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扣除
Section § 17201
加州法律的这一部分规定,联邦《国内税收法典》的特定部分适用于加州税收规定,除非有加州特定的条款凌驾于其上。
它提到,关于个人和公司的分项扣除、个人的额外分项扣除以及不可扣除项目的规定,都遵循联邦指导方针,除非州另有规定。
Section § 17201.1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应遵循2015年联邦税法中关于研究和实验成本的规定。然而,该法律明确指出,联邦关于暂停2018年至2025年搬家费用扣除的规定不适用。此外,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中关于限制雇主附带福利扣除以及豪华汽车折旧的修改,在加州不适用。
Section § 17201.2
本法律条款指出,《减税与就业法案》所作的修订,特别是《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不允许某些大型金融机构支付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保费的规定,将在此背景下适用。但有一个例外:第9条(自第23361条开始)不适用于本条款。
Section § 17201.3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将遵循截至 (January 1, 2015) 的联邦赡养费支付规定,直到 (2025) 年底。但是,这不适用于在 (2025) 年之后签订或修改的任何离婚或分居协议,如果新协议明确指出旧规定不适用。此外,这项法律将在 (December 1, 2027) 之后失效,届时它将被废止。
Section § 17201.6
本节明确规定,《国内税收法典》199A条中关于合格商业收入的规定在此情形下不适用。
Section § 17201.7
Section § 17202
如果您是雇主,您可以将停车现金返还计划的费用作为常规业务开支在报税时扣除。这与联邦法律通常如何处理业务开支的税务规定是一致的。
Section § 17203
本节解释了在根据联邦所得税标准计算州税时,如何适用与“薪酬”或“劳动所得”相关的扣除额。具体而言,它涉及《国内税收法典》以下三个条款下的扣除额:第219条,涉及退休储蓄供款;第162(l)条,涵盖自雇人士的健康保险费;以及第404条,涉及雇员(包括自雇人士)对合格退休计划的可扣除供款。
Section § 17204
《税收和税法典》的这一节规定,某些与灾害损失相关的联邦税收规定不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具体来说,联邦宣布灾害损失的特别规定、2018年至2025年期间的限制,以及几项联邦法案中涉及重大灾害个人意外损失的修订都被排除在外。实质上,加利福尼亚州并未将这些联邦规定纳入其自身的税法。
Section § 17204.2
本法律规定,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对赌博损失相关规定所做的修改不适用于本案。实质上,该法律表示加州将不遵循联邦关于扣除赌博损失的修改。
Section § 17206
Section § 17207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处理税务上的超额灾害损失。超额灾害损失是指您因灾害造成的损失超过了当年的收入。法律列出了1985年至2009年间发生的具体灾害,例如火灾和地震,并允许将这些损失结转到未来的纳税年度。
如果损失超过了您在发生当年可以抵扣的金额,您可以将其结转到接下来的五年,如果仍未用完,在某些限制下还可以再结转十年。这些规定仅适用于该地区已被州长宣布为灾区的情况。重要的是,在计算其他税务抵扣时,不能将这些损失包括在内。
Section § 17207.2
如果您因2010年1月洪堡县地震遭受了灾害损失,您可能有一笔“超额灾害损失”,可以结转到后续年份以抵消您的应税收入。这种损失超出了您在灾害发生当年的收入,可以在接下来的五年内使用。如果仍未完全利用,该损失的一部分可以再结转到接下来的十年。您应从最早的可能年份开始使用这些损失,直到它们完全用完。“超额灾害损失”是指损失金额超过您在灾害发生当年的调整后收入,或者如果您选择,也可以是灾害发生前一年的调整后收入。这些灾害损失不能用于计算净经营亏损扣除,并且仅在州长宣布灾害状态时适用。在报税时,您可以选择将灾害损失追溯到灾害发生的前一年。
Section § 17207.3
这项法律规定了个人如何处理加利福尼亚州帝国县2010年4月地震造成的超过灾害损失。超过灾害损失,即与灾害相关的损失超过个人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结转到其他年份使用。这意味着个人可以将损失用于在最多五年内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五年后仍有剩余损失,其中一部分百分比可以在接下来的十年内使用。这些损失不能用于计算净经营亏损扣除。如果损失来自州政府宣布的灾难,本规定也适用。人们可以在其纳税申报表的到期日(包括延期)之前,决定是否将损失适用于地震发生前的纳税年度。
