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00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加州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的官方名称。它被称为“个人所得税法”。

本部分被称为并可引用为“个人所得税法”。

Section § 17002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除非另有规定,本章中列出的定义应被用来解释本部分的其余内容。

Section § 17003

Explanation

本节澄清了税收法规中使用的术语。当您看到“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时,它指的是《政府法典》中指定的负责所得税管理的具体机构。这里的“委员会”指的是州平衡委员会,它负责处理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不直接处理的各种税费项目。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指《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0章所述的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委员会”指州平衡委员会。

Section § 170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纳税人”不仅指个人,还包括根据本法律的这一部分需要纳税的受托人、遗产、信托和合伙企业。

“纳税人”包括须缴纳本部分规定的任何税款的任何个人、受托人、遗产或信托,或任何合伙企业。

Section § 170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简单地将“个人”一词定义为自然人,即指人类,而非公司或任何其他实体。

Section § 1700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受托人”,指任何处于信任地位,负责管理他人、遗产或信托事务的人。这包括监护人、受托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接管人和财产管理人等角色。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只要以这种身份行事,都可以成为受托人。

Section § 17007

Explanation

在本法律中,“人”一词不仅指个人,还包括受托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这意味着当法律提及“人”时,它也指这些实体,而不仅仅是自然人。

“人”包括个人、受托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

Section § 1700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合伙企业”包括各种非法人团体,例如辛迪加或合资企业。“合伙人”是指这些团体中的任何成员。就收入而言,如果某人拥有合伙企业中的资本权益,且该资本能产生收入,则该人被视为合伙人,无论该权益是通过购买还是受赠获得。

“合伙企业”包括辛迪加、团体、联营、合资企业或其他非法人组织,通过或凭借其开展任何业务、金融运作或风险投资,并且在本部分的含义内,其并非信托、遗产或公司。
“合伙人”包括该等辛迪加、团体、联营、合资企业或组织中的成员。
如果某人在资本是重要收入产生因素的合伙企业中拥有资本权益,则为所得税目的,该人应被认定为合伙人,无论该权益是购得还是从任何其他人处受赠。

Section § 17008.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某些公开交易合伙企业在加州税法中如何处理,特别是它们根据联邦法律被视为公司的情况。通常,遵循联邦《国内税收法典》第7704条的规定,但也有例外。具体来说,根据第23038.5条定义的、在1987年选择了特殊税收选择的合伙企业,不受将其视为公司的一般规则的约束。1997年对本法律所作的修改追溯适用于1998年1月1日。此外,合格收入规则的适用范围与联邦税收目的相同,2010年进行的更新自2010年1月1日起生效。

《国内税收法典》第7704条(关于某些被视为公司的公开交易合伙企业)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08.5(a) 《国内税收法典》第7704(a)条不适用于第23038.5条所定义的、须缴纳第23038.5条规定的税款的1987年选择合伙企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08.5(b) 1997年法规第611章对本条所作的修订适用于199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08.5(c) 《国内税收法典》第7704(d)条(关于合格收入)适用,除非另有规定,不考虑纳税年度,其适用范围与联邦所得税目的相同。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08.5(d) 修订本款的法案对本条所作的修订适用于201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Section § 17009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出于税收目的何为“公司”。它包括股份公司、各种协会(包括提供服务、借款或拥有财产的非营利协会)、商业信托和保险公司。它还涵盖了专门为第23701d条中概述的慈善目的而组织的信托。

Section § 17010

Explanation
“纳税年度”一词指的是日历年度或会计年度,用于计算应税收入。如果没有明确的会计年度,则默认为日历年度。对于部分年度的纳税申报,“纳税年度”指的是该申报表所涵盖的具体期间。

Section § 17011

Explanation

本节将“财政年度”定义为一个为期12个月的会计期间,该期间在除十二月以外的任何一个月的最后一天结束。

“财政年度”指为期12个月的会计期间,该期间在除十二月以外的任何一个月的最后一天结束。

Section § 1701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已支付或已发生”和“已支付或已应计”这两个术语是根据用于计算应税收入的会计方法来定义的。简单来说,这些术语的理解方式取决于企业或个人记录其财务记录的具体方式。

“已支付或已发生”和“已支付或已应计”应根据本部分项下计算应税收入所依据的会计方法进行解释。

Section § 17014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谁被视为加州的税务居民。一个人如果不是短期访问而在加州,或者虽然住在加州但暂时离开了,那么他就是居民。担任美国某些政府职务的人,或者因工作离开加州至少546天的人,会被视为暂时不在州内,但仍然是居民,除非他们是为了逃税。每年短时间返回加州(总计不超过45天)不会改变这种居民身份。但是,如果有人离开是为了逃税,或者其投资收入超过20万美元,则不被视为暂时不在州内。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14(a) “居民”包括: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14(a)(1) 任何非为临时或短暂目的而在本州的个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14(a)(2) 任何在本州有住所但为临时或短暂目的而在州外的个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14(b) 任何在本州有住所的个人(及其配偶),在该个人符合以下条件时,应被视为为临时或短暂目的而在州外: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14(b)(1) 担任美国政府的选举产生的职务,或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14(b)(2) 受雇于美国政府立法部门的选举产生的官员(如第 (1) 款所述)的幕僚,或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14(b)(3) 担任美国政府行政部门的任命产生的职务(美国武装部队或美国外交事务处的职业任命人员除外),如果该职务的任命由美国总统作出并须经美国参议院确认,且其任期由美国总统决定。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14(c) 任何本州居民,即使暂时不在本州,仍继续是居民。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14(d) 对于199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纳税年度,任何在本州有住所的个人,如果根据与雇佣相关的合同,不间断地离开本州至少546个连续日,则应被视为非为临时或短暂目的而在州外。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14(d)(1) 就本款而言,在纳税年度内总计不超过45天返回本州的情况,应不予考虑。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14(d)(2) 本款不适用于任何个人,包括第 (3) 款所述的任何配偶,如果其在与雇佣相关的合同生效的任何纳税年度内,来自股票、债券、票据或其他无形个人财产的收入超过二十万美元 ($200,000)。对于已婚个人,本款应分别适用于每位配偶的收入。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14(d)(3) 任何配偶,如果为陪同根据本款被视为非为临时或短暂目的而在州外的配偶,而不间断地离开本州至少546个连续日,则就本款而言,该配偶也应被视为非为临时或短暂目的而在州外。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14(d)(4) 如果个人离开本州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本部分规定的任何税款,则本款不适用于该个人。

Section § 17015

Explanation

本节将“非居民”定义为任何不住在该州的个人。

“非居民”指除居民以外的每一位个人。

Section § 1701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州税法上的“部分年度居民”。如果你一年中有一部分时间住在加州,而其余时间不是加州居民,那么你就会被视为部分年度居民。

