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201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的这一部分规定,联邦《国内税收法典》的特定部分适用于加州税收规定,除非有加州特定的条款凌驾于其上。

它提到,关于个人和公司的分项扣除、个人的额外分项扣除以及不可扣除项目的规定,都遵循联邦指导方针,除非州另有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1(a) 《国内税收法典》A分编第1章B分章第VI部分,关于个人和公司的分项扣除,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1(b) 《国内税收法典》A分编第1章B分章第VII部分,关于个人的额外分项扣除,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1(c) 《国内税收法典》A分编第1章B分章第IX部分,关于不可扣除项目,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Section § 17201.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应遵循2015年联邦税法中关于研究和实验成本的规定。然而,该法律明确指出,联邦关于暂停2018年至2025年搬家费用扣除的规定不适用。此外,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中关于限制雇主附带福利扣除以及豪华汽车折旧的修改,在加州不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1.1(a) 适用2015年1月1日修订的《国内税收法典》第174条,该条涉及研究和实验支出的摊销。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1.1(b) 《国内税收法典》第217(k)条,涉及2018年至2025纳税年度搬家费用扣除的暂停,不适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1.1(c) 《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第13304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274条所作的修订,涉及雇主扣除附带福利费用的限制,不适用。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1.1(d) 《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第13202(a)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280F条所作的修订,涉及豪华汽车折旧的限制;以及某些用于个人目的财产的限制,不适用。

Section § 1720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指出,《减税与就业法案》所作的修订,特别是《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不允许某些大型金融机构支付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保费的规定,将在此背景下适用。但有一个例外:第9条(自第23361条开始)不适用于本条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1.2(a) 《减税与就业法案》(Public Law 115-97)第13531(a)条所作的修订,即在《国内税收法典》中增加第162(r)条,涉及不允许某些大型金融机构支付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保费扣除的规定,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1.2(b) 就本条而言,第11部分第2章第9条(自第23361条开始)不适用。

Section § 1720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将遵循截至 (January 1, 2015) 的联邦赡养费支付规定,直到 (2025) 年底。但是,这不适用于在 (2025) 年之后签订或修改的任何离婚或分居协议,如果新协议明确指出旧规定不适用。此外,这项法律将在 (December 1, 2027) 之后失效,届时它将被废止。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1.3(a) 《国内税收法典》第215条(关于赡养费等款项的规定),以其截至 (January 1, 2015) 的规定为准,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1.3(b)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1.3(b)(a)款不适用于在 (December 31, 2025) 之后签订的任何离婚或分居文书,或不适用于在 (December 31, 2025) 当日或之前签订并在此日期之后修改的任何离婚或分居文书,如果该修改明确规定本款所作的修订适用于该修改。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1.3(c) 本条仅在 (December 1, 2027) 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7201.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允许企业扣除为满足环境保护局硫磺法规而产生的资本成本的税收规定,在此处不适用。

Section § 17201.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指出,《国内税收法典》第181条中,为符合条件的电影和电视制作提供特殊税务优惠的规定,在此情况下不适用。

Section § 17201.6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规定,《国内税收法典》199A条中关于合格商业收入的规定在此情形下不适用。

《国内税收法典》关于合格商业收入的199A条不适用。

Section § 17201.7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对《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学生贷款利息扣除如何协调的具体修改将开始实施。这些修改是根据2020年通过的一项联邦法律的某个特定部分制定的。

Section § 17202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雇主,您可以将停车现金返还计划的费用作为常规业务开支在报税时扣除。这与联邦法律通常如何处理业务开支的税务规定是一致的。

雇主在纳税年度内经营任何贸易或业务(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2(a)条的规定)所支付或发生的通常且必要的开支,即实施《政府法典》第65088.1条(f)款所定义的停车现金返还计划所涉及的开支,应予允许。

Section § 1720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根据联邦所得税标准计算州税时,如何适用与“薪酬”或“劳动所得”相关的扣除额。具体而言,它涉及《国内税收法典》以下三个条款下的扣除额:第219条,涉及退休储蓄供款;第162(l)条,涵盖自雇人士的健康保险费;以及第404条,涉及雇员(包括自雇人士)对合格退休计划的可扣除供款。

为适用本节所述扣除额的限制,任何提及“薪酬”或“劳动所得”之处,均应指在计算同一纳税年度联邦所得税时,为限制扣除额而必须使用的金额。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3(a) 《国内税收法典》第219条允许的扣除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3(b) 对于属于《国内税收法典》第401(c)(1)条所指雇员的个人,《国内税收法典》第162(l)条和第404条允许的扣除额。

Section § 17204

Explanation

《税收和税法典》的这一节规定,某些与灾害损失相关的联邦税收规定不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具体来说,联邦宣布灾害损失的特别规定、2018年至2025年期间的限制,以及几项联邦法案中涉及重大灾害个人意外损失的修订都被排除在外。实质上,加利福尼亚州并未将这些联邦规定纳入其自身的税法。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4(a) 《国内税收法典》第165(h)(3)条中关于联邦宣布灾害损失的特别规定不适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4(b) 《国内税收法典》第165(h)(5)条中关于2018年至2025纳税年度限制的规定不适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4(c) 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第11028(c)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165条的修订,其中关于2016年重大灾害相关个人意外损失的特别规定不适用。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4(d) 2021年《综合拨款法案》(公法116-260)第三编EE分部第304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165(h)条的修订,其中关于合格灾害相关个人意外损失的规定不适用。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4(e) 2023年《联邦灾害税收减免法案》(公法118-148)第2条中关于延长某些灾害相关个人意外损失处理规定的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17204.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对赌博损失相关规定所做的修改不适用于本案。实质上,该法律表示加州将不遵循联邦关于扣除赌博损失的修改。

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第11050节对《国内税收法典》第165(d)节(关于赌博损失)所作的修订不适用。

Section § 172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纳税人将2005年1月作出的某些现金捐款,视为在2004年12月31日作出。这特别适用于为帮助2004年12月26日印度洋海啸受害者而进行的捐款,并且这些捐款可以申请慈善捐款扣除。

Section § 172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处理税务上的超额灾害损失。超额灾害损失是指您因灾害造成的损失超过了当年的收入。法律列出了1985年至2009年间发生的具体灾害,例如火灾和地震,并允许将这些损失结转到未来的纳税年度。

如果损失超过了您在发生当年可以抵扣的金额,您可以将其结转到接下来的五年,如果仍未用完,在某些限制下还可以再结转十年。这些规定仅适用于该地区已被州长宣布为灾区的情况。重要的是,在计算其他税务抵扣时,不能将这些损失包括在内。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a) 根据(c)款的定义,超额灾害损失应按照(b)款的规定结转至其他应税年度,涉及因以下任何灾害造成的损失: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a)(1) 1985年发生在加利福尼亚州的森林火灾或任何其他相关灾害。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a)(2) 1986年发生在加利福尼亚州的风暴、洪水或任何其他相关灾害。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a)(3) 1987年因森林火灾或任何其他相关灾害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a)(4) 1987年发生在加利福尼亚州的地震、余震或任何其他相关灾害。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a)(5) 1989年发生在加利福尼亚州的地震、余震或任何其他相关灾害。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a)(6) 1990年因加利福尼亚州火灾或任何其他相关灾害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a)(7) 因1991年奥克兰/伯克利火灾或任何其他相关灾害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8)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a)(8) 因1992年2月发生在加利福尼亚州的风暴、洪水或任何其他相关灾害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9)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a)(9) 1992年4月发生在洪堡县的地震、余震或任何其他相关灾害。
(10)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a)(10) 1992年4月或5月发生在加利福尼亚州的骚乱、纵火或任何其他相关灾害。
(1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a)(11) 因1992年6月和7月发生在圣贝纳迪诺县的地震或任何其他相关灾害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1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a)(12) 因1992年8月发生在沙斯塔县的喷泉火灾,或因卡拉维拉斯县和特里尼蒂县的任何一场火灾,或任何其他相关灾害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1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a)(13) 因1993年1月发生在阿尔派恩县、康特拉科斯塔县、弗雷斯诺县、洪堡县、因皮里尔县、拉森县、洛杉矶县、马德拉县、门多西诺县、莫多克县、蒙特雷县、纳帕县、奥兰治县、普卢马斯县、里弗赛德县、圣贝纳迪诺县、圣迭戈县、圣巴巴拉县、塞拉县、西斯基尤县、索诺玛县、特哈马县、特里尼蒂县和图莱里县以及菲尔莫尔市的风暴、洪水或任何其他相关灾害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1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a)(14) 因1993年10月或11月发生在洛杉矶县、奥兰治县、里弗赛德县、圣贝纳迪诺县、圣迭戈县和文图拉县的火灾,或任何其他相关灾害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1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a)(15) 因1994年1月17日或之后发生在洛杉矶县、奥兰治县和文图拉县的地震、余震或任何其他相关灾害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1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a)(16) 因1994年8月发生在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的火灾,或任何其他相关灾害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1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a)(17) 因1995年发生的风暴或洪水,或任何其他相关灾害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发生在经本州就该风暴和洪水宣布为灾区的任何县。
(18)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a)(18) 因1996年12月或1997年1月发生的风暴或洪水,或任何相关灾害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发生在经本州就该风暴或洪水宣布为灾区的任何县。
(19)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a)(19) 因1998年2月发生的风暴或洪水,或任何相关灾害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发生在经本州就该风暴或洪水宣布为灾区的任何县。
(20)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a)(20) 因1998-99年冬季发生的霜冻,或任何相关灾害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发生在经本州就该霜冻宣布为灾区的任何县。
(2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a)(21) 因2000年9月发生的地震而遭受的任何损失,该地震已包含在州长对纳帕县宣布的紧急状态中。
(2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a)(22) 因2004年6月发生在圣华金县中河堤坝决口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2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a)(23) 因2003年10月和11月发生在洛杉矶县、里弗赛德县、圣贝纳迪诺县、圣迭戈县和文图拉县的火灾,或因与火灾直接相关的洪水、泥石流和碎屑流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2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a)(24) 因圣西蒙地震、余震和任何其他相关灾害而在圣巴巴拉县和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遭受的任何损失。
(2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a)(25) 因2004年8月11日开始发生在沙斯塔县的野火和任何其他相关灾害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2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a)(26) 因2004年12月、2005年1月、2005年2月、2005年3月或2005年6月发生的严重暴雨、相关洪水和山体滑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伤亡,在克恩县、洛杉矶县、橙县、河滨县、圣贝纳迪诺县、圣迭戈县、圣巴巴拉县和文图拉县遭受的任何损失。
(2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a)(27) 因2005年12月、2006年1月、2006年3月或2006年4月发生的严重暴雨、相关洪水和山体滑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伤亡,在阿拉米达县、阿尔派恩县、阿马多尔县、比尤特县、卡拉维拉斯县、科卢萨县、康特拉科斯塔县、德尔诺特县、埃尔多拉多县、弗雷斯诺县、洪堡县、金斯县、莱克县、拉森县、马德拉县、马林县、马里波萨县、门多西诺县、默塞德县、蒙特雷县、纳帕县、内华达县、普莱瑟县、普卢马斯县、萨克拉门托县、圣华金县、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圣马特奥县、圣克鲁斯县、沙斯塔县、塞拉县、西斯基尤县、索拉诺县、索诺马县、斯坦尼斯劳斯县、萨特县、特里尼蒂县、图莱里县、图奥勒米县、约洛县和尤巴县遭受的任何损失。
(28)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a)(28) 因2006年7月发生的野火,在圣贝纳迪诺县遭受的任何损失。
(29)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a)(29) 因2006日历年期间发生的野火,在河滨县和文图拉县遭受的任何损失。
(30)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a)(30) 因2007年1月发生的严重冰冻条件(州长已就此发布紧急状态公告),在埃尔多拉多县、弗雷斯诺县、帝国县、克恩县、金斯县、马德拉县、默塞德县、蒙特雷县、河滨县、圣贝纳迪诺县、圣迭戈县、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圣巴巴拉县、圣克拉拉县、斯坦尼斯劳斯县、图莱里县、文图拉县和尤巴县遭受的任何损失。
(3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a)(31) 因2007年6月发生的野火,在埃尔多拉多县遭受的任何损失。
(3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a)(32) 因2007日历年期间发生的扎卡大火,在圣巴巴拉县和文图拉县遭受的任何损失。
(3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a)(33) 因2007年7月开始的野火,在因约县遭受的任何损失。
(3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a)(34) 因2007日历年期间发生的野火(州长已就此发布2007年9月15日和2007年10月21日的灾难公告),在洛杉矶县、橙县、河滨县、圣贝纳迪诺县、圣迭戈县、圣巴巴拉县和文图拉县遭受的任何损失。
(3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a)(35) 因2007年10月发生的极强破坏性大风,在河滨县遭受的任何损失。
(3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a)(36) 因2008年5月或6月发生的野火(州长已就此发布紧急状态公告),在比尤特县、克恩县、马里波萨县、门多西诺县、蒙特雷县、普卢马斯县、圣克拉拉县、圣克鲁斯县、沙斯塔县和特里尼蒂县遭受的任何损失。
(3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a)(37) 因2008年7月发生的野火,在圣巴巴拉县遭受的任何损失。
(38)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a)(38) 因2008年7月发生的严重暴雨、相关洪水和山体滑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伤亡,在因约县遭受的任何损失。
(39)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a)(39) 因2008年5月开始的野火,在洪堡县遭受的任何损失。
(40)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a)(40) 因2008年11月开始的野火,在圣巴巴拉县遭受的任何损失。
(4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a)(41) 因2008年10月或2008年11月开始的野火(州长已就此发布紧急状态公告),在洛杉矶县和文图拉县遭受的任何损失。
(4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a)(42) 因2008年11月开始的野火,在橙县、河滨县和圣贝纳迪诺县遭受的任何损失。
(4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a)(43) 因2009年5月开始的野火,在圣巴巴拉县遭受的任何损失。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b)(1) 对于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c)条(关于个人损失限制)允许的任何损失,任何超额灾害损失应结转至申报损失的纳税年度之后的五个纳税年度中的每一个。但是,如果在五年期后仍有任何超额灾害损失,则该超额灾害损失的适用百分比(如第17276条(b)款(1)项所规定)应结转至接下来的十个纳税年度中的每一个。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b)(2)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b)(2)(c)款中定义的任何超额灾害损失的全部金额,应结转至根据(b)款可结转损失的最早纳税年度。应结转至其他每个纳税年度的损失部分,应为超额灾害损失金额减去该超额灾害损失已结转的每个先前纳税年度的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之和后的余额(如有)。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c) “超额灾害损失”是指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条计算的灾害损失,该损失超过损失发生年度的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如果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作出选择,则指超过损失发生前一年度的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d) 本条以及《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的规定,适用于在本州任何县市遭受的、经州长宣布处于灾害状态的、且在(a)款中列出的任何损失。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e) 根据本条允许的损失,不得在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72条计算净经营亏损扣除额时予以考虑。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f) 就本条而言,“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应由《国内税收法典》第1212(b)(2)(B)条界定。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g) 对于(a)款中第(15)项至第(43)项(含)所述的损失,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作出的选择,可以在灾害发生所在纳税年度的申报表或修订申报表上作出,该申报表或修订申报表需在申报表的到期日(考虑延期后确定)或之前提交。

