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S公司及其股东的税务处理
Section § 23800.5
本加州税法条款修改了联邦《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S分章公司和符合条件的子公司的某些规定。它对在加州注册成立或经营业务的符合条件的S分章子公司征收年度税,并明确了这些子公司的税务处理方式,确保其活动和财务项目被视为其“S公司”的一部分。它增加了对“S公司”将子公司视为符合联邦法律规定的要求,并相应地作出必要的选举。此外,它调整了关于免税组织作为股东和某些信托的特定联邦规则,以与加州法律保持一致,并概述了选举小型企业信托的选举规则,要求与联邦选举保持一致,但未经特许税委员会同意不得进行单独的州选举。
Section § 23801
在加州,一家公司如果根据联邦税法选择成为“S型公司”,那么在州税法下也会被视为“S型公司”。这适用于无论公司在哪里注册或开展业务。然而,加州的“S型公司”通常不会被纳入合并纳税报告,除非在特殊情况下,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认定相关公司群体存在税务问题。
如果一家公司在联邦层面失去了“S型公司”资格,那么它在州税方面也会失去这一资格。法律对被动收入有具体规定,并在某些条件下允许对迟延提交选择文件有一定的灵活性。如果公司与美国国税局解决了迟延“S型”选择等问题并通知了州税务委员会,它仍可能符合资格。
Section § 23802
本节概述了加州“S”型公司的税收规则,这些规则与《国内税收法典》下的联邦规则有所不同。通常,“S”型公司将其所得税转嫁给股东,从而避免公司税,但在加州,它们仍需根据特定章节缴纳公司税。
一个关键点是,“S”型公司的税率降至1.5%,金融公司则需额外加征税率。它们还必须缴纳最低特许经营税。它们可以扣除某些亏损,但仅限于作为“S”型公司期间发生的亏损,并且必须遵循基于净经营亏损和被动收入的亏损和扣除转嫁的不同规则。
本节还详细说明了“S”型公司如何计算与内含收益和被动投资收入相关的税款,并且必须在特定条件下像个人一样计算其摊销、折旧和其他扣除额。最后,对预估税款和处理欠缴税款进行了一些调整,特别是将LIFO利益的收回调整为州法规引用。
Section § 23802.5
本节修订了《国内税收法典》的某些部分,以处理信托、遗产和S型公司股东的税务影响。具体来说,它调整了当信托或遗产在公司纳税年度结束前终止时确定纳税义务的规则。它还解释了股东的股票基础如何受到公司某些免税分配的影响。最后,它阐明了在特定过渡期内,不允许的损失如何结转,同时考虑了增加的基础和股东的风险金额。
Section § 23803
加州《税收和税法典》的这一节规定了企业税收抵免的处理方式。首先,它将企业可以申报的抵免额限制为总额的三分之一。如果这部分允许的抵免有任何未使用部分,可以结转到未来年度,且不再进一步减少。然而,被拒绝的三分之二抵免不能结转。
对于S型公司,在成为S型公司之前结转的抵免在第一个年度也会受到限制,但之后则不受此限。重要的是,这些规定阻止了抵免直接转嫁给股东。此外,联邦税法中的某些规则在此处进行了修改,特别是涉及与内含收益和超额净被动收入相关的税款。
Section § 23804
这项法律规定,《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继承股票时调整的特定条款,适用于1996年12月31日之后去世的人。
Section § 23806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调整S型公司的一些联邦税收选择规则。如果一家S型公司决定将股票购买视为资产购买(根据联邦第338条规则),加州将对州税目的适用相同的处理方式。但是,这仅在联邦税收目的已正确作出选择的情况下才有效。此外,某些特定的联邦规则,例如关于某些现金分配的规则,将不适用于加州。这些变更适用于法律中规定的某些交易和年份。
Section § 23807
Section § 23809
本法律对与加州相关的某些资产的利润征收一项税,特别是当这些被称为“内置收益”的利润应纳税时。对于某些公司,包括金融S型公司,税率与加州的公司税率保持一致,而非联邦税率。它限制使用税收抵免来降低税款,并改变了特定联邦税收协调规则在某些时间段内的适用方式。对于在2002年前为联邦税收目的转换为S型公司,但仅在之后才为州税收目的转换为S型公司的企业,适用不同的规则。它还将税收目的的收益确认期从五年延长到十年。对这些规则的修订自2002年起适用。
Section § 23811
这项法律对与加州有关联的公司的被动收入征税,它遵循联邦《国内税收法》的特定规则,但也有一些修改。如果一家S型公司在联邦层面没有超额被动收入,那么加州不会对其征收这项税。税率是根据加州的公司税规则确定的。金融公司可能面临更高的税率。税收抵免不能减少被动收入的税款。对于成为S型公司的企业,在加州收入和股息分配方面有特殊规定,以避免双重征税。公司可以通过同意股息进行某些扣除,以抵消这些收入。
Section § 23813
加州《税收和税法典》第23813节扩展了《国内税收法典》的一部分。它规定了在加州出于税务目的被视为最终确定的额外事项。这些事项包括州平衡委员会的决定、根据特定税法条款达成的最终终结协议,以及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对退款申请的最终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