针对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开始)和本部分的目的,术语“部分年度居民”指在同一纳税年度内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纳税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15.5(a) 在纳税年度的一部分时间内是本州的居民。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15.5(b) 在纳税年度的一部分时间内是非本州的居民。

Section § 17016

Explanation
如果您一年内在加州停留超过九个月,您通常会被视为税务居民。但是,如果您能证明您的停留只是临时性的或出于短期原因,您可能就不会被归类为居民。

Section § 1701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定义了“美国”一词在地理意义上的用法。它包括所有州、哥伦比亚特区以及美国属地。

“美国”在地理意义上使用时,包括各州、哥伦比亚特区以及美国的属地。

Section § 17018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州”一词的范围被扩大,不仅包括美国50个州,还包括哥伦比亚特区和美国属地。这意味着当法律提及“州”时,它也指华盛顿特区以及波多黎各、关岛等美国属地。

“州”包括哥伦比亚特区和美国的属地。

Section § 17019

Explanation

本节将“外国”定义为不属于美国的任何地方。

“外国”指美国境内所包含的司法管辖区之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

Section § 17020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作为公职人员履行职责,这被视为一项贸易或业务。

“贸易或业务”包括履行公职的职能。

Section § 1702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加州法律中“替代基准财产”的定义与《国内税收法典》第7701(a)(42)条所规定的定义相同。实质上,这意味着当你在加州税法中遇到这个术语时,应参考联邦《国内税收法典》来理解其解释。

就本部分而言,“替代基准财产”一词具有《国内税收法典》第7701(a)(42)条赋予该词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1702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本加州法典中使用的“转让基准财产”一词遵循联邦《国内税收法典》第7701(a)(43)条的定义。唯一的修改是,联邦法典中任何提及“A分编”之处,应被视为指本加州法典的特定部分。

为本部分之目的,“转让基准财产”一词具有《国内税收法典》第7701(a)(43)条赋予该术语的相同含义,但提及“A分编”时,应改为指本部分。

Section § 1702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通过引用税法典的另一部分,特别是《国内税收法典》第7701(a)(44)条,定义了“置换基准财产”。然而,它没有引用该法典的A分编,而是引用了加州税法的本部分。

就本部分而言,术语“置换基准财产”具有《国内税收法典》第7701(a)(44)条赋予该术语的相同含义,但提及A分编之处应改为提及本部分。

Section § 17020.4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非确认交易”这一术语,沿用了联邦税法典(具体而言是《国内税收法典》第7701(a)(45)条)中的相同含义。然而,它没有提及通常指的联邦税法条款,而是特指本部分的加州税法典。

Section § 170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计算任何财产的盈亏金额时,应遵循《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不承担个人责任的债务(即无追索权债务)的规定,除非有其他规定另有说明。

为本部分之目的,在确定任何财产的收益或损失(或视同收益或损失)金额时,适用《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无追索权债务的第 7701(g) 条,除非另有规定。

Section § 17020.6

Explanation

加州《税收和税法典》的本节采纳了《国内税收法》中关于人寿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某些规定。首先,《国内税收法》第7702节中关于人寿保险合同的指导方针适用,除非另有说明。同样,第7702A节中定义修正型捐赠合同的规则也适用。此外,第7702B节中关于合格长期护理保险的处理也得到遵循,但有一个例外:2006年养老金保护法案所作的特定修订不适用。

为本部分之目的: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20.6(a) 《国内税收法》第7702节,涉及人寿保险合同,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20.6(b) 《国内税收法》第7702A节,涉及修正型捐赠合同的定义,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20.6(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20.6(c)(1) 《国内税收法》第7702B节,涉及合格长期护理保险的处理,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20.6(c)(2) 2006年养老金保护法案(公法109-280)第844节对《国内税收法》第7702B节所作的修订不适用。

Section § 17020.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国内税收法典》第7701(a)(46)条中的规则将用于判断是否存在集体谈判协议,除非有其他规定。

Section § 17020.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国内税收法典》第7701(e)条中概述的规则(该条涉及某些服务合同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是适用的,除非在其他地方提及了具体的例外情况。

《国内税收法典》第7701(e)条(关于某些提供服务等合同的处理)应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Section § 17020.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国内建筑和贷款协会”一词的定义与《国内税收法典》第7701(a)(19)条中的定义相同。

Section § 17020.1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联邦《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机动车经营租赁的规定通常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除非在其他地方另有不同的规定。

《国内税收法典》第7701(h)条(关于机动车经营租赁的规定)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Section § 17020.1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加州确定一个人是否为雇员,应遵循《劳动法》特定部分中规定的规则。它还提及了《国内税收法》中定义雇员的部分,除非另有具体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20.12(a) 为本部分之目的,除非另有规定,个人是否为雇员的认定应受《劳动法》第三编第二章第1.5条(自第2775条开始)管辖。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20.12(b) 除非另有规定,《国内税收法》第7701(a)(20)条(关于“雇员”的定义)适用。

Section § 17020.13

Explanation
加州本条规定与联邦关于某些支付给慈善机构的款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的规定保持一致。它遵循《国内税收法典》中某一部分的指导原则,除非另有明确规定。

Section § 17020.15

Explanation
加州《税收和税法典》的这一节规定,联邦税法中关于教会大会或教会协会的规定在加州适用,除非另有规定。它还澄清了一个技术细节:即联邦法律中提到“本篇”的地方,加州法律将其替换为“本部分”。

Section § 170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婚姻或注册同居伴侣关系因离婚或终止而结束,则本条款中任何提及“配偶”之处,都应理解为指“前配偶”。这意味着在相关情况下,法律条款也适用于前配偶。

Section § 1702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在加州确定某人的税务婚姻状况时,将遵循《国内税收法典》第7703条中规定的规则,除非有明确的例外情况。

