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侧重于帮助年轻罪犯自我改造,并弥补他们犯罪造成的损害,而不仅仅是惩罚他们。其目标是通过优先考虑康复、社区恢复和帮助受害者,而不是依赖传统的惩罚方法,来造福社会。

Section § 1701

Explanation
本法条只是指出它可被称为《青年管理局法案》。

Section § 1702

Explanation
本法律仅适用于法律生效后发生的犯罪。它不影响法律生效日期之前发生的罪行。

Section § 170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本章中使用的特定术语。“公罪”的定义与《刑法典》中的定义相同。“法院”指的是任何有权对这些罪行判刑的官员。“青年管理局”及相关术语指的是惩教与康复部下属的少年管教设施司。“委员会”最初指的是假释听证委员会,但在2007年1月1日之后,它将指少年假释委员会。此外,阳性代词也包括阴性。

本章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3(a) “公罪”指《刑法典》中定义的公罪。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3(b) “法院”包括任何获授权对公罪判刑的官员。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3(c) “青年管理局”、“管理局”、“局”或“部门”指惩教与康复部少年管教设施司。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3(d) “委员会”或“委员会”指假释听证委员会,直至2007年1月1日,届时“委员会”应指在惩教与康复部少年司法司司长管辖下设立的负责审理少年假释事宜的机构。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3(e) 阳性代词包括阴性。

Section § 1704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明确指出,本章的任何内容无意限制或影响少年法庭的权力。简而言之,少年法庭的权力不受本章影响,保持不变。

Section § 17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青年管理局下属机构中的人员有权自由信奉宗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