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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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列出了加州专门用于护理、治疗和教育精神障碍患者的州立医院。它列举了具体的医院:大都会、阿塔斯卡德罗、纳帕、巴顿和科阿林加。此外,如果立法机关批准预算,本节还允许设立由州立医院部资助的其他设施。

本州设有以下州立医院,用于精神障碍者的护理、治疗和教育: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00(a) 位于洛杉矶县诺沃克市附近的大都会州立医院。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00(b) 位于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阿塔斯卡德罗市附近的阿塔斯卡德罗州立医院。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00(c) 位于纳帕县纳帕市附近的纳帕州立医院。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00(d) 位于圣贝纳迪诺县圣贝纳迪诺市附近的巴顿州立医院。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00(e) 位于弗雷斯诺县科阿林加市附近的科阿林加州立医院。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00(f) 任何其他须经立法机关提供可用资金的州立医院部设施。

Section § 7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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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卡马里奥州立医院的儿童治疗中心正式定名为诺伯特·I·里格儿童治疗中心。

卡马里奥州立医院的儿童治疗中心应被称为诺伯特·I·里格儿童治疗中心。

Section § 7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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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一旦纳帕州立医院周围的安全围栏建成,根据《刑法典》要求安置的患者不得安置在该围栏之外,但急症护理和专业护理病房等特定医疗单位除外。法律要求这些病房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此外,对安全结构或相关政策的任何修改都必须征求纳帕市和县官员以及当地执法部门的意见。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00.06(a) 纳帕州立医院周界安全围栏建成后,任何根据《刑法典》要求安置的患者,除在普通急症护理和专业护理病房安置的以外,均不得安置在周界安全围栏之外。州立医院部应确保普通急症护理和专业护理病房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00.06(b) 对安全周界结构或政策的任何修改,应与纳帕市、纳帕县和当地执法机构的代表共同进行。

Section § 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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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规定,所有由州立医院部和州立发展服务部管理的设施,必须遵守各自部门制定的具体规章制度。对于服务于精神健康障碍人士的州立医院,适用第4部第2章的规定。同时,对于服务于发育障碍人士的设施,除另有说明外,适用第4.1部第2章的规定。

Section § 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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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要求州立医院部与纳帕州立医院工作组(其中包括当地社区成员)合作。每当纳帕州立医院计划改变政策或结构时,都必须进行协商。这种合作对于可能影响当地社区的改变尤其必要,例如患者人口结构的变化、重大的建设或翻新项目,以及医院安保计划的更新。

州立医院部应定期与纳帕州立医院工作组(由当地社区代表组成)协商,讨论对纳帕州立医院拟议的可能影响纳帕社区的政策或结构性修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02(a) 患者构成比例的变化。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02(b) 设施结构的建造或重大改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02(c) 医院安保计划的变更。

Section § 7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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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授予圣贝纳迪诺联合学区或圣贝纳迪诺县在帕顿州立医院区域内使用土地修建道路的必要权利。这些权利可用于公共道路或私人道路,并且局长可以设定有利于州的具体条款和条件。所涉区域是圣贝纳迪诺牧场第60区第2地块中一条33英尺宽的地带,但不包括其南侧被排除的部分。

总务局局长可根据其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条款、条件和限制,授予圣贝纳迪诺联合学区或圣贝纳迪诺县在帕顿州立医院地产上越过和穿过该地产的必要地役权和通行权,用于公共或私人道路的所有目的。该通行权应越过、沿着并位于以下所述的地产上:
圣贝纳迪诺牧场第60区第2地块的西侧33英尺,该地块记录在加利福尼亚州圣贝纳迪诺县记录簿第7册地图第2页中,但扣除并排除其南侧40杆的区域。

