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5(a) 为计算第17041条(i)款第(1)项下的“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的应税收入”之目的,尽管有第17951、17952和17953条的规定,非居民(如第17015条所定义)来源于本州的毛收入不应包括符合条件的投资证券的股息、利息或损益,如果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情况: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5(a)(1) 对于个人而言,就符合条件的投资证券而言,纳税人与本州唯一的联系是通过位于本州的经纪人、交易商或投资顾问。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5(a)(2) 对于合伙人从符合条件的投资证券中获得的分配份额收入而言,该合伙企业符合投资合伙企业的条件,无论该合伙企业在本州是否有常规营业地点。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5(a)(3) 对于符合条件的遗产或信托的受益人而言,纳税人与本州唯一的联系是通过位于本州的法人受托人管理的投资账户。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5(a)(4) 对于受监管投资公司(如《国内税收法典》第851条所定义)的单位持有人而言,以受监管投资公司分配的股息为限,无论该受监管投资公司在本州是否有主要营业地点。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5(b) 本条不适用于来源于与非居民或非居民在本州拥有权益的实体之任何贸易或商业活动相互关联的投资活动所得的收入,其主要活动与获取、管理或处置合格投资证券的行为是独立且不同的,或者如果这些证券是使用非居民在本州拥有权益的贸易或商业活动的营运资金获得的。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5(c) 就本条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5(c)(1) “投资合伙企业”指符合以下两项要求的合伙企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5(c)(1)(A) 该合伙企业总资产成本的不少于90%由符合条件的投资证券、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开展其作为投资合伙企业活动所合理必需的办公空间和设备组成。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5(c)(1)(B) 其毛收入的不少于90%由利息、股息以及出售或交换符合条件的投资证券所得的收益组成。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5(c)(2) “符合条件的遗产或信托”指符合以下两项要求的遗产或信托: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5(c)(2)(A) 该遗产或信托总资产成本的不少于90%由符合条件的投资证券、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开展其投资活动所合理必需的办公空间和设备组成。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5(c)(2)(B) 其毛收入的不少于90%由利息、股息以及出售或交换符合条件的投资证券所得的收益组成。
(3)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5(c)(3)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5(c)(3)(A) “符合条件的投资证券”包括以下所有各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5(c)(3)(A)(i) 普通股,包括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或债务证券,以及优先股。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5(c)(3)(A)(ii) 债券、公司债和其他债务证券。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5(c)(3)(A)(iii) 外币和本币存款或等价物以及可转换为外国证券的证券。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5(c)(3)(A)(iv) 由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机构担保的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或资产支持证券。
(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5(c)(3)(A)(v) 回购协议和贷款参与。
(v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5(c)(3)(A)(vi) 外汇兑换合约以及外币远期和期货合约。
(v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5(c)(3)(A)(vii) 股票和债券指数证券及期货合约,以及其他类似的金融证券和这些证券的期货合约。
(v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5(c)(3)(A)(viii) 购买或出售(i)至(vii)项(含)所述任何证券、货币、合约或金融工具的期权。
(ix)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5(c)(3)(A)(ix) 受监管的期货合约。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55(c)(3)(A)(B) “符合条件的投资证券”不包括合伙企业中的权益,除非该合伙企业本身是投资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