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48(a) 除(e)款另有规定外,对于自199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每个应税年度,在本州从事经营活动(如Section 23101所定义)且根据Section 18633要求提交申报表的每个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每年应向特许权税委员会缴纳一项在本州从事经营活动的特许权税,金额等于Section 23153的(d)款(1)项中为该应税年度规定的适用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48(b) 除了在本州从事经营活动并因此受(a)款所征税款约束的任何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外,对于自199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每个应税年度,根据《公司法》Section 16953已向州务卿注册的每个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以及根据《公司法》Section 16959已向州务卿注册的每个外国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每年应缴纳(a)款规定的税款。该税款应为每个应税年度或其部分缴纳,直至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48(b)(1) 根据《公司法》Section 16954或16960的(b)款,向州务卿提交了停业通知。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48(b)(2) 根据《公司法》Section 16960的(a)款,外国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撤销了其注册。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48(b)(3) 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外国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已解散并最终清算完毕。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48(c) 根据本节评估的税款应在Section 18633要求提交申报表的日期到期并支付。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48(d) 如果纳税人向特许权税委员会提交了一份被指定为最终申报表的申报表,特许权税委员会应通知纳税人,年度税款将继续每年到期,直至根据《公司法》Section 16954或16960向州务卿提交注销证明。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48(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48(e)(1) 如(a)款所述,在本州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个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在2021年1月1日或之后,且在2024年1月1日之前,根据(b)款向州务卿注册的,在其第一个应税年度内,不应受本节所征税款的约束。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48(e)(2) 本款仅在以下应税年度生效:任何预算措施向特许权税委员会拨款一美元 ($1) 或更多,用于与本款管理相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