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管理局离家出走青少年及危机家庭项目
Section § 1787
本节强调了对离家出走、逃学或难以管教的青少年的担忧,他们常常最终因更严重的违法行为而进入少年司法系统。1990年,加州有许多青少年离家出走。1989年对离家出走青少年的调查发现,常见问题包括家庭危机、学校问题和虐待。该节还指出,为离家出走和无家可归的青少年提供的紧急庇护所等资源不足,并预测未来这些服务将出现短缺。
加州的一些县,如弗雷斯诺和萨克拉门托,缺乏为高危青少年提供的充足庇护服务。为解决这一问题,该法律提议在加州不同地区设立为期三年的试点项目。这些项目旨在提供庇护和家庭危机服务,以防止高危青少年从事犯罪活动,并支持家庭避免疏忽和虐待。
Section § 1788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离家出走青少年和危机家庭项目”必须提供的服务。这些服务包括为离家出走青少年提供临时庇护、咨询和健康筛查,以及对情感和药物滥用挑战的支持。这些项目还侧重于与家庭团聚的长期规划,或在必要时进行替代安置。
对于家庭,这些项目提供危机解决服务,例如家长培训、家庭咨询以及青少年重新融入家庭的规划。此外,还提供过渡性生活服务,以教授独立生活技能并为青少年就业做准备。项目还必须开展外展活动,将离家出走和未离家出走青少年与服务联系起来。无论何时提供服务,重要的是要根据州和联邦的指导方针通知父母。某些服务也可以直接在社区中或在青少年的家中提供。
Section § 1789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圣华金中央谷、北部和南部地区的各个县设立“离家出走青少年和危机家庭项目”。这些项目旨在通过必要时设立多个地点来支持离家出走的青少年和危机家庭。
紧急服务办公室负责在法律颁布后四个月内征集项目提案,签订至少三年的协议,并确保项目在协议签订后四个月内启动。拨款将根据提案质量、服务需求以及地区资金分配不均的情况进行发放。项目必须明确可衡量的成功结果,例如受益人数量以及成功与监护人团聚的比例。
只有私人非营利组织可以申请拨款,并需提供至少15%的地方配套资金。在离家出走青少年服务方面有至少三年经验证的有效性、有合作历史、拥有现有设施以及能够减少对拨款资金依赖的组织将获得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