Section § 17207.2

Explanation

如果您因2010年1月洪堡县地震遭受了灾害损失,您可能有一笔“超额灾害损失”,可以结转到后续年份以抵消您的应税收入。这种损失超出了您在灾害发生当年的收入,可以在接下来的五年内使用。如果仍未完全利用,该损失的一部分可以再结转到接下来的十年。您应从最早的可能年份开始使用这些损失,直到它们完全用完。“超额灾害损失”是指损失金额超过您在灾害发生当年的调整后收入,或者如果您选择,也可以是灾害发生前一年的调整后收入。这些灾害损失不能用于计算净经营亏损扣除,并且仅在州长宣布灾害状态时适用。在报税时,您可以选择将灾害损失追溯到灾害发生的前一年。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2(a) 超额灾害损失,如 (c) 款所定义,应根据 (b) 款的规定结转至其他应税年度,适用于因2010年1月发生的地震而在洪堡县遭受的损失。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2(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2(b)(1) 对于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c)条(关于个人损失限制)允许的任何损失,任何超额灾害损失应结转至申报损失的应税年度之后的每个五年应税年度。但是,如果在五年期后仍有任何超额灾害损失,则该超额灾害损失的适用百分比(如第17276条 (b) 款 (1) 项所规定)应结转至接下来的每个十年应税年度。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2(b)(2) 如 (c) 款所定义的任何超额灾害损失的全部金额,应结转至根据 (b) 款可结转损失的最早应税年度。应结转至其他每个应税年度的损失部分,应为超额灾害损失金额减去该超额灾害损失已结转的每个先前应税年度的调整后应税收入总和后的余额(如有)。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2(c) “超额灾害损失”指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条计算的灾害损失,该损失超过损失发生年度的调整后应税收入,或者,如果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作出选择,则超过损失发生前一年度的调整后应税收入。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2(d) 本条规定和《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应适用于在本州任何县市遭受的、经州长宣布处于灾害状态的 (a) 款所列的任何损失。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2(e) 根据本条允许的损失,不得在计算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72条的净经营亏损扣除时予以考虑。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2(f) 就本条而言,“调整后应税收入”应由《国内税收法典》第1212(b)(2)(B)条定义。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2(g) 对于 (a) 款所述的损失,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的选择,可以在灾害发生应税年度的申报表(考虑延期后确定)的到期日或之前提交的申报表或修订申报表上作出。

Section § 1720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个人如何处理加利福尼亚州帝国县2010年4月地震造成的超过灾害损失。超过灾害损失,即与灾害相关的损失超过个人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结转到其他年份使用。这意味着个人可以将损失用于在最多五年内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五年后仍有剩余损失,其中一部分百分比可以在接下来的十年内使用。这些损失不能用于计算净经营亏损扣除。如果损失来自州政府宣布的灾难,本规定也适用。人们可以在其纳税申报表的到期日(包括延期)之前,决定是否将损失适用于地震发生前的纳税年度。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3(a) 根据(c)款的定义,超过灾害损失应按照(b)款的规定结转至其他纳税年度,适用于因2010年4月发生的地震而在帝国县遭受的损失。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3(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3(b)(1) 对于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c)条(涉及个人损失限制)允许的任何损失,任何超过灾害损失应结转至申报损失的纳税年度之后的每个五个纳税年度。但是,如果在五年期后仍有任何超过灾害损失,则该超过灾害损失的适用百分比(如第17276条(b)款(1)项所述)应结转至之后的每个十个纳税年度。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3(b)(2) 根据(c)款定义的任何超过灾害损失的全部金额,应结转至根据(b)款规定可结转的最早的纳税年度。应结转至其他每个纳税年度的损失部分,应为超过灾害损失金额减去该超过灾害损失已结转的每个先前纳税年度的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之和后的余额(如有)。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3(c) “超过灾害损失”是指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条计算的灾害损失,该损失超过发生损失年度的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如果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作出选择,则超过发生损失之前年度的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3(d) 本条规定和《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应适用于本州任何县市遭受的、且被州长宣布处于灾难状态的(a)款所列的任何损失。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3(e) 根据本条允许的损失不得在计算《国内税收法典》第172条规定的净经营亏损扣除时予以考虑。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3(f) 就本条而言,“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应由《国内税收法典》第1212(b)(2)(B)条定义。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3(g) 对于(a)款所述的损失,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作出的选择,可以在灾难发生纳税年度的申报表到期日(考虑延期后确定)或之前提交的申报表或修订申报表上作出。

Section § 17207.4

Explanation

本节修改了联邦税法的一部分,允许在总统宣布的灾害后,用于获得联邦贷款或担保的评估,也可用于确定某些税收损失。

此修改适用于1997年8月5日或之后发生的事件。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4(a) 《国内税收法》第165(i)条经修订后,额外规定,为获得联邦资金贷款或联邦政府贷款担保而进行的评估,如果该贷款或担保是因总统宣布的灾害(如《国内税收法》第1033(h)(3)条所定义)而产生,则该评估可在《国内税收法》第165(i)(4)条项下,由财政部长在法规或其他指导中规定的范围内,用于确定《国内税收法》第165(i)(1)或(2)条所述的任何损失金额,该规定由《公法》第105-34号第912条新增。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4(b) 本节适用于1997年8月5日及之后。

Section § 1720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个人和企业在加州发生特定灾害后,如何在纳税申报中处理“超额灾害损失”。如果您因2009年野火或2010年冬季风暴等特定灾害遭受的损失超过了当年的收入,您可以将这些损失在接下来的15年内分摊到您的税款中。前五年可以全额使用,如果仍有剩余,可以将剩余部分分摊到接下来的十年。您必须先用完较早年份的损失,然后才能处理较晚年份的损失。

这项规定适用于州长正式宣布的灾害。重要的是,这些灾害损失不能与其他税收损失扣除额混用。“超额灾害损失”和“调整后应税收入”的定义均基于《国内税收法典》的特定条款,以确保与联邦法律保持一致。您必须在灾害发生年度的申报表到期日之前,在纳税申报表或修订申报表上作出关于损失的任何选择。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6(a) 超额灾害损失,如(c)款所定义,应根据(b)款的规定,就以下任何灾害造成的损失结转至其他应税年度: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6(a)(1) 因2009年8月开始的野火而在洛杉矶县和蒙特雷县遭受的任何损失。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6(a)(2) 因2009年8月开始的野火而在普莱瑟县遭受的任何损失。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6(a)(3) 因2010年1月开始的冬季风暴而在卡拉维拉斯县、因皮里尔县、洛杉矶县、奥兰治县、里弗赛德县、圣贝纳迪诺县、旧金山县和西斯基尤县遭受的任何损失。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6(a)(4) 因2010年7月开始的野火而在克恩县遭受的任何损失。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6(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6(b)(1) 对于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c)条(关于个人损失限制)允许的任何损失,任何超额灾害损失应结转至申报损失的应税年度之后的每个五个应税年度。但是,如果五年期后仍有任何超额灾害损失,则该超额灾害损失的适用百分比(如第17276条(b)款(1)项所规定)应结转至接下来的每个十个应税年度。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6(b)(2) 如(c)款所定义的任何超额灾害损失的全部金额,应结转至根据(b)款可结转的最早的应税年度。应结转至其他每个应税年度的损失部分,应为超额灾害损失金额减去该超额灾害损失所结转的每个先前应税年度的调整后应税收入总和后的余额(如有)。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6(c) “超额灾害损失”是指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条计算的灾害损失,该损失超过损失发生年度的调整后应税收入,或者,如果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作出选择,则超过损失发生前一年度的调整后应税收入。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6(d) 本条和《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的规定应适用于在本州任何县市遭受的、经州长宣布处于灾害状态的(a)款所列的任何损失。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6(e) 根据本条允许的损失不得计入计算《国内税收法典》第172条下的净经营亏损扣除额。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6(f) 就本条而言,“调整后应税收入”应由《国内税收法典》第1212(b)(2)(B)条定义。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6(g) 对于(a)款所述的损失,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的选择可在灾害发生所在应税年度的申报表(经考虑延期后确定)的到期日或之前提交的申报表或修订申报表上作出。

Section § 1720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因2011年3月海啸在门多西诺县遭受损失的个人,将这些损失结转到未来年度,以减少其应税收入。具体而言,这些“超额灾害损失”可以用于损失发生后五年内的纳税申报,如果仍有剩余损失,则可以按折算后的价值再结转十年。法律将“超额灾害损失”定义为超过损失发生年度应税收入的损失,或者如果选择,则为超过损失发生前一年度应税收入的损失。此规定适用于州长宣布的任何灾害损失,但这些损失不能用于计算净经营亏损扣除。纳税人可以选择在及时提交的纳税申报表(包括修订申报表)上计算这些损失时,适用前一年度的收入规则。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7(a) 就2011年3月发生的海啸在门多西诺县遭受的损失而言,(c)款所定义的超额灾害损失,应按照(b)款的规定结转至其他应税年度。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7(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7(b)(1) 对于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c)条(关于个人损失限制)允许的任何损失,任何超额灾害损失应结转至申报损失的应税年度之后的每一个五年应税年度。但是,如果五年期后仍有任何超额灾害损失,则该超额灾害损失的适用百分比(如第17276条(b)款(1)项所规定)应结转至其后每一个十年应税年度。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7(b)(2)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7(b)(2)(c)款所定义的任何超额灾害损失的全部金额,应结转至根据(b)款可结转的最早应税年度。应结转至其他每一个应税年度的损失部分,应为超额灾害损失金额减去该超额灾害损失已结转的此前每一个应税年度的调整后应税所得总和后的余额(如有)。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7(c) “超额灾害损失”指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条计算的灾害损失,该损失超过损失发生年度的调整后应税所得,或者,如果作出《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项下的选择,则指超过损失发生前一年度的调整后应税所得。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7(d) 本条和《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适用于本州任何县市遭受的、经州长宣布处于灾害状态的(a)款所列的任何损失。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7(e) 根据本条允许的损失,在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72条计算净经营亏损扣除时,不予考虑。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7(f) 就本条而言,“调整后应税所得”应由《国内税收法典》第1212(b)(2)(B)条定义。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7(g) 对于(a)款所述的损失,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作出的选择,可以在灾害发生应税年度的纳税申报表或修订申报表的到期日(考虑延期后确定)或之前提交的申报表上作出。

