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立精神障碍医院患者的财产和扶养
Section § 7275
法律规定,州立医院的患者及其遗产有责任承担他们在医院的照护、支持以及运送至医院的费用。这包括管理患者遗产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无论他们是通过精神健康法典还是《刑法典》的某些条款成为患者,这项责任都适用。但是,法律不要求任何人承担州立医院中智力残疾人士的照护费用。
Section § 7276
本法律条款涉及加州州立医院精神健康护理的财务责任。如果有人需要支付其护理费用,该费用将由另一项法律确定。但是,如果患者的遗产无法承担费用,州立医院院长可以豁免或减少这些费用。如果应退款,将退还给付款人。该法律还要求设立一项财政援助计划,根据收入帮助患者,对于收入等于或低于联邦贫困线300%的患者,可获得全额债务减免。对于收入高于此水平的患者,则适用浮动比例的支付减免。分期付款计划可以根据收入和其他财务义务进行协商。部门的财政援助计划必须在其网站上公开。
Section § 7277
本法律条款要求州立医院部收取在州内和州外精神卫生诊所提供的服务费用。它还赋予州立医院主任选择权,可以拒绝为符合驱逐出境条件的患有精神健康障碍或慢性酒精中毒的个人支付护理费用。
Section § 7277.1
Section § 7279
Section § 7280
Section § 7281
Section § 7281.1
Section § 7282
Section § 7282.1
如果曾接受州发展服务部或州立医院部服务的人,因导致其接受治疗的伤害而起诉第三方,他们必须在提起诉讼后30天内通知相关部门的主任。此通知必须记录在他们的法律程序中。诉讼产生的金钱判决通常会受到该部门主任的留置权约束,以追回治疗费用;但是,此留置权不适用于因痛苦和折磨而判给的款项。
如果该部门在收到通知后180天内未提交留置权,则留置权不能附着。它也不适用于由Medi-Cal支付的服务,或在1986年1月1日之前已有最终判决的索赔。
Section § 7283
Section § 7288
Section § 7289
这项法律允许州立医院或发展中心的执行主任,代表没有监护人或遗产管理人的客户收取最高3,000美元的款项。主任可以在客户居住在该机构期间,通过提供一份宣誓书来完成这项工作。这包括来自退休金或年金计划的款项。收取后,这些资金将存入客户的个人存款基金。主任的收据足以解除付款人的进一步责任。主任还必须定期向相关部门或财政部提交这些资金的财务报告。
Section § 7289.1
Section § 7290
Section § 7293
州立医院部需要根据第7291条的规定,向县发送一份账单,列出县应支付给州的款项。县必须按照《政府法典》第四章中规定的具体政府程序来处理并支付这份账单。
Section § 7294
如果被裁定为患有精神健康障碍的青少年犯有所改善且不再构成危险,机构的医务主管可以将其假释或暂时释放,但需向法院提交证明。如果法院在30天内没有异议,假释将继续进行,假释期至少五年,期间可能会被召回。五年后,如果该人仍不构成威胁,可以解除其监禁。如果进一步的护理不再有益,该人可以被送回法院,由法院作出进一步决定。他们有权获得法院听证并可以获得法律代理。
Section § 729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立医院制定并执行一份违禁品清单,即患者因其构成安全或安保风险而被禁止持有的物品。该清单可以针对每家医院具体制定,但也必须与州立医院部制定的全州性清单保持一致。每家医院必须成立一个委员会来制定其清单,其中包括患者代表和患者权利办公室的意见。医院和全州性清单需要获得州立医院主任的批准,并且必须定期更新。
如果存在即时威胁,某物品可以迅速添加到违禁品清单中,随后再进行审查。这些清单必须在医院内各处展示,并应患者要求提供给患者,同时也会在线公布。管理这些清单的权力不需要采取监管行动,并且可以制定紧急法规来处理违禁品的管理,直至 June 30, 2026。
Section § 7296
这项法律要求州立医院部在现有资源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帮助符合条件的患者办理原始或补办的身份证。这包括协助患者准备所需文件,例如出生证明或社会安全卡,并提供必要的服务,如公证和表格填写协助。此外,它还涉及确认患者办理身份证的资格。“符合条件的患者”是指目前住在州立医院,正准备出院,并且根据《车辆法典》规定符合办理身份证条件的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