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总则和定义
Section § 17003
本节澄清了税收法规中使用的术语。当您看到“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时,它指的是《政府法典》中指定的负责所得税管理的具体机构。这里的“委员会”指的是州平衡委员会,它负责处理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不直接处理的各种税费项目。
Section § 17004
本法律规定,“纳税人”不仅指个人,还包括根据本法律的这一部分需要纳税的受托人、遗产、信托和合伙企业。
Section § 17006
Section § 17007
在本法律中,“人”一词不仅指个人,还包括受托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这意味着当法律提及“人”时,它也指这些实体,而不仅仅是自然人。
Section § 17008
本节解释了“合伙企业”包括各种非法人团体,例如辛迪加或合资企业。“合伙人”是指这些团体中的任何成员。就收入而言,如果某人拥有合伙企业中的资本权益,且该资本能产生收入,则该人被视为合伙人,无论该权益是通过购买还是受赠获得。
Section § 17008.5
本法律规定了某些公开交易合伙企业在加州税法中如何处理,特别是它们根据联邦法律被视为公司的情况。通常,遵循联邦《国内税收法典》第7704条的规定,但也有例外。具体来说,根据第23038.5条定义的、在1987年选择了特殊税收选择的合伙企业,不受将其视为公司的一般规则的约束。1997年对本法律所作的修改追溯适用于1998年1月1日。此外,合格收入规则的适用范围与联邦税收目的相同,2010年进行的更新自2010年1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17009
Section § 17010
Section § 17011
本节将“财政年度”定义为一个为期12个月的会计期间,该期间在除十二月以外的任何一个月的最后一天结束。
Section § 17012
本节解释了“已支付或已发生”和“已支付或已应计”这两个术语是根据用于计算应税收入的会计方法来定义的。简单来说,这些术语的理解方式取决于企业或个人记录其财务记录的具体方式。
Section § 17014
本节定义了谁被视为加州的税务居民。一个人如果不是短期访问而在加州,或者虽然住在加州但暂时离开了,那么他就是居民。担任美国某些政府职务的人,或者因工作离开加州至少546天的人,会被视为暂时不在州内,但仍然是居民,除非他们是为了逃税。每年短时间返回加州(总计不超过45天)不会改变这种居民身份。但是,如果有人离开是为了逃税,或者其投资收入超过20万美元,则不被视为暂时不在州内。
Section § 17015.5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州税法上的“部分年度居民”。如果你一年中有一部分时间住在加州,而其余时间不是加州居民,那么你就会被视为部分年度居民。
Section § 17016
Section § 17017
本法律条文定义了“美国”一词在地理意义上的用法。它包括所有州、哥伦比亚特区以及美国属地。
Section § 17018
在本节中,“州”一词的范围被扩大,不仅包括美国50个州,还包括哥伦比亚特区和美国属地。这意味着当法律提及“州”时,它也指华盛顿特区以及波多黎各、关岛等美国属地。
Section § 17020.1
本法律规定,加州法律中“替代基准财产”的定义与《国内税收法典》第7701(a)(42)条所规定的定义相同。实质上,这意味着当你在加州税法中遇到这个术语时,应参考联邦《国内税收法典》来理解其解释。
Section § 17020.2
本法律条款规定,本加州法典中使用的“转让基准财产”一词遵循联邦《国内税收法典》第7701(a)(43)条的定义。唯一的修改是,联邦法典中任何提及“A分编”之处,应被视为指本加州法典的特定部分。
Section § 17020.3
本法律条款通过引用税法典的另一部分,特别是《国内税收法典》第7701(a)(44)条,定义了“置换基准财产”。然而,它没有引用该法典的A分编,而是引用了加州税法的本部分。
Section § 17020.4
Section § 17020.5
这项法律规定,在计算任何财产的盈亏金额时,应遵循《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不承担个人责任的债务(即无追索权债务)的规定,除非有其他规定另有说明。
Section § 17020.6
加州《税收和税法典》的本节采纳了《国内税收法》中关于人寿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某些规定。首先,《国内税收法》第7702节中关于人寿保险合同的指导方针适用,除非另有说明。同样,第7702A节中定义修正型捐赠合同的规则也适用。此外,第7702B节中关于合格长期护理保险的处理也得到遵循,但有一个例外:2006年养老金保护法案所作的特定修订不适用。