Section § 1720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处理2010年9月圣马特奥县某事件造成的特定灾害损失,以便进行税务管理。它允许这些损失在超过灾害发生当年的收入时,结转到未来的纳税年度。具体来说,超额损失可以用于接下来的五个纳税年度,如果仍有剩余,在特定条件下还可以进一步结转长达十年。法律将“超额灾害损失”定义为超过当年调整后应税收入的损失。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损失不计入净经营亏损扣除。此外,如果纳税人决定将其损失应用于灾害发生前一年,还有一项规定允许进行特定的纳税申报调整。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8(a) 如 (c) 款所定义的超额灾害损失,应根据 (b) 款的规定,结转至其他应税年度,适用于因2010年9月在圣马特奥县发生的爆炸和火灾而遭受的损失。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8(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8(b)(1) 对于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c)条(涉及个人损失限制)允许的任何损失,任何超额灾害损失应结转至申报损失的应税年度之后的每个五个应税年度。但是,如果在五年期后仍有任何超额灾害损失,则该超额灾害损失的适用百分比(如第17276条 (b) 款 (1) 项所规定)应结转至接下来的每个十个应税年度。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8(b)(2) 如 (c) 款所定义的任何超额灾害损失的全部金额,应结转至根据 (b) 款规定可结转损失的最早应税年度。应结转至其他每个应税年度的损失部分,应为超额灾害损失金额减去该超额灾害损失已结转的每个先前应税年度的调整后应税收入总和后的余额(如有)。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8(c) “超额灾害损失”指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条计算的灾害损失,该损失超过损失发生年度的调整后应税收入,或者,如果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作出选择,则超过损失发生前一年度的调整后应税收入。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8(d) 本条和《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适用于在本州任何县市遭受的、且已被州长宣布处于灾害状态的 (a) 款所列的任何损失。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8(e) 根据本条允许的损失,在计算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72条的净经营亏损扣除时,不应予以考虑。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8(f) 就本条而言,“调整后应税收入”应由《国内税收法典》第1212(b)(2)(B)条定义。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8(g) 对于 (a) 款所述的损失,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作出的选择,可以在灾害发生应税年度的申报截止日期(考虑延期后确定)或之前提交的申报表或修订申报表上作出。

Section § 17207.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在2011年3月圣克鲁斯县的财产因严重风暴受损,您可以根据联邦税法第165(i)条将损失申报为税收减免。您可以在灾害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或修订后的申报表上提出此项申报,但需在申报截止日期前提交。

此外,如果通常有限制或推迟净经营亏损扣除的法律,这些法律不适用于此次特定风暴事件造成的损失。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11(a) 《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应适用于因2011年3月发生的严重风暴而在圣克鲁斯县遭受的任何损失。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11(b) 对于(a)款所述的损失,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作出的选择,可以在灾害发生所在纳税年度的申报表或修订后的申报表上作出,该申报表需在考虑延期后确定的申报到期日或之前提交。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11(c)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任何暂停、推迟、减少或以其他方式削弱净经营亏损扣除的法律,不适用于归因于(a)款所述损失的净经营亏损。

Section § 17207.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2011年11月因强风遭受财产损失的洛杉矶县和圣贝纳迪诺县居民,使用美国国税局提供的一项特定税收减免选项。它遵循加州对《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的采纳,允许受影响的纳税人在灾害发生当年的纳税申报表上申报损失,即使是延期提交的申报表。重要的是,任何通常会限制这些损失申报的法律在此不适用,确保受影响的净经营亏损能够获得全额扣除。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12(a) 《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应适用于因2011年11月发生的强风而在洛杉矶县和圣贝纳迪诺县遭受的任何损失。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12(b) 对于(a)款所述的损失,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作出的选择,可以在灾害发生纳税年度的申报表或修订申报表上作出,该申报表需在经延期确定的申报到期日或之前提交。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12(c)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任何暂停、推迟、减少或以其他方式削弱净经营亏损扣除的法律,不适用于归因于(a)款所述损失的净经营亏损。

Section § 17207.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圣地亚哥县的个人或企业,就2014年5月野火造成的损失,适用特定的税收规定。《国内税收法》第165(i)条允许他们在灾害发生当年的纳税申报表中申报这些损失。只要在报税截止日期(包括任何延期)前提交申报表或修订申报表,就可以做出这项选择。

此外,任何限制扣除的规定,例如暂停或减少净经营亏损的规定,不适用于这些野火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受影响的人可以全额扣除其与野火相关的损失。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13(a) 《国内税收法》第165(i)条应适用于因2014年5月发生的野火而在圣地亚哥县遭受的任何损失。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13(b) 对于(a)款所述的损失,根据《国内税收法》第165(i)条作出的选择,可以在灾害发生的纳税年度的申报表到期日(包括延期后的到期日)或之前提交的申报表或修订申报表上作出。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13(c)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任何暂停、推迟、减少或以其他方式削弱净经营亏损扣除的法律,不适用于归因于(a)款所述损失的净经营亏损。

Section § 17207.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2014年1月1日至2029年1月1日期间,允许加州的纳税人就州长宣布的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申请灾害损失扣除。纳税人可以在灾害发生当年的纳税申报表中提出这些申请,截止日期与报税日期挂钩,包括任何延期。该法律还确保其他法律不能限制这些扣除,并设定了支持遭受灾害财产损失者的目标。截至2025年5月1日,以及此后每年,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必须报告有多少人申请了这些扣除。这项法律将于2029年12月1日失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14(a) 适用于201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2029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纳税年度,《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关于灾害损失的规定)应适用于因本州任何市、县或市县发生的任何灾害而遭受的损失,且该灾害经州长宣布处于紧急状态。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14(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14(b)(1) 对于(a)款所述的损失,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关于灾害损失的规定)作出的选择,可以在申报表或修正申报表上作出,该申报表或修正申报表应在申报表的到期日或之前提交,该到期日应考虑任何申报延期,适用于灾害发生的纳税年度。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14(b)(2) 尽管有第18572条的规定,本款应适用于(a)款所述的任何损失。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14(c)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任何法律(第17276条除外),暂停、推迟、减少或以其他方式削减净经营亏损扣除的,不适用于归因于(a)款所述损失的净经营亏损。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14(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14(d)(1) 为遵守适用于本条和第24347.14条所允许的扣除的第41条,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如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14(d)(1)(A) 该扣除的具体目标、宗旨和目的是为了支持因灾害导致其商业或个人财产完全或部分毁损的纳税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14(d)(1)(B) 立法机关用于确定该扣除是否达到其既定目的的绩效指标是根据本条或第24347.14条获得扣除的纳税人数量。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14(d)(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14(d)(2)(A) 截至2025年5月1日,以及此后每年,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依照《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根据本条和第24347.14条获得扣除的纳税人数量。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14(d)(2)(A)(B) 本款的披露规定应被视为第19542条的一个例外。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7.14(e) 本条仅在2029年12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720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纳税人在购买和安装家用节能设备时,扣除从公用事业公司获得的贷款所支付的利息。节能产品包括更好的窗户、供暖系统、太阳能电池板和隔热材料等。公用事业公司必须通过税务表格告知纳税人这项扣除。这项扣除取代了任何针对已支付利息的州级抵免。该法强调公用事业公司应告知客户这项税收优惠,特别是那些无法直接为节能设备提供融资的公司。州政府还在核实萨克拉门托市公用事业区(Sacramento Municipal Utility District)的特定公用事业是否符合联邦税收扣除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8.1(a)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为在本州境内的合格住宅购买和安装任何节能产品或设备,从公用事业公司获得的任何贷款或融资债务所支付或发生的利息金额,应允许作为扣除项。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8.1(b) 就本节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8.1(b)(1) “节能产品或设备”指经公用事业公司认证的任何产品或设备,其将提高安装或应用于合格住宅的能源效率,该能源效率的定义见《公用事业法》第399.4条(a)款(2)项。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8.1(b)(2) “节能产品或设备”应包括但不限于供暖、通风、空调、照明、太阳能、先进能源使用计量、窗户、隔热材料、区域供暖产品和防风雨系统。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8.1(b)(3) “区域供暖产品”指经加州能源委员会认证的燃气室内取暖器或经联邦环境保护局认证的燃木炉。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8.1(b)(4) “公用事业公司”具有《公用事业法》第9604条(d)款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8.1(b)(5) “合格住宅”具有《国内税收法》第163(h)(4)(A)条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8.1(b)(6) “公用事业公司贷款或融资债务”指从公用事业公司借入的任何金额,用于资助购买和安装安装或应用于本州境内合格住宅的节能产品和设备。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8.1(c) 根据本节(以及第17072条的适用)允许扣除的任何利息金额,不得再为本部分的目的允许扣除。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8.1(d) 公用事业公司应出具联邦所得税表1098或类似表格,以告知纳税人其根据本节获得扣除的资格。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8.1(e) 本节允许的扣除应取代本部分允许的任何抵免,该抵免是针对纳税人因购买节能设备而支付或发生的利息。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8.1(f)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许多纳税人可能不知道他们可以根据本节扣除已支付或发生的利息。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告知纳税人这项扣除非常重要。因此,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鼓励所有公用事业公司书面告知其客户,他们可以根据本节扣除已支付或发生的利息。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鼓励所有无法提供客户融资以购买或安装节能产品和设备的公用事业公司书面告知其客户,用于购买节能产品和设备的房屋净值贷款或房屋装修贷款的利息也可能可以抵税。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8.1(g)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向美国国税局询问,萨克拉门托市公用事业区管理的贷款计划是否符合《国内税收法》及其法规的规定,有资格获得利息扣除。

Section § 17209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从2020年1月1日到2030年1月1日,《国内税收法典》第280E条下的某些税收限制(该条通常禁止非法贩毒企业的扣除)不适用于获得许可的商业大麻企业。简单来说,在此期间,大麻企业可以像其他任何合法企业一样扣除费用。商业大麻活动和持证人的定义以《商业和职业法典》为准。这项法律将于2030年12月1日自动废止。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9(a) 对于每个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并在2030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纳税年度,《国内税收法典》第280E条(涉及与非法毒品销售相关的支出)不适用于持证人从事的任何属于商业大麻活动的贸易或业务。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9(b) 就本条而言,“商业大麻活动”和“持证人”应具有《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0部(自第26000条起)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09(c) 本条仅在2030年12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721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修改了《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医疗储蓄账户的某些条款。首先,如果您在联邦报税时申报了医疗储蓄账户的供款扣除,那么您在加州州税申报时也可以申报相同的扣除。其次,如果您从医疗储蓄账户中取款但未用于经批准的医疗费用,加州将征收12.5%的较低罚款,而非20%。最后,这些变更适用于从2016纳税年度开始的任何取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15(a) 《国内税收法典》第220(a)条(关于允许扣除的规定)经修订,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应等于该个人在同一纳税年度提交的联邦所得税申报表中,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220条(关于医疗储蓄账户的规定)所允许扣除的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15(b) 《国内税收法典》第220(f)(4)条(关于未用于合格医疗费用的分配额外税的规定)经修订,将“20%”替换为“12.5%”。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15(c) 本款所增加的法案对本条进行的修订,应适用于201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内进行的支付。

Section § 17215.1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在加州,联邦税法中关于向特定退休账户进行滚存供款的特定条款不适用。

Section § 17215.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联邦国内税收法典》第223条中关于健康储蓄账户的规定在此背景下不适用。

《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健康储蓄账户的第223条不适用。

Section § 17220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的这一部分修改了某些联邦税收扣除在本州内的适用方式。具体来说,它规定《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扣除州税和地方税、一般销售税以及某些年份个人扣除上限的某些部分不适用于本州。此外,它还规定,根据加州税法特定章节征收的某些税款不允许扣除。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20(a) 《国内税收法典》第164(a)(3)条(关于州、地方和外国所得税、战争利润税和超额利润税的可扣除性)不适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20(b) 《国内税收法典》第164(b)(5)条(关于一般销售税)不适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20(c) 《国内税收法典》第164(b)(6)条(关于2018年至2025纳税年度个人扣除额的限制)不适用。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20(d) 除了《国内税收法典》第164(c)条(关于某些税款不得扣除)的规定之外,根据本部分第10.5章(自第17935条起)、第10.6章(自第17941条起)或第10.7章(自第17948条起)征收的任何税款,或根据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征收的任何税款,均不得扣除。

