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管理局局长可以参与根据《刑法典》第1208条(a)款设立的地方工作假释计划,或根据本条规定,在一个或多个青年管理局机构为适当类别的被监护人开展或中止工作假释康复计划。他或她可以指定该部门的任何官员或雇员担任青年管理局工作假释管理员,并可以指派人员协助该管理员。
青少年管理局工作假释
Section § 1830
青年管理局局长可以选择参与地方工作假释计划,或者在青年管理局机构内为特定被监护人(少年犯)群体运行自己的工作假释康复计划。他们可以任命一名工作假释管理员来监督这些计划,并指派工作人员提供协助。
青年管理局 工作假释计划 康复计划
Section § 1831
如果有人被送进青年管理局管理的机构,他们可能被允许继续工作,或者在他们所在的县找一份新工作。这需要青年管理局的工作假释管理员认为他们适合,并且符合特定的规定。但是,如果法院在判决时已经禁止了工作假释,那么这个选择就不能用了。
当一个人被送往青年管理局管辖下的机构时,如果青年管理局工作假释管理员认为该人适合此项安排,他可以指示允许该人继续其原有工作(如果这符合第1833条的规定),或者授权该人在该县为自己寻找工作,除非法院在羁押时已命令不准许该人工作假释。
青年管理局 工作假释 继续就业
Section § 1832
如果参加青年管理局项目的青少年被批准参加工作休假,他们应尽可能不中断地保留目前的工作。如果他们还没有工作,可以自己找工作,必要时可以获得帮助。他们从事的任何工作都必须获得公平的报酬,并符合该地区的常规工作条件。他们不能在存在持续劳资纠纷的地方工作。
如果青年管理局工作休假管理员指示允许被监护人继续其常规工作,管理员应尽可能不中断地安排此类工作的继续。如果被监护人没有常规工作,且管理员已授权被监护人自行寻找工作,被监护人可以这样做,管理员可以协助他这样做。任何这样找到的工作必须适合被监护人。此类工作的工资必须至少与工作执行区域同类工作的现行工资一样高,并符合该区域的现行工作条件。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被监护人正在或将要受雇的机构存在劳资纠纷,则不得允许任何此类就业。
青少年就业 工作休假 青年管理局项目
Section § 1834
本节解释了被监护人(即由青年管理局照管的青少年)的收入应如何处理。雇主必须应要求将被监护人的工资发送给青年管理局工读假管理员。但是,如果工资因法律行动而被征收,则不应将其发送给管理员,除非管理员的要求是首先提出的。管理员使用这些工资来支付被监护人的生活费和管理费。如果有剩余资金,管理员可以在征得被监护人同意后,帮助支付其旧债务。任何剩余资金都会被保存,并在被监护人离开设施时支付给他们。
被监护人的收入应由青年管理局工读假管理员收取,且被监护人的雇主有义务应管理员的要求将此类工资转交给他。根据执行令或其他合法方式被征收的收入,不得转交至管理员。如果管理员在征收之前已要求转交收入,则此类要求应具有优先权。当雇主根据本条规定将此类收入转交至管理员时,他对被监护人就此类收入不承担任何责任。管理员应从此类收入中支付被监护人(无论是在拘留设施内还是设施外)的食宿费和个人开支,并应扣除本条管理费用中可归属于该被监护人的部分。如果在支付上述款项后仍有足够资金,管理员可在征得被监护人同意后,全额或部分支付被监护人的原有债务。任何余额应保留直至被监护人获释,届时应支付给他。
被监护人收入管理 青年管理局工读假 雇主工资转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