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731

Explanation

《加州税收法典》的本节规定,联邦关于遗产、信托、受益人和逝者的规则(即《国内税收法典》J分章中概述的规定)通常适用于加州。但是,有一个例外:关于一万美元最低福利的规定在此不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731(a) 《国内税收法典》A分编第1章J分章(关于遗产、信托、受益人和逝者)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731(b) 《国内税收法典》第692(d)(2)条(关于一万美元($10,000)最低福利)不适用。

Section § 1773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修改了《国内税收法典》中在加利福尼亚州适用的两个部分。首先,它改变了某些信托的税率确定方式,采用加州税法中提及的最高个人税率。其次,它规定这些信托的加州税收抵免额为零,这意味着不适用任何抵免。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731.5(a) 《国内税收法典》第641(c)(2)(A)条修改为:“根据第17041条(a)款适用于个人的最高税率,确定第17041条(e)款所征税款的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731.5(b) 《国内税收法典》第641(c)(2)(B)条修改为:“根据第17733条(b)款允许的抵免额应为零。”

Section § 1773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允许个人免税额扣除的联邦规定在此情形下不适用。

Section § 1773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遗产和信托的税收抵免。遗产可以获得10美元的税收抵免,大多数信托可以获得1美元的州税抵免。但是,如果“残疾信托”符合特定的收入指导原则,它可以获得与单身个人适用的个人免税额相同的抵免。这些抵免取代了个人免税额抵免,并适用于200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733(a) 遗产应获准抵免十美元 ($10),抵扣根据第17041条征收的税款,减去根据第17560条 (d) 款第 (1) 项或 (e) 款第 (1) 项(或两者)征收的任何金额。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733(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733(b)(1) 除第 (2) 项另有规定外,信托应获准抵免一美元 ($1),抵扣根据第17041条征收的税款,减去根据第17560条 (d) 款第 (1) 项或 (e) 款第 (1) 项(或两者)征收的任何金额。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733(b)(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733(b)(2)(A) 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42(b)(2)(C)条定义的残疾信托,应获准抵免金额,该金额等于根据第17054条 (a) 款授权给单身个人的个人免税额。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733(b)(2)(A)(B)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733(b)(2)(A)(B)(A) 项授权的抵免应受第17054.1条的抵免减免规定约束。为进行第17054.1条要求的调整,残疾信托的调整后总收入应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7(e)条(关于遗产和信托的调整后总收入确定)计算。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733(b)(2)(A)(C) 本款适用于200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733(c) 本条允许的抵免应取代根据第17054条(关于个人免税额的抵免)允许的抵免。

Section § 177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计算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的应税收入时,只有来源于加州境内的遗产或信托的收入和扣除才应被计入。

为计算根据第17041条第(i)款第(1)项规定的“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的应税收入”之目的,对于非居民受益人而言,通过遗产或信托获得的收入和扣除,仅在该收入或扣除由遗产或信托来源于本州境内时,方可计入该计算。

Section § 17734.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阿拉斯加原住民和解信托税务处理的规定不适用于此处。

Section § 1773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为加州税收目的修改了《国内税收法典》中的一个特定日期,在提及信托的慈善扣除时,将“1969年10月9日”改为“1970年12月31日”。

此外,它还规定,信托可享有的、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42(c)条允许的慈善扣除,必须遵守第681条中概述的限制,该条限制了慈善捐款可扣除的金额。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736(a) 《国内税收法典》第642(c)(2)条就本部分而言,通过在该段中将“1969年10月9日”替换为“1970年12月31日”而予以修改。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736(b) 就信托而言,《国内税收法典》第642(c)条允许的扣除受《国内税收法典》第681条(涉及慈善扣除的限制)的约束。

