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360(a) 州立医院部应为经司法裁定收治的人员提供社区精神健康治疗和监督。该部门根据本章设立和管理以提供这些服务的计划应称为“法医有条件释放计划”,并且该部门可根据本节规定,利用该计划为该部门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患者群体提供社区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360(b) 州立医院部可直接提供,或通过与私人服务提供商或县签订合同,提供这些服务,包括与直接服务提供相关的行政和辅助服务。这些合同应免除《公共合同法》和《州行政手册》中包含的要求,并免除总务部的批准。经州立医院部批准,与该部门签订合同提供这些服务的县或私人服务提供商可将这些服务分包给其他私人服务提供商。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360(c) 尽管有第5328节的规定,根据本节提供服务的计划可将居住在该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计划参与者的姓名和地址告知当地执法机构。根据本款提供通知不免除任何人或实体承担任何法定义务。