Section § 17020.8
本法律规定,《国内税收法典》第7701(e)条中概述的规则(该条涉及某些服务合同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是适用的,除非在其他地方提及了具体的例外情况。
Section § 17020.9
Section § 17020.11
本节规定,联邦《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机动车经营租赁的规定通常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除非在其他地方另有不同的规定。
Section § 17020.12
本节规定,在加州确定一个人是否为雇员,应遵循《劳动法》特定部分中规定的规则。它还提及了《国内税收法》中定义雇员的部分,除非另有具体规定。
Section § 17020.13
Section § 17020.15
Section § 17021
Section § 17021.5
这项法律意味着,在加州确定某人的税务婚姻状况时,将遵循《国内税收法典》第7703条中规定的规则,除非有明确的例外情况。
Section § 17021.7
这项加州税法规定在某些税务目的上将同居伴侣视为配偶。如果您在报税时申报同居伴侣,他们将被视为您的配偶,适用于《国内税收法典》的某些条款,例如健康和保险福利(第105条和第106条)以及医疗费用(第213条)。这项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生效。但是,如果将同居伴侣视为配偶会导致不同的商业实体分类,或者对受联邦法规管辖的税收合格计划或账户(如退休计划或教育储蓄)产生负面影响,则不应将其视为配偶。这些例外情况自2007年1月1日起生效。此处使用的“同居伴侣”特指根据州《家庭法典》认可的伴侣关系。
Section § 17022
本节定义了“美国军事或海军部队”和“美国武装部队”这两个术语,它们包括隶属于国防部长、陆军部长、海军部长或空军部长管辖的所有现役和预备役制服部队分支,以及海岸警卫队。本节还明确指出,这些术语涵盖这些部队中的委任军官和低于该军衔的人员。
Section § 17023
本节解释说,当法律中提到“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法律顾问”和“特许经营税法律顾问”时,它们指的是为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工作的律师。这些律师的任职必须获得总检察长的批准,并且他们的工作要受到总检察长的监督。
Section § 17024
Section § 17024.5
本法律条款阐明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将《国内税收法典》(IRC)纳入其自身的税收法规。它规定,加州在不同纳税年度采用联邦《国内税收法典》的特定日期版本,从而有效地使州税法与联邦法规在指定日期时的规定保持一致。
对于某些实体,如小型企业和外国公司,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某些条款不适用。它还涉及税收抵免、个人免税额以及其他可能不适用的联邦税收规定的修改。当联邦税收规则发生变化时,加州的规则也会相应地进行调整。
本条款还澄清,根据联邦规则做出的纳税人选择通常会得到加州的认可,但有时需要单独的州级选择。它将加州税收目的的诉讼时效延长至四年,而非联邦的三年的规定,并强调了对注册同性伴侣在收入计算方面的调整。
此外,加州还对联邦条款的术语和细节差异进行了调整,以使其与州税法相符,确保与联邦税收计算和时间表保持一致。
指定日期
Section § 17026
本法律规定,关于应税收入的规则适用于纳税人自1935年1月1日起获得或累积的所有收入。
Section § 17028
本条规定,如果本法典的某一部分与涉及同一主题的现有法律大部分相同,它应被视为这些法律的延续,而不是全新的内容。
Section § 17029
Section § 17029.5
这项法律确保纳税人保留在新立法(特别是1987年1月1日之前)出台前所拥有的任何税收抵免、超额供款或损失。它允许这些项目继续结转,结转期限与旧法允许的期限相同。
如果您在1987年之前获得了任何资产,其税务基准(即用于税务目的的价值)应根据您获得该资产时的规定确定。但是,对该价值的任何调整应遵循相关年份的规定:1987年之前,使用旧规定;1987年或之后,使用本节所依据法案中的新规定。
Section § 17030
Section § 17031
Section § 17033
