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章而言: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01(a) “购置”指以完全所有权形式取得现有设施的所有权,以用作青少年中心或青少年收容所。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01(b) “改造”或“翻新”指对现有设施进行改造,以使其能够经济高效地用作青少年中心或青少年收容所,包括修复、维修、扩建以及所有相关的物理改进。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01(c) “申请人”指任何地方机构或非营利性私人机构或组织,以及公共机构和非营利性私人机构或组织的任何合资企业。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01(d) “建造”指购买或建造新设施,包括土地购置成本以及建筑和工程费用。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01(e) “部门”指青少年管理局。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01(f) “设备”指使用寿命超过一年且购置成本为三百美元($300)或以上的有形动产。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01(g) “基金”指根据《刑法典》第4496.10条设立的1988年县级惩教设施资本支出和青少年设施债券基金。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01(h) “非营利性”指由一个或多个公司或协会拥有和运营,且其净收益的任何部分均不惠及任何私人股东或个人的机构或组织。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01(i) “项目”指在青少年中心提供的各种服务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娱乐、健康与健身、预防青少年犯罪(例如反帮派项目和如何抵制同伴群体压力)、针对吸毒、酗酒和自杀等问题的咨询、公民意识和领导力培养以及青少年就业。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01(j) “服务”指在青少年收容所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食物、住所、咨询、外展服务、基本健康筛查、转介并联系公共和私人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以及与家人团聚的长期规划,或在无法与家人团聚时寻找合适的住所。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01(k) “青少年中心”指供6至17岁(含)儿童聚集参与项目和活动的设施。
(l)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01(l) “青少年收容所”指为街头流浪的无家可归未成年人提供各种服务的设施,以帮助他们满足即时生存需求,并帮助他们与父母团聚,或作为最后选择,为他们寻找合适的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