《国内税收法典》第7703条(关于婚姻状况的确定)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Section § 17021.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税法规定在某些税务目的上将同居伴侣视为配偶。如果您在报税时申报同居伴侣,他们将被视为您的配偶,适用于《国内税收法典》的某些条款,例如健康和保险福利(第105条和第106条)以及医疗费用(第213条)。这项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生效。但是,如果将同居伴侣视为配偶会导致不同的商业实体分类,或者对受联邦法规管辖的税收合格计划或账户(如退休计划或教育储蓄)产生负面影响,则不应将其视为配偶。这些例外情况自2007年1月1日起生效。此处使用的“同居伴侣”特指根据州《家庭法典》认可的伴侣关系。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21.7(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21.7(a)(1) 就本部分而言,纳税人的同居伴侣应被视为纳税人的配偶,仅为适用《国内税收法典》第105(b)条、第106(a)条、第162(l)条、第162(n)条和第213(a)条之目的,以及为确定某个人是否为纳税人的“受抚养人”或“家庭成员”(如这些术语在这些条款中使用)之目的。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21.7(a)(2) 本分节适用于200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每个纳税年度。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21.7(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21.7(b)(1) 除非另有规定,纳税人的同居伴侣或前同居伴侣应被视为该纳税人的配偶或前配偶,为适用本部分、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第10.7部分(自第21001条起)和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的规定之目的,以及为适用《国内税收法典》中适用于本部分、第10.2部分、第10.7部分或第11部分的规定之目的。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21.7(b)(2) 在以下情况下,同居伴侣不应被视为第(1)款所要求的纳税人配偶: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21.7(b)(2)(A) 如果该处理方式会导致为本部分、第10.2部分或第11部分之目的对商业实体进行分类,而该分类与该商业实体为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分类不同。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21.7(b)(2)(B) 如果第(1)款所要求的处理方式会导致某项计划为联邦所得税目的而失去资格,而该计划在其他情况下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第401(a)条的规定。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21.7(b)(2)(C) 如果该处理方式会导致一个税收优惠账户,而该账户在联邦所得税目的下不符合税收优惠账户的资格。就本分段而言,“税收优惠账户”是指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章免征所得税的个人账户、计划或安排,包括《国内税收法典》第408条所述的个人退休账户、《国内税收法典》第220条所述的阿彻医疗储蓄账户(Archer MSA)、《国内税收法典》第529条所述的合格学费计划,以及《国内税收法典》第530条所述的科弗代尔教育储蓄账户(Coverdell education savings account)。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21.7(b)(3) 增加本分节的法案所作的修订适用于200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每个纳税年度。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21.7(c) 就本条而言,“同居伴侣”一词指在同居伴侣关系中的个人伴侣,依据《家庭法典》第297条的含义。

Section § 1702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美国军事或海军部队”和“美国武装部队”这两个术语,它们包括隶属于国防部长、陆军部长、海军部长或空军部长管辖的所有现役和预备役制服部队分支,以及海岸警卫队。本节还明确指出,这些术语涵盖这些部队中的委任军官和低于该军衔的人员。

“美国军事或海军部队”一词和“美国武装部队”一词均包括隶属于国防部长、陆军部长、海军部长或空军部长管辖的所有现役和预备役制服部队组成部分,且每个术语也包括海岸警卫队。这些部队的成员包括委任军官以及这些部队中低于委任军官军衔的人员。

Section § 1702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当法律中提到“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法律顾问”和“特许经营税法律顾问”时,它们指的是为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工作的律师。这些律师的任职必须获得总检察长的批准,并且他们的工作要受到总检察长的监督。

本部分所使用的“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法律顾问”和“特许经营税法律顾问”一词,指由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任命或聘用,并经总检察长批准且受其监督行事的律师。

Section § 17024

Explanation
本节将“1954年个人所得税法”定义为加州《税收和赋税法典》中于1943年制定并经修订直至1955年初的特定部分。简单来说,它是理解该时期正在讨论或适用的税收法规体系的一个参考点。

Section § 17024.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将《国内税收法典》(IRC)纳入其自身的税收法规。它规定,加州在不同纳税年度采用联邦《国内税收法典》的特定日期版本,从而有效地使州税法与联邦法规在指定日期时的规定保持一致。

对于某些实体,如小型企业和外国公司,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某些条款不适用。它还涉及税收抵免、个人免税额以及其他可能不适用的联邦税收规定的修改。当联邦税收规则发生变化时,加州的规则也会相应地进行调整。

本条款还澄清,根据联邦规则做出的纳税人选择通常会得到加州的认可,但有时需要单独的州级选择。它将加州税收目的的诉讼时效延长至四年,而非联邦的三年的规定,并强调了对注册同性伴侣在收入计算方面的调整。

此外,加州还对联邦条款的术语和细节差异进行了调整,以使其与州税法相符,确保与联邦税收计算和时间表保持一致。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24.5(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24.5(a)(1)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就本部分而言,“国内税收法典”、“1954年国内税收法典”或“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等术语,指《美国法典》第26篇,包括截至适用纳税年度的指定日期所颁布的所有修订,具体如下:
纳税年度

国内税收法典条款的
指定日期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24.5(A) 对于始于或晚于
1983年1月1日,且不晚于12月
31日,1983年 ........................
1983年1月15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24.5(B) 对于始于或晚于
1984年1月1日,且不晚于12月
31日,1984年 ........................
1984年1月1日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24.5(C) 对于始于或晚于
1985年1月1日,且不晚于12月
31日,1985年 ........................
1985年1月1日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24.5(D) 对于始于或晚于
1986年1月1日,且不晚于12月
31日,1986年 ........................
1986年1月1日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24.5(E) 对于始于或晚于
1987年1月1日,且不晚于12月
31日,1988年 ........................
1987年1月1日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24.5(F) 对于始于或晚于
1989年1月1日,且不晚于12月
31日,1989年 ........................
1989年1月1日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24.5(G) 对于在199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
1990年1月1日,并于1990年12月或之前结束
31日 ........................
1990年1月1日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24.5(H) 对于在1991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
1991年1月1日,并于1991年12月或之前结束
31日 ........................
1991年1月1日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24.5(I) 对于在199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
1992年1月1日,并于1992年12月或之前结束
31日 ........................
1992年1月1日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24.5(J) 对于在199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
1993年1月1日,并于1996年12月或之前结束
31日 ........................
1993年1月1日
(K)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24.5(K) 对于在199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
1997年1月1日,并于1997年12月或之前结束
31日 ........................
1997年1月1日
(L)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24.5(L) 对于在199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
1998年1月1日,并于2001年12月或之前结束
31日 ........................
1998年1月1日
(M)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24.5(M) 对于在200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
2002年1月1日,并于12月或之前结束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24.5(h) 为本部分之目的,在适用《国内税收法典》的任何条款或其任何适用法规时,均应适用以下规定: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24.5(h)(1) 提及“调整后总收入”应指根据第17072条计算的金额,除非第(2)款另有规定。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24.5(h)(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24.5(h)(2)(A) 除非(B)项另有规定,为计算基于调整后总收入的限制而提及“调整后总收入”,应指同一纳税年度联邦纳税申报表上要求显示的调整后总收入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24.5(h)(2)(A)(B) 对于注册同居伴侣和前注册同居伴侣,为计算基于调整后总收入的限制而提及的调整后总收入,应指联邦纳税申报表上的调整后总收入,该收入的计算应视注册同居伴侣或前注册同居伴侣在联邦所得税目的下分别被视为配偶或前配偶,并使用了与同一纳税年度州纳税申报表上相同的报税身份。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24.5(h)(3) 任何提及“分编”或“章”之处,均应指本部分。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24.5(h)(4) 《国内税收法典》第7806条关于标题解释的规定,应适用。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24.5(h)(5) 《国内税收法典》中在该纳税年度指定日期或之后生效的任何规定,应在本部分目的下于同一日期生效。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24.5(h)(6) 《国内税收法典》中在该纳税年度指定日期或之后失效的任何规定,应在本部分目的下于同一日期失效。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24.5(h)(7) 应充分考虑联邦和州术语的差异、生效日期、在适当时将“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替换为“秘书”,以及其他明显的差异。
(8)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24.5(h)(8) 除非另有规定,任何提及《国内税收法典》第501条之处,应解释为也指第23701条。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24.5(i) 任何提及《国内税收法典》特定条款之处,应包括本部分中对该条款的任何修改(如有)。

