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00(a) 少年管教设施司在确定,根据第1766、1769、1770或1771条(视情况而定)所要求的时间,将某人从该司的管辖下解除,将因该人的精神或身体缺陷、障碍或异常导致其难以控制危险行为,从而对公众构成人身危险时,该司应通过少年司法司司长,请求检察官向羁押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发布命令指示该人在该时间之后仍受该司管辖。该申请应在原定解除管辖时间至少90天前提交。
申请应附有书面事实陈述,该司据此认为在所述时间解除管辖将对公众构成人身危险,但不得仅因申请中的技术缺陷而驳回申请或拒绝发布命令。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00(b) 检察官应立即将不提交申请的决定通知少年管教设施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