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00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少年管教设施司请求不解除对某人的管辖,如果该人因精神或身体问题导致难以控制其危险行为,且其释放将对公众构成危险。该司须通过少年司法司司长,请求检察官向法院申请延长对该人的管辖。该申请应在原定解除管辖前90天提交。如果检察官决定不提交申请,他们必须立即通知少年管教设施司。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00(a) 少年管教设施司在确定,根据第1766、1769、1770或1771条(视情况而定)所要求的时间,将某人从该司的管辖下解除,将因该人的精神或身体缺陷、障碍或异常导致其难以控制危险行为,从而对公众构成人身危险时,该司应通过少年司法司司长,请求检察官向羁押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发布命令指示该人在该时间之后仍受该司管辖。该申请应在原定解除管辖时间至少90天前提交。 申请应附有书面事实陈述,该司据此认为在所述时间解除管辖将对公众构成人身危险,但不得仅因申请中的技术缺陷而驳回申请或拒绝发布命令。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00(b) 检察官应立即将不提交申请的决定通知少年管教设施司。

Section § 180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如果假释听证委员会认为一名青少年因精神或身体问题而具有危险性,即使少年管教设施司尚未请求采取行动,委员会也可以要求少年司法司司长审查该案件。一名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将审查该案件,以确认或重新评估委员会的担忧。如果该专业人员同意或未及时回应,委员会随后可以要求检察官向法院申请,以危险性为由让该青少年继续受到监督。委员会必须提供所有相关文件来支持其请求,并且此程序必须在青少年释放前至少120天开始,审查应在收到请求后15天内完成。

Section § 18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处理那些可能因精神或身体问题而具有危险性的人的申请。如果申请书表明存在合理根据,法院将在10天内举行听证会。涉事人员会收到通知,并可以由律师陪同出席。如果他们无力聘请律师,法院会指定一名律师。该人员可以盘问证人并提交证据。在听证会上,法院会评估该人员是否会因为精神或身体问题导致难以控制危险行为,从而在获释后对公众造成危险。如果不是,案件将被驳回,该人员将被释放。如果存在合理根据,将举行审判以决定该人员是否仍然构成危险。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01(a) 如果根据第1800条规定向法院提交命令申请书,并且经审查,法院认定该申请书表面上支持存在合理根据的裁定,则法院应命令根据 (b) 款举行听证会。法院应将听证会通知涉及其人身自由的人,如果该人是未成年人,则通知其父母或监护人(如果能联系到该人,否则法院应指定一人代行父母或监护人的职责),并应给予该人由律师协助出席听证会的机会,以及有权盘问申请书所依据的信息、意见或证词的专家或其他证人。法院应告知申请书中指名的人其有权通过程序强制相关证人出庭并提供相关证据。当该人无法自行聘请律师时,法院应为其指定律师。
合理根据听证会应在根据本款发出命令之日起10个日历日内举行,除非申请书中指名的人放弃此期限。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01(b) 在合理根据听证会上,法院应接收证据并确定是否有合理根据相信,由于该人的精神或身体缺陷、障碍或异常导致其难以控制其危险行为,从而使其获释后会对公众造成身体上的危险。如果法院认定不存在合理根据,法院应驳回申请书,并且该人应在第1766、1769、1770、1770.1或1771条(视情况而定)要求的时间内解除机构的管制。如果法院认定存在合理根据,法院应命令进行审判,以确定该人是否因其精神或身体缺陷、障碍或异常而对公众造成身体上的危险。

Section § 1801.5

Explanation
如果根据第1801条进行审判,通常会有陪审团,除非该人在了解自己放弃了哪些权利后,选择只由法官审理。如果他们不放弃陪审团权利,法院将在4到30天内安排陪审团审判,除非该人同意不同的时间安排。审判的重点是该人是否因影响其行为控制的精神或身体问题而对公众构成危险。陪审团不会听到任何先前的法院命令。该个人将享有类似于刑事案件的宪法权利。需要陪审团一致决定,并且证据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Section § 1801.6

Explanation
如果根据本章进行的法律案件的审判地(地点)发生变更,所涉及的费用将按照《刑法典》第1037条的规定处理。

Section § 18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根据命令被拘留,只要遵守某些规定,他们的拘留就可以继续,除非他们被释放。具体来说,负责拘留的机构如果认为有必要,必须在最初命令发出之日起两年内申请继续拘留,并且为了公共安全,他们可以根据需要频繁地重复申请。如果被拘留者年满21岁,他们可能会被转移到另一个机构接受适当的照护。否则,除非有新的法院命令延长其拘留,他们将被释放。

根据第1801条规定作出继续拘留命令时,主管机关对该人的管辖权应继续有效,但须遵守本章规定。然而,除非该人已根据第1766条规定提前获释,否则主管机关应在少年法庭判定的案件中,自该命令之日起两年内,或在刑事诉讼中定罪后判定的案件中,自该命令之日起两年内,如果认为有必要继续拘留,则根据第1800条的规定提交新的继续拘留申请。这些申请可以根据主管机关的意见,为保护公众而按必要频率重复提交,但为保护部门羁押的其他人员,该部门有权将任何21岁以上人员的羁押权移交给惩教局局长,以便安置在适当的机构。
除非主管机关已提交新的申请且法院已根据本条上述规定作出新的继续拘留命令,否则每个人应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届满时解除主管机关的管辖。

Section § 1803

Explanation
如果你被法院羁押并想上诉,你可以像刑事案件一样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可以维持原判决,修改判决,或者推翻判决并释放你。在等待上诉期间,你将继续受该机构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