Section § 17207.4
本节修改了联邦税法的一部分,允许在总统宣布的灾害后,用于获得联邦贷款或担保的评估,也可用于确定某些税收损失。
此修改适用于1997年8月5日或之后发生的事件。
Section § 17207.6
这项法律规定了个人和企业在加州发生特定灾害后,如何在纳税申报中处理“超额灾害损失”。如果您因2009年野火或2010年冬季风暴等特定灾害遭受的损失超过了当年的收入,您可以将这些损失在接下来的15年内分摊到您的税款中。前五年可以全额使用,如果仍有剩余,可以将剩余部分分摊到接下来的十年。您必须先用完较早年份的损失,然后才能处理较晚年份的损失。
这项规定适用于州长正式宣布的灾害。重要的是,这些灾害损失不能与其他税收损失扣除额混用。“超额灾害损失”和“调整后应税收入”的定义均基于《国内税收法典》的特定条款,以确保与联邦法律保持一致。您必须在灾害发生年度的申报表到期日之前,在纳税申报表或修订申报表上作出关于损失的任何选择。
Section § 17207.7
这项法律允许因2011年3月海啸在门多西诺县遭受损失的个人,将这些损失结转到未来年度,以减少其应税收入。具体而言,这些“超额灾害损失”可以用于损失发生后五年内的纳税申报,如果仍有剩余损失,则可以按折算后的价值再结转十年。法律将“超额灾害损失”定义为超过损失发生年度应税收入的损失,或者如果选择,则为超过损失发生前一年度应税收入的损失。此规定适用于州长宣布的任何灾害损失,但这些损失不能用于计算净经营亏损扣除。纳税人可以选择在及时提交的纳税申报表(包括修订申报表)上计算这些损失时,适用前一年度的收入规则。
Section § 17207.8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处理2010年9月圣马特奥县某事件造成的特定灾害损失,以便进行税务管理。它允许这些损失在超过灾害发生当年的收入时,结转到未来的纳税年度。具体来说,超额损失可以用于接下来的五个纳税年度,如果仍有剩余,在特定条件下还可以进一步结转长达十年。法律将“超额灾害损失”定义为超过当年调整后应税收入的损失。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损失不计入净经营亏损扣除。此外,如果纳税人决定将其损失应用于灾害发生前一年,还有一项规定允许进行特定的纳税申报调整。
Section § 17207.1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在2011年3月圣克鲁斯县的财产因严重风暴受损,您可以根据联邦税法第165(i)条将损失申报为税收减免。您可以在灾害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或修订后的申报表上提出此项申报,但需在申报截止日期前提交。
此外,如果通常有限制或推迟净经营亏损扣除的法律,这些法律不适用于此次特定风暴事件造成的损失。
Section § 17207.12
这项法律允许2011年11月因强风遭受财产损失的洛杉矶县和圣贝纳迪诺县居民,使用美国国税局提供的一项特定税收减免选项。它遵循加州对《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的采纳,允许受影响的纳税人在灾害发生当年的纳税申报表上申报损失,即使是延期提交的申报表。重要的是,任何通常会限制这些损失申报的法律在此不适用,确保受影响的净经营亏损能够获得全额扣除。
Section § 17207.13
这项法律允许圣地亚哥县的个人或企业,就2014年5月野火造成的损失,适用特定的税收规定。《国内税收法》第165(i)条允许他们在灾害发生当年的纳税申报表中申报这些损失。只要在报税截止日期(包括任何延期)前提交申报表或修订申报表,就可以做出这项选择。
此外,任何限制扣除的规定,例如暂停或减少净经营亏损的规定,不适用于这些野火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受影响的人可以全额扣除其与野火相关的损失。
Section § 17207.14
这项法律适用于2014年1月1日至2029年1月1日期间,允许加州的纳税人就州长宣布的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申请灾害损失扣除。纳税人可以在灾害发生当年的纳税申报表中提出这些申请,截止日期与报税日期挂钩,包括任何延期。该法律还确保其他法律不能限制这些扣除,并设定了支持遭受灾害财产损失者的目标。截至2025年5月1日,以及此后每年,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必须报告有多少人申请了这些扣除。这项法律将于2029年12月1日失效。