Section § 1702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关于应税收入的规则适用于纳税人自1935年1月1日起获得或累积的所有收入。

本部分适用于纳税人自1935年1月1日或之后收到或应计的应税收入。

Section § 17028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本法典的某一部分与涉及同一主题的现有法律大部分相同,它应被视为这些法律的延续,而不是全新的内容。

本法典的规定,只要它们与涉及同一主题事项的现行法规条款基本相同,应被解释为对其的重述和延续,而非新的制定法。

Section § 17029

Explanation
如果一项税法被废止,这不会改变在该废止之前已采取的任何行动、已获得的权利或已开始的诉讼。人们仍然可以主张这些权利或承担这些责任,就像该法律没有被废止一样。

Section § 1702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纳税人保留在新立法(特别是1987年1月1日之前)出台前所拥有的任何税收抵免、超额供款或损失。它允许这些项目继续结转,结转期限与旧法允许的期限相同。

如果您在1987年之前获得了任何资产,其税务基准(即用于税务目的的价值)应根据您获得该资产时的规定确定。但是,对该价值的任何调整应遵循相关年份的规定:1987年之前,使用旧规定;1987年或之后,使用本节所依据法案中的新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29.5(a) 本节加入法典的法案的颁布,不得剥夺任何纳税人根据本部分有权享有的任何结转的抵免、超额供款或损失,包括在1987年1月1日之前颁布的所有修正案。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29.5(b) 抵免、超额供款或损失的结转,应允许根据将本节加入法典的法案结转,其结转期限应与纳税人根据先前法律有权结转该项目的期限相同。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29.5(c) 为适用将本节加入法典的法案的规定,在1987年1月1日之前获得的任何资产的基准或重新计算的基准,应根据资产获得时的法律确定,且对基准的任何调整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29.5(c)(1) 对1987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的基准的任何调整,应根据本部分的适用规定计算,包括在1987年1月1日之前颁布的所有修正案;且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29.5(c)(2) 对198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的基准的任何调整,应根据将本节加入法典的法案的适用规定计算。

Section § 1703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提及不同时期的个人所得税法时,如果某项具体法律不适用于某个特定时期,则应理解为提及当时适用于该时期的另一法律的适用部分。实质上,它通过将引用与不同税法时期中正确的法律条款对齐,确保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相关性。

Section § 1703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意味着,本税法中任何提及或依赖其在先前时期如何适用的部分,应被理解为指代在那个较早时期生效的税法版本或个人所得税法。简单来说,它是在说明,对于与过去相关的事项,应查阅当时适用的法律。

Section § 17032

Explanation
本部分中的标题和小标题仅用于组织结构。它们不会改变或影响本部分所列规则和法律的含义或目的。

Section § 1703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其中任何部分被认定违宪,法律的其余部分仍将有效。这意味着即使某一条款被宣告无效,其余条款及其对其他人的适用仍将继续有效。

Section § 170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任何新的涉税法律生效,它将适用于该年度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的税款计算、罚款和抵免。然而,如果这些变更不直接影响税款,而是改变其他规定,它们将在法律颁布时立即生效。

除非其中另有明确规定,任何法案的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4(a) 凡影响税款征收或计算、税款附加、罚款或税款抵免的,应适用于法案生效年度的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4(b) 凡以其他方式影响本部分规定的,应自法案生效之日起适用。

Section § 17035

Explanation
“扣缴义务人”是指根据第18662条的规定,负责从支付款项中扣除并预留一定税款的人。

Section § 17036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除非本法律部分另有明确规定,任何通知都可以通过普通平信发送。

Section § 17037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与税务管理相关的各项法律。其中包括关于税务准备人员的法规、特许经营税和所得税的管理、以及财产税援助的法律。它还涵盖了《纳税人权利法案》、公司税以及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规定。此外,还提到了《商业和职业法典》中的具体条款。

其他法典或普通法法规中与本部分相关的规定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7(a) 《商业和职业法典》第3分部第20.6章(从第9891条开始),涉及税务准备人员。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7(b) 第10.2部分(从第18401条开始),涉及特许经营税和所得税法律的行政管理。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7(c) 第10.5部分(从第20501条开始),涉及财产税援助和延期法。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7(d) 第10.7部分(从第21001条开始),涉及纳税人权利法案。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7(e) 第11部分(从第23001条开始),涉及公司税法。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7(f) 《政府法典》第15700条至第15702.1条(含),涉及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7(g) 《商业和职业法典》第3分部第10.5章第8条(从第7464.5条开始)。

Section § 1703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1984年之前,用于税务目的的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CPI)是基于所有城市消费者的旧系列数据。从1984年开始,CPI进行了更新,纳入了租金等值房屋所有权的调整,被称为新系列。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8(a) 就本部分而言,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对于1984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提及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应指加州所有城市消费者物价指数 (old series)。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8(b) 对于198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提及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应指经租金等值房屋所有权调整后的加州所有城市消费者物价指数 (new series)。

