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3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法医有条件释放计划”,该计划由州立医院部负责运营,旨在为经法院裁定需在社区接受治疗和监督的人员提供精神健康治疗和监督。该部门也可能将此计划用于其负责的其他患者。

该部门可以自行直接提供这些服务,也可以通过与私人服务提供商或县签订合同来提供。这些合同无需遵守通常的公共合同规定,也无需总务部批准。此外,县或私人服务提供商还可以与其他私人服务提供商合作提供服务。

法律允许将居住在当地执法机构辖区内的计划参与者信息告知该机构,但此通知不免除任何法定义务。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360(a) 州立医院部应为经司法裁定收治的人员提供社区精神健康治疗和监督。该部门根据本章设立和管理以提供这些服务的计划应称为“法医有条件释放计划”,并且该部门可根据本节规定,利用该计划为该部门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患者群体提供社区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360(b) 州立医院部可直接提供,或通过与私人服务提供商或县签订合同,提供这些服务,包括与直接服务提供相关的行政和辅助服务。这些合同应免除《公共合同法》和《州行政手册》中包含的要求,并免除总务部的批准。经州立医院部批准,与该部门签订合同提供这些服务的县或私人服务提供商可将这些服务分包给其他私人服务提供商。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360(c) 尽管有第5328节的规定,根据本节提供服务的计划可将居住在该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计划参与者的姓名和地址告知当地执法机构。根据本款提供通知不免除任何人或实体承担任何法定义务。

Section § 4360.5

Explanation

加州州立医院部必须设立一个独立评估员小组,负责评估某些患者是否准备好通过法医有条件释放计划从州立医院过渡到社区治疗。该小组由持证心理学家和社会工作者组成,他们使用风险评估工具进行评估,并向法院提供关于患者社区安置的建议。

该小组可以独立运作,也可以与当地社区项目主任合作,为过渡期患者提供安置建议。将对该计划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将在2026年6月30日之后决定是否继续该小组的职责。根据本法规签订的任何合同均免于遵守常规的合同和采购规定。

该法律可以通过部门指示实施和解释,无需进一步的监管批准,并且这些规定仅在2026年6月30日之前有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360.5(a) 加州州立医院部应设立一个全州范围的独立评估员小组,负责对根据第4360条规定,移交至该部门并过渡到社区治疗环境接受服务的患者,进行法医有条件释放计划的安置决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360.5(b) 全州独立评估小组的目的是根据第4360条规定,确定准备出院并进入法医有条件释放计划的州立医院患者,以促进成功的社区重新融入。该小组可由该部门指定的合同制和公务员制持证心理学家及持证社会工作者组成。持证心理学家或持证社会工作者小组成员应评估州立医院患者,以确定患者是否适合社区门诊治疗,并根据该部门提供的指南,包括使用循证风险评估工具进行所有社区释放决定,确定社区治疗系统是否有合适的安置方案。小组成员应代表全州独立评估小组,向对患者安置拥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供书面安置建议。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360.5(c) 全州独立评估小组应独立使用或与根据《刑法典》第1605条指定的社区项目主任联合使用,为移交至加州州立医院部的患者提供关于是否适合法医有条件释放计划的安置建议。该部门应确定全州独立评估小组或社区项目主任,或两者,负责案件审查和安置建议。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360.5(d) 该部门应对根据本节设立的计划的有效性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在2026年6月30日之后延长全州独立评估小组的使用。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360.5(e)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节(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该部门可根据需要,通过部门函件或其他类似指示,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节。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360.5(f) 根据本法规授予的合同免于遵守《公共合同法典》和《州行政手册》中包含的要求,且无需经总务部批准。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360.5(g) 本节仅在2026年6月30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