Section § 172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税收入时,无论是雇主还是收入接收方,都不能就根据税法特定条款已预扣的税款申请抵扣。

在根据本部分计算应税收入时,对于根据《失业保险法》第18662条和第13020条已扣除和预扣的税款,无论是雇主还是收入接收方,均不得准予扣除。

Section § 17224

Explanation
对于1987年之后的特定纳税年度,以及在债务到期、出售或处置之前,加州遵循与联邦税收申报相同的扣除规则。如果债务是在1984年之后但在1987年之前发行的,那么扣除额的任何差异都将在债务到期或以其他方式处理的年度中被允许。特定的联邦规定也适用于某些高收益债务。

Section § 1722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联邦税法中关于将抵押贷款保险费视为利息(从联邦角度看)的某些部分在加州不适用。具体而言,针对2018年至2025纳税年度的这些保险费的相关规定也同样不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25(a) 《国内税收法典》第163(h)(3)(E)条(关于将抵押贷款保险费视为利息的规定)不适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25(b) 《国内税收法典》第163(h)(3)(F)条(关于2018年至2025纳税年度特别规定的)不适用。

Section § 17228

Explanation
从2014年1月1日起,如果你拥有一个职业体育队(全部或部分),你不能为你支付给体育联盟的罚款或罚金申请税务扣除。简单来说,如果联盟对你处以罚款,你必须自掏腰包支付,没有税收优惠。

Section § 172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借款人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的特定条款向加州住房金融局支付款项时,这些款项根据《国内税收法典》被视为用于税务目的的利息支付。

借款人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52514) 条向加州住房金融局支付的款项,就《国内税收法典》第 (163) 条而言,应被视为利息支付。

Section § 1724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平价医疗法案》中被称为第9008节的特定部分所规定的费用,应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的某个特定条款被视为一项税款。

Section § 172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修改了税法中与医疗费用扣除相关的一部分。它将2021年之前的纳税年度中,医疗费用扣除的门槛从您收入的10%降低到7.5%。这意味着纳税人在该期间报税时,可以扣除更多的医疗费用。

《国内税收法典》第213(a)条中关于允许扣除的规定,通过将“10%”替换为“7.5%”而修改,适用于2021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

Section § 17250

Explanation

本节修订了《国内税收法典》第168条和第169条的部分内容,以反映加利福尼亚州特有的税收规定。对于加利福尼亚州葡萄园中因根瘤蚜虫害或皮尔斯病而更换的葡萄藤,其折旧期限将进行调整。更换的葡萄藤被视为“五年财产”而非“十年财产”,但其类别寿命仍为十年。这项变更需要获得合格病虫害管理顾问的认证。此外,加利福尼亚州法律不适用与印第安保留地财产、特别津贴、合格改良财产以及生物燃料财产等相关的多项条款。

至于污染控制设施的摊销,扣除仅限于加利福尼亚州境内的设施,其中空气污染由州空气资源委员会监督,水污染由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监督。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50(a) 《国内税收法典》第168条修订如下: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50(a)(1) 《国内税收法典》第168条中提及的“本章所征税款”指第17039条所定义的“净税”。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50(a)(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50(a)(2)(A) 第168(e)(3)条经修订规定,任何在199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应税年度内,因加利福尼亚州葡萄园内根瘤蚜虫害直接导致在该葡萄园中更换的葡萄藤,或在199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应税年度内,因加利福尼亚州葡萄园内皮尔斯病直接导致在该葡萄园中更换的葡萄藤,应为“五年财产”,而非“十年财产”。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50(a)(2)(A)(B) 《国内税收法典》第168(g)(3)条经修订规定,任何在199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应税年度内,因加利福尼亚州葡萄园内根瘤蚜虫害直接导致在该葡萄园中更换的葡萄藤,或在199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应税年度内,因加利福尼亚州葡萄园内皮尔斯病直接导致在该葡萄园中更换的葡萄藤,应具有10年的类别寿命。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50(a)(2)(A)(C) 每一就本款所述葡萄藤申请折旧扣除的纳税人,应从独立的州认证综合病虫害管理顾问,或州农业专员或顾问处获得书面证明,该证明应明确说明重新种植对于恢复受根瘤蚜虫害或皮尔斯病侵染的葡萄园是必要的。纳税人应保留该证明以备未来审计之用。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50(a)(3) 《国内税收法典》第168(j)条,关于印第安保留地财产的规定,不适用。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50(a)(4) 《国内税收法典》第168(k)条,关于某些财产的特别津贴的规定,不适用。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50(a)(5) 《国内税收法典》第168(e)(3)(E)(vii)条不适用。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50(a)(6) 《国内税收法典》第168(b)(3)(G)和168(e)(6)条,关于合格改良财产的规定,不适用。
(7)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50(a)(7)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50(a)(7)(A) 《国内税收法典》第168(g)(1)(F)和168(g)(1)(G)条不适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50(a)(7)(A)(B) 《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第13204(a)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168(g)(2)(C)和168(g)(3)(B)条所作的修订不适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50(a)(7)(A)(C) 《国内税收法典》第168(g)(8)条,关于选择房地产贸易或业务的规定,不适用。
(8)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50(a)(8) 《国内税收法典》第168(l)条,关于合格第二代生物燃料工厂财产的规定,不适用。
(9)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50(a)(9) 《国内税收法典》第168(m)条,关于某些再利用和回收财产的特别津贴的规定,不适用。
(10)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50(a)(10) 《国内税收法典》第168(i)(15)(D)条,关于终止的规定,通过将“2025年12月31日”替换为“2007年12月31日”进行修订。
(1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50(a)(11) 《国内税收法典》第168(e)(3)(B)(vii)和168(e)(3)(B)(viii)条不适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50(b) 《国内税收法典》第169条,关于污染控制设施摊销的规定,修订如下: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50(b)(1) 《国内税收法典》第169条所允许的扣除,仅适用于位于本州的设施。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50(b)(2) 《国内税收法典》第169(d)(2)条所定义的“州认证机构”,就空气污染而言,指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就水污染而言,指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

Section § 17250.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联邦税法中关于慈善捐款限额的某些部分不适用。首先,联邦某一条款下的百分比限制被忽略。其次,另一条关于增加现金捐款限额的条款在此也不适用。然而,一项截至2015年1月1日的旧规定,即关于这些规则何时失效的规定,仍然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50.1(a) 《国内税收法典》第170(b)(1)(A)(ix)条中关于百分比限制的规定不适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50.1(b) 《国内税收法典》第170(b)(1)(G)条中关于现金捐款增加限制的规定不适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50.1(c) 《国内税收法典》第170(b)(1)(E)(vi)条中截至2015年1月1日所规定的关于终止的规定适用。

Section § 17250.2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的这一节规定,允许不逐项扣除的纳税人进行特定扣除的联邦税收特别规定,在加州不适用。

《国内税收法典》第170(p)条,关于不选择逐项扣除的纳税人的特别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17250.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修改了联邦税法中与折旧和摊销相关的部分。具体而言,它改变了加州税法中引用某些美国国税局(IRS)条款的方式,用加州税法特有的条款替换了部分联邦条款。它还规定,联邦关于分销成本、参与权、剩余收益以及与地质和地球物理勘探支出相关的摊销的某些规定在加州法律下不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50.5(a) 《国内税收法典》第167(g)条,关于收入预测法下的折旧,应作如下修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50.5(a)(1) 《国内税收法典》第167(g)(2)(C)条通过将“第19521条”替换为《国内税收法典》的“第460(b)(7)条”而修改。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50.5(a)(2) 《国内税收法典》第167(g)(5)(D)条通过将“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第19136条除外)”替换为“副标题F(第6654条和第6655条除外)”而修改。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50.5(a)(3) 《国内税收法典》第167(g)(5)(E)条,关于分销成本的处理,不适用。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50.5(a)(4) 《国内税收法典》第167(g)(7)条,关于参与权和剩余收益的处理,不适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50.5(b) 《国内税收法典》第167(h)条,关于地质和地球物理勘探支出的摊销,不适用。

Section § 1725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税法规定修改了企业如何使用联邦税法第179条,该条允许企业将某些财产的成本作为费用扣除。与通常的联邦限额不同,加州将这项扣除额限制在每年25,000美元。如果一年内投入使用的财产总成本超过200,000美元,这项扣除限额将减少,但不会低于零。此外,某些联邦选择权规定和特别规则在加州不适用。2016年和2017年联邦法律中与这些扣除相关的修订也不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55(a) 《国内税收法典》第179(b)(1)条(关于美元限额)不适用,取而代之的是,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79(a)条在任何纳税年度可计入的总成本不得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55(b) 《国内税收法典》第179(b)(2)条(关于限额的减少)不适用,取而代之的是,任何纳税年度(a)款项下的限额应予减少,但不得低于零,减少的金额为该纳税年度投入使用的第179条财产(如《国内税收法典》第179(d)(1)条所定义,除非另有规定)的成本超过二十万美元 ($200,000) 的部分。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55(c) 《国内税收法典》第179条经修订以规定,《国内税收法典》第179(b)(3)(B)条中提及的“累计不允许扣除金额”应根据本部分在产生不允许扣除金额的财产投入使用之日的规定进行计算。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55(d) 《国内税收法典》第179(c)(2)条(关于选择权)不适用。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55(e) 《国内税收法典》第179(d)(1)(A)(ii)条不适用。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55(f) 《国内税收法典》第179(e)条(关于合格灾害援助财产的特别规定)不适用。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55(g) 2016年综合拨款法案(Public Law 114-113)第124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179条(关于将某些可折旧商业资产费用化的选择权)所作的修订不适用。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55(h) 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Public Law 115-97)第13101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179条(关于将某些可折旧商业资产费用化的选择权)所作的修订不适用。

Section § 17256

Explanation
加州《税收和税法典》的这一节规定,购买清洁燃料汽车和某些加燃料财产的联邦税收减免在加州不适用。

Section § 172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国内税收法典》第179C条中允许某些炼油厂的开支立即作为税务费用扣除的规定,在这里不适用。

Section § 17257.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国内税收法典》第179D条所述的针对节能商业建筑的特定税收抵扣在加利福尼亚州不适用。

《国内税收法典》第179D条(关于节能商业建筑扣除)不适用。

Section § 17257.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允许企业立即扣除先进矿山安全设备费用的特定联邦税收法规,在此背景下不适用。

Section § 1726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针对某些油气支出的具体税收规定。首先,它规定,除了折旧之外,大多数“三次采油注入剂”的成本不能扣除。其次,根据加州税法可以扣除的某些成本不受通常适用的联邦法规的影响。第三,从2024年1月1日起,油气井的某些钻探和开发费用将不再遵循允许这些成本作为无形钻探成本冲销的常规联邦税收处理方式。

Section § 172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与基于血统或其他特征(遗传信息除外)进行歧视的俱乐部相关的费用,在加利福尼亚州不能用于抵扣州所得税或特许经营税。这些有歧视行为的俱乐部必须在收据上注明这些费用不可抵扣。费用包括会费、餐饮费以及其他与俱乐部相关的开销。

鉴于加利福尼亚州人民旨在促进和实现全州公民之间的税收公平公正,并进一步希望符合不歧视的公共政策,州立法机关特此基于上述原因,并无其他目的,制定以下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69(a) 《国内税收法典》第162(a)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纳税人因在限制会员资格或基于血统或《政府法典》第11135条中列出或定义的任何特征(遗传信息除外)使用其服务或设施的俱乐部发生的支出或向其支付的款项。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69(b)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69(b)(a)款所述的俱乐部,凡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9部(自第23000条起)持有酒精饮料许可证的(但根据该法典第23425条持有酒精饮料许可证的俱乐部除外),应在提供给纳税人的每张收据上提供以下印刷声明:
“本收据所涵盖的支出不可用于州所得税或特许经营税抵扣。”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69(c) 就本条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69(c)(1) “费用”指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2(a)条原本可抵扣的费用,但(a)款规定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俱乐部会费和分摊费、餐饮费、俱乐部提供的服务费用,以及对高级职员或员工就上述任何费用进行的报销或工资调整。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69(c)(2) “俱乐部”指《商业和职业法典》第9部(自第23000条起)中定义的俱乐部,但该法典第23425条中定义的俱乐部除外。

