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整笔拨款项目总则
Section § 1950
Section § 1951
Section § 1952
本法律条款涉及加州2007-08财政年度青少年罪犯整笔拨款基金的资金分配。具体而言,它规定必须将一定金额的资金从普通基金转入该专项基金。转入的金额包括每名未被州羁押的受监护人117,000美元,以及每名由县监督的假释犯15,000美元,这些金额均乘以各自的平均每日人口数。此外,这些金额的5%被预留用于与法律实施相关的不可预见情况,县级政府在需要时可以申请这笔预留资金。如果这笔预留资金在财政年度结束时未使用,则必须归还普通基金。
Section § 1953
本法律解释了在 2008-09 财政年度,资金将如何从加州的普通基金划拨至青年罪犯整笔拨款基金。总划拨金额包括三个部分:首先,是上一财政年度划拨的金额,并根据全年影响进行了调整。其次,根据平均每日人口 (ADP),为每名未被判处州立机构羁押的青少年拨款 117,000 美元。第三,根据 ADP,为每名由县级监督的假释犯拨款 15,000 美元。
Section § 1953.5
这项法律规定,在2009-10财年,资金必须从加州的普通基金转入少年犯整笔拨款基金。这笔转账包括上一年度的拨款金额(经全年调整)、每名由县级机构而非州立机构羁押的少年犯117,000美元,以及每名由县级机构监督的假释犯15,000美元。
Section § 1954.1
每年,财政局长会决定青年犯整笔拨款的总金额以及如何在各县之间分配。这些详细信息随后会报告给主计长,主计长负责根据该报告将资金分配给每个县。
Section § 1955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青年罪犯整笔拨款基金如何分配给各县。最初,资金是按季度发放的,直到2013年6月,之后改为每月支付。每个县获得的金额一半取决于其少年重罪法庭案件数量,一半取决于其10-17岁未成年人的人口数量。每个县都保证获得最低金额,2007年开始为58,500美元,此后每年增加到117,000美元。从2008-09财政年度开始,各县必须满足特定要求才能获得这些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