Section § 17039

Explanation

加州税法本节解释了“净税额”的计算方式以及税收抵免的适用方法。“净税额”通常指根据特定条款征收的税款,加上一次性分配的税款,减去某些个人免税额抵免和其他金额。重要的是,“净税额”不得低于一次性分配的税款。法律随后规定了各种税收抵免的精确适用顺序。它还列出了一些抵免额,这些抵免额是税收抵免不得将总税额减至低于“暂定最低税额”这一普遍规则的例外情况。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a)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相反规定,为了计算税收抵免的目的,“净税额”一词指根据第17041条或第17048条征收的税款,加上根据第17504条(关于一次性分配)征收的税款,减去第17054条(关于个人免税额抵免)允许的抵免额,以及根据第17560条(d)款第(1)项和(e)款第(1)项征收的任何金额。尽管有前述规定,“净税额”不得低于根据第17504条(关于一次性分配的单独税)征收的税款(如有)。抵免额应按以下顺序从“净税额”中扣除: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a)(1) 不包含结转或可退还条款的抵免额,但第(4)项和第(5)项所述的抵免额除外。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a)(2) 包含结转条款但不包含可退还条款的抵免额,但允许将“净税额”减至低于第17062条定义的暂定最低税额的抵免额除外。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a)(3) 同时包含结转和可退还条款的抵免额,但第(9)项所述的抵免额除外。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a)(4) 第17063条(关于替代最低税)允许的最低税额抵免。
(5)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a)(5)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a)(5)(A) 对于2002年1月1日或之后、2022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应税年度,允许将“净税额”减至低于第17062条定义的暂定最低税额的抵免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a)(5)(A)(B) 对于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允许将“净税额”减至低于第17062条定义的暂定最低税额的抵免额,但第(7)项所述的抵免额和第(9)项所述的抵免额除外。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a)(6) 第12章(从第18001条开始)允许的已向其他州缴纳的税款抵免。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a)(7) 对于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第17052.10条(关于《小企业救济法》下的选择性税)允许的抵免额。
(8)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a)(8) 对于202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第17052.11条(关于《小企业救济法》下的选择性税)允许的抵免额。
(9)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a)(9) 包含可退还条款但不包含结转条款的抵免额。
(10)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a)(10) 对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第17053.98.1条允许的抵免额。
(1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a)(11) 对于202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第17039.5条允许的抵免额。
(1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a)(12) 第17061条(关于根据《失业保险法》退款)和第19002条(关于预扣税)规定的抵免额。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b)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b)(a)款各项内的顺序应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确定。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c)(1)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其他规定,任何税收抵免均不得将根据第17041条或第17048条征收的税款加上根据第17504条(关于一次性分配的单独税)征收的税款减至低于第17062条定义的暂定最低税额,以下抵免额除外: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c)(1)(A) 原第17052.2条(关于教师留任税收抵免,于2007年8月24日废止)允许的抵免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c)(1)(B) 原第17052.4条(关于太阳能,于1989年12月1日废止)允许的抵免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c)(1)(C) 原第17052.5条(关于太阳能,于1987年1月1日废止)允许的抵免额。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c)(1)(D) 原第17052.5条(关于太阳能,于1994年12月1日废止)允许的抵免额。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c)(1)(E) 第17052.12条(关于研究费用)允许的抵免额。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c)(1)(F) 原第17052.13条(关于销售和使用税抵免,于1997年1月1日废止)允许的抵免额。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c)(1)(G) 原第17052.15条(关于洛杉矶振兴区销售税抵免,于1998年12月1日废止)允许的抵免额。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c)(1)(H) 第17052.25条(关于收养费用抵免)允许的抵免额。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c)(1)(I) 第17053.5条(关于租房者抵免)允许的抵免额。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c)(1)(J) 原第17053.8条(关于企业区雇佣抵免,于1997年10月3日废止)允许的抵免额。
(K)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c)(1)(K) 原第17053.10条(关于洛杉矶振兴区雇佣抵免,于1998年12月1日废止)允许的抵免额。
(L)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c)(1)(L) 原第17053.11条(关于项目区雇佣抵免,于1997年1月1日废止)允许的抵免额。
(M)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c)(1)(M) 对于199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每个应税年度,前第17053.17条(涉及洛杉矶振兴区雇佣抵免,于1998年12月1日废止)允许的抵免。
(N)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c)(1)(N) 前第17053.33条(涉及目标税区销售或使用税抵免,于2015年12月1日废止)允许的抵免。
(O)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c)(1)(O) 前第17053.34条(涉及目标税区雇佣抵免,于2019年12月1日废止)允许的抵免。
(P)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c)(1)(P) 前第17053.49条(涉及合格财产,于2004年1月1日废止)允许的抵免。
(Q)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c)(1)(Q) 前第17053.70条(涉及企业区销售或使用税抵免,于2015年12月1日废止)允许的抵免。
(R)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c)(1)(R) 前第17053.74条(涉及企业区雇佣抵免,于2019年12月1日废止)允许的抵免。
(S)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c)(1)(S) 第17054条(涉及个人免税额抵免)允许的抵免。
(T)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c)(1)(T) 第17054.5条(涉及合格共同监护户主抵免和有受抚养父母的合格纳税人抵免)允许的抵免。
(U)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c)(1)(U) 第17054.7条(涉及老年户主抵免)允许的抵免。
(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c)(1)(V) 前第17057条(涉及临床试验费用,于1993年12月1日废止)允许的抵免。
(W)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c)(1)(W) 第17058条(涉及低收入住房)允许的抵免。
(X)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c)(1)(X) 对于201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第17059.2条(涉及GO-Biz加州竞争抵免)允许的抵免。
(Y)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c)(1)(Y) 第17061条(涉及根据《失业保险法》的退款)允许的抵免。
(Z)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c)(1)(Z) 第12章(自第18001条开始)允许的已向其他州缴纳税款的抵免。
(AA) 第19002条(涉及预扣税)允许的抵免。
(AB) 对于201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前第17053.86条(涉及大学入学税收抵免基金,于2017年12月1日废止)允许的抵免。
(AC) 对于201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第17053.87条(涉及大学入学税收抵免基金)允许的抵免。
(AD) 对于2021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第17052.10条(涉及《小企业救济法》下的选择性税)允许的抵免。
(AE) 对于202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第17053.98条(涉及加州电影电视制作抵免)允许的抵免。
(AF) 对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第17053.98.1条(涉及加州电影电视制作抵免)允许的抵免。
(AG) 对于202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第17039.5条允许的抵免。
(AH) 对于202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第17052.11条(涉及《小企业救济法》下的选择性税)允许的抵免。
(AI) 对于202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2036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第17053.40条(涉及合格输电项目)允许的抵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AI)(2) 根据第(1)款被部分或全部拒绝的任何抵免,如果与该抵免相关的规定包含允许在该抵免超过净税额时进行结转的条款,则应允许结转并适用于后续应税年度的净税额。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d) 除非另有规定,某条已被废止或失效的条款所允许的任何剩余抵免结转,应继续允许根据该条款在被废止或失效前的规定进行结转。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e)(1) 除非另有规定,如果两个或更多纳税人(配偶除外)分担本部分允许的税收抵免的合格成本,每个纳税人应有资格按其各自支付或发生的成本份额比例获得税收抵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e)(2) 对于合伙企业,抵免应根据书面合伙协议,依照《国内税收法》第704条(涉及合伙人的分配份额)在合伙人之间分配。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e)(3) 对于提交单独报税表的配偶,抵免可由其中一方享受或在他们之间平均分配。

