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精神障碍医院设立与一般管理
Section § 7200
本节列出了加州专门用于护理、治疗和教育精神障碍患者的州立医院。它列举了具体的医院:大都会、阿塔斯卡德罗、纳帕、巴顿和科阿林加。此外,如果立法机关批准预算,本节还允许设立由州立医院部资助的其他设施。
Section § 7200.5
位于卡马里奥州立医院的儿童治疗中心正式定名为诺伯特·I·里格儿童治疗中心。
Section § 7200.06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纳帕州立医院周围的安全围栏建成,根据《刑法典》要求安置的患者不得安置在该围栏之外,但急症护理和专业护理病房等特定医疗单位除外。法律要求这些病房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此外,对安全结构或相关政策的任何修改都必须征求纳帕市和县官员以及当地执法部门的意见。
Section § 7201
Section § 7202
这项法律要求州立医院部与纳帕州立医院工作组(其中包括当地社区成员)合作。每当纳帕州立医院计划改变政策或结构时,都必须进行协商。这种合作对于可能影响当地社区的改变尤其必要,例如患者人口结构的变化、重大的建设或翻新项目,以及医院安保计划的更新。
Section § 7203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授予圣贝纳迪诺联合学区或圣贝纳迪诺县在帕顿州立医院区域内使用土地修建道路的必要权利。这些权利可用于公共道路或私人道路,并且局长可以设定有利于州的具体条款和条件。所涉区域是圣贝纳迪诺牧场第60区第2地块中一条33英尺宽的地带,但不包括其南侧被排除的部分。
Section § 7204
本节规定,因《刑法典》要求而被安置在州立医院的患者,可以获得在医院院内特定安全区域活动的特权。但是,他们不得在无人陪同的情况下离开医院院区。如果他们因出院以外的任何原因需要离开,医院工作人员必须全程陪同。
Section § 7205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州发展服务部的批准下,将科斯塔梅萨市的一块特定土地的所有权转让给该市。这块土地是费尔维尤州立医院地块的一部分。转让须遵守对州有利的条件,并且该市必须将土地用于双方商定的公共目的。如果该市停止将其用于公共目的,土地所有权将归还给州。加利福尼亚州保留对该地产上发现的任何矿产(如石油和天然气)的权利。
Section § 7206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批准圣贝纳迪诺县使用帕顿州立医院的部分地产作为道路。这需要州立医院局局长的同意,并且可以设定有利于州政府利益的条款和条件。
Section § 7207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获得州立医院部批准后,将兰利·波特神经精神病学研究所地产上的某些地役权和通行权授予加利福尼亚大学。这些地役权是为了迁改公用设施和修建校园通道。
局长可以设定对州最有利的条件,而该通行权覆盖一条约40英尺宽的土地,从帕纳萨斯大道延伸至兰利·波特地产的南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