Section § 1773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遗产或信托以及根据特定条件获得信托收入的离婚或分居配偶如何计算应税收入。为此,获得收入的配偶被视为受益人。但是,此规定不适用于2025年12月31日之后签订的任何离婚或分居协议,也不适用于在该日期之后进行的修改,除非协议或修改中明确说明此规定适用。本节将于2027年12月1日废止。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737(a) 为了计算遗产或信托的应税收入以及适用《国内税收法典》第682(a)条(关于离婚等情况下遗产或信托收入的规定,以其在2015年1月1日的文本为准)的配偶的应税收入,该配偶应被视为本章所指的受益人。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737(b)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737(b)(a)款不适用于任何在2025年12月31日之后签订的离婚或分居文书,或任何在2025年12月31日或之前签订并在此日期之后修改的离婚或分居文书,如果该修改明确规定本款所作的修订适用于该修改。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737(c) 本条仅在2027年12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77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遗产或信托的收入需要缴纳税款。如果去世的人是居民,那么其遗产的全部收入都应纳税,无论遗产管理人(受托人)或受益人住在哪里。对于信托而言,如果受托人或任何非或有受益人是居民,那么信托的所有收入都应纳税,同样不考虑信托设立人的居住地。当一家公司管理信托时,其税务上的“居住地”是指它主要处理信托事务的地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742(a) 除非本章另有规定,遗产或信托的收入应由遗产或信托纳税。如果死者是居民,则该税适用于遗产的全部应税收入,无论受托人或受益人的居住地如何;如果受托人或受益人(不包括在该信托中权益是或有权益的受益人)是居民,则该税适用于信托的全部应税收入,无论委托人的居住地如何。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742(b) 就本条而言,信托的法人受托人的居住地是指该公司办理其信托管理主要部分业务的地点。

Section § 177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一个信托有多个受托人(负责管理信托的人或实体)时,如何划分信托的应税收入。如果收入的税收取决于这些受托人的居住地,那么收入将根据有多少受托人居住在加州来划分。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负责制定这一过程的规则。

Section § 177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州,当税款金额取决于受益人居住地时,信托收入如何征税。如果一个信托有多个受益人,州政府会根据第 (17742) 条,按照每个加州居民受益人的份额和权益对收入征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具体操作的规则。

如果本章项下收入的应税性取决于受益人的居住地,且信托有两个或以上受益人,则根据第 (17742) 条应纳税的收入,应根据居住在本州的受益人数量和权益进行分摊,依照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Section § 17745

Explanation

如果信托因有加州居民受托人或受益人而需要缴纳加州所得税,但这些税款未按时缴纳,那么当受益人可以收到这笔收入时,这笔收入将由受益人纳税。对于非居民受益人,只有来源于加州的收入才需要纳税。

如果居民受益人在信托中拥有或有权益,那么当这笔收入可供他们使用时,就需要纳税。这项税款是基于实际收到收入,或者收入已可供他们使用(即使尚未实际支付)而征收的。

如果信托一直在累计收入,那么这笔收入的税款可以分摊到几年内缴纳。此外,如果受益人在收入分配前后离开加州但很快又返回,那么出于税收目的,他们仍被视为加州居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负责制定这些情况下的相关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745(a) 如果,因任何原因,对信托收入征收的税款(该信托因受托人或受益人是本州居民而应纳税)未按期缴纳,并且在该收入可分配给受益人时仍未缴纳;或者,如果该收入在税款到期前可分配给受益人,而税款未按期缴纳,则该收入在可分配给受益人时应由受益人纳税,但对于非居民受益人,该收入仅在其来源于本州境内的部分应纳税。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745(b) 如果因居民受益人在信托中的权益是或有权益,而未对信托的当期或累计收入缴纳税款,则该收入在分配或可分配给受益人时应由受益人纳税。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745(c) 根据 (a) 或 (b) 款规定应由受益人纳税的收入,其税款是对已分配收入的实际收取或对可分配收入的推定收取征收的税款。就本条而言,信托累计的收入仍为收入,即使信托规定该收入(普通收入或资本收入)应成为本金的一部分。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745(d) 根据 (b) 款规定,因该收入计入受益人分配或可分配该收入年度的应税总收入而产生的税款,应为以下各项税款的总和:如果该收入按比例计入受益人分配年度及其前五个纳税年度的应税总收入,或计入信托为该或有受益人累计或取得收入的期间的应税总收入,则应归属于该收入的税款总和,以较短的期间为准。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745(e) 如果某人在累计期间是居民受益人,并在累计收入分配日期前12个月内离开本州,又在分配后12个月内返回本州,则应推定该受益人在整个分配期间仍是本州居民。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745(f)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制定其认为实施本条所必需的规章。