Section § 17270

Explanation

加州税法这一节明确了某些联邦税收规定如何适用于加州议员和其他纳税人。首先,它规定议员在其选区内的住所被视为其差旅费扣除的“税务住所”。此外,它推翻了联邦关于州议员差旅费的某些规定,这意味着这些特定规则在加州不适用。

该法律还规定,联邦《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就业和研发活动税收抵免的特定规则在加州不适用或已被修改。对于就业抵免,联邦规则被完全排除。对于研发活动抵免,明确规定了从联邦法典的某个条款改为加州州法典的条款,从而明确了应遵循哪些州规则。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0(a) 就《国内税收法典》第162(a)(2)条(关于差旅费)而言,以下各项均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0(a)(1) 州议会议员在其所代表的选区内的居住地应被视为税务住所。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0(a)(2) 《国内税收法典》第162(h)条(关于州议会议员离家差旅费)的规定不适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0(b) 《国内税收法典》第280C(a)条(关于就业抵免的规定)不适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0(c) 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Public Law 115-97)第13206(d)(2)(A)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280C(c)条(关于增加研发活动抵免)所作的修订不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0(d) 根据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Public Law 115-97)第13206(d)(2)(A)条颁布的《国内税收法典》第280C(c)(2)(B)条被修改为指代第17041条,而非《国内税收法典》第11(b)条。

Section § 1727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条款更新了《减税与就业法案》中与高管薪酬相关的特定例外规定的生效日期。它将该日期从2017年11月2日更改为2019年3月31日。此外,它排除了《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谁被视为“受涵盖雇员”的某些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1(a) 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第13601(e)(2)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162(m)条所作的关于有约束力合同例外规定的修订,应予适用,并通过将“2017年11月2日”替换为“2019年3月31日”进行修改。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1(b) 《国内税收法典》第162(m)(3)(C)条中关于受涵盖雇员的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172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修改了加州纳税人医疗保险税收抵扣的适用方式。从1999年1月1日起,联邦关于医疗保险费用逐步提高至100%全额税收抵扣的规定开始适用。这遵循了1998年《税收和贸易减免延长法案》设定的指导方针。

对于199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每个应税年度,《国内税收法典》第162(l)(1)条(关于适用百分比)被修改为规定,1998年《税收和贸易减免延长法案》(P.L. 105-277)第2002条(关于医疗保险100%扣除的逐步实施)应适用。

Section § 17274

Explanation

本法规规定,在特定条件下,不符合标准的住房的利息、税款、折旧或摊销等费用不得享受任何税收减免。不符合标准的住房包括被地方机构认定不符合健康、安全或建筑法规的房产。如果房产在收到通知后未能合规,且在六个月内未纠正,则不能申请税收减免。如果所有权发生变更,新业主必须被告知不合规问题。例外情况包括自然灾害、为维修获得担保融资,或因房产位置原因未能获得融资。监管机构必须每年报告其执法行动,并且对涉及止赎的贷款人有特殊考虑。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4(a)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其他相反规定,对于位于本州的不符合标准的住房,在纳税年度内支付或发生的利息、税款、折旧或摊销,不得允许扣除,除非(e)款另有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4(b) “不符合标准的住房”指纳税人从中获得租金收入的已占用住宅,或未占用或废弃的住宅,且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4(b)(1)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4(b)(1)(A) 对于纳税人从中获得租金收入的已占用住宅,州或地方政府监管机构已认定该住房违反了涉及健康、安全或建筑的州法律或地方法规。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4(b)(1)(B) 对于已空置或废弃至少90天的住宅,州或地方政府监管机构已就构成严重违反涉及健康、安全或建筑的州法律或地方法规,且构成对公共健康和安全的威胁的状况对该住房发出通知。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4(b)(2)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4(b)(2)(A) 在监管机构发出书面违规通知后,该通知明确了本条的适用性,该住房未能在通知日期或通知中规定的期限(以较晚者为准)后的六个月内达到合规状态。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4(b)(2)(B) 尚未开始真诚的合规努力,经监管机构认定。
“不符合标准的住房”也指员工住房,该住房未能在书面违规通知日期或书面违规通知中规定的合规日期起30天内,按照执法机构根据《员工住房法》(《健康与安全法》第13部第1部分(自第17000条起))发出的书面违规通知中规定的条件进行整改,且该通知明确了本条的适用性。监管机构可根据充分理由延长违规通知中规定的合规日期。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4(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4(c)(1) 当(b)款(2)项规定的期限届满而未合规时,监管机构应向纳税人邮寄一份不合规通知。该不合规通知应采用特许权税委员会规定的格式并包含其规定的信息,应通过挂号信邮寄至纳税人最后已知地址,并应告知纳税人(A)除非提出上诉,否则将在10天内通知特许权税委员会不合规情况的意图,(B)可在何处提出上诉,以及(C)向特许权税委员会备案的税务后果的一般描述。上诉应向与监管机构其他行为上诉相同的机构提出,并以相同方式进行。如果未在10天内提出上诉,或在上诉处理后监管机构的决定得到维持,监管机构应书面通知特许权税委员会不合规情况。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4(c)(2) 不合规通知应包含不动产的法律描述或地块和街区编号、评估员地块编号,以及最新均衡评估名册上显示的登记所有人的姓名。此外,监管机构应在向特许权税委员会发送不合规通知的同时,将不合规通知的副本记录在不符合标准的住房所在县的记录员办公室,该副本应包含特许权税委员会可能确定的税务后果声明。然而,未能向县记录员备案通知,不免除任何纳税人的责任,也不为监管机构带来任何责任。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4(c)(3) 监管机构可以向纳税人收取费用,费用金额不得超过监管机构在记录任何不合规通知或发布该通知的解除时所产生的成本。合规通知应予记录,并应起到注销不合规通知的作用。合规通知应包含不合规通知所需的相同记录信息。自不合规通知之日起至监管机构确定不合格住房已达到合规状态之日止,纳税人或在不合规通知记录后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其他纳税人,不得就 (a) 款规定的项目进行扣除。监管机构应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和纳税人邮寄一份合规通知,该通知应采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规定的形式并包含其规定的信息。如果未合规期未涵盖整个纳税年度,则应按未合规期内每个完整月份 1/12 的比例拒绝扣除。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4(c)(4) 如果财产由多于一名所有者拥有,或者如果登记产权以虚构所有者的名义,则如果通知邮寄给一名所有者或邮寄给虚构名称所有者在最新可用财产税单上显示的地址,则 (b) 款和本款规定的通知要求应视为对每个所有者均已满足。然而,根据本款发出的通知并不免除监管机构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执行本节所需的纳税人识别信息的义务。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4(d) 就本节而言,如果发生以下任何情况,监管机构不应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邮寄不合规通知: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4(d)(1) 住房仅因地震、洪水或其他自然灾害而变得不合格,但灾害发生后状况持续三年以上的情况除外。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4(d)(2) 不合格住房的所有者已获得融资,以使住房符合导致其被归类为不合格的那些被违反的法律或法规,并已开始进行必要的维修或其他工作以使住房达到合规。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4(d)(3) 不属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35805 节 (d) 款所定义的住房住宿含义的不合格住房的所有者已完成以下两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4(d)(3)(A) 试图获得融资,以使住房符合导致其被归类为不合格的那些被违反的法律或法规。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4(d)(3)(B) 仅因住房位于金融机构不为该类型住房的任何改造提供融资的社区或地理区域而被拒绝该融资。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4(e) 本节不适用于因适用的州或地方住房标准变更而导致财产不合格所产生的收入扣除,除非违规行为对财产居住者造成重大危险,且该危险已由根据 (b) 款发出违规通知的监管机构确定。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4(f) 被发现不合规的不合格住房的所有者,在完全或部分剥离其在财产中的权益后,应立即将财产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的个人或个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出售或转让日期通知监管机构。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4(g) 每年 7 月 1 日之前,监管机构应向其管辖范围内的相应立法机构报告上一日历年关于其确保法规执行活动的所有以下信息,这些信息应为公开信息: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4(g)(1) 根据 (b) 款对不合格住房发出的书面违规通知数量。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4(g)(2) 在 (b) 款规定的期限内已遵守的违规数量。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4(g)(3) 根据 (c) 款发出的不合规通知数量。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4(g)(4) 根据 (c) 款对这些通知提出的上诉数量。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4(g)(5) 所有者成功上诉的数量。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4(g)(6) 根据 (c) 款邮寄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不合规通知数量。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4(g)(7) 根据 (d) 款未发送不合规通知的案件数量。

Section § 17275

Explanation

加州《收入与税收法典》(RTC)的这一节明确指出,您不能从您的应税收入中扣除某些费用。具体来说,您不能扣除与财产弃置相关的费用或税款追回费,这些费用在《政府法典》的某些章节中有所规定。

在计算应税收入时,不得扣除以下任何费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5(a) 根据《政府法典》第51061条或第51093条支付的弃置费。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5(b) 根据《政府法典》第51142条支付的税款追回费。

Section § 17275.2

Explanation

《加州税收法典》的这一节规定,《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捐赠食品存货的特别规定在加州不适用。

《国内税收法典》第170(e)(3)(C)条,关于食品存货捐赠的特别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17275.4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自2014年1月1日起的纳税人,如果您符合特定条件,则不能就向某些教育机构的慈善捐款或与Edge College and Career Network相关的业务费用申请税收减免。这些条件适用于:如果您是马萨诸塞州提起的某些刑事诉状中的被告,如果您被认定犯有源于这些诉状的《美国法典》第18篇下的罪行,并且如果确定您非法获取了该扣除。“有罪最终裁定”意味着被定罪且没有进一步上诉的选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5.4(a) 对于201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70条(关于慈善等捐款和赠与的规定),向作为高等教育机构的教育组织或向Key Worldwide基金会进行的慈善捐款扣除,以及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2条(关于贸易或业务费用的规定),与支付给Edge College and Career Network, LLC相关的业务费用扣除,不得允许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纳税人享有: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5.4(a)(1) 他们被指控为在马萨诸塞州联邦地区法院提起的以下任何刑事诉状中的被告: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5.4(a)(1)(A) 刑事诉状 #19-CR-10081-IT。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5.4(a)(1)(B) 刑事诉状 #19-CR-10078-RWZ。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5.4(a)(1)(C) 刑事诉状 #19-CR-10075-MLW。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5.4(a)(1)(D) 刑事诉状 #19-CR-10074-NMG。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5.4(a)(1)(E) 刑事诉状 #19-cr-10079-RWZ。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5.4(a)(1)(F) 刑事诉状 #1:19-cr-10117。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5.4(a)(1)(G) 刑事诉状 #1:19-cr-10115。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5.4(a)(1)(H) 刑事诉状 #19-cr-10131。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5.4(a)(1)(I) 刑事诉状 #1:19-cr-10116。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5.4(a)(1)(J) 刑事诉状 #1-19-cr-10080。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5.4(a)(2) 对于源于该刑事诉状的违反《美国法典》第18篇任何罪行的行为,对其有罪作出最终裁定。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5.4(a)(3) 根据第 (2) 款所述的有罪最终裁定,或根据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裁定,有一项认定,即他们非法获取了该扣除。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5.4(b) 就本节而言,“有罪最终裁定”指被告经陪审团裁决(经法院接受并记录)定罪,或经法院在放弃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裁定,或经认罪答辩,且被告已用尽所有上诉补救措施。

Section § 1727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适用与慈善捐赠相关的联邦税收规则的具体规定。如果一项捐赠符合联邦扣除的证明要求,加州也将认可该扣除。某些保费的消费税不适用,而特定的评估标准适用于2010年及之后提交的材料。关于历史建筑捐赠和捐赠者建议基金的规则在加州不适用。自2024年1月1日起,加州将适用联邦关于合格保育捐赠的规则。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5.5(a) 在证明某项捐赠符合联邦目的的《国内税收法典》第170(f)(8)条(关于某些捐赠的证明要求)的规定后,不得根据该条拒绝扣除。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5.5(b) 《国内税收法典》第170(f)(10)(F)条(关于已付保费的消费税)不适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5.5(c) 《国内税收法典》第170(f)(11)(E)条(关于合格评估和评估师)的规定,适用于2010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申报表或呈件所附的评估报告。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5.5(d) 《国内税收法典》第170(f)(13)条(关于位于注册历史街区的建筑物中某些权益的捐赠)不适用。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5.5(e) 《国内税收法典》第170(f)(18)条(关于向捐赠者建议基金的捐赠)不适用。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5.5(f) 对于2024年1月1日或之后进行的捐赠,公法117-328第605(b)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170(f)条增加第(19)款(关于某些合格的保育捐赠)所作的修订适用。

