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275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州立医院的患者及其遗产有责任承担他们在医院的照护、支持以及运送至医院的费用。这包括管理患者遗产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无论他们是通过精神健康法典还是《刑法典》的某些条款成为患者,这项责任都适用。但是,法律不要求任何人承担州立医院中智力残疾人士的照护费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5(a) 州立医院的患者、其遗产以及患者遗产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应使患者得到适当和妥善的照护和维持,并应支付运送至州立机构的费用和收费。州立医院的患者、其遗产的管理人以及该人的遗产,应负责其作为患者在州立机构中的照护、支持和维持。无论该人是根据本法典的规定,还是根据《刑法典》第1026、1368、1369、1370和1372条的规定成为州立机构的患者,该责任均应存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5(b) 本节不施加对州立医院中智力残疾人士照护的责任。

Section § 727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加州州立医院精神健康护理的财务责任。如果有人需要支付其护理费用,该费用将由另一项法律确定。但是,如果患者的遗产无法承担费用,州立医院院长可以豁免或减少这些费用。如果应退款,将退还给付款人。该法律还要求设立一项财政援助计划,根据收入帮助患者,对于收入等于或低于联邦贫困线300%的患者,可获得全额债务减免。对于收入高于此水平的患者,则适用浮动比例的支付减免。分期付款计划可以根据收入和其他财务义务进行协商。部门的财政援助计划必须在其网站上公开。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6(a) 在州立医院接受精神健康障碍护理和治疗的所有人员,其应承担的费用应根据第4025条确定。州立医院院长或其指定人员,在有充分证据证明遗产无法支付精神健康障碍患者在州立医院接受护理和治疗的费用,或该款项无法收取时,可以减少、取消或豁免应由该患者遗产支付的金额。如果根据本条已支付款项,且因医院患者死亡、请假或出院而退还该款项或其任何部分,则该金额应由医院或州立医院部根据要求支付给付款人,并且在提交给审计长的报表中,退还的金额应逐项列出,并根据法律规定从应支付给州财政部的总金额中扣除。如果某人在其遗产应承担其在州立医院护理和治疗费用期间的任何时候死亡,则应付金额的索赔可以提交给其遗产的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并作为优先索赔支付,其优先顺序与临终费用索赔具有相同的等级。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6(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6(b)(1)  州立医院部应制定并实施一项财政援助计划,该计划可以减少或取消患者应支付的护理和治疗费用。该财政援助计划应提供患者申请财政援助的流程,以及部门用于确定患者是否符合豁免所有费用或享受折扣支付的标准的依据。财政援助需求的确定应基于部门设定的标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6(b)(2) 确定患者是否符合财政援助计划资格的标准应基于患者的收入,包括其货币资产。如果患者的收入被确定为等于或低于联邦贫困线的300%,则患者应获得其护理和治疗费用的全额减免。
(3)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6(b)(3)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6(b)(3)(A) 如果患者不符合根据第 (2) 款获得全额减免的资格,则对于收入高于联邦贫困线300%的患者,应实行债务减免的浮动比例,包括分期付款计划。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6(b)(3)(A)(B) 部门可以根据对财政援助申请的审查结果,制定适合患者支付能力的合理分期付款计划。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6(b)(3)(A)(C) 部门和患者应协商分期付款计划的条款,并考虑患者的收入、公共福利参与情况、就业和银行信息或其他收入(以对照联邦贫困线进行评估),以及负债,包括但不限于子女抚养费、赔偿金和基本生活开支。部门应尽一切合理努力确定患者的支付能力。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6(b)(3)(A)(D) 如果部门和患者无法就分期付款计划达成一致,部门应使用《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7400条 (i) 款所述的合理分期付款计划。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6(b)(4) 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向公众公布其财政援助计划政策。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6(c)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部门仍可根据需要通过部门函件或其他类似指示来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条。

Section § 727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州立医院部收取在州内和州外精神卫生诊所提供的服务费用。它还赋予州立医院主任选择权,可以拒绝为符合驱逐出境条件的患有精神健康障碍或慢性酒精中毒的个人支付护理费用。

州立医院部应收取第7275节中提及的所有费用和收费,并应根据第7275节确定并收取该部门维护的社区精神卫生诊所为个人提供的护理和治疗费用,并可采取必要行动在州内或州外实现其收取。然而,州立医院主任可自行决定,拒绝接受对患有精神健康障碍或慢性酒精中毒且符合联邦移民当局驱逐出境条件的人在州立医院接受护理和治疗的费用支付。