Section § 1774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1963年对第17742条和第17745条所作的修改仅适用于1962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对于1963年之前的纳税年度,信托收入的征税应在不考虑这些修改的情况下确定,就像这些修订从未发生过一样。

1963年立法机关常会期间对第17742条和第17745条所作的修订,仅适用于1962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信托的收入,无论是已累积或曾累积,或已累积并分配或曾累积并分配,或已累积并可分配,在1963年之前的年份是否应由加利福尼亚州征税,应如同第17742条和第17745条在1963年立法机关常会期间未被修订一样确定,且不得从这些修订不适用于1963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应税年度这一事实中推断出任何结论。

Section § 17751

Explanation

《加州税收和税法典》第17751条修订了某些信托的税务处理方式。如果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45条作出联邦选择,将可撤销信托视为遗产的一部分,则该选择也适用于加州州税。遗产的遗嘱执行人和信托的受托人必须共同为州目的作出此选择。如果他们未在联邦层面作出此选择,则该信托将根据州法律被单独处理和征税。在这两种情况下,均不允许根据第17024.5条(e)款第(3)项作出单独的州选择。

《国内税收法典》第645条,涉及某些可撤销信托被视为遗产一部分的规定,修订如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751(a) 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45(a)条为联邦目的作出的选择,就本部分而言,应被视为遗产的遗嘱执行人(如有)和合格可撤销信托的受托人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45(a)条为州目的作出的选择,且不得允许根据第17024.5条(e)款第(3)项作出的单独选择。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751(b) 如果遗产的遗嘱执行人(如有)和合格可撤销信托的受托人未能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45(a)条就该合格可撤销信托作出联邦目的的选择,则就本部分而言,该信托应被视为单独的信托并单独征税,不得允许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45(a)条就该信托作出州目的的选择,且不得允许根据第17024.5条(e)款第(3)项就该信托作出单独选择。

Section § 177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修订了《国内税收法典》中与遗产和信托相关的特定部分,以适用于加州的税收目的。如果遗产执行人或信托受托人就纳税年度前65天内的分配,或就视为独立遗产或信托的独立份额,为联邦税目的做出了选择,那么该选择也将自动被视为为州税目的而做出。如果未为联邦目的做出此类选择,则也不能为州目的做出。在任何一种情况下,都不允许根据相关的州法典条款做出单独的选择。

修订《国内税收法典》第663条,该条涉及适用于第661条和第662条的特别规定,具体如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752(a) 修订《国内税收法典》第663(b)条,该条涉及纳税年度前65天内的分配,具体如下: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752(a)(1) 就联邦目的而言,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63(b)条作出的选择,就本部分而言,应被视为遗产执行人或信托受托人(视情况而定)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63(b)条为州目的作出的选择,且不得允许根据第17024.5条(e)款第(3)项作出单独的选择。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752(a)(2) 如果遗产执行人或信托受托人(视情况而定)未能就纳税年度65天内已适当支付或记入的金额,为联邦目的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63(b)条作出选择,则就本部分而言,该金额不应被视为已在前一个纳税年度的最后一天支付或记入,且不得允许就该金额为州目的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63(b)条作出选择,亦不得允许就该金额根据第17024.5条(e)款第(3)项作出单独的选择。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752(b) 修订《国内税收法典》第663(c)条,该条涉及被视为单独遗产或信托的单独份额,具体如下: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752(b)(1) 就联邦目的而言,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63(c)条作出的选择,就本部分而言,应被视为遗产执行人或信托受托人(视情况而定)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63(c)条为州目的作出的选择,且不得允许根据第17024.5条(e)款第(3)项作出单独的选择。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752(b)(2) 如果遗产执行人或信托受托人(视情况而定)未能就视为单独遗产或信托的单独份额,为联邦目的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63(c)条作出选择,则不得允许为州目的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63(c)条作出选择,亦不得允许根据第17024.5条(e)款第(3)项作出单独的选择。