Section § 1703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任何新的涉税法律生效,它将适用于该年度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的税款计算、罚款和抵免。然而,如果这些变更不直接影响税款,而是改变其他规定,它们将在法律颁布时立即生效。
Section § 17037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与税务管理相关的各项法律。其中包括关于税务准备人员的法规、特许经营税和所得税的管理、以及财产税援助的法律。它还涵盖了《纳税人权利法案》、公司税以及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规定。此外,还提到了《商业和职业法典》中的具体条款。
Section § 17038
本节解释了在1984年之前,用于税务目的的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CPI)是基于所有城市消费者的旧系列数据。从1984年开始,CPI进行了更新,纳入了租金等值房屋所有权的调整,被称为新系列。
Section § 17039
加州税法本节解释了“净税额”的计算方式以及税收抵免的适用方法。“净税额”通常指根据特定条款征收的税款,加上一次性分配的税款,减去某些个人免税额抵免和其他金额。重要的是,“净税额”不得低于一次性分配的税款。法律随后规定了各种税收抵免的精确适用顺序。它还列出了一些抵免额,这些抵免额是税收抵免不得将总税额减至低于“暂定最低税额”这一普遍规则的例外情况。
Section § 17039.1
Section § 17039.2
这项法律限制了2008年和2009年企业税收抵免可以减少您税款的额度。基本上,这些抵免不能将您的税款降至原始税额的50%以下。但是,如果您的企业收入低于50万美元,则此规定不适用。
它还明确规定了哪些抵免不属于企业抵免,例如租房者税收抵免以及收养或个人免税额抵免。如果您的企业抵免因本规定而无法使用,它们将保留到未来年度,并且其结转期将延长。
像家庭和受抚养人护理抵免这样的抵免必须在任何企业抵免使用之前适用。最后,本规定下的“营业收入”包括您的贸易、租赁活动或农业业务所得的资金。
Section § 17039.3
这项法律对加州某些纳税人的业务税收抵免设定了限制。对于2020和2021纳税年度,未纳入合并申报的企业不能使用超过500万美元的税收抵免来减少其税款。对于纳入合并申报的企业,该限制也适用,但会考虑整个申报组。然而,一些抵免,例如劳动所得、幼儿、收养费用等抵免,不受此上限影响。任何超过此限额的未使用抵免可以结转到未来年度,并且结转期会延长。
补充规定明确,某些未使用的抵免不计入500万美元的限额。免于此限额的抵免应在业务抵免用尽后应用。此外,这项法律将对2022年及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以不同方式适用,并且某些行政程序不适用于税务委员会如何制定这些规则。
Section § 17039.4
这项法律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27年1月1日,它限制了商业税收抵免可以减少加州州税的金额。如果您不属于合并申报的纳税人,您的商业抵免每年不能将您的净税额减少超过500万美元。如果您需要或被允许进行合并申报,所有合并申报成员的总减免额也不能超过500万美元。某些抵免,例如劳动所得和收养费用抵免,不计入此上限。
如果您的抵免额超出上限,它们可以结转到未来年度。结转期限将根据抵免额无法使用的年数而延长。有一个例外情况是,一旦本条不再生效,某些特定的可退还抵免额可以超过500万美元的限制。此外,如果州政府收入充足,该法律可能会在特定财政年度暂停执行。
Section § 17039.4
这项法律规定了从2024年到2027年,加州纳税人的商业抵免可以减少税款的上限。如果您不需要或未获授权提交合并申报,您的商业抵免总额每年不能将您的“净税额”减少超过500万美元。如果您是合并申报的一部分,同样的500万美元上限适用于所有成员的合并税款。某些抵免,例如劳动所得或收养费用抵免,不在此上限之内。因达到此上限而未使用的任何抵免将结转至未来年度。法律还规定,如果加州普通基金充足,这些限制可能在2025年或2026年不适用,具体取决于财务评估。
Section § 17039.5
这项法律允许纳税人在2024年至2026年期间选择获得可退还的税收抵免。他们每年可以将其符合条件的税收抵免的20%作为退款。这些抵免额不能转让给他人,旨在减少纳税人应缴的净税额。合伙企业和S型公司等实体有特定的方式来计算其抵免份额。该选择必须每年作出,并且一旦提交就不可更改。任何错误或虚报的抵免额都将由税务委员会像简单的计算错误一样进行修正。这些规定有效期至2034年12月,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将制定任何必要的指导方针,无需政府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