section § 24631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纳税人如何根据其会计期间或纳税年度报告收入。在2000年之前的纳税年度,收入是基于“收入年度”计算的,但从2000年开始,改为基于“应税年度”计算,这可以指日历年度或会计年度。对于发生此变更的第一年有特殊指导,要求同时报告前一年度和当前年度的收入。如果纳税人没有传统的会计期间,则纳税年度默认为日历年度。
如果纳税人定期记账的方式与非标准年度(52-53周)一致,他们可以选择使用这种年度,并作出相应的选择。特殊规则处理导致短年度的会计期间变更,确保收入被正确地按比例调整以匹配正常的12个月或365天期间。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制定了法规来管理这些选择和过渡。
Section § 24632
本法律规定,加州的纳税人必须为州税使用与联邦税相同的纳税年度,除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批准不同的年度,或根据另一项具体法律(即第24634条)有要求。
Section § 24633
在加州,如果纳税人想要更改其年度会计期间(例如从日历年度改为财政年度),他们需要获得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批准,该变更才能被认定为他们新的纳税年度。此外,如果纳税人采用非日历年度的会计期间,这也被视为其年度会计期间的变更。
Section § 24633.5
本法律涉及因特定联邦法律要求变更会计期间的“S型公司”和个人服务公司。当这些公司变更会计期间时,加州将其视为公司在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同意下自愿做出的变更。
如果个人或实体从这些公司获得的收入跨越多个纳税年度,他们可以将额外的收入分四年计入州税。但是,只有当他们在联邦税收方面获得相同处理时,才能选择此项。
一旦开始这四年的摊销,合伙人或股东在该公司中的基准(实质上是他们的投资价值)将重新计算,如同所有收入都在第一年报告。如果合伙人或股东在四年摊销期结束前出售其股份,任何剩余的摊销收入必须在其出售股份的纳税年度报告。
Section § 24634
这项法律解释了纳税人何时需要提交少于12个月的纳税申报表,这被称为“短期申报”。这种情况发生在纳税人经批准改变其年度会计期间时;仅在一年中的部分时间存在(某些重组情况除外);如果税款处于危急状态,特许权税委员会终止其纳税年度时;或者被要求提交少于12个月的联邦纳税申报表时。无论是否需要提交联邦申报表,这些情况都需要提交“短期”纳税申报表,并且该短期被视为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
Section § 24636
本法律解释了当纳税人因会计期间变更而提交单独申报表时,应如何计算税款。当存在一个较短的会计期间时,纳税人在该期间的净收入应通过乘以12并除以该短期期间的月数来折算为年度基准。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将根据此年度化收入确定税款,并适用任何符合条件的抵销。
如果纳税人计算其从短期期间开始的12个月的收入,并将其视为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则其税款可能会按比例调整。这种调整取决于短期期间的收入与完整12个月收入的比较。如果纳税人的大部分资产在短期期间内已被出售,则税款计算可能会相应调整。纳税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这些优惠才能符合资格,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将制定必要的法规。对于那些需要提交短期期间申报表的人,替代性最低税将根据特定的联邦税法条款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