Section § 1703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项与自然遗产相关的特定税收抵免可以减少您的总税款。即使这使得您的税款低于某个最低税额,也是允许的,但前提是必须先适用另一项税收抵免。

Section § 1703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限制了2008年和2009年企业税收抵免可以减少您税款的额度。基本上,这些抵免不能将您的税款降至原始税额的50%以下。但是,如果您的企业收入低于50万美元,则此规定不适用。

它还明确规定了哪些抵免不属于企业抵免,例如租房者税收抵免以及收养或个人免税额抵免。如果您的企业抵免因本规定而无法使用,它们将保留到未来年度,并且其结转期将延长。

像家庭和受抚养人护理抵免这样的抵免必须在任何企业抵免使用之前适用。最后,本规定下的“营业收入”包括您的贸易、租赁活动或农业业务所得的资金。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2(a) 尽管本部分或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有任何相反规定,对于每个自200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并于2010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根据第2章(自第17041条起)任何规定下任何抵免原本允许的所有业务抵免总额,包括根据该章前述规定结转的任何业务抵免,在该应税年度,不得将“净税额”(如第17039条所定义)减至低于适用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2(b) 就本条而言,“业务抵免”是指根据第2章(自第17041条起)任何规定允许的抵免,但以下抵免除外: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2(b)(1) 第17052.6条允许的抵免(关于家庭和受抚养人护理抵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2(b)(2) 第17052.25条允许的抵免(关于收养费用抵免)。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2(b)(3) 第17053.5条允许的抵免(关于租房者税收抵免)。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2(b)(4) 第17053.80条允许的抵免(关于全职雇佣抵免)。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2(b)(5) 第17054条允许的抵免(关于个人免税额抵免)。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2(b)(6) 第17054.5条允许的抵免(关于符合条件的共同监护户主和拥有受抚养父母的合格纳税人抵免)。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2(b)(7) 第17054.7条允许的抵免(关于老年户主抵免)。
(8)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2(b)(8) 第17061条允许的抵免(关于根据《失业保险法》退款)。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2(c) 就本条而言,“适用金额”应等于在适用任何抵免之前“净税额”(如第17039条所定义)的50%。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2(d) 根据第17039条原本允许但在该应税年度因适用本条而未获允许的任何抵免金额,应作为本部分下的抵免结转金额。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2(e) 因适用本条而未获允许的任何抵免的结转期,应增加该抵免(或其任何部分)未获允许的应税年度数量。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2(f) 尽管本部分或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有任何相反规定,但小节(b)中列出的抵免必须在适用受小节(a)限制的任何业务抵免之前适用。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2(g)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在该应税年度净营业收入低于五十万美元 ($500,000) 的纳税人。就本小节而言,营业收入是指: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2(g)(1) 贸易或业务收入,无论是由纳税人经营还是由纳税人直接或间接拥有的穿透实体经营。就本段而言,“穿透实体”是指合伙企业或“S”型公司。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2(g)(2) 租赁活动收入。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2(g)(3) 农业业务收入。

Section § 1703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对加州某些纳税人的业务税收抵免设定了限制。对于2020和2021纳税年度,未纳入合并申报的企业不能使用超过500万美元的税收抵免来减少其税款。对于纳入合并申报的企业,该限制也适用,但会考虑整个申报组。然而,一些抵免,例如劳动所得、幼儿、收养费用等抵免,不受此上限影响。任何超过此限额的未使用抵免可以结转到未来年度,并且结转期会延长。

补充规定明确,某些未使用的抵免不计入500万美元的限额。免于此限额的抵免应在业务抵免用尽后应用。此外,这项法律将对2022年及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以不同方式适用,并且某些行政程序不适用于税务委员会如何制定这些规则。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3(a) 尽管本部分或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有任何相反规定,对于根据第25101条或第25110条无需纳入合并申报的纳税人,或根据第25101.15条未获授权纳入合并申报的纳税人,对于每个始于2020年1月1日或之后、且在2022年1月1日之前的应税年度,根据第2章(自第17041条起)任何规定原本允许的所有业务抵免总额,包括根据该章前述规定结转的任何业务抵免,在该应税年度内,不得将第17039条所定义的“净税额”减少超过五百万美元($5,000,000)。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3(b) 尽管本部分或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有任何相反规定,对于根据第25101条或第25110条需纳入合并申报的纳税人,或根据第25101.15条获授权纳入合并申报的纳税人,对于每个始于2020年1月1日或之后、且在2022年1月1日之前的应税年度,根据第2章(自第17041条起)任何规定原本允许的所有业务抵免总额,由合并申报的所有成员,不得将第23036条所定义的合并申报所有成员的“税额”总计减少超过五百万美元($5,000,000)。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3(c) 就本条而言,“业务抵免”是指根据第2章(自第17041条起)任何规定允许的抵免,但不包括以下抵免: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3(c)(1) 第17052条允许的抵免(与劳动所得抵免相关)。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3(c)(2) 第17052.1条允许的抵免(与幼儿抵免相关)。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3(c)(3) 第17052.6条允许的抵免(与家庭和受抚养人照护抵免相关)。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3(c)(4) 第17052.25条允许的抵免(与收养费用抵免相关)。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3(c)(5) 第17053.5条允许的抵免(与租房者税收抵免相关)。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3(c)(6) 第17054条允许的抵免(与个人免税额抵免相关)。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3(c)(7) 第17054.5条允许的抵免(与合格的共同监护户主和有受抚养父母的合格纳税人抵免相关)。
(8)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3(c)(8) 第17054.7条允许的抵免(与合格老年户主抵免相关)。
(9)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3(c)(9) 第17058条允许的抵免(与低收入住房抵免相关)。
(10)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3(c)(10) 第17061条允许的抵免(与根据《失业保险法》的退款相关)。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3(d) 根据第6902.5条的规定,与将第17053.85、17053.95、17053.98、23685、23695或23698条下的抵免金额用于抵扣第6902.5条所定义的合格销售和使用税的不可撤销选择相关的任何金额,不包括在(a)或(b)款规定的五百万美元($5,000,000)限额内。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3(e) 根据第17039条原本允许但在本条适用下未获允许的任何抵免金额,应作为本部分下的抵免结转金额。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3(f) 因本条适用而未获允许的任何抵免的结转期,应按该抵免或其任何部分未获允许的应税年度数量予以延长。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3(g) 尽管本部分或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有任何相反规定,(c)款所列的抵免应在(a)或(b)款限制下的任何业务抵免应用之后再应用。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3(h) 《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分部第一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不适用于特许权税委员会根据本条设立或发布的任何标准、准则、程序、决定、规则、通知或指南。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3(i) 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条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始于2022年1月1日或之后的应税年度。

