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9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非居民的应税收入如何计算。通常,非居民只需对他们在加州境内获得的收入纳税。

然而,根据联邦法律豁免的某些类型的收入在加州不被视为应税收入。这些收入包括特定类型工作人员的工资,例如商船海员、铁路和汽车承运人雇员、航空公司雇员以及军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1(a) 为计算第17041条(i)款第(1)项下的“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的应税收入”,对于非居民纳税人,总收入仅包括源自本州的毛收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1(b) 尽管有(a)款规定,非居民纳税人的总收入不包括根据以下联邦法律的实施不受个人所得税法(第2编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管辖的收入: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1(b)(1) 《美国法典》第46卷第11108条,关于某些商船海员履行职责的报酬。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1(b)(2) 《美国法典》第49卷第11502条,关于铁路承运人雇员的报酬。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1(b)(3) 《美国法典》第49卷第14503条,关于汽车承运人雇员的报酬。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1(b)(4) 《美国法典》第49卷第40116条,关于航空承运人雇员的薪酬。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1(b)(5) 《美国法典》第50卷附录第571条,关于军人军事报酬。

Section § 179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如何确定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从无形资产(如股票或债券)获得的收入是否应在此地纳税。通常情况下,除非这些资产与本州的业务相关联,否则其收入在加州不征税。但是,如果非居民定期买卖这些资产,或以类似于在此地开展业务的方式向加州经纪人下达订单,那么由此产生的利润将由本州征税。

Section § 1795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非居民如何处理其退休收入以缴纳州税。如果你在纳税年度的某段时间不住在加州,你从加州来源获得的合格退休收入将不计入应税收入。合格退休收入包括各种退休储蓄计划,例如401(k)计划、个人退休账户(IRA)和政府养老金计划。法律明确了退休计划的类型以及付款被视为合格的标准。它也符合联邦对某些养老金收入征税的限制。简而言之,如果你搬离加州,你从这些合格计划中获得的退休收入将不会被加州征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2.5(a) 就根据第17041条(i)款第(1)项计算“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的应税收入”而言,非居民(定义见第17015条)源自本州的收入,不应包括在1996年1月1日或之后收到的“合格退休收入”,适用于纳税人在该纳税年度内任何非本州居民的部分。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2.5(b) 就本条而言,“合格退休收入”指来自以下任何一项的收入: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2.5(b)(1) 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01(a)条设立并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01(a)条免税的合格信托。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2.5(b)(2) 《国内税收法典》第408(k)条定义的简化员工养老金。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2.5(b)(3) 《国内税收法典》第403(a)条所述的年金计划。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2.5(b)(4) 《国内税收法典》第403(b)条所述的年金合同。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2.5(b)(5) 《国内税收法典》第7701(a)(37)条所述的个人退休计划。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2.5(b)(6) 《国内税收法典》第457条定义的合格递延补偿计划。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2.5(b)(7) 《国内税收法典》第414(d)条定义的政府计划。
(8)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2.5(b)(8) 《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18)条所述的信托。
(9)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2.5(b)(9) 《国内税收法典》第3121(v)(2)(C)条所述的任何计划、方案或安排,或任何书面形式的计划、方案或安排,该计划、方案或安排规定为已退休合伙人提供因既往服务而支付的退休金,并在退休开始前立即生效,如果该收入属于以下任一情况: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2.5(b)(9)(A) 一系列基本等额的定期付款(每年至少一次)的一部分,其中可包括第(1)项至第(8)项所述的收入,用于以下任一情况: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2.5(b)(9)(A)(i) 受益人(或受益人及其指定受益人的共同寿命或共同预期寿命)的寿命或预期寿命。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2.5(b)(9)(A)(ii) 不少于10年的期限。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2.5(b)(9)(B) 在终止雇佣后收到的付款,根据与该雇佣相关的计划、方案或安排,该计划、方案或安排仅为向员工提供超过《国内税收法典》第401(a)(17)、401(k)、401(m)、402(g)、403(b)、408(k)或415条,或这些条款的任何组合,或《国内税收法典》中适用于任何这些条款的计划的任何其他缴款或福利限制所规定的限制的退休福利。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2.5(b)(9)(C) 付款可能根据该计划、方案或安排不时调整,以根据预定公式限制总支出,或提供生活成本或类似调整,这一事实不会导致该计划、方案或安排提供的定期付款未能通过“基本等额定期付款”测试。
(10)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2.5(b)(10) 根据《美国法典》第10篇第1401条及后续条款计算的统一服务部门成员或前成员的任何退休金或保留金。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2.5(c) 就本条而言,“已退休合伙人”是指《国内税收法典》第7701(a)(2)条所述的合伙人,并根据该个人的合伙协议退休的个人。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2.5(d) 本条仅适用于《美国法典》第4篇第114条(关于对某些养老金收入的州所得税征收限制)的规定生效的任何纳税年度或其部分。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2.5(e) 除非另有规定,对《国内税收法典》的引用受第17024.5条(a)款第(1)项的约束。

