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帮助地方社区改进他们处理青少年犯罪的方式,通过提供一系列有效的应对措施来解决和预防不良行为。其目标是提升管理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整体能力。

Section § 19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青少年罪犯整笔拨款基金。该基金的资金用于帮助县级部门,如缓刑和心理健康部门,为青少年罪犯提供必要的服务,旨在改善康复和监督。 各县必须使用这些资金来支持与这些罪犯的羁押和假释相关的服务。法律还规定,对于在特定条件下未被送往州立机构羁押的罪犯,或根据相关法律条款由县级部门监督的罪犯,各县无需向州支付费用。

Section § 19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加州2007-08财政年度青少年罪犯整笔拨款基金的资金分配。具体而言,它规定必须将一定金额的资金从普通基金转入该专项基金。转入的金额包括每名未被州羁押的受监护人117,000美元,以及每名由县监督的假释犯15,000美元,这些金额均乘以各自的平均每日人口数。此外,这些金额的5%被预留用于与法律实施相关的不可预见情况,县级政府在需要时可以申请这笔预留资金。如果这笔预留资金在财政年度结束时未使用,则必须归还普通基金。

2007-08财政年度,适用以下所有规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52(a) 等于以下各项总和的款项,应从普通基金转入青少年罪犯整笔拨款基金: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52(a)(1) 每名受监护人十一万七千美元($117,000),乘以该年度未根据第733条(c)款以及第731.1条和第1767.35条被判处由州羁押的受监护人的平均每日人口数(ADP)。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52(a)(2) 每名假释犯一万五千美元($15,000),乘以该年度根据第1766条(b)款由判决县监督的假释犯的平均每日人口数(ADP)。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52(a)(3) 等于第(1)项和第(2)项总和的5%的款项。此款项应由主计长预留,由财政部根据惩教标准管理局的建议,并与少年设施司合作,用于与实施新增本章的法案相关的不可预见情况的分配。此款项为一次性拨款,除非财政部发现不可预见情况持续存在,否则不应纳入第1953条(a)款所述的基数中。希望从该预留款项中寻求资金的县,应向惩教标准管理局提交请求,说明该县存在的特殊情况以及为何该县的青少年罪犯整笔拨款不足以满足该县根据新增本章的法案安置和监督青少年罪犯的财政需求。惩教标准管理局应将其建议提交财政部批准。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52(b)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52(b)(a)款第(3)项所述的资金中,在2007-08财政年度未使用的任何部分,应归还普通基金。

Section § 195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 2008-09 财政年度,资金将如何从加州的普通基金划拨至青年罪犯整笔拨款基金。总划拨金额包括三个部分:首先,是上一财政年度划拨的金额,并根据全年影响进行了调整。其次,根据平均每日人口 (ADP),为每名未被判处州立机构羁押的青少年拨款 117,000 美元。第三,根据 ADP,为每名由县级监督的假释犯拨款 15,000 美元。

对于 2008-09 财政年度,以下各项总额应从普通基金划拨至青年罪犯整笔拨款基金: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53(a) 2007-08 财政年度划拨至青年罪犯整笔拨款基金的金额,如第 1952 条 (a) 款所述,并经调整以计入全年影响。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53(b) 每名受监护人十一万七千美元($117,000),乘以该年度的平均每日人口 (ADP),针对未根据第 733 条 (c) 款以及第 731.1 条和第 1767.35 条被判处州羁押的受监护人。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53(c) 每名假释犯一万五千美元($15,000),乘以该年度的平均每日人口 (ADP),针对由判决县监督的假释犯,根据第 1766 条 (b) 款。

Section § 195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2009-10财年,资金必须从加州的普通基金转入少年犯整笔拨款基金。这笔转账包括上一年度的拨款金额(经全年调整)、每名由县级机构而非州立机构羁押的少年犯117,000美元,以及每名由县级机构监督的假释犯15,000美元。

对于2009-10财年,以下各项总额应从普通基金转入少年犯整笔拨款基金: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53.5(a) 根据第1952条(a)款所述,转入少年犯整笔拨款基金的2008-09财年金额,经调整以反映全年影响。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53.5(b) 每名少年犯十一万七千美元($117,000),乘以该年度未根据第733条(c)款以及第731.1条和第1767.35条被移交州立机构羁押的少年犯的平均每日人数。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53.5(c) 每名假释犯一万五千美元($15,000),乘以该年度根据第1766条(b)款由判决地县级机构监督的假释犯的平均每日人数。

Section § 1954.1

Explanation

每年,财政局长会决定青年犯整笔拨款的总金额以及如何在各县之间分配。这些详细信息随后会报告给主计长,主计长负责根据该报告将资金分配给每个县。

每个财政年度,财政局长应根据第1955条和第1956条,确定青年犯整笔拨款的总金额以及每个县的拨款分配,并应将这些调查结果报告给主计长。主计长应根据该报告,从青年犯整笔拨款基金中向每个县进行拨款。

Section § 19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青年罪犯整笔拨款基金如何分配给各县。最初,资金是按季度发放的,直到2013年6月,之后改为每月支付。每个县获得的金额一半取决于其少年重罪法庭案件数量,一半取决于其10-17岁未成年人的人口数量。每个县都保证获得最低金额,2007年开始为58,500美元,此后每年增加到117,000美元。从2008-09财政年度开始,各县必须满足特定要求才能获得这些拨款。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55(a) 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各县从青年罪犯整笔拨款基金中获得的、用于受第733、1766和1767.35条约束的罪犯的拨款金额,应分四期等额拨付,分别在每个财政年度的九月、十二月、三月和六月支付。从2013-14财政年度开始,各县从根据《政府法典》第30025条(c)款第(2)项设立的青年罪犯整笔拨款专户中获得的、用于受第733、1766和1767.35条约束的罪犯的拨款金额,应按月分期拨付。在每个财政年度,拨款金额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55(a)(1) 百分之五十根据该县少年重罪法庭判决的数量,按占全州总数的百分比计算。每年7月10日前,司法部应向财政部提供各县前一个日历年的少年重罪法庭判决数量。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55(a)(2) 百分之五十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数据,按该县10至17岁(含)未成年人人口占全州总数的百分比计算。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55(b) 在2007-08财政年度,每个县应获得最低整笔拨款五万八千五百美元 ($58,500),此后每个财政年度应获得最低整笔拨款十一万七千美元 ($117,000)。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55(c) 从2008-09财政年度开始,拨款将提供给已符合第1961条要求的县。

Section § 1955.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2021年7月1日之后,在加州因犯罪被定罪且未满18岁,并被判处州立监狱监禁,他们将留在县少年管教所,直到他们满18岁。在少年管教所期间,州政府将每天向县支付616.44美元的照管费用。这种安排只适用于那些已被定罪且未满18岁的人。县政府不必与州政府签订合同来照管这些人。

Section § 19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青少年罪犯整笔拨款基金如何向各县分配资金,用于管理青少年罪犯。拨款由财政部根据其他相关财政条款中概述的特定流程,为适用的财政年度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