Section § 727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位曾是州立医院病人的逝者去世,任何关于其护理费用的索赔,必须在提出书面请求后的四个月内邮寄。该请求可以由处理逝者遗产的人提出,也可以由任何其他负责支付该索赔的人提出。

Section § 7278

Explanation
患者被送入州立医院后,州立医院事务部必须调查患者拥有哪些金钱、财产或其他资产。他们还会核实患者是否有监护人来管理这些资产。

Section § 7279

Explanation
如果州立精神病院里的人遗产里有足够的钱,他们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必须在扣除基本生活费和其他债务后,用这笔钱支付他们的护理和开支。如果需要,法官可以下令支付。如果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不支付,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他们支付,法官也可以下令。法院的命令像其他法院命令一样具有强制执行力。

Section § 72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立医院中某人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使用该人员的遗产,支付其未来的个人需求和丧葬费用。这笔钱会根据处理这些资金的特定规定,存入患者在医院的个人账户。

Section § 72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州立医院和发展服务机构设立一个名为“患者个人存款基金”的资金账户。属于患者的钱会存入这个基金,除非患者有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来管理他们的财务。如果发展服务机构的患者账户里有超过 $500 的钱,超出部分可以用于他们的照护和医疗需求。患者去世后,扣除丧葬费用后剩余的钱,也可以用于照护和医疗等开支。这些资金还可以用来为患者购买个人物品,或者支付最高 $500 的丧葬费用。

Section § 7281.1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州州立医院的患者,并且在庇护工场或职业康复计划中工作,您可以保留您赚取的任何收入。您无需将这些钱返还给医院来支付您的护理或医疗费用。

Section § 72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立医院部或州发展服务部起诉,以追讨将某人运送至州立医院的运输费用。他们可以对负责这些费用的人(例如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采取法律行动。此外,这些部门还可以起诉,向县或任何负责这些费用的人追讨患者的护理、支持和相关费用。

Section § 7282.1

Explanation

如果曾接受州发展服务部或州立医院部服务的人,因导致其接受治疗的伤害而起诉第三方,他们必须在提起诉讼后30天内通知相关部门的主任。此通知必须记录在他们的法律程序中。诉讼产生的金钱判决通常会受到该部门主任的留置权约束,以追回治疗费用;但是,此留置权不适用于因痛苦和折磨而判给的款项。

如果该部门在收到通知后180天内未提交留置权,则留置权不能附着。它也不适用于由Medi-Cal支付的服务,或在1986年1月1日之前已有最终判决的索赔。

如果曾是或现是州发展服务部或州立医院部在州立医院提供服务的接受者,或该人的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或个人代表,因导致其需要在州立医院接受护理、维持或治疗的伤害、疾病或残疾而对第三方提起诉讼或索赔,则该人或其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或个人代表应在提起诉讼或索赔后30天内,向州发展服务部管辖医院的发展服务部主任,或向州立医院部管辖医院的州立医院部主任,提交关于该诉讼或索赔以及提起该诉讼或索赔的法院或机构名称的书面通知。该通知的证明应提交至该诉讼或索赔中。对于在1986年1月1日之前提交的待决诉讼或索赔,通知证明应在1986年2月1日之前提交。
因该诉讼或索赔产生的任何判决、裁决或和解,应受有利于发展服务部主任或州立医院部主任(就该部门管辖的医院而言)的留置权约束,以追偿就该诉讼或索赔标的提供的州立医院护理和治疗费用,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82.1(a) 留置权不应附着于因痛苦和折磨而判给的金钱判决部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82.1(b) 如果在向该部门发出通知之时与该部门向提起诉讼或索赔的法院或机构提交其留置权之时之间已超过180天,则留置权不应附着。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82.1(c) 本节授权的留置权不应用于已通过州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支付的服务。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82.1(d) 本节不适用于在1986年1月1日之前已达成最终判决、裁决或和解的诉讼或索赔。

Section § 728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州立医院部和州立发展服务部为运送人员到州立医院所收取的任何款项,都必须上缴州财政部。这笔钱将存入普通基金,用于运送精神健康障碍患者、矫正学校学生或其他医院病人。部门不必精确计算运输费用,可以使用财政部批准的估算方法来确定收款金额。

Section § 7288

Explanation
如果州立医院或发展服务机构中的某人没有监护人,并且拥有需要妥善保管的个人财产,该机构可以将这些财产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如果他们的财产价值不足以需要正式的监护人,机构将承担搬迁和保管费用。但是,如果病人的个人存款基金中有超过 (300) 美元,超出部分可以用于支付这些费用。 如果确定病人将长期留在机构中且无法使用这些财产,这些物品可以通过公开拍卖出售。拍卖所得款项首先用于支付任何搬迁和保管费用,剩余的钱将存入病人的个人基金。报销款项将返还给州财政部,以帮助资助机构的开支。