Section § 17208.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纳税人在购买和安装家用节能设备时,扣除从公用事业公司获得的贷款所支付的利息。节能产品包括更好的窗户、供暖系统、太阳能电池板和隔热材料等。公用事业公司必须通过税务表格告知纳税人这项扣除。这项扣除取代了任何针对已支付利息的州级抵免。该法强调公用事业公司应告知客户这项税收优惠,特别是那些无法直接为节能设备提供融资的公司。州政府还在核实萨克拉门托市公用事业区(Sacramento Municipal Utility District)的特定公用事业是否符合联邦税收扣除规定。
Section § 17209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从2020年1月1日到2030年1月1日,《国内税收法典》第280E条下的某些税收限制(该条通常禁止非法贩毒企业的扣除)不适用于获得许可的商业大麻企业。简单来说,在此期间,大麻企业可以像其他任何合法企业一样扣除费用。商业大麻活动和持证人的定义以《商业和职业法典》为准。这项法律将于2030年12月1日自动废止。
Section § 17215
这项加州法律修改了《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医疗储蓄账户的某些条款。首先,如果您在联邦报税时申报了医疗储蓄账户的供款扣除,那么您在加州州税申报时也可以申报相同的扣除。其次,如果您从医疗储蓄账户中取款但未用于经批准的医疗费用,加州将征收12.5%的较低罚款,而非20%。最后,这些变更适用于从2016纳税年度开始的任何取款。
Section § 17215.4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联邦国内税收法典》第223条中关于健康储蓄账户的规定在此背景下不适用。
Section § 17220
加州法律的这一部分修改了某些联邦税收扣除在本州内的适用方式。具体来说,它规定《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扣除州税和地方税、一般销售税以及某些年份个人扣除上限的某些部分不适用于本州。此外,它还规定,根据加州税法特定章节征收的某些税款不允许扣除。
Section § 17222
这项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税收入时,无论是雇主还是收入接收方,都不能就根据税法特定条款已预扣的税款申请抵扣。
Section § 17224
Section § 17225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联邦税法中关于将抵押贷款保险费视为利息(从联邦角度看)的某些部分在加州不适用。具体而言,针对2018年至2025纳税年度的这些保险费的相关规定也同样不适用。
Section § 17228
Section § 17230
这项法律规定,当借款人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的特定条款向加州住房金融局支付款项时,这些款项根据《国内税收法典》被视为用于税务目的的利息支付。
Section § 17240
Section § 17241
这项法律修改了税法中与医疗费用扣除相关的一部分。它将2021年之前的纳税年度中,医疗费用扣除的门槛从您收入的10%降低到7.5%。这意味着纳税人在该期间报税时,可以扣除更多的医疗费用。
Section § 17250
本节修订了《国内税收法典》第168条和第169条的部分内容,以反映加利福尼亚州特有的税收规定。对于加利福尼亚州葡萄园中因根瘤蚜虫害或皮尔斯病而更换的葡萄藤,其折旧期限将进行调整。更换的葡萄藤被视为“五年财产”而非“十年财产”,但其类别寿命仍为十年。这项变更需要获得合格病虫害管理顾问的认证。此外,加利福尼亚州法律不适用与印第安保留地财产、特别津贴、合格改良财产以及生物燃料财产等相关的多项条款。
至于污染控制设施的摊销,扣除仅限于加利福尼亚州境内的设施,其中空气污染由州空气资源委员会监督,水污染由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监督。
Section § 17250.1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联邦税法中关于慈善捐款限额的某些部分不适用。首先,联邦某一条款下的百分比限制被忽略。其次,另一条关于增加现金捐款限额的条款在此也不适用。然而,一项截至2015年1月1日的旧规定,即关于这些规则何时失效的规定,仍然适用。
Section § 17250.2
加州法律的这一节规定,允许不逐项扣除的纳税人进行特定扣除的联邦税收特别规定,在加州不适用。
Section § 17250.5
这项加州法律修改了联邦税法中与折旧和摊销相关的部分。具体而言,它改变了加州税法中引用某些美国国税局(IRS)条款的方式,用加州税法特有的条款替换了部分联邦条款。它还规定,联邦关于分销成本、参与权、剩余收益以及与地质和地球物理勘探支出相关的摊销的某些规定在加州法律下不适用。
Section § 17255
这项加州税法规定修改了企业如何使用联邦税法第179条,该条允许企业将某些财产的成本作为费用扣除。与通常的联邦限额不同,加州将这项扣除额限制在每年25,000美元。如果一年内投入使用的财产总成本超过200,000美元,这项扣除限额将减少,但不会低于零。此外,某些联邦选择权规定和特别规则在加州不适用。2016年和2017年联邦法律中与这些扣除相关的修订也不适用。
