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与使用税征税
Section § 7261
Section § 7262
本节解释了加州某些地区如何对在该地区购买并使用的有形个人商品征收使用税。税率设定为销售价格的八分之一的百分之一。法律要求各地区采纳与州使用税规则相似的规定,并将“州”替换为该地区的名称。
这些地区的零售商如果在该地区开展业务并达到一定的销售额门槛,则必须征收该税。对车辆、船舶和航空器的零售商适用特殊规定,如果这些物品在该地区注册,零售商必须征收该税。
此外,如果加州法律下的使用税规则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将自动更新到地区条例中,但税率未经地区批准不会改变。法律还豁免了将设备用于商业用途的航空器运营者,以及在税法生效前已签订合同的任何购买行为。与这些规则相关的规定于2019年4月25日生效。
Section § 7262.2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任何新的或现有的区(县)税收条例都会自动包含税法中其他特定条款的标准规定,即使这些规定没有被明确提及。这适用于在本法律生效之前或之后任何时候制定或修改的条例。
Section § 7262.3
Section § 7263
这项法律解释了出于税收目的,销售交易被视为发生在哪里。通常,它发生在零售商的营业地点,除非商品被运往州外。如果送货包含费用,那么这笔费用将像销售的其他部分一样被征税。如果零售商在加州没有固定的营业地点或有多个地点,将会有具体的规则来确定出于税收目的,销售被视为在哪里完成。
Section § 7265
Section § 7267
本节概述了如果地区(如市或县)征收的税款被认定为违宪或无效时会发生什么。如果法院裁定某项税款无效,则所收取的收入必须用于向已支付该税款的人退款,包括利息。这些资金由一个专门账户管理,退款按照特定指导方针处理。如果退款后仍有剩余收入,资金将返还给该地区或相关的市或县基金。如果征税地区不再存在,资金将在该区域内剩余的地方政府之间分配。最后,创建该地区的实体必须承担与该税款相关的任何成本和退款,以确保州政府不承担财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