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7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参与县”和“委员会”的含义,旨在说明加州青少年罪犯地方康复设施的资金筹措。“参与县”是指任何符合特定条件以获得这些设施资金的县或县的联合体。“委员会”指州公共工程委员会,而“主管机构”是惩教标准管理局。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70(a) 就本条而言,“参与县”指州内任何县,或县的区域联合体,经主管机构向委员会认证,已满足第1975条规定的所有要求,以根据本条为地方青少年罪犯康复设施提供资金。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70(b) 就本条而言,“委员会”指州公共工程委员会,“主管机构”指惩教标准管理局。

Section § 19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惩教与康复部与参与县一起,管理青少年罪犯设施的创建或翻新。这些设施可以建在由县拥有或租赁的现有或新场地上。县需要证明其拥有足够的产权份额才能获得资金。县可以根据其地方规定管理施工,并指派自己的检查员,这可以取代某些州级要求。他们必须签订协议,详细说明履约预期、资金使用和持续维护职责。县还必须保护州政府免受项目工作引起的任何法律索赔。委员会监督项目的预算和范围,而参与县则承担环境责任。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71(a) 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参与县和委员会获授权购置、设计、翻新或建造经主管机关根据第1975条批准的地方青少年罪犯康复设施,或由参与县拥有,或由参与县持有租赁权或购买选择权的场地。参与县在地方青少年罪犯康复设施场地中的所有权权益,应由委员会认定足以满足其融资目的,方可根据本条规定获得资格。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71(b)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5815条的规定,参与县可以依照其地方合同权限购置、设计、翻新或建造地方青少年罪犯康复设施。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4951条的规定,参与县可以在项目施工期间指派一名检查员。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71(c) 部门、参与县和委员会应为该项目签订一份施工协议,该协议至少应规定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71(c)(1) 各方在购置、设计、翻新或建造地方青少年罪犯康复设施方面的履约预期。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71(c)(2) 委员会为支付经批准的地方青少年罪犯康复设施项目费用而发行的收益债券、票据或债券预期票据的收益使用和应用指导方针和标准。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71(c)(3) 在融资期限内的持续维护和人员配备责任。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71(d) 施工协议应包含一项条款,规定参与县同意赔偿、辩护并使加利福尼亚州免受因购置、设计、翻新和建造地方青少年罪犯康复设施而产生的所有索赔和损失。施工协议还可以包含其他条款和条件,以促进委员会的融资。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71(e) 经批准的地方青少年罪犯康复设施项目的范围和成本须经委员会批准和行政监督。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71(f) 为了遵守《加利福尼亚州环境质量法案》(《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委员会和部门均不应被视为牵头机构或负责机构。参与县应为牵头机构。

Section § 197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当一个县收到建筑项目的投标时,一旦项目获得认证,委员会和部门可以从特定的集合资金或其他来源借钱来支付项目费用。如果用于资助这些项目的债券未能售出,部门必须动用其预算来偿还为该项目所借的任何贷款。

在参与县收到符合要求的建筑投标后,委员会和部门可以在项目根据第1970条获得认证后,根据《政府法典》第16312条和第16313条,从集合资金投资账户或从任何其他适当来源借入项目资金。如果本章授权的任何收益债券、票据或债券预期票据未能售出,部门应承诺拨出足够的支持拨款,以偿还为已批准项目所做的任何贷款。

Section § 19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发行最高约2.94亿美元的收益债券,用于资助购置、设计、翻新或建造当地的青少年罪犯康复设施。这些设施在之前的法规第1971条中有所提及。参与项目的县也可以获得费用报销。

出售这些债券所得的资金会自动拨付,无需每年审批。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启动的项目仍可使用这些资金完成,但该日期之后不能启动新项目。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73(a) 委员会可发行最高达两亿九千四百一十万一千五百四十五美元 ($294,101,545) 的收益债券、票据或债券预期票据,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10b章第五章(自第15830条起),为购置、设计、翻新或建造经批准的、第1971条所述的当地青少年罪犯康复设施,以及合理的建设储备金提供资金,并可根据《政府法典》第15849.6条授权的任何额外金额,用于支付融资成本。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73(b) 收益债券、票据或债券预期票据的收益可用于偿还参与县经批准项目的购置、设计和建造费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73(c)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根据本条获得的资金持续拨款用于本条的目的。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73(d) 任何项目不得在2017年6月30日之后启动,但已启动的项目可根据本条通过发行债券完成并获得资金。

Section § 19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董事会和参与县为青少年罪犯康复项目租赁或转租财产。他们还可以签订协议来使用、维护和运营这些设施,从而帮助为其提供资金。县必须保护州免受因设施使用方式而产生的任何法律索赔或损失。