Section § 1727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自2024年1月1日起某些保育捐赠的税务处理。它包括限制穿透实体所作保育捐赠扣除额的修改。它还规定某些法规条款不适用,并修改了列示交易诉讼时效的延长方式。此外,它还提供了纠正与这些捐赠相关问题的机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5.6(a) 对于在2024年1月1日或之后作出的捐赠,由第117-328号公法第605(a)(1)节所作的修订,即在《国内税收法》第170(h)节中增加第 (7) 款,涉及对由穿透实体作出的合格保育捐赠的扣除限制,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5.6(b) 《国内税收法》第170(h)(7)(G)节,涉及法规,由第117-328号公法第605(a)(1)节所增加,不适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5.6(c) 对于在2024年1月1日或之后作出的捐赠,由第117-328号公法第605(a)(3)节所作的修订,涉及延长列示交易的诉讼时效,应予适用,并通过将“第19755节”替换为“该法典第6501(c)(10)节和第6235(c)(6)节”进行修改。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5.6(d) 第117-328号公法第605(d)(2)节,涉及纠正机会,应予适用。

Section § 172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修改了加州纳税人如何处理税收目的的净经营亏损(NOLs),以特定方式调整了联邦规则。1987年之前的净经营亏损不能使用,而之后发生的亏损则根据年份,按一定比例结转。值得注意的是,新业务的亏损有特殊规定,允许与业务净亏损相等的亏损全额结转。2018年之后的亏损通常不允许净经营亏损结转回溯,但2013年至2019年之间的某些年份除外。该法律根据业务类型提供了不同的规则,特别关注新创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对于处于财务重组情况的企业,适用特殊规定。

总的来说,结转期限因亏损发生时间以及对生物技术等特定行业企业的具体修改而异。该法律允许对净经营亏损进行重新分类,以防止避税策略,并允许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发布法规以执行这些规则。

除第17276.1、17276.2、17276.4、17276.5、17276.6和17276.7条另有规定外,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72条规定的与净经营亏损扣除相关的扣除,应作如下修改: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a)(1) 归属于1987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应税年度的净经营亏损,不予允许。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a)(2) 净经营亏损不得结转至1987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任何应税年度。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a)(3) 《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Public Law 115-97)第13302(a)(1)条和《冠状病毒援助、救济和经济安全法案》(Public Law 116-136)第2303(a)(1)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172(a)条(涉及允许的扣除)所作的修订,不适用。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b)(1) 除第(3)和(4)款另有规定外,《国内税收法典》第172(b)(2)条(涉及结转和结转金额)的规定应予修改,以便任何应税年度净经营亏损总额的适用百分比有资格结转至任何后续应税年度。就本分款而言,适用百分比应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b)(1)(A) 对于2000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任何应税年度,为百分之五十。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b)(1)(B) 对于200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2002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任何应税年度,为百分之五十五。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b)(1)(C) 对于200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2004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任何应税年度,为百分之六十。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b)(1)(D) 对于200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应税年度,为百分之百。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b)(2) 《国内税收法典》第172(b)(2)(C)条不适用。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b)(3) 对于在199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应税年度有净经营亏损,并且在该应税年度经营新业务的纳税人,以下各项应适用于经营新业务的前三个应税年度内发生的每笔亏损: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b)(3)(A) 如果净经营亏损等于或小于新业务的净亏损,则净经营亏损的百分之百应按照分款(d)的规定结转。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b)(3)(B) 如果净经营亏损大于新业务的净亏损,则净经营亏损应按以下方式结转: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b)(3)(B)(i) 对于等于新业务净亏损的金额,该金额的百分之百应按照分款(d)的规定结转。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b)(3)(B)(ii) 对于超出新业务净亏损的净经营亏损部分,该金额的适用百分比应按照分款(d)的规定结转。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b)(3)(C) 就《国内税收法典》第172(b)(2)条而言,子款(B)第(ii)项所述金额应在子款(B)第(i)项所述金额之前被抵消。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b)(4) 对于在199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应税年度有净经营亏损,并且在该应税年度经营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的纳税人,以下各项应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b)(4)(A) 如果净经营亏损等于或小于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的净亏损,则净经营亏损的百分之百应结转至分款(d)中指定的应税年度。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b)(4)(B) 如果净经营亏损大于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的净亏损,则净经营亏损应按以下方式结转: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b)(4)(B)(i) 对于等于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净亏损的金额,该金额的百分之百应按照分款(d)的规定结转。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b)(4)(B)(ii) 对于超出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净亏损的净经营亏损部分,该金额的适用百分比应按照分款(d)的规定结转。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b)(4)(C) 就《国内税收法典》第172(b)(2)条而言,子款(B)第(ii)项所述金额应在子款(B)第(i)项所述金额之前被抵消。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b)(5) 对于在199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有净经营亏损,并且根据本条经营同时符合新业务和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条件的业务的纳税人,该业务在新业务的前三个应税年度内应被视为新业务。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b)(5)(i) “生物制药活动” 指利用生物体或源自生物体的材料及其细胞、亚细胞或分子组分进行的活动,以提供用于人类或动物治疗和诊断的医药产品。生物制药活动利用活生物体制造商业产品,而制药活动则利用化合物生产商业产品。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b)(5)(ii) “其他生物技术活动” 指应用重组DNA技术生产商业产品的活动,以及旨在对药物输送的速度、持续时间和部位提供一定控制的药物输送系统相关的活动。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g) 尽管本节有任何相反规定,合格纳税人应被允许扣除,具体规定见第17276.1、17276.2、17276.4、17276.5、17276.6和17276.7节。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h)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制定适当的规章,以实现本节的目的,包括为防止通过分拆、空壳公司、合伙企业、分层所有权结构或其他方式规避本节目的而必需的任何规章。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i)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将根据分节 (b) 的第 (2) 款或第 (3) 款确定的任何净经营亏损结转,重新分类为分节 (b) 的第 (1) 款下的净经营亏损结转,条件是证明该重新分类对于防止规避本节目的而言是必要的。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j) 除非另有规定,2000年法规第107章所作的修订适用于200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的净经营亏损。

Section § 17276.1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允许某些合格纳税人选择根据加州法律规定的特定方法,从其收入中扣除净经营亏损(NOL)。它修改了净经营亏损的扣除方式,绕过了先前条款的一些限制,特别是忽略了关于亏损发生时间的某些条件,并且不将亏损减少50%。纳税人必须在报税时做出此选择,并且之后不能更改。如果他们选择了结转1997年之前的亏损,他们仍然可以像旧规则适用一样扣除这些亏损。

该选择必须在纳税人发生亏损年度的原始申报表中明确声明,并且一旦做出即为最终决定。此外,提及的特定条款为合格纳税人提供了进一步适用的规则。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1(a) 合格纳税人,定义见第17276.2、17276.4、17276.5、17276.6或17276.7条,可选择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72条(关于净经营亏损扣除)的规定进行扣除,并经第17276条修订,但有以下例外: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1(a)(1) 第17276条(a)款(关于允许的亏损发生年份)不适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1(a)(2) 第17276条(b)款(关于亏损的50%减免)不适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1(b) 根据本条计算净经营亏损的选择,应在附于原始申报表的一份声明中作出,该申报表应在净经营亏损发生年度及时提交,且不可撤销。除(a)款中规定的例外情况外,第17276.2、17276.4、17276.5、17276.6或17276.7条的规定(酌情)应适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1(c) 合格纳税人遭受的任何净经营亏损结转,定义见第17276.2条(a)款或(b)款(该条在1997年1月1日之前所规定的内容),如果之前已选择,应继续作为一项扣除,按照(a)款的规定,适用时如同第17276.2条(a)款或(b)款(该条在1997年1月1日之前所规定的内容)仍然适用一样。

Section § 1727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企业不能在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月1日之间开始的纳税年度中申报净经营亏损扣除。如果企业因这项规定而有无法扣除的亏损,它们可以延长结转期,以便将来扣除这些亏损,具体如下:对于2002年开始的纳税年度的亏损,延长一年;对于2002年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的亏损,延长两年。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3(a) 尽管有本法典第17276、17276.1、17276.2、17276.4、17276.5、17276.6和17276.7条以及《国内税收法典》第172条的规定,对于在200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2004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任何应税年度,不得允许任何净经营亏损扣除。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3(b) 对于根据(a)款规定被拒绝扣除的任何净经营亏损结转,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72条规定的结转期应按以下方式延长: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3(b)(1) 延长一年,适用于在200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2003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应税年度中发生的亏损。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3(b)(2) 延长两年,适用于在2002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应税年度中发生的亏损。

Section § 1727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洛杉矶振兴区(LARZ)运营的企业如何处理其净经营亏损以进行税务申报。它定义了“合格纳税人”,并解释说任何净经营亏损都可以结转到未来的纳税年度,而不是结转回,只要该企业在洛杉矶振兴区到期前在该区域内。净经营亏损与洛杉矶振兴区内的商业活动具体相关,并通过考虑该区域内商业运营(如财产和工资)的比例来计算。

如果一个商业区域不再是洛杉矶振兴区的一部分,本条款将失效,但现有的亏损仍可结转。企业在申报时必须指定适用于这些亏损的税法条款。这些规定有效期至1998年12月1日,但任何未使用的亏损在该日期之后仍可结转。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4(a) 第17276.1条中使用的术语“合格纳税人”包括在根据《政府法典》第7102条指定的洛杉矶振兴区内从事贸易或业务的个人或实体。就本款而言,应适用以下所有规定: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4(a)(1) 净经营亏损不得作为任何应税年度的净经营亏损结转回,且纳税人从事贸易或业务的区域被指定为洛杉矶振兴区之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应税年度的净经营亏损,应作为净经营亏损结转至洛杉矶振兴区到期日之前结束的每个后续应税年度,或结转至亏损年度后的15个应税年度(如果更长)。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4(a)(2) “净经营亏损”是指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72条确定并经第17276.1条修改的、在洛杉矶振兴区到期日之前归属于纳税人在洛杉矶振兴区(如《政府法典》第7102条所定义)内商业活动的亏损。归属亏损应根据第11部分第17章(自第25101条起)确定,并作如下修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4(a)(2)(A) 亏损应通过将业务总亏损乘以一个分数来分配到洛杉矶振兴区,该分数的分子是财产因素加上工资因素,分母是2。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4(a)(2)(B) “洛杉矶振兴区”应替代“本州”。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4(a)(3) 净经营亏损结转仅可作为根据(c)款确定的、归属于纳税人在洛杉矶振兴区(如《政府法典》第7102条所定义)内商业收入的扣除项。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4(a)(4) 如果洛杉矶振兴区指定到期后,根据本条在任何应税年度允许亏损结转,则为计算第(2)款规定的限制并允许净经营亏损扣除,洛杉矶振兴区应被视为继续存在。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4(a)(5) 归属收入应是纳税人加州来源的营业收入中分配到洛杉矶振兴区的部分。为此目的,纳税人归属于本州来源的营业收入应首先根据第11部分第17章(自第25101条起)确定。该营业收入应根据第11部分第17章第2条(自第25120条起)进一步分配到洛杉矶振兴区,并作如下修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4(a)(5)(A) 营业收入应通过将纳税人加州总营业收入乘以一个分数来分配到洛杉矶振兴区,该分数的分子是财产因素加上工资因素,分母是2。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4(a)(5)(B) 财产因素是一个分数,其分子是纳税人在应税年度内拥有或租赁并在洛杉矶振兴区使用的不动产和有形个人财产的平均价值,其分母是纳税人在应税年度内拥有或租赁并在本州使用的所有不动产和有形个人财产的平均价值。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4(a)(5)(C) 工资因素是一个分数,其分子是纳税人在应税年度内在洛杉矶振兴区支付的报酬总额,其分母是纳税人在应税年度内在本州支付的报酬总额。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4(a)(6) “洛杉矶振兴区到期日”是指根据《政府法典》第7102、7103或7104条,洛杉矶振兴区指定到期、被废止或失效的日期。

Section § 1727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在加州其农业经营受到皮尔斯病及其病媒影响的农民。如果您是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您不能将您的净经营亏损结转回以前的年度,但可以将其结转至未来九年以抵消未来的收入。

“净经营亏损”一词特指受影响的农业活动所产生的亏损,并且这些亏损需要使用特定的财产和工资因素分配到受疾病影响的区域。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如果符合多个条款,他们需要选择根据哪个条款来申请净经营亏损扣除。他们的决定是否有效取决于食品和农业部对其亏损是由于皮尔斯病造成的确认。