Section § 1703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27年1月1日,它限制了商业税收抵免可以减少加州州税的金额。如果您不属于合并申报的纳税人,您的商业抵免每年不能将您的净税额减少超过500万美元。如果您需要或被允许进行合并申报,所有合并申报成员的总减免额也不能超过500万美元。某些抵免,例如劳动所得和收养费用抵免,不计入此上限。

如果您的抵免额超出上限,它们可以结转到未来年度。结转期限将根据抵免额无法使用的年数而延长。有一个例外情况是,一旦本条不再生效,某些特定的可退还抵免额可以超过500万美元的限制。此外,如果州政府收入充足,该法律可能会在特定财政年度暂停执行。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4(a) 尽管本部分或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有任何相反规定,对于根据第25101条或第25110条无需纳入合并申报的纳税人,或根据第25101.15条未获授权纳入合并申报的纳税人,对于每个始于2024年1月1日或之后、且在2027年1月1日之前的纳税年度,根据第2章(自第17041条起)任何规定原本允许的所有商业抵免总额,包括根据该章前述规定结转的任何商业抵免,在该纳税年度内,不得将第17039条所定义的“净税额”减少超过五百万美元 ($5,000,000)。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4(b) 尽管本部分或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有任何相反规定,对于根据第25101条或第25110条需纳入合并申报的纳税人,或根据第25101.15条获授权纳入合并申报的纳税人,对于每个始于2024年1月1日或之后、且在2027年1月1日之前的纳税年度,根据第2章(自第17041条起)任何规定原本允许的所有商业抵免总额,包括根据该章前述规定结转的任何商业抵免,由合并申报的所有成员,不得将第23036条所定义的合并申报所有成员的“税额”总计减少超过五百万美元 ($5,000,000)。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4(c) 就本条而言,“商业抵免”指根据第2章(自第17041条起)任何规定允许的抵免,但不包括以下抵免: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4(c)(1) 第17052条允许的抵免(与劳动所得抵免相关)。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4(c)(2) 第17052.1条允许的抵免(与幼儿抵免相关)。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4(c)(3) 第17052.2条允许的抵免(与寄养青年抵免相关)。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4(c)(4) 第17052.6条允许的抵免(与家庭和受抚养人照护抵免相关)。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4(c)(5) 第17052.10条允许的抵免(与《小企业救济法》下的选择性税收相关)。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4(c)(6) 第17052.25条允许的抵免(与收养费用抵免相关)。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4(c)(7) 第17053.5条允许的抵免(与租房者税收抵免相关)。
(8)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4(c)(8) 第17054条允许的抵免(与个人免税额抵免相关)。
(9)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4(c)(9) 第17054.5条允许的抵免(与符合条件的共同监护户主和有受抚养父母的合格纳税人抵免相关)。
(10)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4(c)(10) 第17054.7条允许的抵免(与符合条件的高龄户主抵免相关)。
(1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4(c)(11) 第17058条允许的抵免(与低收入住房抵免相关)。
(1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4(c)(12) 第17061条允许的抵免(与根据《失业保险法》退款相关)。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4(d) 根据第6902.5条作出的选择中包含的任何金额,涉及根据第17053.85、17053.95、17053.98、17053.98.1、23685、23695、23698或23698.1条将抵免金额用于抵扣第6902.5条所定义的合格销售和使用税的不可撤销选择,不计入 (a) 款或 (b) 款规定的五百万美元 ($5,000,000) 限额。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4(e) 根据第17039条原本允许但在本条适用下未获允许的任何抵免金额,应作为本部分下的抵免结转金额。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4(f) 因本条适用而未获允许的任何抵免的结转期,应增加该抵免或其任何部分未获允许的纳税年度数量。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4(g) 尽管本部分或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有任何相反规定,(c) 款所列的抵免应在任何受 (a) 款或 (b) 款限制的商业抵免适用之后适用。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4(h) 对于根据第17053.98.1条 (k) 款作出选择的纳税人,根据该款超出本条五百万美元 ($5,000,000) 限额的任何可退还抵免金额,应在本条限额不再生效的第一个纳税年度内允许。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4(i) 如果纳税人就第17053.98.1条下的抵免金额同时根据第17039.5条和第17053.98.1条 (k) 款作出选择,则根据这两项选择允许的抵免总额不得超过第17053.98.1条 (a) 款允许的抵免金额。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4(j) 《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不适用于特许权税委员会根据本条规定制定或发布的任何标准、准则、程序、决定、规则、通知或指导方针。
(k)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4(k)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4(k)(1) 对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2026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如果财政局长在2025年5月14日之前确定,在不考虑净经营亏损暂停和抵免限制的收入影响的情况下,多年预测中的普通基金资金充足,并且根据年度预算案中的立法规定不适用本法律条文,则本条不适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4(k)(2) 对于202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2027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如果财政局长在2026年5月14日之前确定,在不考虑净经营亏损暂停和抵免限制的收入影响的情况下,多年预测中的普通基金资金充足,并且根据年度预算案中的立法规定不适用本法律条文,则本条不适用。