Section § 1975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地方青少年罪犯康复设施获得批准和资金的流程。主管机构在批准项目时必须遵守规定并考虑成本效益。在最终计划获得批准且施工投标到位之前,州政府资金不得用于合同支出。审查旨在确保符合法律规定和资金的有效使用。出于安全原因,可以强制要求更改材料。各县负责项目的管理。

该法律还要求各县符合多项标准,包括拥有或控制项目场地、证明项目需求以及提供详细提案。他们必须提交人员配备计划和运营预测、经批准符合康复和消防安全标准的建筑计划,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与项目相关的债券必须保持免税地位。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75(a) 机构应当遵守其正式通过的关于批准或不批准地方青少年罪犯康复设施的规定。机构在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时,还应当考虑成本效益。在最终建筑设计图和规范经机构批准且后续施工投标已收到之前,或参与县根据《公共合同法》第20133条(d)款(1)项准备的文件经惩教标准管理局批准且已根据该条授予设计-建造合同之前,任何州政府资金不得被占用在参与县签订的合同中。机构对计划、规范或其他文件的审查和批准旨在确保资金的妥善管理,并确定项目规范是否符合法律和法规。如果最终计划和规范时提议的材料并非全州范围内同等安全级别设施所必需和惯用的,机构可以要求更改建筑材料以提高安全性和安保性。参与县负责项目的购置、设计、翻新、建造、人员配备、运营、维修和维护。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75(b) 机构应当制定最低标准以及资金安排和程序,其中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75(b)(1) 参与县通过场地的完全所有权或对场地的类似长期占有权,以及足以确保不受干扰的使用和占有的项目进入权,证明其对项目场地的控制权。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75(b)(2) 项目需求文件。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75(b)(3) 书面项目提案。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75(b)(4) 提交项目人员配备计划,包括运营成本预测,以及证明该地方青少年罪犯康复设施能够在竣工后90天内安全配备人员并投入运营的文件。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75(b)(5) 提交建筑图纸,该图纸须经机构批准以符合最低青少年罪犯康复设施标准,且须经州消防局长批准以符合消防安全和生命安全要求。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75(b)(6) 证明参与县已提交其环境影响报告最终决定通知的文件。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75(b)(7) 旨在维持董事会发行的债券、票据或预期债券票据免税地位的规定。

Section § 197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参与某些项目的县需要提供至少25%的项目总成本作为配套资金。但是,如果一个县的人口少于20万,他们可以通过向负责的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要求支付低于25%的配套资金。

根据本条规定资助的项目,参与县的配套资金应至少为项目总成本的25%。对于总人口低于20万的参与县,管理机构可根据参与县向其提出的降低配套资金水平的申请,减少配套资金要求。

Section § 197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为什么需要州拨款来支持地方少年犯收容设施。它强调了四个主要方面:首先,这些设施中的少年犯人数显著增加。其次,即使在过去十年中建造了新设施,空间仍然不足,许多设施老旧,需要维修或重建。第三,空间不足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风险,并意味着州可能错失挽救那些可能成为有生产力成员的少年犯的机会。最后,扩建这些设施对州至关重要,并被视为一项值得的投资。

为支持本条授权的州拨款,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77(a) 全州地方少年犯收容设施的人口水平急剧增加。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77(b) 尽管在过去十年中增加了地方少年犯康复和监禁设施的容量,但这些设施仍然面临容量问题,且老旧设施需要维修或更换。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77(c) 地方少年犯康复和监禁设施容量不足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风险,并使州失去潜在的社会生产力成员。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77(d) 通过扩建地方少年犯康复和监禁设施,这笔拨款将服务于一项关键的州目的,该目的代表了作为此州行动交换的有价值的对价。

Section § 197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如果加州的一个县已获得有条件批准的设施建设资金,但后来认为与其他县合作建设共享区域设施会更好,他们可以申请重新分配这笔资金。他们必须向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 (BSCC) 提出申请,将资金转给区域项目的牵头县。这种资金转移只有在能够节省资金、改善服务并提升设施的项目和安全的情况下才能发生。重新分配的请求只能在项目获得任何批准或开始之前予以考虑。

如果根据本条规定获得有条件资助的县,后来确定与其他县共同参与共享区域性设施将为该县及其他县的需求提供更好的解决方案,则原县可以向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 (BSCC) 申请将有条件拨款转拨给将作为区域性设施牵头县的另一个县,与原县以及可能还有其他县共同合作。如果BSCC根据县级区域联合体提交的调查结果,认定该转拨将带来成本节约、区域效率、服务增加和成果改善,并且联合设施的设计将提升项目交付、医疗和心理健康服务以及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则BSCC可以授权重新分配该有条件拨款。重新分配只能在委员会批准或设立项目之前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