本条款专门针对2001-2002年期间的净经营亏损。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7(a) 第17276.1条所使用的“合格纳税人”一词包括从事农业经营的个人或实体,其农业经营直接受到皮尔斯病及其病媒的影响。就本款而言,以下各项均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7(a)(1) 净经营亏损不得作为任何纳税年度的净经营亏损结转回溯,且纳税人从事农业经营的区域受到皮尔斯病及其病媒影响之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纳税年度的净经营亏损,应作为净经营亏损结转至亏损年度后的九个纳税年度中的每个年度,直至用完为止。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7(a)(2) 就本款而言: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7(a)(2)(A) “净经营亏损”是指根据《国内税收法》第172条确定并经第17276.1条修订的亏损,归因于纳税人受皮尔斯病及其病媒影响的农业经营活动。该归因亏损应根据第11部分第17章(自第25101条起)确定,并为本款目的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7(a)(2)(A)(i) 亏损应按以下方式分配至受皮尔斯病及其病媒影响的区域:将农业经营的总亏损乘以一个分数,该分数的分子是财产因素加上工资因素,分母是二。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7(a)(2)(A)(ii) “受皮尔斯病及其病媒影响的区域”应替代“本州”。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7(a)(2)(B) 根据本条计算的净经营亏损结转,仅允许作为纳税人归因于受皮尔斯病及其病媒影响区域的农业经营收入的扣除项。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7(a)(2)(C) 归因收入是指纳税人来源于加州的农业经营收入中分配至受皮尔斯病及其病媒影响区域的部分。为此目的,该纳税人归因于本州来源的农业经营收入应首先根据第11部分第17章(自第25101条起)确定。该农业经营收入应根据第11部分第17章第2条(自第25120条起)进一步分配至受皮尔斯病及其病媒影响的区域,并为本款目的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7(a)(2)(C)(i) 农业经营收入应按以下方式分配至受皮尔斯病及其病媒影响的区域:将纳税人来源于加州的总农业经营收入乘以一个分数,该分数的分子是财产因素加上工资因素,分母是二。就本子目而言: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7(a)(2)(C)(i)(I) 财产因素是一个分数,其分子是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拥有或租赁并在受皮尔斯病及其病媒影响区域使用的不动产和有形个人财产的平均价值,其分母是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拥有或租赁并在本州使用的所有不动产和有形个人财产的平均价值。
(II) 工资因素是一个分数,其分子是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于受皮尔斯病及其病媒影响区域支付的薪酬总额,其分母是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于本州支付的薪酬总额。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7(a)(2)(C)(ii) 如果在皮尔斯病及其病媒发生后的任何纳税年度,根据本条允许亏损结转,则受皮尔斯病及其病媒影响的区域应被视为继续存在,以计算子目 (B) 中规定的限制并允许净经营亏损扣除。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7(b) 根据一个或多个条款符合“合格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在净经营亏损的纳税年度以及该净经营亏损可能结转的任何纳税年度,应在每年提交的原始申报表中指定适用于该纳税人该净经营亏损的条款。如果纳税人有资格根据多个条款进行认定,则应在考虑款 (c) 后进行指定。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7(c) 如果纳税人有资格根据本条以及第17276.2、17276.4、17276.5或17276.6条中的任一条作为“合格纳税人”计算其某纳税年度的净经营亏损,则纳税人应指定哪一条款适用于该纳税人。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7(d) 尽管有第17276条规定,根据本条或第17276.2、17276.4、17276.5或17276.6条确定的损失金额,应是该纳税年度唯一允许结转的净经营亏损,且根据 (b) 款的指定应包含在根据第17276.1条作出的选择中。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7(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7(e)(1) 合格纳税人可利用本条允许的净经营亏损结转,但仅限于食品和农业部确认纳税人的农业经营在合格纳税人根据本条寻求扣除的年度内受到皮尔斯病及其病媒影响的情况。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7(e)(2) 为作出本款要求的认定,食品和农业部应采用《加州法规》第3篇中与皮尔斯病及其病媒相关的定义。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7(e)(3)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与食品和农业部合作制定一项管理协议,以建立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获取信息的程序。本款不应被解释为要求食品和农业部确认超出纳税人的农业经营在合格纳纳税人寻求扣除的年度内受到皮尔斯病及其病媒影响这一事实。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7(f) 本条适用于2001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2003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产生的净经营亏损。

Section § 17276.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规定,由于经济状况或财政变化,企业在2008年至2011年期间不能使用净经营亏损扣除来抵税。如果因此导致任何亏损扣除被拒绝,那么这些亏损可以结转的期限将根据亏损最初发生的时间延长1到4年。

从2013年到2019年,企业被允许进行亏损追溯抵扣,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将这些亏损应用于之前的应税年度以获得税收减免。某些小型企业不受扣除限制。如果企业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的净营业收入低于50万美元,或者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的调整后总收入低于30万美元,他们仍然可以扣除这些亏损。不同的规则详细说明了在这些期间如何评估营业收入和调整后收入。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21(a) 尽管本法典第17276、17276.1、17276.2、17276.4、17276.5、17276.6和17276.7条以及《国内税收法典》第172条有规定,对于200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2012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任何应税年度,不得允许任何净经营亏损扣除。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21(b) 对于根据(a)款规定被拒绝扣除的任何净经营亏损或净经营亏损结转,《国内税收法典》第172条规定的结转期应按以下方式延长: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21(b)(1) 延长一年,适用于在201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2011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中发生的亏损。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21(b)(2) 延长两年,适用于在200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2010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中发生的亏损。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21(b)(3) 延长三年,适用于在200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2009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中发生的亏损。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21(b)(4) 延长四年,适用于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应税年度中发生的亏损。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21(c) 尽管有(a)款规定,对于201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2019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所产生的净经营亏损,允许进行结转抵扣。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21(d)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以下纳税人: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21(d)(1) 对于200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2010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本条不适用于该应税年度净营业收入低于五十万美元 ($500,000) 的纳税人。就本款而言,营业收入指: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21(d)(1)(A) 贸易或业务收入,无论是由纳税人直接经营还是由纳税人直接或间接拥有的穿透实体经营。就本款而言,“穿透实体”指合伙企业或“S”型公司。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21(d)(1)(B) 租赁活动收入。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21(d)(1)(C) 农业经营收入。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21(d)(2) 对于201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2012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本条不适用于该应税年度调整后总收入低于三十万美元 ($300,000) 的纳税人。就本款而言,“调整后总收入”指第17024.5条(h)款(2)项所述金额,且不考虑《国内税收法典》第172条(关于净经营亏损扣除)允许的扣除额。

Section § 17276.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商家将特定年份的亏损用于抵减未来年份的应税收入。具体来说,任何在2008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净经营亏损的商家,可以将这笔亏损在未来20年内分摊,以减少未来的税款。此外,对于2013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亏损,商家还可以将这些亏损用于抵减前两个纳税年度的收入,从而有效地获得对过去收益的税收优惠。

尽管有第17276.1、17276.2、17276.4、17276.5、17276.6或17276.7节的相反规定,归属于200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的净经营亏损,应作为净经营亏损结转至亏损年度后的20个纳税年度中的每一个年度;归属于201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2019年1月1日之前的纳税年度的净经营亏损,也应作为净经营亏损结转回亏损年度之前的两个纳税年度中的每一个年度。

Section § 17276.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从2020年1月1日开始到2022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纳税年度,加州的纳税人不能申报净经营亏损扣除。但是,如果由于这项规定导致无法使用扣除,那么亏损可以结转到未来纳税年度的期限将延长。具体来说,2021年发生的亏损延长一年,2020年发生的亏损延长两年,2020年之前发生的亏损延长三年。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在此期间净营业收入低于100万美元或调整后总收入修正额低于100万美元的纳税人。

“营业收入”包括来自商业活动、租赁或农业的收入。“调整后总收入修正额”不包括净经营亏损的扣除。“穿透实体”指合伙企业和S型公司。这些修订适用于从2022年1月1日开始的纳税年度。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23(a) 尽管有第17276、17276.1、17276.4、17276.7和17276.22条,原第17276.2、17276.5、17276.6和17276.20条,以及《国内税收法典》第172条的规定,对于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并在2022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任何应税年度,不允许扣除净经营亏损。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23(b) 对于根据(a)款规定被拒绝扣除的任何净经营亏损或净经营亏损结转,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72条规定的结转期应按以下方式延长: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23(b)(1) 延长一年,适用于在2021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并在2022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中发生的亏损。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23(b)(2) 延长两年,适用于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并在2021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中发生的亏损。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23(b)(3) 延长三年,适用于在2020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应税年度中发生的亏损。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23(c)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23(c)(1) 对于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并在2022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本条不适用于该应税年度净营业收入少于一百万美元 ($1,000,000) 的纳税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23(c)(2) 对于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并在2022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本条不适用于该应税年度调整后总收入修正额少于一百万美元 ($1,000,000) 的纳税人。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23(d) 就本条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23(d)(1) “营业收入”指以下任何一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23(d)(1)(A) 来自贸易或业务的收入,无论是由纳税人经营还是由纳税人直接或间接拥有的穿透实体经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23(d)(1)(B) 来自租赁活动的收入。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23(d)(1)(C) 归属于农业经营的收入。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23(d)(2) “调整后总收入修正额”指第17024.5条(h)款(2)项所述的金额,在不考虑《国内税收法典》第172条(关于净经营亏损扣除)允许的扣除的情况下确定。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23(d)(3) “穿透实体”指合伙企业或S型公司。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23(e) 通过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条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在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

Section § 17276.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暂时中止了在2024年至2026年期间扣除净经营亏损的能力。如果你通常可以获得扣除,但由于这项规定而无法扣除,你可以将其结转到未来年度。对于2025年发生的亏损,结转期延长一年;对于2024年发生的亏损,延长两年;对于2024年之前发生的亏损,延长三年。

然而,如果你的净营业收入或修改后调整总收入每年少于100万美元,则你可免受这些规定的约束。营业收入的定义包括来自商业活动、租赁或农业的收入,以及合伙企业或S型公司等穿透实体的收入。如果州财政总监在2025年和2026年的特定日期前确定,即使没有这项暂停措施,州财政也足够稳健,那么这项暂停措施将不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24(a) 尽管有第17276、17276.1、17276.4、17276.7和17276.22条,以及2014年11月29日生效的第17276.2、17276.5和17276.6条,以及2015年12月31日生效的第17276.20条,以及《国内税收法典》第172条的规定,对于202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2027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任何应税年度,不得允许净经营亏损扣除。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24(b) 对于根据(a)款规定被拒绝扣除的任何净经营亏损或净经营亏损结转,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72条规定的结转期应按以下方式延长: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24(b)(1) 延长一年,适用于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2026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中发生的亏损。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24(b)(2) 延长两年,适用于在202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2025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中发生的亏损。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24(b)(3) 延长三年,适用于在2024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应税年度中发生的亏损。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24(c) 对于202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2027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本条不适用于具有以下任一情况的纳税人: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24(c)(1) 该应税年度的净营业收入少于一百万美元 (1,000,000美元)。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24(c)(2) 该应税年度的修改后调整总收入少于一百万美元 (1,000,000美元)。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24(d) 就本条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24(d)(1) “营业收入”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24(d)(1)(A) 来自贸易或业务的收入,无论是由纳税人经营还是由纳税人直接或间接拥有的穿透实体经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24(d)(1)(B) 来自租赁活动的收入。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24(d)(1)(C) 归属于农业业务的收入。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24(d)(2) “修改后调整总收入”指第17024.5条(h)款(2)项所述的金额,在不考虑《国内税收法典》第172条(关于净经营亏损扣除)允许的扣除的情况下确定。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24(d)(3) “穿透实体”指合伙企业或S型公司。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24(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24(e)(1) 对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2026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如果财政总监在2025年5月14日之前确定,在不考虑净经营亏损暂停和信用限制的收入影响的情况下,多年预测中的普通基金资金充足,并且根据年度预算案中的立法规定不适用本法律条文,则本条不适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6.24(e)(2) 对于202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2027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如果财政总监在2026年5月14日之前确定,在不考虑净经营亏损暂停和信用限制的收入影响的情况下,多年预测中的普通基金资金充足,并且根据年度预算案中的立法规定不适用本法律条文,则本条不适用。

Section § 172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医生将其支付给特定类型保险安排的款项从税款中扣除。这种安排必须是仅由加州执业的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组成的合作公司的一部分。但是,扣除的金额不能超过您向普通保险公司支付类似保险(医疗事故责任保险)的费用。

