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3(a) “公罪”指《刑法典》中定义的公罪。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3(b) “法院”包括任何获授权对公罪判刑的官员。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3(c) “青年管理局”、“管理局”、“局”或“部门”指惩教与康复部少年管教设施司。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3(d) “委员会”或“委员会”指假释听证委员会,直至2007年1月1日,届时“委员会”应指在惩教与康复部少年司法司司长管辖下设立的负责审理少年假释事宜的机构。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3(e) 阳性代词包括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