Section § 72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立医院或发展中心的执行主任,代表没有监护人或遗产管理人的客户收取最高3,000美元的款项。主任可以在客户居住在该机构期间,通过提供一份宣誓书来完成这项工作。这包括来自退休金或年金计划的款项。收取后,这些资金将存入客户的个人存款基金。主任的收据足以解除付款人的进一步责任。主任还必须定期向相关部门或财政部提交这些资金的财务报告。

当加州州立医院部或州发展服务部下属的州立医院或发展中心的客户没有遗产监护人或遗产管理人,且有应付或欠付给其的款项时,该客户所在机构的执行主任可在客户居住在该机构期间,在向持有或欠付任何款项的个人、代表、官员、机构或公司提供由执行主任或代理执行主任签署的宣誓书后,收取不超过三千美元 ($3,000) 的应付或欠付款项。该宣誓书应包含客户所在机构的名称,并声明根据该宣誓书请求的总金额不超过三千美元 ($3,000)。应付或欠付给客户的退休金制度和年金计划款项,也可由客户所在机构的执行主任在提供由执行主任或代理执行主任签署的宣誓书后收取,该宣誓书应包含客户所在机构的名称,并声明该客户有权收取该款项。这些款项应交付给执行主任,并由其按照第 (7281) 条的规定存入客户个人存款基金。
执行主任的收据应构成根据本条规定支付任何款项的充分免责证明,并应完全解除该个人、代表、官员、机构或公司就已支付的该笔款项的任何进一步责任。
各机构的执行主任应每年或按对该医院拥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财政部的要求,更频繁地提交关于存入机构客户个人存款账户的所有客户款项的报告和账目。

Section § 7289.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州立医院和发展中心每年根据自1967年以来生活成本的变化,调整3,000美元的金额。这项调整从1990年1月1日开始,并以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为依据。州发展服务部和州立医院部负责进行这些调整。 为了进行调整,他们会将最近12月的指数与1967年12月的指数进行比较,然后将得出的百分比变化应用于最初的3,000美元,从而根据第7289节更新该金额。

Section § 72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发展服务部与患者的亲属、监护人或朋友签订一份特别协议,以支付患者在州立机构的照护及其他所需费用。这包括设立一份担保书,作为一种保障。该协议是为了加利福尼亚州的利益而签订的,如果需要,该部门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强制执行。照护的月费等费用必须按月支付。此外,任何患者不得在州立机构中占用一个以上的房间。

Section § 7293

Explanation

州立医院部需要根据第7291条的规定,向县发送一份账单,列出县应支付给州的款项。县必须按照《政府法典》第四章中规定的具体政府程序来处理并支付这份账单。

州立医院部应每月提交索赔的频率不得高于一次,向县提交根据第7291条规定州应收取的款项的索赔。县应依照《政府法典》第三编第三分部第四章(自第29700条起)的规定处理并支付该索赔。

Section § 7294

Explanation

如果被裁定为患有精神健康障碍的青少年犯有所改善且不再构成危险,机构的医务主管可以将其假释或暂时释放,但需向法院提交证明。如果法院在30天内没有异议,假释将继续进行,假释期至少五年,期间可能会被召回。五年后,如果该人仍不构成威胁,可以解除其监禁。如果进一步的护理不再有益,该人可以被送回法院,由法院作出进一步决定。他们有权获得法院听证并可以获得法律代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4(a) 被裁定为患有精神健康障碍的青少年犯,当所在机构的医务主管认为该人已康复到不再对他人健康和安全构成威胁,或认为该人将从假释或休假中受益时,经医务主管和州立医院院长向裁定法院提交意见证明后,可由该医务主管予以假释或准予休假。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4(b) 如果在收到证明后30天内,裁定法院命令该人返回,则该人应立即返回以等候法院的进一步裁决。如果在收到证明后30天内,裁定法院未命令该人返回以等候法院的进一步裁决,则医务主管此后可根据主管指定的条款和条件假释该人。被假释的被监禁者可在假释期内的任何时间被召回机构。假释期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少于五年,并应适用与患有精神健康障碍者的假释相同的普遍规则和条件。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4(c) 当一个人已连续假释五年,如果医务主管和州立医院院长认为该人不再对其本人或任何其他人的健康、人身或财产构成威胁,医务主管经州立医院院长批准,可解除该人的监禁。裁定法院应获得解除监禁的认证副本,并随即根据其认为必要和适当的方式处理该法院案件。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4(d) 当医务主管认为,先前被裁定为患有精神健康障碍的青少年犯将不会从本部门的任何设施下的进一步护理和治疗中受益,且应返回法院管辖时,机构主管和州立医院院长应向裁定法院提交意见证明,其中应包括一份关于该人未来护理、监督或治疗的报告、诊断和建议。收到证明后,裁定法院应立即命令该人返回法院。该人有权获得法院听证并为其本人提供证人,有权由律师代理并盘问任何对其不利的证人。在审议所有证据后,法院可依法对该人作出进一步的命令或裁定。