Section § 17257.2
本节规定,《国内税收法典》第179D条所述的针对节能商业建筑的特定税收抵扣在加利福尼亚州不适用。
Section § 17260
Section § 17269
这项法律规定,与基于血统或其他特征(遗传信息除外)进行歧视的俱乐部相关的费用,在加利福尼亚州不能用于抵扣州所得税或特许经营税。这些有歧视行为的俱乐部必须在收据上注明这些费用不可抵扣。费用包括会费、餐饮费以及其他与俱乐部相关的开销。
Section § 17270
加州税法这一节明确了某些联邦税收规定如何适用于加州议员和其他纳税人。首先,它规定议员在其选区内的住所被视为其差旅费扣除的“税务住所”。此外,它推翻了联邦关于州议员差旅费的某些规定,这意味着这些特定规则在加州不适用。
该法律还规定,联邦《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就业和研发活动税收抵免的特定规则在加州不适用或已被修改。对于就业抵免,联邦规则被完全排除。对于研发活动抵免,明确规定了从联邦法典的某个条款改为加州州法典的条款,从而明确了应遵循哪些州规则。
Section § 17271
这项加州法律条款更新了《减税与就业法案》中与高管薪酬相关的特定例外规定的生效日期。它将该日期从2017年11月2日更改为2019年3月31日。此外,它排除了《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谁被视为“受涵盖雇员”的某些规定。
Section § 17273
这项法律修改了加州纳税人医疗保险税收抵扣的适用方式。从1999年1月1日起,联邦关于医疗保险费用逐步提高至100%全额税收抵扣的规定开始适用。这遵循了1998年《税收和贸易减免延长法案》设定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17274
本法规规定,在特定条件下,不符合标准的住房的利息、税款、折旧或摊销等费用不得享受任何税收减免。不符合标准的住房包括被地方机构认定不符合健康、安全或建筑法规的房产。如果房产在收到通知后未能合规,且在六个月内未纠正,则不能申请税收减免。如果所有权发生变更,新业主必须被告知不合规问题。例外情况包括自然灾害、为维修获得担保融资,或因房产位置原因未能获得融资。监管机构必须每年报告其执法行动,并且对涉及止赎的贷款人有特殊考虑。
Section § 17275
加州《收入与税收法典》(RTC)的这一节明确指出,您不能从您的应税收入中扣除某些费用。具体来说,您不能扣除与财产弃置相关的费用或税款追回费,这些费用在《政府法典》的某些章节中有所规定。
Section § 17275.2
《加州税收法典》的这一节规定,《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捐赠食品存货的特别规定在加州不适用。
Section § 17275.4
如果您是自2014年1月1日起的纳税人,如果您符合特定条件,则不能就向某些教育机构的慈善捐款或与Edge College and Career Network相关的业务费用申请税收减免。这些条件适用于:如果您是马萨诸塞州提起的某些刑事诉状中的被告,如果您被认定犯有源于这些诉状的《美国法典》第18篇下的罪行,并且如果确定您非法获取了该扣除。“有罪最终裁定”意味着被定罪且没有进一步上诉的选项。
Section § 17275.5
本法律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适用与慈善捐赠相关的联邦税收规则的具体规定。如果一项捐赠符合联邦扣除的证明要求,加州也将认可该扣除。某些保费的消费税不适用,而特定的评估标准适用于2010年及之后提交的材料。关于历史建筑捐赠和捐赠者建议基金的规则在加州不适用。自2024年1月1日起,加州将适用联邦关于合格保育捐赠的规则。
Section § 17275.6
这项法律涉及自2024年1月1日起某些保育捐赠的税务处理。它包括限制穿透实体所作保育捐赠扣除额的修改。它还规定某些法规条款不适用,并修改了列示交易诉讼时效的延长方式。此外,它还提供了纠正与这些捐赠相关问题的机会。
Section § 17276
这项法律修改了加州纳税人如何处理税收目的的净经营亏损(NOLs),以特定方式调整了联邦规则。1987年之前的净经营亏损不能使用,而之后发生的亏损则根据年份,按一定比例结转。值得注意的是,新业务的亏损有特殊规定,允许与业务净亏损相等的亏损全额结转。2018年之后的亏损通常不允许净经营亏损结转回溯,但2013年至2019年之间的某些年份除外。该法律根据业务类型提供了不同的规则,特别关注新创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对于处于财务重组情况的企业,适用特殊规定。
总的来说,结转期限因亏损发生时间以及对生物技术等特定行业企业的具体修改而异。该法律允许对净经营亏损进行重新分类,以防止避税策略,并允许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发布法规以执行这些规则。