Section § 1703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从2024年到2027年,加州纳税人的商业抵免可以减少税款的上限。如果您不需要或未获授权提交合并申报,您的商业抵免总额每年不能将您的“净税额”减少超过500万美元。如果您是合并申报的一部分,同样的500万美元上限适用于所有成员的合并税款。某些抵免,例如劳动所得或收养费用抵免,不在此上限之内。因达到此上限而未使用的任何抵免将结转至未来年度。法律还规定,如果加州普通基金充足,这些限制可能在2025年或2026年不适用,具体取决于财务评估。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4(a) 尽管本部分或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有任何相反规定,对于根据第25101条或第25110条无需纳入合并申报的纳税人,或根据第25101.15条未经授权纳入合并申报的纳税人,对于每个始于2024年1月1日或之后、且在2027年1月1日之前的应税年度,根据第2章(自第17041条起)的任何规定,所有其他可允许的商业抵免总额,包括根据该章前述规定结转的任何商业抵免,对于该应税年度,不得将第17039条所定义的“净税额”减少超过五百万美元 ($5,000,000)。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4(b) 尽管本部分或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有任何相反规定,对于根据第25101条或第25110条需要纳入合并申报的纳税人,或根据第25101.15条经授权纳入合并申报的纳税人,对于每个始于2024年1月1日或之后、且在2027年1月1日之前的应税年度,根据第2章(自第17041条起)的任何规定,所有其他可允许的商业抵免总额,包括根据该章前述规定结转的任何商业抵免,由合并申报的所有成员,不得将第23036条所定义的合并申报所有成员的“税额”总计减少超过五百万美元 ($5,000,000)。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4(c) 就本条而言,“商业抵免”是指根据第2章(自第17041条起)的任何规定可允许的抵免,但以下抵免除外: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4(c)(1) 第17052条允许的抵免(与劳动所得抵免相关)。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4(c)(2) 第17052.1条允许的抵免(与幼儿抵免相关)。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4(c)(3) 第17052.2条允许的抵免(与寄养青年抵免相关)。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4(c)(4) 第17052.6条允许的抵免(与家庭和受抚养人照护抵免相关)。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4(c)(5) 第17052.10条或第17052.11条允许的抵免(与小企业救济法案下的选择性税收相关)。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4(c)(6) 第17052.25条允许的抵免(与收养费用抵免相关)。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4(c)(7) 第17053.5条允许的抵免(与租房者税收抵免相关)。
(8)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4(c)(8) 第17054条允许的抵免(与个人免税额抵免相关)。
(9)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4(c)(9) 第17054.5条允许的抵免(与符合条件的共同监护户主和有受抚养父母的合格纳税人抵免相关)。
(10)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4(c)(10) 第17054.7条允许的抵免(与符合条件的高龄户主抵免相关)。
(1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4(c)(11) 第17058条允许的抵免(与低收入住房抵免相关)。
(1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4(c)(12) 第17061条允许的抵免(与根据失业保险法典退款相关)。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4(d) 根据第6902.5条作出的选择中包含的任何金额,与根据第6902.5条将第17053.85、17053.95、17053.98、17053.98.1、23685、23695、23698或23698.1条下的抵免金额用于抵扣合格销售和使用税(如第6902.5条所定义)的不可撤销选择相关,不计入 (a) 或 (b) 款规定的五百万美元 ($5,000,000) 限额。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4(e) 根据第17039条,因适用本条而未获允许的应税年度其他可允许抵免金额,应作为本部分下的抵免结转金额。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4(f) 因适用本条而未获允许的任何抵免的结转期,应增加该抵免或其任何部分未获允许的应税年度数量。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4(g) 尽管本部分或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有任何相反规定,(c) 款所列的抵免应在 (a) 或 (b) 款限制的任何商业抵免应用之后应用。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4(h) 对于根据第17053.98.1条 (k) 款作出选择的纳税人,根据该款项,超出本条五百万美元 ($5,000,000) 限额的任何可退还抵免金额,应在首次本条限额不生效的应税年度中允许。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4(i) 如果纳税人就第17053.98.1条下的抵免金额同时根据第17039.5条和第17053.98.1条 (k) 款作出选择,根据这两项选择允许的抵免总额不得超过第17053.98.1条 (a) 款允许的抵免金额。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4(j) 《政府法典》第2编第3分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不适用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本条规定制定或发布的任何标准、准则、程序、决定、规则、通知或指南。
(k)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4(k)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4(k)(1) 对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2026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如果财政局局长在2025年5月14日之前确定,在不考虑净经营亏损暂停和抵免限制的收入影响的情况下,多年度预测中的普通基金资金充足,并且根据年度预算案中的立法规定不适用本法律条文,则本条不适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4(k)(2) 对于202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2027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如果财政局局长在2026年5月14日之前确定,在不考虑净经营亏损暂停和抵免限制的收入影响的情况下,多年度预测中的普通基金资金充足,并且根据年度预算案中的立法规定不适用本法律条文,则本条不适用。
(l)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4(l) 通过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条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202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

Section § 1703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纳税人在2024年至2026年期间选择获得可退还的税收抵免。他们每年可以将其符合条件的税收抵免的20%作为退款。这些抵免额不能转让给他人,旨在减少纳税人应缴的净税额。合伙企业和S型公司等实体有特定的方式来计算其抵免份额。该选择必须每年作出,并且一旦提交就不可更改。任何错误或虚报的抵免额都将由税务委员会像简单的计算错误一样进行修正。这些规定有效期至2034年12月,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将制定任何必要的指导方针,无需政府监督。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5(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5(a)(1) 对于始于2024年1月1日或之后,且在2027年1月1日之前的纳税年度,纳税人可以选择获得每个纳税年度的年度可退还合格抵免额,该抵免额将根据 (2) 款规定予以允许。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5(a)(2) 在可退还期间的每个纳税年度,年度可退还抵免额应作为抵免额,抵扣根据本部分为该纳税年度计算的“净税额”,任何超出部分应抵扣其他应付款项(如有),任何余额应从税收减免和退税账户支付给纳税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5(b)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5(b)(1) “年度可退还抵免额”指该纳税年度抵免额的20%。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5(b)(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5(b)(2)(A) “抵免额”指在选择的纳税年度,原本可用于减少净税额的合格抵免额,但受限于第17039.4节的限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5(b)(2)(A)(B) 对于穿透实体,“抵免额”指分配给合格纳税人的合伙人或股东的抵免额的按比例份额或分配份额。就本分段而言,“穿透实体”指任何合伙企业、“S”型公司或被视为合伙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5(b)(2)(A)(C) 对于转让的抵免额,“抵免额”指转让给纳税人的抵免额。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5(b)(2)(A)(D) 对于根据第25101节或第25110节规定必须纳入合并报告的纳税人,或根据第25101.15节规定获准纳入合并报告的纳税人,“抵免额”指合并报告所有成员的抵免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5(b)(3) “合格抵免额”指受第17039.4节限制的抵免额。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5(b)(4) “可退还期间”指从纳税人根据本节作出选择的纳税年度之后的第三个纳税年度开始的连续最初五个纳税年度。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5(c) 年度可退还抵免额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转让给其他纳税人。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5(d) 就根据本节作出的选择而言,以下规定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5(d)(1) 纳税人可以为每个始于2024年1月1日或之后,且在2027年1月1日之前的纳税年度作出选择。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5(d)(2) 每项选择均不可撤销,且应在作出选择的纳税年度,根据第10.2部分(始于第18401节)要求提交的原始的、按时提交的申报表上,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规定的形式和方式作出。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5(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5(e)(1) 对年度可退还抵免额的任何调整应被视为申报表上出现的计算错误。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情况: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5(e)(1)(A) 未按本节要求作出有效选择。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5(e)(1)(B)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认定任何纳税年度的抵免额虚报导致任何结转金额虚报或任何可退还抵免额虚报。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5(e)(1)(C)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认定抵免额因净税额的任何后续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调整或退税申请)而被虚报。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5(e)(2) 因该不予允许而产生的任何应缴税款,可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以第19051节规定的相同方式征收。
(f)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5(f)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5(f)(1)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制定为执行本节目的所需或适当的法规。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5(f)(2) 《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部分第3.5章(始于第11340节)不适用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本节制定的任何规则、指南或程序。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39.5(g) 本节仅在2034年12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