Section § 17755

Explanation

自2014年1月1日起,一项关于消费税的特定联邦法规(《国内税收法典》第664(c)(2)条)在加州不再适用。取而代之的是,慈善剩余年金信托或单位信托通过非相关业务活动获得的任何收入,将根据另一项州法规(第17651条)征税。

对于201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国内税收法典》第664(c)(2)条(关于消费税)不适用;取而代之的是,根据第23732条定义的每个慈善剩余年金信托或慈善剩余单位信托的非相关业务应税收入,应根据第17651条征税。

Section § 1776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美国税法典中通常对资产转让给外国信托或遗产所产生的某些收益征税的特定部分,将不适用。

《国内税收法典》第684条,关于向某些外国信托和遗产转让资产时收益确认的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1776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修改了加州对殡葬信托的税务处理方式。它改变了《国内税收法典》中与殡葬信托相关的部分内容,规定某些特定的子部分不适用于加州的合格殡葬信托。该条款还指出,不允许个人免税额抵免,并详细说明了受托人关于州税的选择程序。如果受托人未进行联邦选择,该信托将根据州规定进行不同处理,从而影响谁被视为所有者。此外,它还允许将每个受益人的权益视为一个单独的信托,并允许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简化的报告规则。

这些修改适用于 1997 年 8 月 5 日之后的纳税年度,而进一步的修订则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国内税收法典》第 685 条(关于殡葬信托的处理)修改如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760.5(a) 《国内税收法典》第 685(a) 条修改为:对于合格殡葬信托——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760.5(a)(1) 《国内税收法典》A 副标题第 1 章 J 分章的子部分 B、C、D 和 E 不适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760.5(a)(2) 根据第 17054 条或第 17733 条,不得允许个人免税额抵免。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760.5(b) 《国内税收法典》第 685(b) 条修改如下: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760.5(b)(1) 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 685(b)(5) 条为联邦目的作出的选择,就本部分而言,应被视为合格殡葬信托的受托人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 685(b)(5) 条为州目的作出的选择,且不得允许根据第 17024.5 条 (e) 款第 (3) 项作出的单独选择。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760.5(b)(2) 如果合格殡葬信托的受托人未能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 685(b)(5) 条为联邦目的就该合格殡葬信托作出选择,则就本部分而言,该信托应被视为由《国内税收法典》第 685(b)(1) 条所述合同的购买者根据《国内税收法典》E 子部分所有,且不得允许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 685(b)(5) 条为州目的就该信托作出的选择,也不得允许根据第 17024.5 条 (e) 款第 (3) 项就该信托作出的单独选择。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760.5(c) 《国内税收法典》第 685(d) 条修改为:第 17041 条 (e) 款应适用于每个合格殡葬信托,将每个受益人在每个合格殡葬信托中的权益视为一个单独的信托。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760.5(d)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通过表格和说明,提供所有拥有单一受托人的信托的简化报告规则,该规则应符合财政部长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 685 条规定的规则。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760.5(e) 本条适用于截至 1997 年 8 月 5 日之后的纳税年度。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760.5(f) 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条作出的修订,应适用于始于或晚于 1998 年 1 月 1 日的纳税年度。

Section § 17779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国内税收法典》中的特定规则,特别是第665条至第668条,不适用于另一条(第17745条(b)款)中提及的某些分配。

《国内税收法典》第665条至第668条(含)不适用于第17745条(b)款所述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