Section § 72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立医院制定并执行一份违禁品清单,即患者因其构成安全或安保风险而被禁止持有的物品。该清单可以针对每家医院具体制定,但也必须与州立医院部制定的全州性清单保持一致。每家医院必须成立一个委员会来制定其清单,其中包括患者代表和患者权利办公室的意见。医院和全州性清单需要获得州立医院主任的批准,并且必须定期更新。

如果存在即时威胁,某物品可以迅速添加到违禁品清单中,随后再进行审查。这些清单必须在医院内各处展示,并应患者要求提供给患者,同时也会在线公布。管理这些清单的权力不需要采取监管行动,并且可以制定紧急法规来处理违禁品的管理,直至 June 30, 2026。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5(a) 为确保其安全和保障,隶属于州立医院部管辖的州立医院,如第4100节所列,可以制定一份被视为违禁品并在医院场地内禁止的物品清单,并控制和消除医院场地内的违禁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5(b) 州立医院部应当制定一份在所有州立医院均应被视为违禁品的物品清单。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5(c) 州立医院应成立一个违禁品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层和医院院长指定的员工组成,负责制定违禁品清单。委员会应在患者代表或(如果存在)医院患者自治组织以及患者权利办公室的参与下制定该清单。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5(d) 根据(a)款制定的每家医院的违禁品清单,以及根据(b)款制定的全州违禁品清单,须经州立医院主任或其指定人员审查和批准。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5(e) 根据(a)款制定的违禁品清单,应当至少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并须经部门主任或其指定人员审查和批准。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5(f) 如果某物品对设施的安全和保障构成紧急危险,该物品可由州立医院主任或州立医院执行主任立即列入违禁品清单,但此列入须经违禁品委员会(如适用)审查,并由州立医院主任或其指定人员在六周内批准。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5(g) 根据本节制定的违禁品清单,应当在医院的每个病房和整个医院内显著张贴,并应患者要求提供给患者。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5(h) 根据本节制定的违禁品清单,应当在医院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5(i) 就本节而言,“违禁品”指患者被禁止持有或占有的材料、物品或货物,因为这些材料、物品或货物对设施的安全和保障构成风险。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5(j)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定,医院和部门可以不采取监管行动来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节。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5(k) 州立医院部可以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制定紧急法规,涉及部门根据本节确定的违禁品的管理、检查和处置。根据本款制定紧急法规被视为处理紧急情况,就《政府法典》第11346.1节和第11349.6节而言,州立医院主任为此目的免于遵守《政府法典》第11346.1节(b)款的要求。本款将于 June 30, 2026 停止生效,除非后续颁布的法规删除或延长该日期。

Section § 72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立医院部在现有资源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帮助符合条件的患者办理原始或补办的身份证。这包括协助患者准备所需文件,例如出生证明或社会安全卡,并提供必要的服务,如公证和表格填写协助。此外,它还涉及确认患者办理身份证的资格。“符合条件的患者”是指目前住在州立医院,正准备出院,并且根据《车辆法典》规定符合办理身份证条件的患者。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6(a) 在行政上可行且在现有资源范围内,州立医院部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6(a)(1) 根据《车辆法典》第14902条(i)款,向任何符合条件的患者提供获取原始或补办身份证件的协助。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6(a)(2) 协助患者与持有文件(如出生证明或社会安全卡)的实体之间的流程,这些文件是患者获取身份证件所必需的。此协助应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任何必要的公证服务、协助获取表格以及任何所需的函件。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6(a)(3) 向符合条件的患者提供《车辆法典》第14902条(i)款第(1)项(A)分项第(iii)子项所述的资格验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6(b) 就本条而言,“符合条件的患者”指目前安置在第4100条所述机构中,正在准备无条件出院或通过有条件释放计划出院,且根据《车辆法典》第14902条(i)款有资格获取原始或补办身份证件的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