如果您支付的金额超出限额,超出的部分可以结转到未来五年进行扣除。如果您的任何款项被退还,该笔退款必须计入您收到退款当年的收入。信托机构还必须向税务委员会报告退款情况,并且可能被要求从非居民收款人的退款中预扣税款。

总的来说,这项法律帮助医生管理与特定保险缴款相关的税收扣除,确保正确的税务处理和报告。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8(a) 在(b)款规定的范围内,纳税人根据《保险法》第1280.7条规定的相互赔偿安排所支付的款项,且该款项支付给根据《公司法》第一编第三部第二章(自第12200条起)组织和运营的合作公司成员的信托,并且该合作公司的成员仅由在本州执业的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组成,则该款项应允许作为扣除项。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8(b)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8(b)(a)款授权的扣除应在支付款项的纳税年度进行,且仅限于该款项不超过在该纳税年度为类似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向独立保险公司支付的金额。超出该金额的任何部分款项应被视为在接下来的五个纳税年度内根据相互赔偿安排支付的款项,并可作为扣除项结转至这五个接下来的纳税年度,直至用完。该扣除应首先适用于尽可能早的年份。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8(c) 如果信托因任何原因向纳税人退还任何款项,则该款项应计入纳税人收到该款项的纳税年度的收入中,但以该款项或其任何部分在任何较早的纳税年度已作为扣除项为限。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8(d) 信托向纳税人退还的任何款项,信托应在退款当年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报告。信托应向纳税人提供该报告的副本。对于在退款当年非加利福尼亚州居民的纳税人,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通过法规要求信托从退款中预扣一笔金额,该金额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确定为合理代表该退款与纳税人其他收入合并时应缴税款的金额,并将预扣的金额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能指定的时间内转交。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8(e) 就本条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8(e)(1) “款项”指对《保险法》第1280.7条所述的相互赔偿安排的缴款或评估。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8(e)(2) “纳税人”指在本州执业的内科医生或外科医生,其是《保险法》第1280.7条所述的相互赔偿安排的参与成员。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8(e)(3) “信托”指(a)款所述的信托。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8(f) 应要求,信托应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交所有参与医生的姓名和会员日期。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8(g)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制定为执行本条目的所必需的法规。

Section § 17278.5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扣除再造林的费用,你只能对位于加州的林木财产这样做。

Section § 1727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加州如何修改联邦关于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它使州的税收规定与联邦在这方面的决定保持一致,特别是对于在特定年份获得的财产。如果您已就将修正案适用于1991年7月25日之后购买的财产作出了联邦选择,那么该选择也适用于加州税收,并且您不能为州税目的更改它。如果您未就1993年8月11日之前购买的财产作出联邦选择,那么您也不能为州税目的作出新的选择。在1994年之前,不允许任何摊销的税收扣除。对于在1994年之前购买的无形资产,您可以摊销的金额不得超过1994年初的价值,并且应在15年内分摊。

《国内税收法典》第197条,涉及商誉和某些其他无形资产的摊销,修改如下: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9(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9(a)(1) 1993年《税收和解法案》(P.L. 103-66)中关于生效日期的第13261(g)条应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9(a)(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9(a)(2)(A) 如果纳税人曾根据1993年《税收和解法案》(P.L. 103-66)中关于选择将修正案适用于1991年7月25日之后取得的财产的第13261(g)(2)条,或该法案中关于选择性约束合同例外的第13261(g)(3)条,为联邦目的作出选择,则不得根据第17024.5条(e)款第(3)项允许为州目的作出单独选择,且该联邦选择对本部分具有约束力。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9(a)(2)(A)(B) 如果纳税人未根据1993年《税收和解法案》(P.L. 103-66)中关于选择将修正案适用于1991年7月25日之后取得的财产的第13261(g)(2)条,或该法案中关于选择性约束合同例外的第13261(g)(3)条,为联邦目的作出选择,且该选择涉及在1993年8月11日之前取得的财产,则纳税人不得为本部分的目的,就该财产根据1993年《税收和解法案》(P.L. 103-66)第13261(g)条作出选择。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9(b)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以下各项均应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9(b)(1) 对于在1994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任何纳税年度,本条项下不得允许任何扣除。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9(b)(2) 对于在1994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任何纳税年度中摊销扣除的允许或拒绝,不作任何推断。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9(b)(3) 对于在1994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其摊销金额不得超过该无形资产在199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第一个纳税年度的第一天的调整后基准,且该金额应从199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第一个纳税年度的第一个月起,按比例摊销,直至该无形资产取得月份后的15年期满。

Section § 17279.4

Explanation

本节调整了联邦关于环境清理成本费用化的规定,以适用于加州州税。如果您在2004年1月1日之前选择在联邦税中将环境清理成本作为即时费用处理,加州将遵循该选择。如果您在联邦层面没有做出该选择,那么在加州也不能选择。对于1998年之前的成本,没有影响或暗示。联邦层面终止此选项的规定在加州不适用,但2003年12月31日之后的任何成本都不能在此处使用这种扣除方法。

内部税收法典第198条,关于环境修复成本费用化,修改如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9.4(a) 对于在2004年1月1日之前支付或发生的支出,应适用以下所有规定: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9.4(a)(1) 如果纳税人曾根据内部税收法典第198(a)条为联邦目的作出选择,以使内部税收法典第198条适用于合格的环境修复支出,则内部税收法典第198条应为州目的适用于该合格的环境修复支出,根据第17024.5条(e)款第(3)项不得允许为州目的单独作出选择,且该联邦选择对本部分具有约束力。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9.4(a)(2) 如果纳税人未能根据内部税收法典第198(a)条为联邦目的作出选择,以使内部税收法典第198条适用于合格的环境修复支出,则不得允许为州目的根据内部税收法典第198(a)条作出选择,内部税收法典第198条不应为州目的适用于该合格的环境修复支出,且根据第17024.5条(e)款第(3)项不得允许为州目的单独作出选择。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9.4(b) 对于在1998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支付或发生的合格环境修复支出,不得就其在本部分目的下的适当处理方式作出任何推断。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9.4(c) 内部税收法典第198(h)条,关于终止的规定,不适用。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79.4(d) 内部税收法典第198条,关于环境修复成本费用化,不适用于在2003年12月31日之后支付或发生的支出。

Section § 1727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国内税收法典》中允许某些与灾害相关的费用立即用于税务扣除的特定规则不适用。

《国内税收法典》第198A节(关于合格灾害费用化)不适用。

Section § 1728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不能在报税时申请某些扣除。如果您有与免税收入相关的费用或利息,这些扣除将不被允许。例如,与完全免税的收入相关的成本,或为购买支付免税利息的投资而借款所产生的利息,都不能扣除。此外,本法律还提供了关于如何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在应税和非应税收入之间适当分配这些扣除的指导。

此外,用于购买派发免税股息的公司股票的贷款利息也同样不可扣除。然而,如果纳税人收到军事住房津贴或牧师住房津贴,即使这些津贴不征税,他们仍然可以扣除其抵押贷款利息或房地产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80(a) 不得拒绝依照《国内税收法》第265条(涉及与免税收入相关的费用和利息)的规定进行扣除。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80(b) 以下任何一项均不得允许扣除: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80(b)(1) 任何原本可作为扣除额的金额,该金额可归属于除利息以外的一类或多类收入(无论该类或该等类别的收入是否已收到或应计),且完全免除本部分所征税款;或依照《国内税收法》第212条(涉及创收费用)原本可允许的任何金额,该金额可归属于利息(无论该利息是否已收到或应计),且完全免除本部分所征税款。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80(b)(2) 因购买或持有其利息完全免除本部分所征税款的义务而产生或持续的债务利息。针对应税和非应税收入的扣除额的适当分摊和分配,应根据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规定的规则和条例确定。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80(b)(3) 因购买或持有管理公司或其系列股份而产生或持续的债务利息,该管理公司或其系列在持有人纳税年度内派发免税利息股息。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80(c) 就分项 (b) 的第 (2) 款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80(c)(1) “利息”包括已支付或已发生的任何金额—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80(c)(1)(A) 由进行卖空交易的任何人,与该卖空交易中使用的个人财产相关的,或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80(c)(1)(B) 由任何其他人,为使用与该卖空交易相关的任何抵押品而支付或发生的。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80(c)(2) 如果—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80(A) 纳税人提供现金作为任何卖空交易的抵押品,并且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80(B) 纳税人在销售期间未从该现金中获得任何实质性收益,
则第 (1) 款的 (A) 项不适用于该卖空交易。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80(d) 根据本节,不得因收到以下任何一项金额而拒绝扣除纳税人房屋的抵押贷款利息或房地产税: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80(d)(1) 军事住房津贴。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80(d)(2) 根据《国内税收法》第107条可从总收入中排除的牧师津贴。

Section § 172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纳税人不得从其应税收入中扣除任何来源于犯罪活动的所得。具体而言,它针对的是犯罪牟利以及健康、安全和保险领域某些非法活动所得的利润。要适用这些规定,法院必须首先裁定该活动为非法。这些规定适用于截至特定过往日期,尚未因其他法律途径而结案的纳税年度。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82(a) 在计算应税收入时,对于纳税人直接来源于《刑法典》第186.2条所定义,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部第6章(自第11350条起)所定义,或《保险法典》第1部第2部分第1章第5条(自第750条起)所定义的任何犯罪牟利活动的行为或不作为的任何总收入,不得允许其扣除,包括销货成本扣除额;对于纳税人来源于直接倾向于促进或推动,或直接与这些行为或不作为相关联的任何其他活动的任何总收入,也不得允许其扣除。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82(b) 本州有管辖权的法院在任何刑事诉讼或任何州、县、市县、市或其他政治分区作为当事方的诉讼中,就纳税人或纳税人的权益承继人活动合法性的实质问题作出的先前最终裁定,是分部(a)适用的必要条件,且对特许权税委员会和州平税委员会具有约束力。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82(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82(c)(1) 除第(2)和(3)款另有规定外,本条应适用于截至1982年9月14日,尚未因诉讼时效、既判力或其他原因而结案的应税年度。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82(c)(2) 1984年《法规》第962章对本条作出的修订,应适用于截至1985年1月1日,尚未因诉讼时效、既判力或其他原因而结案的应税年度。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82(c)(3) 2011年《法规》第454章对本条作出的修订,应适用于截至该法案生效日期,尚未因诉讼时效、既判力或其他原因而结案的应税年度。

Section § 1728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您向外国政府官员或雇员支付款项,并且如果美国法律适用,该款项在美国法律下属于非法行为,那么您不能将该款项从您的税款中扣除。这是在其他否决某些款项扣除的规定之外的补充。

Section § 172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修改了《国内税收法典》的一部分,使其适用于加州的个人所得税,而非联邦所得税。简单来说,在将第269A条应用于本州的税法时,该条中任何提及联邦所得税的地方,现在都应理解为指加州的个人所得税。

Section § 1729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特许经营税局拒绝个人或企业针对为个人服务支付的款项享受税收扣除。如果他们未能在法律特定条款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正确报告这些款项,即使获得了延期申报的时间,也可能发生这种情况。

特许经营税局可以不允许个人或实体根据本部分就作为个人服务报酬支付的款项进行扣除,如果该个人或实体未能在为此规定的日期(考虑到任何延长的申报时间)之前,按照《失业保险法》第13050条或第18631条的规定报告所需支付款项。

Section § 17299.9

Explanation

如果你拥有房产,但没有按照第18642条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或者提供了虚假或不完整的信息,你就不能申报与该房产相关的某些费用作为税收抵扣。这些费用包括利息、税款、折旧或摊销。

这项扣除限制从提交该信息的截止日期后60天开始。它会一直持续,直到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确认你已遵守所有要求。

如果你在年中解决了问题,那么在你未合规的每个完整月份,你的扣除额将减少十二分之一。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99.9(a)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其他规定,对于拥有不动产且未能按照第18642条的规定提供所需信息,或在按照第18642条规定提交的信息申报表中提供了虚假、误导性或不完整信息的纳税人,不得允许扣除与该不动产相关的已支付或已发生的利息、税款、折旧或摊销,如 (b) 款所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99.9(b) 从按照第18642条规定提交信息申报表的截止日期起60天后,直到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确定已遵守第18642条的所有规定之日,不得允许扣除 (a) 款中规定的项目。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299.9(c) 如果不合规期未涵盖整个纳税年度,则在不合规期内的每个完整月份,扣除额将按十二分之一的比例予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