Section § 17276.1
本法律旨在允许某些合格纳税人选择根据加州法律规定的特定方法,从其收入中扣除净经营亏损(NOL)。它修改了净经营亏损的扣除方式,绕过了先前条款的一些限制,特别是忽略了关于亏损发生时间的某些条件,并且不将亏损减少50%。纳税人必须在报税时做出此选择,并且之后不能更改。如果他们选择了结转1997年之前的亏损,他们仍然可以像旧规则适用一样扣除这些亏损。
该选择必须在纳税人发生亏损年度的原始申报表中明确声明,并且一旦做出即为最终决定。此外,提及的特定条款为合格纳税人提供了进一步适用的规则。
Section § 17276.3
这项法律规定,企业不能在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月1日之间开始的纳税年度中申报净经营亏损扣除。如果企业因这项规定而有无法扣除的亏损,它们可以延长结转期,以便将来扣除这些亏损,具体如下:对于2002年开始的纳税年度的亏损,延长一年;对于2002年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的亏损,延长两年。
Section § 17276.4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洛杉矶振兴区(LARZ)运营的企业如何处理其净经营亏损以进行税务申报。它定义了“合格纳税人”,并解释说任何净经营亏损都可以结转到未来的纳税年度,而不是结转回,只要该企业在洛杉矶振兴区到期前在该区域内。净经营亏损与洛杉矶振兴区内的商业活动具体相关,并通过考虑该区域内商业运营(如财产和工资)的比例来计算。
如果一个商业区域不再是洛杉矶振兴区的一部分,本条款将失效,但现有的亏损仍可结转。企业在申报时必须指定适用于这些亏损的税法条款。这些规定有效期至1998年12月1日,但任何未使用的亏损在该日期之后仍可结转。
Section § 17276.7
这项法律适用于在加州其农业经营受到皮尔斯病及其病媒影响的农民。如果您是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您不能将您的净经营亏损结转回以前的年度,但可以将其结转至未来九年以抵消未来的收入。
“净经营亏损”一词特指受影响的农业活动所产生的亏损,并且这些亏损需要使用特定的财产和工资因素分配到受疾病影响的区域。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如果符合多个条款,他们需要选择根据哪个条款来申请净经营亏损扣除。他们的决定是否有效取决于食品和农业部对其亏损是由于皮尔斯病造成的确认。
本条款专门针对2001-2002年期间的净经营亏损。
Section § 17276.21
这项法律主要规定,由于经济状况或财政变化,企业在2008年至2011年期间不能使用净经营亏损扣除来抵税。如果因此导致任何亏损扣除被拒绝,那么这些亏损可以结转的期限将根据亏损最初发生的时间延长1到4年。
从2013年到2019年,企业被允许进行亏损追溯抵扣,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将这些亏损应用于之前的应税年度以获得税收减免。某些小型企业不受扣除限制。如果企业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的净营业收入低于50万美元,或者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的调整后总收入低于30万美元,他们仍然可以扣除这些亏损。不同的规则详细说明了在这些期间如何评估营业收入和调整后收入。
Section § 17276.2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商家将特定年份的亏损用于抵减未来年份的应税收入。具体来说,任何在2008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净经营亏损的商家,可以将这笔亏损在未来20年内分摊,以减少未来的税款。此外,对于2013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亏损,商家还可以将这些亏损用于抵减前两个纳税年度的收入,从而有效地获得对过去收益的税收优惠。
Section § 17276.23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从2020年1月1日开始到2022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纳税年度,加州的纳税人不能申报净经营亏损扣除。但是,如果由于这项规定导致无法使用扣除,那么亏损可以结转到未来纳税年度的期限将延长。具体来说,2021年发生的亏损延长一年,2020年发生的亏损延长两年,2020年之前发生的亏损延长三年。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在此期间净营业收入低于100万美元或调整后总收入修正额低于100万美元的纳税人。