Section § 7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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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规定,因《刑法典》要求而被安置在州立医院的患者,可以获得在医院院内特定安全区域活动的特权。但是,他们不得在无人陪同的情况下离开医院院区。如果他们因出院以外的任何原因需要离开,医院工作人员必须全程陪同。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04(a) 在所有州立医院,其安置系根据《刑法典》要求而进行的患者,可获得院内特权或通行证。院内特权应限于州立医院内指定为安全院区的区域。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04(b) 在州立医院,其安置系根据《刑法典》要求而进行的患者,不得授予院外特权或通行证。当其安置系根据《刑法典》要求而进行的患者因除出院以外的任何目的离开州立医院时,该患者必须始终由工作人员陪同。

Section § 7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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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州发展服务部的批准下,将科斯塔梅萨市的一块特定土地的所有权转让给该市。这块土地是费尔维尤州立医院地块的一部分。转让须遵守对州有利的条件,并且该市必须将土地用于双方商定的公共目的。如果该市停止将其用于公共目的,土地所有权将归还给州。加利福尼亚州保留对该地产上发现的任何矿产(如石油和天然气)的权利。

总务局局长经州发展服务部同意,特此授权将州在科斯塔梅萨市的全部权利、所有权和权益转让并让与该市,转让的条款和条件以及保留和例外事项,应符合总务局局长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规定,并须遵守该市与州发展服务部经总务局局长批准后可能商定的用途,涉及位于橙县费尔维尤州立医院地产西南角约五英亩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不动产,该地块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奥兰治市圣地亚哥德圣安娜牧场班宁地块A区内,如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高等法院第6385号诉讼中备案的该地块地图所示,该诉讼为析产诉讼,案名为汉考克·班宁等人诉玛丽·H·班宁,具体描述如下:
起点位于加利福尼亚州橙县县记录员办公室测量记录第53册第34至36页所示G地块的最东南角;然后沿G地块边界向西北,沿西南凹的曲线,半径为540.00英尺,中心角为23度01分33秒,弧长为217.01英尺;然后北34度32分30秒西,97.50英尺,到达与费尔维尤农场北线平行且在其正北280.00英尺(垂直测量)的线上的一点(如上述测量记录所示);然后离开G地块边界,沿该平行线北89度27分30秒东,936.97英尺;然后南0度32分30秒东,280.00英尺,到达费尔维尤农场北线;然后南89度27分30秒西,800.00英尺,回到起点。
该财产的转让须遵守以下条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05(a) 该财产中的所有矿产,包括石油和天然气,应予豁免并保留给州,州或经州授权的人员有权在该财产中勘探、开采和移除此类矿产。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05(b) 如果该市停止将该财产用于公共目的,则县在该财产中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均应终止,该财产应归还并归州所有。

Section § 7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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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批准圣贝纳迪诺县使用帕顿州立医院的部分地产作为道路。这需要州立医院局局长的同意,并且可以设定有利于州政府利益的条款和条件。

尽管有第4444条的规定,总务局局长经州立医院局局长同意,可以根据其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条款和条件以及保留和例外,向圣贝纳迪诺县授予在帕顿州立医院毗邻阿登路和太平洋街的部分地产上用于道路目的的通行权。

Section § 7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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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获得州立医院部批准后,将兰利·波特神经精神病学研究所地产上的某些地役权和通行权授予加利福尼亚大学。这些地役权是为了迁改公用设施和修建校园通道。

局长可以设定对州最有利的条件,而该通行权覆盖一条约40英尺宽的土地,从帕纳萨斯大道延伸至兰利·波特地产的南边界。

总务局局长经州立医院部同意,可根据总务局局长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条款、条件、保留和例外规定,授予加利福尼亚大学董事会必要的地役权和通行权,用于在兰利·波特神经精神病学研究所地产上进行公用设施迁改和修建校园通道。该通行权应横跨、沿用并位于以下所述地产上:
一条宽度约40英尺的土地,从帕纳萨斯大道南线延伸,始于帕纳萨斯大道南边界上一点,该点距1940年10月1日契约所述地块西边界331英尺,并向南延伸至兰利·波特地产的南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