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品成瘾者加州康复中心
Section § 3300
Section § 3301
加州康复中心主要设立是为了处理那些处于惩教部羁押下,并且要么沉溺于麻醉品,要么有沉溺风险的人。该中心的重点是他们的管控、监禁、就业、教育、治疗和康复。
Section § 3303
本条允许惩教署署长为运营加州康复中心制定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需要以普通人能理解的方式公布。署长还必须向公众提供这些规章。存在一些特殊例外:署长可以决定这些规章何时生效,只要是在备案后超过30天,并且必须至少提前20天告知相关方。此外,署长可以使用听证官调查结果的摘要,而不是全部细节,但摘要和任何证词都必须至少保留一年。
Section § 3304
本法律规定,加州康复中心将根据《刑法典》中的规定任命一名典狱长。此外,惩教署署长负责招聘其他必要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必须在公务员制度下受雇。
Section § 3305
这项法律规定惩教署署长负责监督加利福尼亚康复中心。这包括管理中心并照看被关押在那里的人员,涵盖他们的照护、培训和治疗等方面。该中心被视为惩教部下属的监狱,相关的《刑法典》条款适用于该中心及其被羁押人员。
Section § 3306
加州惩教署署长有权允许被关押在加州康复中心或其分支机构的人员暂时离开,但通常需要受到监督。除非是出于医疗原因,否则这种临时离开通常不能超过三天。此外,该人员可能需要承担部分或全部相关费用,但医疗费用除外。署长还可以根据具体规定,决定某人是否适合被分配到环保营项目。
Section § 3309
从2005年7月1日开始,惩教与康复部部长负责制定规章制度,以有效管理社区矫正中心。
Section § 3310
加州的惩教局局长可以将加州康复中心的人员转移到社区矫正中心,或者允许他们在这些社区中心接受门诊管理。这意味着个人可以在社区环境中继续康复,而不是被关押。
Section § 3311
Section § 3313
这项法律要求财政部和惩教与康复部制定并提交一份关于州监狱系统的详细报告,解决老化基础设施问题,特别是加州康复中心的问题。该报告必须随州长2016-17年度预算一同提交给特定的立法委员会。
该法律还指出,由于监狱人口减少,不需要再投资建设新监狱,并且加州康复中心可以在不影响囚犯人数法定上限的情况下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