“营业收入”包括来自商业活动、租赁或农业的收入。“调整后总收入修正额”不包括净经营亏损的扣除。“穿透实体”指合伙企业和S型公司。这些修订适用于从2022年1月1日开始的纳税年度。
Section § 17276.24
这项法律暂时中止了在2024年至2026年期间扣除净经营亏损的能力。如果你通常可以获得扣除,但由于这项规定而无法扣除,你可以将其结转到未来年度。对于2025年发生的亏损,结转期延长一年;对于2024年发生的亏损,延长两年;对于2024年之前发生的亏损,延长三年。
然而,如果你的净营业收入或修改后调整总收入每年少于100万美元,则你可免受这些规定的约束。营业收入的定义包括来自商业活动、租赁或农业的收入,以及合伙企业或S型公司等穿透实体的收入。如果州财政总监在2025年和2026年的特定日期前确定,即使没有这项暂停措施,州财政也足够稳健,那么这项暂停措施将不适用。
Section § 17278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医生将其支付给特定类型保险安排的款项从税款中扣除。这种安排必须是仅由加州执业的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组成的合作公司的一部分。但是,扣除的金额不能超过您向普通保险公司支付类似保险(医疗事故责任保险)的费用。
如果您支付的金额超出限额,超出的部分可以结转到未来五年进行扣除。如果您的任何款项被退还,该笔退款必须计入您收到退款当年的收入。信托机构还必须向税务委员会报告退款情况,并且可能被要求从非居民收款人的退款中预扣税款。
总的来说,这项法律帮助医生管理与特定保险缴款相关的税收扣除,确保正确的税务处理和报告。
Section § 17279
本节规定了加州如何修改联邦关于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它使州的税收规定与联邦在这方面的决定保持一致,特别是对于在特定年份获得的财产。如果您已就将修正案适用于1991年7月25日之后购买的财产作出了联邦选择,那么该选择也适用于加州税收,并且您不能为州税目的更改它。如果您未就1993年8月11日之前购买的财产作出联邦选择,那么您也不能为州税目的作出新的选择。在1994年之前,不允许任何摊销的税收扣除。对于在1994年之前购买的无形资产,您可以摊销的金额不得超过1994年初的价值,并且应在15年内分摊。
Section § 17279.4
本节调整了联邦关于环境清理成本费用化的规定,以适用于加州州税。如果您在2004年1月1日之前选择在联邦税中将环境清理成本作为即时费用处理,加州将遵循该选择。如果您在联邦层面没有做出该选择,那么在加州也不能选择。对于1998年之前的成本,没有影响或暗示。联邦层面终止此选项的规定在加州不适用,但2003年12月31日之后的任何成本都不能在此处使用这种扣除方法。
Section § 17279.6
这项法律规定,《国内税收法典》中允许某些与灾害相关的费用立即用于税务扣除的特定规则不适用。
Section § 17280
本法律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不能在报税时申请某些扣除。如果您有与免税收入相关的费用或利息,这些扣除将不被允许。例如,与完全免税的收入相关的成本,或为购买支付免税利息的投资而借款所产生的利息,都不能扣除。此外,本法律还提供了关于如何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在应税和非应税收入之间适当分配这些扣除的指导。
此外,用于购买派发免税股息的公司股票的贷款利息也同样不可扣除。然而,如果纳税人收到军事住房津贴或牧师住房津贴,即使这些津贴不征税,他们仍然可以扣除其抵押贷款利息或房地产税。
Section § 17282
这项法律规定,纳税人不得从其应税收入中扣除任何来源于犯罪活动的所得。具体而言,它针对的是犯罪牟利以及健康、安全和保险领域某些非法活动所得的利润。要适用这些规定,法院必须首先裁定该活动为非法。这些规定适用于截至特定过往日期,尚未因其他法律途径而结案的纳税年度。
Section § 17286
Section § 17287
Section § 17299.8
这项法律允许特许经营税局拒绝个人或企业针对为个人服务支付的款项享受税收扣除。如果他们未能在法律特定条款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正确报告这些款项,即使获得了延期申报的时间,也可能发生这种情况。
Section § 17299.9
如果你拥有房产,但没有按照第18642条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或者提供了虚假或不完整的信息,你就不能申报与该房产相关的某些费用作为税收抵扣。这些费用包括利息、税款、折旧或摊销。
这项扣除限制从提交该信息的截止日期后60天开始。它会一直持续,直到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确认你已遵守所有要求。
如果你在年中解决了问题,那么在你未合规的每个完整月份,你的扣除额将减少十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