Section § 1795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计算从遗产和信托获得收入的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的应税收入。如果收入分配或可分配给非居民受益人,则仅当该收入源自加州境内的收入来源时,才被视为源自加州的收入。在此背景下,非居民受益人被视为拥有产生遗产或信托收入的无形财产。

为计算第17041条第(i)款第(1)项下的“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的应税收入”,分配或可分配给非居民受益人的遗产和信托收入,仅当其分配或可分配自遗产或信托源自本州的收入时,方为源自本州的收入。就本条而言,该非居民受益人应被视为遗产或信托收入来源于此的无形个人财产的所有人。

Section § 179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计算加州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的应税收入。它规定,除非适用第25141条,否则来自加州境内外的收入必须根据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制定的规则进行分配和分摊。

为了计算第17041条(i)款第(1)项下的“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的应税收入”,除非第25141条另有规定,源自本州内外来源的总收入应根据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规定的规则和条例进行分配和分摊。

Section § 1795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在何种情况下无需将某些投资相关收入计入其加州税款。如果您的加州联系仅限于通过州内的经纪人、投资顾问或法人受托人,您可能无需将股息或收益等收入计入您的加州税款。这包括您是个人、投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信托受益人或受监管投资公司的单位持有人的情况。

但是,如果投资活动与您在加州拥有的业务相关联,则本节不适用。符合条件的投资证券可以包括股票、债券和期货等,但不包括合伙企业,除非它们是专门以投资为重点的合伙企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5(a) 为计算第17041条(i)款第(1)项下的“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的应税收入”之目的,尽管有第17951、17952和17953条的规定,非居民(如第17015条所定义)来源于本州的毛收入不应包括符合条件的投资证券的股息、利息或损益,如果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情况: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5(a)(1) 对于个人而言,就符合条件的投资证券而言,纳税人与本州唯一的联系是通过位于本州的经纪人、交易商或投资顾问。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5(a)(2) 对于合伙人从符合条件的投资证券中获得的分配份额收入而言,该合伙企业符合投资合伙企业的条件,无论该合伙企业在本州是否有常规营业地点。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5(a)(3) 对于符合条件的遗产或信托的受益人而言,纳税人与本州唯一的联系是通过位于本州的法人受托人管理的投资账户。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5(a)(4) 对于受监管投资公司(如《国内税收法典》第851条所定义)的单位持有人而言,以受监管投资公司分配的股息为限,无论该受监管投资公司在本州是否有主要营业地点。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5(b) 本条不适用于来源于与非居民或非居民在本州拥有权益的实体之任何贸易或商业活动相互关联的投资活动所得的收入,其主要活动与获取、管理或处置合格投资证券的行为是独立且不同的,或者如果这些证券是使用非居民在本州拥有权益的贸易或商业活动的营运资金获得的。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5(c) 就本条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5(c)(1) “投资合伙企业”指符合以下两项要求的合伙企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5(c)(1)(A) 该合伙企业总资产成本的不少于90%由符合条件的投资证券、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开展其作为投资合伙企业活动所合理必需的办公空间和设备组成。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5(c)(1)(B) 其毛收入的不少于90%由利息、股息以及出售或交换符合条件的投资证券所得的收益组成。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5(c)(2) “符合条件的遗产或信托”指符合以下两项要求的遗产或信托: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5(c)(2)(A) 该遗产或信托总资产成本的不少于90%由符合条件的投资证券、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开展其投资活动所合理必需的办公空间和设备组成。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5(c)(2)(B) 其毛收入的不少于90%由利息、股息以及出售或交换符合条件的投资证券所得的收益组成。
(3)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5(c)(3)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5(c)(3)(A) “符合条件的投资证券”包括以下所有各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5(c)(3)(A)(i) 普通股,包括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或债务证券,以及优先股。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5(c)(3)(A)(ii) 债券、公司债和其他债务证券。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5(c)(3)(A)(iii) 外币和本币存款或等价物以及可转换为外国证券的证券。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5(c)(3)(A)(iv) 由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机构担保的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或资产支持证券。
(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5(c)(3)(A)(v) 回购协议和贷款参与。
(v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5(c)(3)(A)(vi) 外汇兑换合约以及外币远期和期货合约。
(v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5(c)(3)(A)(vii) 股票和债券指数证券及期货合约,以及其他类似的金融证券和这些证券的期货合约。
(v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5(c)(3)(A)(viii) 购买或出售(i)至(vii)项(含)所述任何证券、货币、合约或金融工具的期权。
(ix)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5(c)(3)(A)(ix) 受监管的期货合约。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5(c)(3)(A)(B) “符合条件的投资证券”不包括合伙企业中的权益,除非该合伙企业本身是投资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